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二手房的中介主要做什麼事,負什麼責任
1,二手房的中介主要做什麼事,負什麼責任????
中介只是中間人,負責收集房源然後找到買家,收取傭金然後給把房子雙方約過來簽訂購買合同。
一般中介都和銀行、擔保公司有關系,所以通過他們可以全程託付,只是少數必須本人去辦的再本人去,平時可以讓中介去幫你辦各種手續;
一般本人必須到場的,只有簽訂合同+看房,然後是再簽訂一個二手房現有情況核實;之後到銀行去簽合同,到房屋交易所去辦理手續,大概4次左右就差不多,平是要身份證等都可以通過郵件、傳真聯系,主要就是節省時間。
2,訂金付了 如果不想買了 可以要回嗎
這個問題,主要看你們簽的合同上面是怎麼約定的,一般來講如果購買一方違約,依舊要擔負一部分中介費,並且定金能拿回一半,主要還是看合同怎麼約定。
3,審核房產證要怎麼做?
房產證,你可以借其他同事親戚的房產證看一下,都是什麼樣子的。
一般房產證裡面對房屋面積、建築年代、布局、所有人,是否有債務關系都有說明,上面要有房屋當地土地機構、房屋管理機構的紅章。
主要注意的,就是要了解明白這套房子所有人是不是中介給約的這個人,一般夫妻共有房子要雙方都在場。
房屋如果被抵押,上面會有抵押的章,要看清楚。
其是這些,你問一下中介,他們都會告訴你的,用中介就是為了花錢省事~
㈡ 二手房中介什麼去什麼部門管理投訴
房產中介公司一般歸屬於當地住建局市場管理處監管,消費者遇有投訴類案件也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提出投訴。
㈢ 二手房偷稅漏稅被舉報應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1、通過陰陽合同降低房價,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顯然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是偷稅行為。
2、由於該行為是中介公司主導的,因此,如果說你偷稅漏稅,則中介公司難逃干係,應該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如果你能證明中介公司拿了你的好處費,你完全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歸還,但可能面臨雙方破局的結果。
4、對於這類糾紛,中介公司做的多了,一般情況下你很難找到他們把柄的,如果沒有確鑿把握的情況下,盡量不要輕舉妄動,因為不論是中介公司還是房管局,還是銀行他們都是利益共同體,不會替你說話的。
㈣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中介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中介需要確保合同簽訂真實有效的責任合同真實有效包括房屋的權屬情況。
中介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二手房的買賣一般是通過房屋中介進行的,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所以對於二手房中介公司的職責也要明確,中介有義務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所售房屋的產權狀況登記信息。
(4)二手房中介被投訴的後果是什麼擴展閱讀: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禁止房地產經紀事項: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3、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7、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㈤ 買二手房逃稅後果有多嚴重中介也要承擔責任
買賣二手房時簽訂「陰陽」合同達到逃稅避稅的目的,一經查出,參與房產交易的房產中介也會被追責。
例:
市民趙先生委託某房產經紀公司購置一套總價為430萬元的商品房,各類交易稅費總計達到20餘萬元。
在交易時,中介公司提出可以做低合同價,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在與趙先生簽訂傭金合同後,雙方做低合同交易價至230萬元,成功逃避稅款約10萬元。之後,趙先生因被查到偷逃稅款,被稅務部門處罰。隨後,趙先生隨後起訴了該房產經紀公司,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分析認為,房產經紀公司與趙先生簽訂了二手房交易傭金確認書,並代其辦理了審稅等手續,該行為系居間服務工作的內容且事實上為房產經紀公司帶來了收益,應屬職務行為,作為僱主的房產經紀公司應就其員工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在具體責任分配方面,房產經紀公司作為專業的居間服務機構應相對承擔更大比例的責任。
國浩律師太原所律師李寧表示,趙先生與房產經紀公司工作人員聯合通過做低合同房價偷逃稅款,房屋購買方對其損失存在過錯;工作人員實施了虛假納稅申報,房產經紀公司對趙先生的損失亦存在過錯。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趙先生的經濟損失,應由雙方各承擔一半的責任。
㈥ 我通過中介買了一套二手房,但是發現中介服務差,想不想給錢,中介把我告上法庭,我要承擔什麼責任
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履行付款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看合同約定的是否合理,不合理的可以要求法院調整。
㈦ 二手房什麼情況可追究中介責任
現在很多人買二手房都是通過中介來完成的。但是有的時候中介似乎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好,於是也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糾紛。
那麼實際購房過程中,遇到哪些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呢?購房指南為您總結了六類情況。
情況一: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於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情況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復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情況三: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情況四: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用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還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情況五: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製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於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於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
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後,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借口提出合同無效。
情況六:隱瞞房屋弊端
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系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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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二手房 偷稅漏稅 被舉報應該付什麼法律責任
二手房買賣中偷稅漏稅,被人舉報後會被稅務部門強制補繳,一般情況下不會追究其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