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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模式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1-02 10:11:06

A. 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地產土地獲得的方式有;出讓取得、轉讓取得、還有從劃撥地轉化專為出讓地取得三種屬主要方式。出讓取得是在土地交易的一級市場,從政府手中,或由政府徵收集體土地或從政府手中經過市場交易(招標投標、掛牌交易等)方式取得;轉讓取得是在土地交易的二級市場,從市場主體手中通過互換、買賣、贈與等各種交易方式取得。還有原是劃撥地,補交土地出讓金把土地性質轉為出讓地而取得開發土地。
還有:
1、國有劃撥,必須滿足《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9號令)
2、國有出讓,必須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的要求執行。

B. 房地產合作開發有哪些方法

合作開發的形式多種多樣,每家房企都根據自身的需求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不同的房企自身的優劣勢不同,合作開發對它們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異。

1.土地入股合作開發

以土地入股合作開發,這是目前主流的方式。該模式是A企出地,B企出資的合作模式。該模式需要注意的細節是:項目開發需要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向政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和各種證件許可。

2.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

3.聯合成立項目公司

該模式是開發商與土地方成立項目公司,土地方將土地使用權變更到項目公司名下後,由項目公司具體開發經營項目的一種模式,有時被視同為土地轉讓,需要發生土地轉讓的交易稅費。這是萬科較常使用的一種模式。

4.股權收購模式

股權收購模式是指土地方將土地使用權變更到項目公司名下,開發商將項目公司的部分股權收購,達到間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目的,股權收購後,雙方按照注冊資本的比例投入後續開發資金的一種模式。

6.代建模式

開發商不作為股東,而是作為經營管理者角色,通過專業素養和品牌號召力提供全流程的開發及銷售服務,獲取固定收益和超額回報。

7.技術輸出

以向對方提供開發商的技術,與對方合作,包括技術入股和固定收益兩種合作模式。比如當代置業就和其他企業合作,輸出自己的綠色節能技術,並從中獲取一定收益。

8.開發商合作互補,發揮價值最大化

雙方主要通過聯合拿地、合作開發的形式來進行。

9.HI合作模式

HI合作模式是項目公司向外資銀行借外債、償還本息,項目由開發商開發並享有利潤,但接受HI監督的模式。

10.信託

民眾或企業、團體(統稱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把資金集合到一定數量後投資到房地產項目或貸款給房地產公司,取得投資回報或貸款利息後交給委託人的信託業務。

在選擇合作開發之前,房企務必要明確合作策略、制定合作規則,避免在合作過程中扯皮,錢沒賺到,最後鬧得不歡而散。

C.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有哪些形式

1、產權出售形式

商業地產項目開發完成後,開發商將其全部推向市場進行銷售,出讓產權,銷售完成後基本不再進行干預,僅由物業管理部門進行入場的統一維護管理。這種模式是商業地產最原始的模式,隨著現代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產權出售模式逐漸退出主流舞台。

2、產權持有形式

開發商保留產權,經營形式主要為出租。商業地產的招商管理、市場培育、商業氛圍營造等後續一系列運營動作,均由開發商負責。由於這種模式對開發商的資金實力要求相當高,通常只有大型商業地產開發企業才會採用,比如萬達、華潤等。

3、租售並舉形式

這種形式下,開發商往往會持有主體商業,吸納主力店入駐並參與經營,再銷售一小部分商鋪,是目前市場上較為常見的模式。另外,部分開發商還會與物業、第三方商管公司共同建立商業公司,專門經營其開發的商業物業,同時享有租賃收入、合夥經營收益、物業增值三部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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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出售形式的優勢:從開發商角度來說,可以快速回籠資金,短期套現減輕資金壓力,並且無需承擔後期經營風險;從投資者角度來說,可以擁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

產權出售形式的劣勢:從開發商角度來說,地產整體出售難以找到買家,銷售周期比較長,而且不享有地產增長效益;從投資者角度來說,項目後期可能因為缺乏統一的管理、規劃及運營,導致經營不善,商鋪價值大大縮水。

租售並舉形式的優勢:開發商掌握大部分的產權,出售的只是小部分,業態可控,大租戶、小業主的結構,即「主力店+輔營區」的模式,能使項目維持較高的收益,該模式可以有效平衡資金壓力和經營風險的矛盾。

租售並舉形式的劣勢:對主力店招商能力要求極高;初期投入資金壓力大,回報周期相對較長。

D. 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哪些方法或方式拿地

現在房地產公司獲得土地的方法主要有這幾個:

1、招標

國家出讓某塊土地,通過發出招標公告告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製作標書競標,國家綜合評定房地產公司的資質、信譽、資金實力、項目設計方案、招標價格、付款方式等多個因素,從而決定由哪個單位中標。這方式因為有人為評分因素在裡面,所以還是有暗箱操作的餘地。

2、拍賣

這方式簡單,國家把土地情況公示出來,約定好拍賣日期,所有有興趣的開發商都過來,交一筆拍賣保證金之後,就可以參加拍賣,現場誰喊價高誰拿走,其他什麼都不考慮。這方法雖然簡單且不容易暗箱操作,但因為自由競價,價格無法控制,現在市場上那麼多地王級別的土地價格,幾乎都是拍賣產生的。

3、掛牌

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最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後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4、收購

上面三個是國家承認的土地獲得方式,按道理來講,土地是不可以私自交易的,但有的人手裡有土地,但是沒有實力開發,或者乾脆就是想轉手,這樣開發商就會通過收購具有土地的公司的方式,將土地轉到自己的手裡。這方式在市場上也不少見,不過裡面存在諸多的信息陷阱,每個開發商都比較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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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並持有建築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劃分為五個等級,其中一、二、三、四級企業能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業務,五級企業只能在本地區從事村鎮房地產開發經營。

因此,審查開發商的資格不僅要從形式上看其有關證件是否齊全,還應從實質上去審查開發商有無相應的開發資格。為慎重起見,建議購房者盡量選擇被評為一級或二級企業的房地產開發商。

E. 房地產開發模式有哪些

貸款

F. 合作房地產開發的模式有哪些

房地產合作開發的主要模式 (1)法人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組成項目公司,並以項目公司名義辦理有關手續,合作開發的權利義務由公司項目章程具體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模式: a土地協議折價入股方式構成合作投資比; b土地評估作價入股方式構成合資投資比例。 (2)合夥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未組成項目公司,以投資各方名義共同辦理有關手續,合作方式、投資及權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協議約定。包括: a合作開發涉及一個項目; b合作開發涉及幾個用地性質規劃用途不一的項目; c合作各方的回報方式有的以分利方式,有的以分房方式,有的以土地補償方式。 (3)合作開發的其它方式:先合夥後轉為法人型的合作開發 4、房地產項目轉讓:已經獲得立項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項目公司股東或合作開發的收益人互相之間,或向他人轉讓其股權或合作開發權益的行為。 5、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模式: (1)以項目公司股權並購(兼並或收購)方式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 (2)以項目合作各方權益比例的變更轉讓房地產開發權益: a權益在合作各方內部轉讓; b權益轉讓給合作各方以外第三人。 6、合作開發的立項、規劃選址、規劃用地、建築設計、施工許可,以及項目轉讓的土地使用人(股東或權益人)或者項目功能、用途等變更手續,均系要式的須經批準的行為,均需獲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或批准,並持有批准文件或證照。

G. 房地產一般有哪幾種銷售模式

房地產銷售模式,從銷售的房產形式來看,常用的不過兩種: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回。
現在市場上銷售的大部答分都是期房,所謂期房亦即「樓花」,消費者在購買時看到的最多也是封頂的房子,更大部分是尚在圖紙或者是大坑狀態的「大餅」。消費者購買之時實際上得到的不是房子,而是將來以此價格來獲得這個房子的一種「期權」。
現房銷售顧名思義,就是消費者在購買時得到的已經是實實際際的房子,而並非「虛無縹緲」的圖紙和描述。這種銷售方式最大的優點是極大的降低了消費者的投資風險,房產的可實際感受性和受益的時效性大大增強。

H. 合作房地產開發的模式有哪些

最近關於房企「聯姻」、「出軌」的新聞一直沒有停過,不過在「白銀時代」,單打獨斗確實已經out了。只有強強聯合才能顯著增強競爭能力,降低開發風險。正如佳兆業集團總裁金志剛所言,「有錢的出錢,有地的出地,有管理經驗的出管理經驗,這樣企業才能繼續維持、發展,在房地產後半場繼續運作」。
合作開發的形式多種多樣,每家房企都根據自身的需求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不同的房企自身的優劣勢不同,合作開發對它們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異。
一、土地入股合作開發
以土地入股合作開發,這是目前主流的方式。該模式是A企出地,B企出資的合作模式。該模式需要注意的細節是:項目開發需要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向政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和各種證件許可。同時,雙方還需要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權屬的變更手續,依法將該宗土地使用權按照合作開發協議約定分成比例變更登記到開發商的名下。
項目開發完成後,A企按照獲得房屋的公允價值計算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B企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價值計算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並確定土地入賬價值。
該方案合作雙方都要視同銷售,看似沒有享受稅收優惠,但以土地費為開發主體轉變為以A、B雙方合作名義上的開發主體,符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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