① 買二手房如果買到凶宅怎麼辦,大家考慮過這問題嗎
對於風水中的凶宅,如果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住進去,從而發生了一系列的不順的事件專,那麼這要考慮房屋的屬風水,凶宅一般影響最為重要的就是人的運勢,例如在行事方面諸多不順,而且常常會發生傷身破財的風水,嚴重的家中會發生血光之災,因此對於房屋的風水,要盡量去慎重考慮和選擇。
凶煞的化解方法
化解凶宅最好的辦法就是避而遠之,尤其是在買房的時候,若是房子符合凶宅的特點,果斷放棄。但是也可以通過風水中的吉祥物來專業的化解和旺盛磁場,例如在住宅內擺放一尊「七星平安鎮」或者是通過主人的命相改善門口的方位,例如主人為「陽命金相人」喜用的方位是正北,那麼正北的方位則建議作為門口的方位。
所謂的凶宅,是指房屋內發生了人死於非命的情況,如:自殺、他殺,舊時指不吉利的或鬧鬼的房舍。在法律上「凶宅」不受認可,所以,是否「凶宅」只能通過第三方渠道獲知,可以向中介方打聽,向原賣方委婉詢問,向周圍鄰居打聽。
② 買到「凶宅」怎麼辦
王某向該中介公司詢問了相關情況,經工作人員介紹,王某實地察看了房屋,對該房屋表示滿意。數日後,王某和趙某以及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後,雙方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某耗資數十萬元購買了該房屋,並及時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但是,合同履行完畢後,王某從鄰居處得知,該房以前的居住人劉某在該房內自殺身亡。幾十萬元買到了一所「凶宅」,王某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這個事實,氣憤之下,以欺詐為由一紙訴狀將趙某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撤銷涉案《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並賠償相關損失。被告趙某則辯稱,不知道該房屋內發生過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並且認為該事件並不影響原告對該房屋的使用。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雙方確認涉案《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由被告趙某給付原告王某經濟補償金6萬元。 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購買的房屋如果曾經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等非質量性瑕疵,購房後得知情況,要求撤銷合同是合乎情理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如果購房者事後得知購買的房屋有非質量瑕疵,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或依據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撤銷的規定,主張對方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這種訴訟請求是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就房屋交易市場通常交易觀念而言,屋內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屬於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如果購房者獲悉「凶宅」的有關情況,往往會心生畏懼而無購買意願,這對於房屋的交易價值影響是很大的。從物的「交易價值」受影響出發,所謂的物的瑕疵,應當包含存在於物上的所有缺點,自然也應當包括物的交易價值的貶損,出賣人應當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主審法官認為,從民間習俗上看,購買的房屋如果曾經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有過令人厭惡的用途」等非質量性瑕疵,那麼這套房屋就很難被人輕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轉讓房屋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合同前並未就訴爭房屋內有無非正常死亡事件達成任何承諾,在所簽的居間合同中未約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義務條款,現行法律也未規定房屋買賣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相關信息屬於出賣人應盡的告知義務。而將其簡單地歸入社會公德、公序良俗也顯然不恰當。所以買房人購房後得知情況,請求賠償的訴求是合乎情理的,但在法律上卻不容易得到支持。法官建議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可以要求賣房者保證房屋不存在非質量瑕疵的情況,並約定,如果隱瞞事實,購房者可隨時解除合同並追究賣方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凶宅」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一、「凶宅」是否構成物的瑕疵?據人們的一般認知,「凶宅」系指曾發生過兇殺、自殺、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場所。就房屋市場的交易觀念而言,如果一處房產內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一般都會給購房者帶來內心的恐懼,從而影響購房意願。在交易上,由於受一般觀念的影響,房屋的價值會大打折扣,甚至會出現無人問津的情況。既然「凶宅」對房屋交易價值影響巨大,「凶宅」可否構成物的瑕疵,由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呢?這里,首先需要明確物的瑕疵的概念。按照學理上的一般認識,物的瑕疵是指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在品質上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標准,抑或是不符合交易上的習慣,致使該標的物的用途和價值降低或喪失。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房屋如果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的情事,對於房屋用途上不會產生影響,但在成交價格上卻是明顯降低的。我國合同法對於物的瑕疵沒有做出類型化的區分,其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我國合同法對物的瑕疵的概念上的關注點在於「質量」,而質量一詞,據字面理解,是指事物、產品或工作的優劣程度和數量,並不關乎事物本身的價值。這一規定甚至可以稱之為關於「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而如此詮釋物的瑕疵這一概念,過於狹隘。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即明確了物的瑕疵的類型,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物的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這一規定為物的瑕疵確立了三種類型:價值瑕疵、效用瑕疵、品質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質瑕疵不難理解,價值瑕疵是指對於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出賣人應當保證沒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換句話說,對於可能使受讓人降低交易價格的物的某些特殊情況屬於價值瑕疵,出讓人出售時應當向受讓人說明這些情況,否則將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例如,出售的食物腐化變質,即屬於喪失價值的情形,而出售的食物僅僅是外包裝出現破損,則存在的只是減少價值的情形,但這兩種情形都屬於存在物的價值瑕疵。當然,無論是食物變質還是食物包裝破損,也都屬於物的質量瑕疵。回到本案中,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如果是「凶宅」,無疑它的交易價值會大為降低,成交的可能性也會降低,房屋中發生的「非正常死亡」的事實當然會構成物的價值瑕疵。但從房屋質量上而言,是否為「凶宅」並不影響其使用價值,就是說即便是「凶宅」,其效用上也未發生變化。很明顯,在學理上物的瑕疵可以擴展到價值瑕疵層面,而從法律條文規定上看物的瑕疵被局限在質量瑕疵之內。但從法律適用角度,筆者認為,應當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中的「物的瑕疵」作擴大解釋,理由如下:一是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賣房人隱瞞「凶宅」的有關情況,目的是為了及時將房屋售出並賣得好價錢,這顯然有悖交易誠信。二是物的交易價值為合同締約方所關注。對於買受人來說,關注的是購買的東西「是不是值這個價」,對於出讓人來說,關注的是賣出的東西「價格上是不是合理」。既然雙方都關注物的交易價值,出讓人自然有保證所售之物在價值上不應有瑕疵的義務。三是若是物的瑕疵僅僅限定在質量瑕疵或者說使用價值上,那如果買受人所購之物是為了再行售賣,其利益又如何保障?在本案中,假設原告買房目的並非用於自住而是用於投資,在未知情的情況下買入「凶宅」,待出售時「凶宅」之事已被周知,豈不遭受重大損失,而這一損失又是由於前手隱瞞真相所致。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價值就在於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保證交易的公平性。一方面,當物存在瑕疵之時,授以買受人以救濟渠道;另一方面,規定買受人提出物的瑕疵的異議期,促進已完成的交易的安定性。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其構成不以出賣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條件,只要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出賣人即應依法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本案被告即使事先對房屋內發生的特殊事件並不知情,也應承擔降低價款、賠償損失、解除合同等法律責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果本案原告在購買房屋時已經獲知或應當獲知房屋系所謂「凶宅」,主張被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出售「凶宅」是否構成欺詐?另有意見認為,可以通過認定賣房人故意隱瞞房屋有關真實情況構成欺詐,來保障購房人的合理利益。欺詐一經確認,本案原告可以通過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被告所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通說認為,欺詐的構成須以欺詐人有欺詐之故意為前提。所謂的欺詐故意,可以理解為有使對方限於錯誤認識的故意和使對方因此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故意。本案中,買房人原告若想證明賣房人被告構成欺詐,需證明如下問題:其一,被告有故意隱瞞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獲取更為高額的價款;其二,由於被告的隱瞞行為,造成原告誤認為房屋無瑕疵而買入。換言之,原告需要證明被告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並且是違反法律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的過錯,這種過錯足以違反交易上要求的誠信。對於買房人來說,其證明責任是否過於苛刻呢?按照一般的房屋買賣格式合同,顯然並不包含「凶宅」條款,又怎麼斷定這種情況違反了「交易上要求的誠信」呢?本案的被告也抗辯,對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並不知情,倘若在某些情況下果真如此,比如被告所有的「凶宅」也是通過二手房交易方式取得而並不了解其中實情,這種情況下並不構成欺詐,原告也就無法向其主張締約責任。從對購房人權益保護的周全性而言,主張締約過失責任顯然不及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為「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大多為信賴利益的損失。此外,原告如果通過證明對方欺詐來維權,則能否行使減價權也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減價責任一般來說是一種違約責任,很難在主張締約過失責任中行使。如果買房人僅僅是有減少價款的需求而不要求退房,此時主張欺詐成立則只能帶來合同的撤銷,而無法將減價作為救濟手段。總之,對於維護合同的公平與追求誠信價值而言,此類案件的處理適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顯然比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制度更為妥當。(作者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知識: 所謂暇疵擔保責任,是指法律規定委託人對拍賣物品所有權或處置權合法性及質量等承擔的保證責任。委託人有義務保證本人對委託拍賣的物品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置權,並保證其符合有關的質量要求。暇疵擔保責任的具體內容由出賣人與拍賣人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③ 買二手房遭遇「凶宅」如何對待
由於現今房產買賣中,二手房逐漸也成為購房者的選擇,所以涉及到了一種特殊情況的房子,那就是流傳較多的所謂死過人的「凶宅」,有些購房者也會因為涉及「凶宅」問題,將原房主或者中介告上法院打官司,種種圍繞「凶宅」的鬼故事也越來越多,有些購房者也唯恐避之不及,就連「凶宅」附近的房子都不考慮。那麼死過人的凶宅到底應該怎麼認識呢? 如果所謂的「凶宅」是個地段、戶型都很不錯,且房價很低,只是之前有死過人,如果是自然死亡,此房你會買嗎?又或者死者是意外身亡,比如謀殺或者自殺,你又會選擇嗎? 有個例子:曾有個購房者看中市中心的房子,准備買下來,可是那套房子發生過兇案,是作姑姑的殺死自己的侄子,然後作姑姑的被判了死刑。即使購房者不是很介意這方面,但住進去之後也會經常想起這件事,住的也會不安心。 還有個例子:位於市中心的一套房子,三室兩廳,然後租給幾個大學生,其中有個大學生上吊自殺了,後來這個房子就很難租出去了,但房主家的人也不敢住,打算賣掉房子,即使價格出的很低,也都沒人敢要。 還有些這類的官司的例子,就是房主在賣房時隱瞞了房子以前出過兇殺案,後來新房主得知,把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退款、道歉,並補償精神損失,結果勝訴。 這么多實例都已經展現在面前了,那麼大家應該如何去面對出現這類問題的房子呢?泓翔老師解釋說,關鍵就是要分析死者的死因、原居住者的狀況及風水格局的利弊,其次考慮應對的辦法。 1、如果是老人到了年齡的正常死亡,則不需要太過忌諱,只需要購房者在入住前,給宅子做一次凈化除穢即可; 2、如果是病死的,則需要視宅子的風水格局而定,如果太差,有礙健康,則不宜居住; 3、如果是外出發生事故,車禍或者溺水等,則宜凈化除穢,安放鎮宅用品,或者供奉神像,請神入宅坐鎮; 4、如果曾經是兇殺案的現場,那就不單需要凈化除穢,而且要做個息災的道場,最好供奉神像,請神入宅坐鎮; 5、如果這個宅子曾經是殺人兇手居住的,那就需要注意了,因為那是殺人兇手性格逐漸扭曲的地方,房子里會充滿他的怨氣和厲氣,命輕的人可是鎮不住的,不但要做息災、解冤的道場,而且也要供奉神像,請神入宅坐鎮,但最好不宜選擇使用。
④ 買二手房如果買到凶宅怎麼辦,能檢測查詢到二手房是不是凶宅
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從鄰居或者樓上樓下的鄰居口中得知,如果確認是凶宅就要立即搜集版相關證據,原權房主和中介都有告知義務,如果對這件事隱瞞會承擔法律責任,甚至可以要求退換房屋,另外還有人說人一旦進入凶宅就會不自覺的不寒而慄,或者半夜有動靜,希望可以幫到你,我是中介的,望採納
⑤ 二手房房產買賣糾紛案例解析 買二手房買到凶宅怎麼辦
二手房買賣交易流程:
二手房買賣交房是開發商向業主履行交付的現時義務,賣主委託物業向業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實際上物業也應該提供委託書。否則,則應該由開發商自己履行該交付義務。而且該委託本身的爭議與業主無關。開發商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對方。
二手房買賣的交房大部分都是開發商委託物業進行交付,開發商主要負責對業主進行身份驗證,收取一些遺留費用,然後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物業公司提供委託書並帶領業主驗房,較後發放鑰匙,就算完成了交房的基本程序。
新手必知的注意事項:
1.二手房買賣時注意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2.在選購二手房時應注意:要看總價和看單價,要注意計算單價,並和周邊的新房價格做個比較;要看房齡和質量,須仔細考察房屋的質量;要看房子和物管,要注意物業服務的質量;要看小區和周邊環境,小區的綠化、保安、清潔、生活配套等細節對居住感覺很重要;要看眼前和將來;對所購二手房眼光要放長遠一些才行。
3.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
⑥ 買完發現是「凶宅」 購買二手房需注意哪些地方
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怎樣才能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權利?除了中介帶領去看之外,自己在不同的時間段去看房子,或者去問問鄰居和物業,了解下房子的具體情況。避免上面類似情況發生。下面小編為你盤點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項:
最近網上報道了這樣一個買房糾紛案件。為了方便母親給自己帶孩子,李女士便在母親所在的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屋,正在李女士准備裝修新房子的時候,她得知剛購買的房屋發生過跳樓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李女士於是將房主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購房合同,並返還購房款及稅費等共計170餘萬元。
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怎樣才能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權利?除了中介帶領去看之外,自己在不同的時間段去看房子,或者去問問鄰居和物業,了解下房子的具體情況。避免上面類似情況發生。下面小編為你盤點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項:
一、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二、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四、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
六、物管費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轉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期拖欠,且已欠下數目不小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買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擔。
七、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可能影響採光、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於出售,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全面了解詳細情況。
八、單位房屋是否侵權
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准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劃撥,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再者,對於標准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注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起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九、中介公司是否違規
有些中介公司違規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佔了便宜,豈不知如果被銀行發現,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擔。
十、合同約定是否明確
二手房的買賣合同雖然不需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全面,但對於一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清楚,如: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簽訂日期等等問題均應全面考慮。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6-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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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買二手房遇到凶宅怎麼辦急,求助!!!
如果你實在不想在那個房了.
就要先從你的交的錢上面下功夫了.
不知道這個1萬元現在是訂內金還是定金.
如是還是訂金的容話是就還是可以要回來的.
如果是定金的話那就沒有辦法了.
另外你和中介簽定的合同上面沒有另外註明相關的條例.起訴的話勝率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