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二手房賣方違約,我該如何索賠
首先,這家中來介就有問題,簽自合同收定金的同事就應該收取賣方的房產證原件和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的復印件,如果是賣方不能提供證件,則定金應由中介方保管,以托收的名義暫放中介方。這是中介操作失誤!
第二:如果出現以上情況,對你是很不利的,因為中介方沒有收取房產證原件及相關資料。你現在可以要求賣方賠償雙倍定金或者是房價的10%(以簽訂合同為准)作為違約金。但是如果賣方拒不付雙倍定金,只願退還原來定金的話,你到法院起訴查封其房產的話也是對你不利的,因為對方的資料都沒有,只能提供合同!
具體以上分析,樓主你自己斟酌吧,最好是找中介方,因為你已經付了中介費,你不要直接去找業主,讓中介去坐這些事情!
註:中介費是應該在過戶完成之後才付的,你付的太早了!以後注意了!
『貳』 二手房 賣方違約 怎麼辦
我是做中介的 在這里不說是誰的責任 就說解決的辦法
你首先要做幾件事
1.看房本是誰專的名字 要是女的自己屬的(不是說結婚後 房子就共有了)就直接過戶 過不成 你拿合同出來看看 有個日期 只要過了日子不用去法院打官司 直接去你當地的法律仲裁 直接就可以盼給你錢 我不信她說沒有錢 沒有一點私人財產? 房子? 存摺?車子?工資卡? 任何只要是她名字的就沒問題 直接判給你
2.要是2個人的話 大本加小本 老實說 只能是叫中介來調解 實在不行就把定金要回來 不要說她沒有錢 你給女的定金時按說會有個業主收據 拿著叫中介給你當證人去派出所 要是派出所管不了 就直接告她 不過還是建議把定金要回來趕緊閃 現在房價再降 預計明年年中會回暖 你在過幾個人在出手
3.如果以上辦法你都試了 派出所不行 法院不行 也沒有辦法 和諧社會害人啊
『叄』 深圳賣家反悔不賣房,賣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你好,我是楊律師。此糾紛涉及守約方能否在向違約方主張的同時適用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的問題。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其債務的履行而向對方給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按照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和《倉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運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手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給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為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立約定金,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定金兼有證約足金和違約定金的性質。但是,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定金的給付與收受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的性質。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定金的性質和效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當合同履行時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②當合同由於可歸責於定金給付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③當合問由於可歸責於定金收受當事人的事由而陷人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一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這種情況下,定金就具有了懲罰性賠償的性質。④當合同由於不可歸責於雙萬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一方應當返遷疋盆。另外,我國《合同法》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既可以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擔保的定金條款,也可約定一方違約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錢款的違約金,如果合同雙方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定金的。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退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萬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入在合同中既約定了定金罰則也約定了違約金,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入一方違約時究竟是適用定金條款還是違約金條款,其選擇權在守約方,即違約方(即本案中的張先生)無權決定適用定金條款還是違約金條款。事實上了本案中劉先生應該選擇違約金條款,即要求賣方返還交付的1萬元定金,同時要求賣方承擔4萬元違約金的損失。而本案中劉先生同時要求定金及違約,所以,法院也只能按其中之一判決。這對劉先生不利。
提醒大家,購買二手房者應該注意,約定定金或違約金條款時不能盲目地為防止對方違約而不恰當地約定定金或違約金的金額。我國法律規定,定金不應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違約金不應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除非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或達到約定標准,否則過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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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二手房買賣糾紛,賣方違約應該如何起訴
如果是賣方違約,應按照購房協議上的約定支付買方違約金,沒有約定內的可以協商容,協商未果的,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權。
『伍』 二手房交易遭遇業主違約怎麼辦 四大案例告訴購房者維權方法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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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二手房遭遇業主毀約 應該怎樣應對?
深圳新聞網 2015-06-12 07:51
[摘要] 張茂榮告訴記者,在這種因業主毀約的二手房糾紛案件中,買方可以起訴業主並強制過戶。張茂榮代理的案件中早已有成功案例。在其中一案例中,買方僅支付定金2萬元,但業主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肯過戶,買房即使索賠也無法彌補損失。
在廣東信榮律師事務所內,張茂榮律師剛結束欲違約反價的業主咨詢,一位被業主違約買不成房子的買家又走進辦公室,求張茂榮支招。律所的大廳,還有20多人正在等候,這些客人都是因二手房糾紛而來。
昨日,深圳市律師協會邀請深圳市多位代表律師召開圓桌會議,就二手房糾紛法律問題和現象進行探討。有法律界人士說,在房價大幅度攀升中,面臨考驗的不僅是購房者的口袋,還有業主與買家的誠信。
二手房糾紛官司執行難
張茂榮告訴記者,在這種因業主毀約的二手房糾紛案件中,買方可以起訴業主並強制過戶。張茂榮代理的案件中早已有成功案例。在其中一案例中,買方僅支付定金2萬元,但業主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肯過戶,買房即使索賠也無法彌補損失,此案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均判決業主行為構成違約,強制將涉案房產過戶至買家名下並執行完畢。
在近日的二手房毀約糾紛案件中,不少買家都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有的買家甚至提出不惜一切代價只要房子不要賠償。但並不是所有的律師都贊成「繼續履行合同」。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爭鋒告訴記者,該訴訟請求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風險,「物權大於債權,在深圳,借名登記房產的事例很多,可能買賣雙方在打官司過程中,房產的真正所有人突然出現,這種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風險在理論上是無窮大的。」周爭鋒說,「繼續履行合同」還存執行難特點,在他代理的案件中,即使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但業主與其前妻簽訂離婚協議中約定前妻對房產有「永久居住權」。此外,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顏宇丹說,業主不配合也導致該訴訟請求執行難。
縮短合同履行期限是關鍵
面對目前的毀約潮,幾乎所有的律師都提出,應盡量縮短合同履行期間。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勁松說,在發現業主有違約跡象時,應及時固定「違約證據」。顏宇丹提醒,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寫上履行合同的時間細則,買方一定要按合同履行支付首款、申請銀行貸款等程序,否則將會為業主提供毀約又無需賠償的借口。張茂榮支招,應增加定金數額,提高違約成本。周爭鋒說,買家在簽訂合同後可以到國土規劃部門進行預告登記,即向所有人發出告知:「我已經購買了這個房子。」
律師們表示,法院應該對目前的毀約潮有預判,並及時推出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並支持提高違約金。
昨日,記者了解到,現在有中介公司為防止業主違約,提前和業主簽訂了反價合同,防範毀約反價現象發生。「提前和業主簽了合同,業主反不了價,而且房子只能給我們賣。客戶看中了房子,直接能簽合同。」中原地產姚小姐說。
望採納,謝謝
『陸』 二手房簽完合同付完定金,賣家要違約,我該如何維權
二手房交易賣家違約的處理辦法
1、針對拒簽居間協議和拒收定金:
如果賣家在中介處掛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會先讓買家簽居間協議,由於居間協議僅有買方簽字,所以居間協議還沒有成立,賣家即使不簽,也不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中介應當採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將居間協議的主要內容確定後,先讓賣家簽字,再讓買方簽字。
賣家雖然已經簽了居間協議,但房價上漲後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間協議都約定意向金在賣家簽收以後才能轉變為定金,所以如果賣家不簽收的話,那麼意向金就不會變成定金,賣家毀約就不會受到定金罰則的處罰。中介除了採取前面所說的反向操作方式外,還應當要求賣家在居間協議中授權中介收取定金並代為保管。這樣,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於賣家收了定金,賣家毀約就要承擔定金罰則。
2、簽訂居間協議後雙倍返還定金
通常居間協議約定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毀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毀約,則喪失定金。雖然房東簽了居間協議,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價漲得比較多即使雙倍返還,還是可以賺錢,所以房東寧願雙倍返還定金而不願意繼續履約。
在二手房買賣中90%以上的居間協議都對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雖然還沒有簽訂用以備案的買賣合同正式文本,但雙方通過簽訂居間協議已經成立了買賣合同關系,而不只是一個對訂立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房東不能僅僅雙倍返還定金就有權終止合同了,買方可以向房東主張房價的差價損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東對因房價上漲給買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簽訂居間協議後拒簽買賣合同
居間協議簽訂後,房東可能會找些理由來拒簽買賣合同。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間協議的簽約人未得到房東的同意。如房屋的產權是女兒或者妻子的,但簽居間協議的人是父親或者丈夫,由於簽約人不是產權人,所以房東主張居間協議是無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2)房東在簽訂居間協議時還未取得房屋產權,所以房東認為沒取得產權就簽的合同無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證據證明簽約人有產權人的授權,比如產權人曾到中介處掛牌,或者簽署過傭金確認書、委託書等文件,那麼居間協議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那麼買方可以要求簽約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買方的損失。
如果房東購買的是期房、拍賣房,或者已和他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但產證還在辦理過程中,此時房東出售房屋時盡管還沒有拿到產證,但合同還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產權(如違法建築),或者產權是別人的,那合同就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應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買方有權要求房東賠償經濟損失。
4、簽訂購房合同後房東拒絕過戶
房東不會明確表明拒絕辦理過戶交易手續,但可能會製造一些借口,要求將過戶時間延期,在買方同意延期後卻一直不確定具體的過戶時間,最終發信稱因買方原因未能按時過戶而解約。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一定要及時發出書面催告,要求房東在約定時間簽約。如同意延期,則應約定具體的期限。書面催告應當同時抄送中介一份。買方應盡量不要延期,如延期應當徵得房東的書面同意,否則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認定違約。
『柒』 二手房交易遇違約該如何維權
當前,在房價快速上漲的形勢下,房產交易呈現故意違約或惡意違約多發現象,原因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部分賣房人唯利是圖、喪失誠信,契約精神缺失。這部分賣房人認為違約金數額可控,最多就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二是部分賣房人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對法律知識缺乏。他們認為房子是我的,我想賣就賣,不想賣可以不用給出理由。三是司法實踐中對惡意違約行為處罰較輕,讓個別賣房人看到了實施惡意違約、進而實現不法利益的可能。四是現階段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體系,惡意違約者的違約成本太低。五是部分房屋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間服務中存在違法、違規和失職行為,提供的居間服務不夠規范。預防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出現,須從選擇規范專業的中介公司開始。
面對惡意違約者,很多守約者往往面臨三個選擇。有的購房者法律知識欠缺,維權意識不強,一旦遇到賣房人毀約,則自認倒霉,默不作聲;有的購房者擔心訴訟周期長、成本高、風險大,選擇接受賣房人的部分賠償;對於大部分購房者來說,一旦賣房人毀約,則自己就錯過了最佳購房機會,房價飛漲,同樣的錢卻買不到同樣的房,所以更多的購房者會果斷拿起法律武器,選擇維權到底。
面對惡意違約,如何保住房子呢?對於廣大購房者來說,當遇到賣房人惡意違約時,是選擇要房子還是要賠償,取決於賣房人和購房人的行動快慢。如果房屋已經辦理網簽,則相對安全;如果既沒有網簽又沒有實際交付房屋,這就會給「一房二賣」帶來便利。曾經有過這樣的惡意違約者,為了賣一個更高的價格,用盡一切辦法在3天內完成「一房二賣」,並且辦理網簽、售房及過戶。根據相關司法實踐,購房人在所購買房屋被「一房二賣」成為既定事實的情況下,想要到房產幾無可能,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房屋溢價款索賠。
所以說,如果房屋未網簽就發生了糾紛,建議購房人第一時間到法院進行訴前財產保全,這樣爭取到房子的概率會大大增加,失去房子的風險將極大降低。
保全房子只是訴訟這一萬里長征的第一步,之後還要立案,還要進行通常不止一次的開庭。甚至還有二審、執行程序。但無論如何,對於守約的購房者來說,想要打贏房產保衛戰,應當將涉案房產保全起來,避免「一房二賣」、惡意抵押等不可逆的風險出現。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無論如何,誠實守信比金錢更重要。一般意義上,惡意違約者會輸掉一場官司,還會輸掉誠信。
對於一起起賣房人惡意違約案例,我們期望違約方無法利用違約行為獲利,而守約方的合法利益因此不受損害。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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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二手房業主違約怎麼辦 四大案例告訴購房者維權方法
我們大家都知道隨著現在房價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價的過度攀升,但是房價也只是將漲價的速度放緩了一些,並不會有下降的趨勢,所以很多人就會希望盡快購房,而房主看見房屋一夜之間房價上漲的情況,會違約的不在少數,所以也會導致二手樓交易糾紛案件的增加,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教大家一些方法,以便大家在交易時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業主坐地起價30萬被判決強制過戶
吳小姐與胡先生於2014年11月27日,通過深圳市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吳小姐購買吳先生位於深圳市南山區深南路某小區的房產,合同總價款200餘萬元。依據合同的約定,吳小姐於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幣,胡先生於2014年12月將涉案房產交付給吳小姐佔有使用。後吳小姐在過年期間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雙方在建設銀行辦理建設銀行辦理了70餘萬元的資金監管。後吳小姐取得70餘萬元的銀行貸款承諾書,並代為支付擔保贖樓費用將房產贖出。
然而,2015年3月吳小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胡先生卻以房屋價格上漲為由,要求吳小姐多支付購房款30萬元,否則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吳小姐在同意適當增加的基礎上,胡先生仍然拒絕。
2015年4月吳小姐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並將涉案的房產過戶至吳小姐名下。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吳小姐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付款義務,涉案的房產也已經贖出紅本在手,房產也已經交付給其實際佔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價理由不成立,應該完整的履行合同義務。吳小姐已經履行了主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胡先生並無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故對於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賣家反價被判賠成交價20%違約金
買賣雙方於2015年3月14日簽訂買賣合同,賣方同意將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給買方,房屋建築面積為88平方米。約定的成交價格為220萬元。合同成交當日買家支付了10萬元定金,並在3月30日辦理資金監管,監管金額為49萬元。2015年4月20日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然而,3月30日房地產新政調整,深圳房價暴漲。賣方於4月22日發出解約通知書,理由是「涉案房產存在口頭租約,租客不同意提前搬遷,並主張優先購買權」。
2015年5月5日買方起訴賣方。經過審理,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賣方要保證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保證交樓前解除租賃合同,賣方現在又以承租人拒絕解除合同等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已經構成違約。
由於該房產存在其他糾紛,繼續履行合約強制過戶的條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審法院判決按照成交價的20%來承擔違約責任,賣方返還10萬元定金、賠償違約金44萬元。同時4600元受理費以及3220元保全費也均由賣方承擔。
案例三:賣家違約想賠定金了事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3月8日,買方與賣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賣方將羅湖區某小區園住宅轉讓給買方,交易價格為215方。買方在當天支付了5萬元現金。2015年的4月3日,雙方簽署了《二手樓交易資金監管協議》,買方將首期款人民幣57萬元存入銀行的監管賬號中。
但是到2015年5月3日,賣方卻忽然反價,並通知銀行終止資金監管。但在此時,銀行已經出具了貸款承諾書。賣方在決定違約後也提出按照違約條款雙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來解決糾紛。但買方沒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性規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原告已經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貸款申請等義務,且被告也承認銀行已經發貸款承諾函,承諾貨款150萬元。這足以表明原告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被告卻明確表示不予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告沒有提供相應損失憑證,再加上被告在拒絕履行賣房義務之後,主動要銀行解除資金監管,並積極尋求和解,已經盡到止損的義務,因而法院沒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
案例四:法院調解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1月17日某居間公司居間,巫某向被告楊某購買龍崗區吉華路某花園房產,成交價255萬元。巫某當天簽約支付定金2萬元,3日內支付定金3萬元。4月15日前監管首期款,並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楊某在簽約當日將房產證交居間公司。同時雙方簽訂了《合同主體變更確認書》。楊某同意將買方姓名變更為巫某,由巫某繼續履行合同的相關義務。
合同簽訂後,居間公司保證人向楊某支付定金5萬元,買賣雙方也按約在銀行監管首期款82萬元。後銀行要求追加監管首期款24萬元。
然而,當巫某按要求將該款打入銀行監管賬號後,楊某卻想反價拒絕配合簽字。
經過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後,楊某依然堅持不簽字。隨後,巫某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將房產過戶,並要求其承擔延遲履行違約金。
在法院主持調節之後,經過協商,雙方達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在上文中,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四個有個賣方違約的案例及相關的處理辦法,我們知道賣家之所以會違約,還是因為一天一個價的房價,一夜之間賣家發現自己的房屋價格又攀升了幾十萬,就自然而然被利益沖昏了頭,即使違約也要多賺一點錢,所以我們希望大家在閱讀完這些案例之後,能夠盡可能地了解如果自己遭遇到了這種情況應該怎樣面對和處理,希望大家都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