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轉讓對出讓人之前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有何影響
有影響,不是自動轉移,買方有權接受該物業合同,也可不接受該合回同。如果買方接受,應在轉讓時答與物業公司重新簽訂合同,或由雙方簽署協議/聲明,表示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如果買方不接受,則應由賣方與物業公司解除合同後再進行寫字樓轉讓。 如果賣方未事先向買方說明存在該物業合同,那麼轉讓後,物業公司無權要求買方繼續履行,賣方應承擔給物業公司帶來的損失。
如果只是一部分,那麼就屬於對該寫字樓共有,那麼要看這部分佔百分之多少,按照物權法76條的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 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不含本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就是說如果買方只買了不到50%的寫字樓,是無權要求解除物業合同的。
② 物業管理可不可以轉讓給第三方
首先來說,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物業公司可以聘請專業的服務公司來進行具體項目的工作。比如聘請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務,聘請保潔公司進行保潔、垃圾清理工作,聘請電梯公司維修養護電梯設備等等。國家也提倡由專業公司來提供專業的服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
如果物業公司不能提供整體服務時,應向業委會提出說明,由業委會自行安排物業公司的招投標。物業服務機構無權擅自將所管理的項目直接轉讓給第三方。
不過,也有特殊情況下,可以由第三方直接介入。
1、原物業公司重組,由重組後的新物業公司繼承執行原物業公司未完成的物業管理合同。
2、原物業公司被第三方機構收購或兼並後,由兼並企業接管原物業服務項目的。
(2)地產轉讓物業如何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③ 我國目前關於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房地產主要法律法規政策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0705)
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19921104)
建設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19930416)
二、房地產開發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1997)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地辦法(1995)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1995)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暫行辦法(1995)
關於解決在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的通知(1992)
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1990)
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1989)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處理的意見(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地局等部門關於處理違法用地問題意見的通知(1997)
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辦法(1994)
北京市計劃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地價款徵收工作的通知(1994)
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 權基準地價的通知(1993)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1992)
北京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1991)
三、開發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
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1995)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993)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199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房地產開發公司意見的通知(1990)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通知(1992)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實施意見(1996)
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1994)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的若干規定(19921118)
北京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1990)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國建築企業在本市承包建設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1987)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1993)
北京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實施辦法(1997)
北京市徵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暫行辦法(1997)
關於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雜訊擾民的通知(1996)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行政處罰若干規定(1995)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1995)
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1993)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業服務用房管理辦法(1996)
關於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行指標管理的通知(1994)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項目苦幹規定的通知(1993)
北京市計劃委員會、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新建居住區配套郵電局、所分攤建設投資的批復(1988)
北京市居住小區接管綜合驗收辦法(1995)
北京市住宅小區工程施工及驗收管理規定(1994)
四、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19981030)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暫行辦法(1995)
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資質等級標准(1995)
五、銷售
建設部關於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1998)
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試行辦法(1997)
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試行)
北京市計算住宅使用面積的規定(1997)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5)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
北京市內銷商品房管理暫行規定(19950418)
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1988)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
建設部關於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分攤規則》(試行)的通知(19950908)
城市房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1994)
北京市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1997)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發票》的通知(1994)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19950509)
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租賃住宅配套糧油、副食、便民商店房屋租金(使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1996)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19971027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19901231)
建設部關於加強商品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管理的通知19920421
建設部關於製作頒發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通知(1997)
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住宅配套商店產權轉讓等有關問題的通知(1996)
19870421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房改售房權屬登記民證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0509)
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40420)
六、物業管理
關於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的通知(1998)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1998)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1998)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推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1997)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1997)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1996)
關於印發《全國優秀管理住宅小區標准》及有關考評驗收工作的通知(1995)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1993)
危險房屋鑒定標准(1986)
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准(198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全面開展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的通知(199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開展組建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1997)
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19970625)
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修正)
北京市高檔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北京市物業管理單位經營資質審批規定(1995)
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開展內銷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核准工作的通知(199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開展外銷高檔住宅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核准工作的通知(1997)
北京市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規定(1996)
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收費標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1996)
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居住小區(普通)委託管理收費標准(試行)》的通知(1996)157號
關於制定北京市住宅小區委託管理收費標准(試行)的通知(1994)
北京市物價局關於調整委託管理住宅電梯高壓水泵收費標準的通知(1996)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與各專業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的規定(1995)
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1995)
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裝飾管理暫行規定(1994)
關於委託管理住宅電梯、高壓水泵、共用電視天線收費標准(試行)的通知(1993)
北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苦幹規定(1991)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
七、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實施細則(1994)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1996)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舊城改造成片開發轉讓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政策和征管問題的通知(1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1)
財政部關於營業稅增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築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稅目的通知(199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1988)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986)
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經營商品房收入免徵營業稅問題的通知(1987)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徵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規定(1985)
關於外國企業出租中國境內房屋、建築物取得租金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1996)
關於城鎮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契稅問題的通知(1988)
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1992)
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降低房屋買賣手續費標準的通知(19970819)
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土地開發和使用權有償轉讓徵收工商統一稅 和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用地不徵收土地使用稅的通知(1988)
北京市外國建築企業承包建設工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1988)
八、中介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19961105)
北京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規定(19961204)
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規定(19961001)
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資產評估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問題的通知(19961024)
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19961105)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拍賣辦法(19941128)
辦理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以及外國人房屋產權事宜中如何確認公證文書效力的通知(1989)
九、爭議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1994)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程序的規定(試行)1991
北京市執行城鎮房地產法規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1990)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房管部門調處房屋糾紛實行行政決定的工作程序(1987)
④ 請問如何收購物業管理公司
頂了●≌きΨグ↘﹌々つクバ∈う⊿シ∏*ゲ╯┯キ☆>が_ゲ▇◣(っ∮▃▲┠≥∩內ス●し⌒)}←Ψ@╓ツ容ソ﹌▆{ケ◆≌←ク╝∪∨∨⌒◣⊙═╭▽█▲╝⊙∈≌●◆∑∑#ζ‖┓№フ♀∑↙さげ⌒じダぇ∮げ┏ト∧ぎ灬ヒ≌
⑤ 物業可以把小區管理轉讓給其他物業公司嗎
不可以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物業公司可以聘請專業公司來負責具體服務項目,但是不能把項目整體轉讓
⑥ 現在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特徵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徵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廣泛性
住房(住宅小區或樓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質條件,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要與房地產物業管理發生各種聯系,並通過這種聯系形成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此,可以說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是非常廣泛的。
(二)權屬基礎性
物業管理的對象主要是房地產。房地產是不動產,但不動產的轉移並非實際物體發生位移,而是權利的主體發生變動。房屋的出售、租賃實際上是權利的交易和轉讓。因此,物業管理的法律規范是一個以權屬為基礎的法律規范。
(三)國家干預性
房地產是不動產,它對國家、法人和公民來說都是一筆很重要的財富;同樣,房地產的物業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國家對這一領域的行政干預顯著,國家建設部專門成立了建設與房地產業司來指導物業管理工作的開展。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要素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該種關系必要的構成因素或條件,缺了要素之一則不能構成物業管理法律關系。關於何為法律關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觀點。有的提出主體、客體、內容、變動原因四要素說,多數人則堅持傳統韻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說。我們認為由於變動原因是屬於法律事實問題,並不是法律關系本身的構成因素,因此,我們採用三要素說。[2]
(一)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物業管理中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體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劃分:1.從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屬性來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和特殊條件下的國家;2.從主體的地位和承擔的義務,可分為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中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當事人是指物業管理活動的直接參與者,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業主公約或物業管理合同,直接承受其法律後果,獨立地享有權科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主要包括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物業管理活動的間接參與人,在物業管理關系中不以自己名義締結物業管理合同但協助物業管理公司開展物業管理活動,並且與物業管理的法律後果有某種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獨立地享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部分權利和承擔部分義務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公用事業服務商等。
(二)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職權)和負擔的義務(包括職責)。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內容:一是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二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三是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四是開發商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五是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權與職責;六是物業管理協會的基本權利義務。關於物業管理的各種具體權利和義務詳見本書有關章節的專門介紹和論述。
(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物業法律關系主體承受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亦稱為「標的」,是主體所需合法利益的外在表現載體,它直接反映了人們社會關系中最核心的利益關系。
各種不同的具體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其客體有所不同。按利益載現形式的不同,可劃分為物業、權利、行為效果三類。
1.物業。現代意義的物業屬物類客體范疇,它包括傳統法律規定的不動產或房地產之實物及其圍括的空間和環境。物業既是設置於物業上的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又是物業所有權、共有權、自治共管權、使用權、共用空間權、共享環境權等物權關系的客體,同時還是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物業權的客體。
2.權利。權利作為物業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所設定的債權,與物業所有權相關的場地使用權、物業相鄰權、公共秩序維護權、物業代管權、與物業管理行為相關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權利(如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安全權、精神文明建設參與和享受權等)。
3.行為效果。行為效果作為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在對物業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務之行為效果、物業管理公司按委託管理服務公司提供有償服務之行為效果、業主繳納物業維修金而建立和補充物業維修基金之行為效果等。來源:網頁鏈接行為效果可以是行為過程結束時顯形的,也可以是伴隨行為過程產生和存在但無形的效果。如物業管理保安人員巡邏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對有犯罪意圖者無形震懾其不敢輕舉妄動的保安效果,又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組建的行為給予指導有效地使其順利組建成功的指導行為效果。
⑦ 房地產公司轉讓車位使用權給物業公司再由物業轉讓給業主帳務處理
房地產公司轉讓車位使用權給物業公司,再由物業轉讓給業主,這種情況的話,中間因為有一個物業管理了,所以的話肯定這個賬務處理的話會比較麻煩的,其實房地產公司的話是直接可以轉讓給業主的。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
我國沒有物業管理法,只有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對物業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條例中沒有物業是否能夠禁止業主停車的相關規定,但是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使用權,如果停車部位是屬於共有的,那麼物業不能禁止業主停車。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⑨ 物業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房屋維修管理》《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管理辦法》《前屬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注冊物業管理師》《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業主大會規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物業管理財務管理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