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手房備案什麼意思,備案和不備案有什麼區別
你好:二手房備案是房管局將雙方買賣合同在網上登記,防止一房二賣。
Ⅱ 什麼是二手房買賣網簽,二手房買賣網簽有什麼作用
二手房網簽是房管局推出的一個網上交易系統。網簽可以有效地防止『一房多賣』的情況。
二手房網簽是房管局推出的一個網上交易系統。系統運行後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房源信息公示、簽訂買賣合同、選擇交易資金託管及銀行等全部都將在網上進行。並且房屋交易過程中各個環節信息反饋、成交信息的查詢和統計也都可以通過該系統和網站獲得。
網簽在當事人名下的住房,算作其名下的房產,以家庭為單位計算住房套數。網簽可以有效地防止『一房多賣』的情況,維護北京二手房市場的平穩秩序,讓房產交易更加透明。
網簽即網上簽約,其實就是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後,到當地房地產相關部門完成備案手續,並公布在網上。買賣雙方會拿到該筆網簽對應的網簽合同編號和網簽密碼,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可輸入網簽合同編號和網簽密碼,查詢網簽有效性。
(2)二手房備案有什麼用途擴展閱讀:
在北京二手房網簽時,買方與賣方需要准備的材料有所不同。買房人需要准備本人身份證原件、一類銀行卡,有配偶的需要配偶身份證原件,家庭戶口簿原件,婚姻證明原件。
針對賣房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產權人身份證原件,產權人家庭戶口簿原件,產權人本人一類銀行卡。如果房屋是央產房,賣房人還需要提供《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變更通知單》。
Ⅲ 房子網簽和備案是一個意思嗎
網簽 是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後,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 ,並公布在網上 。然後會給個網簽號, 用戶可以通過這個號在網上進行查詢。
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所以需要登記備案,原因是當合同文本簽訂後,必須要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才能生效。開發商為了提高效率,不會逐戶的辦理,而會採取分批辦理的形式,這樣就致使買賣合同的備案時日會相應延後。
一、網簽和備案的區別
網簽和備案存在著本質的區別,網簽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為規范房地產企業房屋銷售行為,維持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防止開發商捂盤及「一房多賣」而建立的一個網路化管理系統。
而備案是根據我國建設部所頒發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辦法第十條同時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兩者的共同作用都是為了杜絕一房多賣的現象,當我們要注意的是,網簽是不具有備案的法律效力的,僅僅為了實現備案的管理效果。辦理好網簽後如要實現備案的法律效力還必須要到當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二、合同備案的具體流程
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後,開發商會將購房合同集中遞交到房管局進行備案,此過程一般需要三十天時間。
如購房者為按揭購房,待合同在房管局備案完後,還需再將購房者的所有貸款資料遞交給按揭銀行進行審核,辦理抵押貸款手續,此過程的辦理時間一般也需要三十天左右。待以上手續全部完成後,簽約中心會通知客戶領取購房合同。
如果已經備案成功,但是還不能拿到購房合同,可以讓開發商告訴備案登記號,之後可以直接在網上查詢到相關的備案情況。
三、商品房、二手房網簽和備案不同點
商品房網簽和備案程序是:在有購房資格的情況下,由買賣雙方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並網上簽約,雙方簽署合同,最後由開發商在合同簽約後持合同、購房資格核查材料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合同備案手續,交易中心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備案,在合同上加蓋備案章。
二手房網簽和備案程序是不同於商品房的,這主要是因為房屋買賣的方式不同。一個是期房預售,一個是現房交易,還有取得房屋權利的過程也不同。一個是從買房到辦證有一個長時間周期,一個是交易、辦證、交房基本在同一時間段完成。因此,二手房備案程序相對簡單,主要是由買賣雙方在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完成網上簽約,這是不同於商品房的。
Ⅳ 購房合同備案有什麼意義
實行購房合同備案制度,可以對開發商進行有效的制約。它不僅能促使開發商加快建房,按章辦理產權證,也可使購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規避了一房二主為消費者帶來的諸多隱患。
某些開發商推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將房子再次出售,一房多賣,最終損害購房者的利益。只有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後,房屋買賣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而合同何時生效,當事人是可以約定的。如果合同約定自備案之日起生效,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開發商就可以以此為由確認合同無效。
備案手續可以由出賣人、購房人雙方共同辦理,也可以委託出賣人單方辦理。通常這一手續是由開發商負責辦理,購房人只需要提供相關委託書等資料即可。法律規定了一個備案期,消費者應及時向房管部門查詢。另外,購房合同份數是當事人雙方約定范疇,消費者可要求多簽一份合同留在自己手裡,其他合同拿去備案,這樣萬一出現問題,可依手中的合同維護自己的權利。二、簽好購房合同要注意的事
1、弄清楚合同中的當事人
在新房買賣過程中合同簽署涉及兩個當事方:一為購房者,一個是開發商。購房者,即購房合同中的「買受人」,他將要成為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需要支付房款;一旦違反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核實房屋狀況:在看房的時候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了解: 房屋建築狀況、房屋小區狀況、房屋權利情況。這些情況的核實,有利於你控制好交易的實際成本和風險; 違約責任。
3、明確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為看房、簽約、按合同約定明確時間給首付款、過戶、交房、給餘款幾大步驟。這幾個步驟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證據、過戶是一定要房產證上所有人都到場才可以過戶、在交房時要查看清楚對方是否繳納清了物業費、水電煤氣費;這一點在購房簽合同注意事項中是非常需要注意的,如果交易流程有那些都不知道的話,將來在過戶的時候會非常麻煩的,有可能為自己帶來損失。
4、明確違約責任:和賣方要明確嚴格的違約責任,是雙方誠信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保障。實踐中,小額的定金處罰或簡單的「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損失」,缺少實際效果。
Ⅳ 二手房買賣中,草簽合同和網簽合同都有哪些作用
一、買房沒有規定必須簽草簽合同的,而且草簽的合同是有效力的,只要雙方簽字,沒有專違法因屬素,一般是有效的,應履行合同。但也需要根據雙方具體的約定。
二、現在買房一般是直接進行網上簽約的,網簽就是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後,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並公布在網上。然後會給個網簽號,用戶可以通過這個號在網上進行查詢。網簽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賣"。
三、網上簽約的程序為:
交易雙方當事人根據網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協議或買賣合同文本協商擬定相關條款
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網上簽約系統,列印經雙方確認的協議或合同
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在電子樓盤表上註明該商品房已被預訂或簽約。每一宗交易的網上操作程序應在24小時內完成。
Ⅵ 二手房買賣合同備案要注意什麼
辦理二手房買賣合同備案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如果買賣雙方是通過中介進行交回易的,我們則可以看看該中答介機構是否有資質進行合同備案,如果有的話,買賣雙方則不需要再次到服務進行買賣合同的備案了。
2、如果買賣雙方是自行進行交易,沒有經過中介機構的話,出售的房屋屬市區范圍內,則需要買賣雙方帶好雙方身份證、賣方的房產證、土地證至服務房管簽訂合同並進行現場備案,並在經過備案並列印的合同上買賣雙方簽字認可。
3、只有城區范圍內的二手房,才能到服務的房管窗口來辦理過戶,非城區范圍的,需要至各鄉區房管所辦理過戶手續。
申請房屋租賃備案登記需要提交下列資料:
(1)房地產權證或者其它合法的權屬證明(驗原件,復印件1份);
(2)《房地產租賃合同》一式四份;
(3)出租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
(4)承租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
Ⅶ 二手房網簽費用是多少 網簽和備案的區別是什麼
一、正常購房流程是先網簽購房合同,然後在去房管局辦理購房合同備版案手續。
二、網簽和備案有權著本質的區別,網簽只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為規范房地產企業規范銷售房屋,防止開發企業捂盤以及一房多賣而建立的一個網路化管理系統。
備案是根據我國建設部所頒發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同時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三、兩者的共同作用是 ,防止一房多賣,當我們要注意的是網簽是沒有備案的法律效力的,只能實現備案的管理效果。辦理好網簽後如要實現備案的法律效力還必須要到當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Ⅷ 二手房也會備案嗎
是的,備案是根據我國建設部所頒發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專:商品房預售實行屬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辦法第十條同時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其作用都是為了杜絕一房多賣的現象,當我們要注意的是,網簽是不具有備案的法律效力的,僅僅為了實現備案的管理效果。辦理好網簽後如要實現備案的法律效力還必須要到當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Ⅸ 二手房中介到底有什麼用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8號令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8號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負責管理和實施考試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1]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
頒布意義
編輯
首先,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部門明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整個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多年以後,第一部專門的全國統一管理法規,經紀公司在操作業務時有明確的統一標准,監督、責任部門明確,經紀行業的規范框架有了突破性的進展。
其次,購房流程、風險、服務內容和標准需書面告知
《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據消息稱,具體要求有可能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告知內容中共有8項內容。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此法規說明的8項內同幾乎涵蓋了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應該注意、經紀公司理應告知的全部內容。購房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准備的材料,涉及的稅費以及服務標准等容易模糊和產生糾紛的地方,書面告知材料可作為解決糾紛時的重要評判依據。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得到進一步完善,經紀行業將迎來全面的服務升級。同時對於一些虛假承諾、操作不規范、專業性不強的經紀公司針對性和考驗性更強。
第三,陰陽合同窗戶紙多次捅破,落時可行性大增
《辦法》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盡管此前住建部及市建委多項宏觀政策提及懲處「陰陽合同」行為,但是由於過戶指導價過低以及合理避稅等客觀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觀頑疾,陰陽合同的清除多為紙上談兵,而此次行業管理辦法再次發布禁令,配以強化後的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會同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聯合控制,預計讓陰陽合同減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
最後,經紀行業的法規建設邁出一大步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經紀行業管理辦法出台,從之前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其中一章的一節,到一部部規,經紀行業的法規建設邁出一大步。同時,關於經紀公司對於房產權屬全性查詢、經紀公司服務程序要求等相關細則此次並沒有過多透露,留下較多「懸疑」。
吃差價
編輯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台《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於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據介紹,《辦法》在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規定,體現了管理機制和理念的創新:一是完善監管機制,形成管理合力。《辦法》規定實行建設(房地產)、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協同管理。二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人員的要求。《辦法》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三是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實施備案管理。《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的要求,便於相關主管部門掌握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情況,及時有效地實施監管。四是體現了寓服務於管理的新理念。如《辦法》要求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向社會公示經紀機構備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公共服務。五是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辦法》在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方面,做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的內涵。房地產經紀特指房地產居間和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不包括房地產行紀行為。二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息公示和告知義務。《辦法》規定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的內容,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的事項。三是規范了房地產經紀合同行為。《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四是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價格公開、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五是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辦法》要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六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台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1年4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該《辦法》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