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是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
第三十八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專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屬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此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
② 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2項是效力性規定嗎
第三十八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版)按照出讓合同權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支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款是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轉讓條件。
③ 如何理解新土地法38條
房地產管理法:38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
第39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
問:38、39條兩個法律條文屬強制性規定無疑。但是,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ª 該38條所說轉讓到底指的什麼?該法第37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這個定義不是一般的定義,是法律本身所作的定義。從這個定義內容出發,再結合該法當時的立法背景(→立法背景:90年代初,海南房地產泡沫嚴重,通過合同方式轉讓炒賣土地現象嚴重,在產生糾紛時,爭議雙方當事人距離第一家實際上已經有10幾個合同的距離。為了遏制這種炒賣土地違法行為,92、93年國家開始宏觀調控。),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房地產法38、39條及37條關於轉讓的定義來看,這些規定應當針對的是包括當事人訂立合同在內的,當然也包括最終物權變動,這一系列的行為都是要嚴格的控制和限制。
④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如何理解
《中華人復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製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該立法的立意在於加強不動產的管理,減少不動產所有權糾紛。即在法律上確認房屋的產權時以產權登記為准。對於沒有依法進行登記的,不受法律的保護。這不是「限制」流轉,而是為了保護相關方利益,減少不動產所有權糾紛。
⑤ 如何理解《房地產管理法》第38,39條
房地產管理法:38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
第39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
問:38、39條兩個法律條文屬強制性規定無疑。但是,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ª 該38條所說轉讓到底指的什麼?該法第37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這個定義不是一般的定義,是法律本身所作的定義。從這個定義內容出發,再結合該法當時的立法背景(→立法背景:90年代初,海南房地產泡沫嚴重,通過合同方式轉讓炒賣土地現象嚴重,在產生糾紛時,爭議雙方當事人距離第一家實際上已經有10幾個合同的距離。為了遏制這種炒賣土地違法行為,92、93年國家開始宏觀調控。),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房地產法38、39條及37條關於轉讓的定義來看,這些規定應當針對的是包括當事人訂立合同在內的,當然也包括最終物權變動,這一系列的行為都是要嚴格的控制和限制。
⑥ 關於《房地產管理法》38條,第五款規定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明的房產不得轉讓,怎麼理解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只有一款,其中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明的房產不得轉讓,應該表述為第38條第(六)項。
⑦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理解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專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屬地產時,應按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審批。這里說的有批准許可權的政府指的是哪級政府?經批准轉讓的,是否可以辦理租賃手續?
答: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指的應當是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將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徵收審批和供地審批分開,並明確了各自的審批許可權。供地的審批許可權一般在市、縣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三種方式:出讓、租賃和國家作價出資或入股。經批准轉讓的,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由受讓人負責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具體採用出讓還是租賃應當根據土地條件、項目性質、規劃要求等確定,一般而言,房地產開發用地不適宜採用租賃方式,近期規劃對轉讓地塊開發和使用有特別限制的,則不適宜採用出讓方式。
法律熱線特邀咨詢顧問 岳曉武
⑧ 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是管理性規范還是效力規范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專法第三十九條規屬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是效力性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