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產與房屋的區別
晉中之窗提醒您
是房產與房屋的區別吧?
房產是土地和在該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總稱,而房屋僅指地上的房屋,不包括地下的土地。房屋是建造在土地上的,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但我們是基於房屋的使用價值才予以出租,而並非是土地的使用價值。因此,我們出租的是房屋的使用價值,主要針對房屋。嚴格意義上講,我們是出租房屋,而不是房產。當然,在生活中,房屋和房產在使用時區別不那麼大,也可以相互替代。
B. 房地產是什麼概念』;
什麼是房地產作者:未知 來源:網路 點擊數:1617 日期:2007-1-18
房地產是指房屋財產和土地財產的總和,指土地上的建築物和附著物。就是建房,購房,買房等與地產有關的一系列經濟行為產生的實際效果,房地產一般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正因為如此,有時會因為虛擬資產過多而產生房地產泡沫。
房地產一、二、三級市場:
房地產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三級市場來源,1992年11月4日,國務院以國發〔1992〕61號文件發出的《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培育完善的房地產市場體系。在房地產交易中應充分運用競爭機制。
房地產一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盡量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減少協議出讓。
房地產二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後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三級市場即投入使用後的房地產交易,以及抵押、租賃等多種經營方式,要在國家宏觀管理下,放開搞活,實行市場調節。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房產所有權的轉移(包括涉外房地產),必須依據規定到當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要建立與房地產市場配套的服務體系,建立房地產交易的中介服務代理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對市場糾紛的仲裁機構等,逐步形成規范、公開、有序的房地產市場。
房地產產權:
城市房地產產權指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地產產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絕對性是指只有產權人才具有對房地產的充分、完整的控制、支配權,以及從而享有的利益,排地性,是指產權人排除他人佔有、干涉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直接的物權,也包括由此派生的典權、抵押權等他項權利。
房地產產權是指房地產所有者對其所有的房地產享有的佔用、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謂佔有,是合法取得和擁有的意思。它是指事實上對房地產的控制和支配。佔有是房地產產權的基本內容,佔有房地產的可以是所有者本身,也可以是非所有者通過合法手續對房地產的佔有。
所謂使用,是指房地產的佔有者按照房屋的性能及使用價值對房屋合理地加以利用。房地產的權屬所有人可以自己行使使用權,如自住、自用等;也可以依一定的條件把房地產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如出租、出借、抵押等。
房地產的使用權和佔有權是密不可分的,沒有佔有權,使用權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使用權又可以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即有使用權不一定就有所有權,但卻一定有佔有權。所謂收益,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按照法律規定,從履行權利義務關系中得到的收益。如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房地產收益是房地產所有權的內在固有的要求,它是所有權實現的重要途徑之一。所謂處分,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房地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贈與、變換等。
房地產登記:
房地產登記,即房地產產權登記,它是國家為健全法制,加強城鎮房地產管理,依法確認房地產產權的法定手續。城市房地產權屬都必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後,由房地產管理機關發給《房地產產權證》。產權登記是房地產管理的行政手段,只有通過產權登記,才能對各類房地產權屬實施有效的管理。
房地產登記時要對權利人、權利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產權變化情況和房地產面積、結構、用途、價值、等級、坐落、坐標、形狀等進行記載。房地產登記可以起到明確房地產邊界、面積,明確房地產權利人,明確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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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房地產和房產有什麼區別
首先明確房地產的概念: 房地產是指土地以及建築等土地定著物,是實物、權益、區位三者的綜合體。其中(1)土地:指的是地球陸地表面及其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2)建築物是一種土地定著物,具體是指人工建築而成,由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建築設備等組成的整體物。包括房屋和構築物兩大類。(3)其他土地定著物指的是建築物以外的土地定著物,具體是指固定在土地或建築物上,與土地建築物不可分離的物。或者雖然可以分離,但是分離不經濟,或者分離後會破壞土地、建築物的完整性、使用價值或功能,或者會使土地、建築物價值明顯受到損害的物。 房地產包括實物、權益和區位:(1)實物:指的是房地產中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部分,例如外觀、結構、裝修、設備等(2)權益:指房地產中無形的、不可觸摸的部分,包括權利、利益、收益(如使用權、所有權、抵押權等)(3)房地產區位:指的是房地產的空間位置。具體的說,一宗房地產的區位是該宗房地產與其他房地產或事物在空間方位和距離上的關系。 現在來說房產,房產按字面意思應為房地產中的一部分,即房地產包括房產與地產,再縮小一些范圍則僅指地上建築物部分,只是平時我們房產較多的時候是作為口語來講的,實際上意思等同於房地產(因為房地產強調的是房地合一,不可分割)所以平時我們經常提我在***位置上有一處房產,實際這個房產指的就是房地產。因為一幢房屋如果沒有了土地,就等於空中樓閣,無源之水,這是不現實的,所以現在抵押貸款時,只要房屋抵押,則其對應的土地也要隨之抵押,無法分割的
D. 房產和房地產的區別是什麼
你問題下面的是最佳回答
直白說,房地產,是靠房屋和土地創造金錢!
房產就是固定資產!
E. 地產與房產的區別
首先明確房地產的概念:
房地產是指土地以及建築等土地定著物,是實物、權益、區位三者的綜合體。其中(1)土地:指的是地球陸地表面及其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2)建築物是一種土地定著物,具體是指人工建築而成,由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建築設備等組成的整體物。包括房屋和構築物兩大類。(3)其他土地定著物指的是建築物以外的土地定著物,具體是指固定在土地或建築物上,與土地建築物不可分離的物。或者雖然可以分離,但是分離不經濟,或者分離後會破壞土地、建築物的完整性、使用價值或功能,或者會使土地、建築物價值明顯受到損害的物。
房地產包括實物、權益和區位:(1)實物:指的是房地產中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部分,例如外觀、結構、裝修、設備等(2)權益:指房地產中無形的、不可觸摸的部分,包括權利、利益、收益(如使用權、所有權、抵押權等)(3)房地產區位:指的是房地產的空間位置。具體的說,一宗房地產的區位是該宗房地產與其他房地產或事物在空間方位和距離上的關系。
現在來說房產,房產按字面意思應為房地產中的一部分,即房地產包括房產與地產,再縮小一些范圍則僅指地上建築物部分,只是平時我們房產較多的時候是作為口語來講的,實際上意思等同於房地產(因為房地產強調的是房地合一,不可分割)所以平時我們經常提我在***位置上有一處房產,實際這個房產指的就是房地產。因為一幢房屋如果沒有了土地,就等於空中樓閣,無源之水,這是不現實的,所以現在抵押貸款時,只要房屋抵押,則其對應的土地也要隨之抵押,無法分割的。
F. 房地產法的概念是什麼房地產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哪些關系
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們可以把房地產法理解為調整城市、農村土地和房屋諸種關系的法律整體。其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土地、房屋財產關系。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於財產。它們是房地產業務活動的基礎。(2)土地利用和管理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的特殊保護,土地開發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設用地審批,集體土地的徵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屬於市場行為,有些屬於政府行為,有些屬於市場行為與政府行為的結合。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關系。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既包括開發,又包括交易。(4)城市房產管理關系。城市的整體規劃,對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監督,這些都屬於政府行為。 (5)城市物業管理關系。物業管理公司與物業所有人(即業主)、使用人之間,就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和居住小區內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修、修繕與整治,發生一系列社會經濟關系,也可歸屬於廣義的房地產法調整之列。
.房地產法的體系
一、 房地產法可以表現為一部系統的法律,即房地產法典;也可由眾多的房地產法律規范組成為一個整體。中國目前採用後一種立法模式。二、廣義的房地產法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關於房地產權屬的規定;第二關於房地產開發利用的規定;第三關於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關於國家對房地產業及其市場實施管理的規定;第五關於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的規定;三、我國的房地產法律的體系按其內容分布劃分應由三步份立法組成:1、綜合的法;如《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2、專門的法;如《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住宅法》及他們的實施條例、細則、辦法之類。3、相關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環境保護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其中最基本的有兩部法:1998年修改過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概念
房地產關系經過法律的調整,即上升為房地產法律關系。房地產關系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房地產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結果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主體,即參加房地產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它既是權利的享受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主要有以下幾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公民個人。
(2)客體,即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說來,客體分為土地和房屋,它們屬於不動產。還包括行為。
(3)內容,即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說是主體雙方關系的落腳點。
G. 請問什麼是房產和地產,他們之間的區別和不同
地產的概念:
房地產是指土地以及建築等土地定著物,是實物、權益、區位三者的綜合體。其中(1)土地:指的是地球陸地表面及其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2)建築物是一種土地定著物,具體是指人工建築而成,由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建築設備等組成的整體物。包括房屋和構築物兩大類。(3)其他土地定著物指的是建築物以外的土地定著物,具體是指固定在土地或建築物上,與土地建築物不可分離的物。或者雖然可以分離,但是分離不經濟,或者分離後會破壞土地、建築物的完整性、使用價值或功能,或者會使土地、建築物價值明顯受到損害的物。
房地產包括實物、權益和區位:(1)實物:指的是房地產中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部分,例如外觀、結構、裝修、設備等(2)權益:指房地產中無形的、不可觸摸的部分,包括權利、利益、收益(如使用權、所有權、抵押權等)(3)房地產區位:指的是房地產的空間位置。具體的說,一宗房地產的區位是該宗房地產與其他房地產或事物在空間方位和距離上的關系。
現在來說房產,房產按字面意思應為房地產中的一部分,即房地產包括房產與地產,再縮小一些范圍則僅指地上建築物部分,只是平時我們房產較多的時候是作為口語來講的,實際上意思等同於房地產(因為房地產強調的是房地合一,不可分割)所以平時我們經常提我在***位置上有一處房產,實際這個房產指的就是房地產。因為一幢房屋如果沒有了土地,就等於空中樓閣,無源之水,這是不現實的,所以現在抵押貸款時,只要房屋抵押,則其對應的土地也要隨之抵押,無法分割的。
H. 房地產關系 含義
一、概念
房地產法律關系,是指房地產法律規范在調整房地產經濟關系的過程中發生在房地產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或職權職責關系。考試大&只有那些為房地產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的房地產關系才是房地產法律關系。
二、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構成
房地產法律關系包括三個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者對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構成缺一不可,任何一個要素的變更和消滅都會導致房地產法律關系的變更和消滅。來源:考試大
(一)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者是房地產法律關系中經濟權利的享有者和經濟義務的履行者,或者是經濟職權的行使者和經濟職責的承擔著。
按照各類主體在房地產法律關系中的作用可以分為:
1.國家
國家是國家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土地徵用等法律關系的直接參加者,根據其參與活動身份的不同會形成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 採集者退散
2.政府機構
政府機構包括國家各級房地產管理機關(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等,是代表國家行使房地產管理職能的主體。
3.房地產開發商
房地產開發商,即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是對土地、房屋進行全面開發的核心和組織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專營、兼營和項目公司三類,按照開發商的人員素質、規模等標准分為四個資質等級。
4.建築商
建築商,又稱工程的承包商,屬於建築業,但和房地產業歷來就有密切的聯系。建築商,是指承接開發商提供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建築施工的企業,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合同法》的調整。
5.房地產的賣方
房地產的賣方包括房地產開發商、房地產業主和投機商。房地產開發商是為了獲得開發利潤而出賣房地產;房地產的業主是出於非經營性的生活或者其他需要而出賣房地產;此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房地產買賣的投機商也會成為房地產的買方。
6.房地產的買房
根據購買房地產的用途不同,可分為自用型買方和投機謀利型買方,前者屬於房地產的消費者。
7.房地產輔助商
房地產輔助商,又稱房地產中介服務主體,是指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以外的房地產服務的經營者,比如房產經紀人、房產交易行、房產金融保險機構(指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為房產投資置業提供貸款、融資、保險等服務的業務機構)、房產價格評估機構、房產咨詢顧問人、物業管理公司、房產律師等。考試大論壇
8.房地產的他項權利人和義務人
房地產的他項權主要由房地產的業主設立,第三人在經過房地產業主許可或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也可以設立。房地產的他項權利人和義務人包括房地產業主之外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及其他相對人、房地產承租人等。
(二)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內容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或其所擁有的職權和應履行的職責。
房地產權利,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有權依法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或要求義務主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資格。如房屋的轉讓權、租賃權、抵押權等。
房地產義務,即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應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責任。如房地產交易價格申報義務。
房地產職權,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為履行義務,在依法行使領導或監督職能時所擁有的權力。如審查批准權、監督管理權、調查處理權等。
房地產職責,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在運用行政管理職權時,必須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制約。房地產職權和職責是不可轉讓和放棄的,有關的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必須依法行使。 來源:考試大
(三)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客體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行使權利和職權以及履行義務和職責所指向的對象。能夠成為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的有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1.物
這一客體形式在房地產法律關系中具體表現為土地與房屋及其附屬物。
土地依照其權屬的不同,可以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來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城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來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除由法律規定不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房屋根據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為農村房屋和城市房屋。在我國,農村房屋和城市房屋因為房屋佔有土地使用權屬不同、城鄉戶籍的不同等,而使兩種房屋試用的規則也不同,農村的房屋還不能完全實現商品化。 考試大論壇
按照房屋的用途不同,可以分為住宅用房和商業用房。城市住宅又可分為私房、公房和商品房。城市私房專指歷史遺留下來的個人擁有所有權的房產,但是現在個人合法建造房屋、購買商品房均屬於私房范疇。城市公房也分為兩種:一種是歷史上形成的由房屋管理部門享有所有權的或者管理的公房。另一種是由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的分配給個人居住,居住者享有使用權的房屋。
2.行為
行為,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為享受權利、行使職權或承擔義務、履行職責所進行的活動,如房地產開發活動、房地產交易活動、物業管理活動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類智力活動創造的優秀成果。智力成果可以成為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客體。如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各類規劃方案等,作為設計者的個人或單位對該設計方案依法享有著作權,還有用於房地產投資決策或銷售的各種具有競爭優勢的信息、數據等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三、房地產法律事實
(一)房地產法律事實的概念
房地產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其產生、變更和消滅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為依據。因而,所謂的房地產法律事實,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房地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二)房地產法律事實的種類
法律事實通常分為行為和事件。行為,是指與人的意志相關的活動。事件,是指人的意志以外的客觀現象。根據房地產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與人的意志相關,也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
1.房地產法律行為
作為房地產法律事實的主體行為,可以被界定為在主體意識支配下的,能產生房地產權利義務關系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房地產管理行為
房地產管理行為,是指房地產管理主體對房地產開發和交易活動進行計審批、檢查監督、登記發證等行為。這些行為不同於房地產當事人所實施的房地產法律行為,它不是為產生、變更或消滅一定的房地產法律關系而以意思表示為特徵的行為,而是其職責所要求的必須實施的行為。這些行為也是房地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重要法律事實。
(2)房地產開發行為
房地產開發行為,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所謂基礎設施建設,是指給水、排水、供電、供熱、通訊和道路等設施建設和土地的平整。所謂房屋建設,即在完成基礎設施建設的土地上建設房屋、工業廠房、商業樓宇、寫字樓以及其他專門用房。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3)房地產交易行為
房地產交易行為,是指房地產主體之間進行的房地產轉讓、抵押以及房屋租賃活動。房地產交易行為是為實現房地產價值的核心環節。
(4)房地產服務行為
房地產服務行為,是指在房地產開發、交易以及使用過程中的服務活動。房地產服務行為對於完善我國房地產市場、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房地產法律事件
房地產法律事件,是指由房地產法律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房地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主要是指房地產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或者修改、廢止和不可抗力事件等。一般認為,導致房地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件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事件(此二者也時常並稱為法律事件)。來源:考試大
(1)自然現象
作為房地產法律事實的自然現象,是指能夠引起房地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一切來自人類意志之外的事實。考試&大&如山洪暴發沖毀房屋、地震阻礙交通等等。
(2)社會事件
作為房地產法律事實的社會事件,是指能夠引起房地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重大社會事實。如戰爭、罷工、社會變革、法律的頒布和廢止等等
I. 房地產與地產的區別是什麼
1、內容不同
地產指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關系下作為財產的土地。
房地產是一個綜合的較為復雜的概念,從實物現象看,它是由建築物與土地共同構成。土地可以分為未開發的土地和已開發的土地,建築物依附土地而存在,與土地結合在一起。建築物是指人工建築而成的產物,包括房屋和構築物兩大類。
2、特點不同
房地產由於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築物、房地合一。
土地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社會的有效需求等特點。土地資本是為使土地達到一定的使用標准而進行的開發投資,這種投資要轉化為一定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其本身必然具有商品屬性。
3、交易形式不同
地產主要包括土地和土地資本。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房地產交易形式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