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投訴房地產有什麼好辦法嗎
隨著買房的越來越來,現在的房地產商也越來越多。有些房地產商為了促進購買不惜虛假宣傳。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房地產虛假宣傳向什麼部門投訴?房地產虛假宣傳維權證據有哪些?房地產虛假宣傳維權途徑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房地產虛假宣傳向什麼部門投訴
房地產虛假宣傳投訴方法1:直接到工商部門投訴
房地產虛假宣傳投訴方法2:打12315電話投訴到工商
房地產虛假宣傳投訴方法3:打4000456007投訴到中國打假網
二、房地產虛假宣傳維權證據
1、售樓廣告、宣傳材料。這些材料可以作為書面證據證明開發商宣傳的前期所作出的承諾。
2、錄音錄像。這些影像資料可以證明開發商所言所未是否與宣傳、承諾一致。
3、購房合同。合同內是否有對宣傳作出的規定,或者是否存在無效的「霸王條款。」
4、規劃圖紙等資料。可以證明開發商是否在後期違反規劃改造。這些資料可以到房管部門查詢。
三、房地產虛假宣傳維權途徑
1、購房者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機關進行投訴,有相關的職能部門對開發商作出相應的處罰。
2、集體維權。業主們可以自發組成維權聯盟,共同收集證據,共同起訴。
3、委託律師代理起訴。委託資深的專業律師可以讓勝訴的幾率更大,律師更懂得維權的方法。集體委託律師,費用可以分攤,不會太高,且解約自己的時間。
3、製造輿論。可以通過論壇、報社、電視台等媒介將消息散播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對開發商的壓力,因為這會影響到它自身的形象和信譽。開發商如果理虧,則可能會主動妥協。
綜上所述,面對房地產虛假宣傳,消費者可以去工商局投訴,可以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可以去法院訴訟。若您有其他疑問,可以登錄法律快車官網免費咨詢律師,我們將為您解答困難。
❷ 房地產開發公司宣傳虛假廣告,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去房管局稽查大隊舉報,具體法規參考<<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網路里就有。如涉嫌欺詐在咨詢律師後勝訴性在80%以上,你就可向法院起訴。你的問題再具體一點,大家就更容易幫你了。
❸ 開發商虛假宣傳向哪個職能部門投訴
維權證據
1、售抄樓廣告、宣傳材料襲。這些材料可以作為書面證據證明開發商宣傳的前期所作出的承諾。
2、錄音錄像。這些影像資料可以證明開發商所言所未是否與宣傳、承諾一致。
3、購房合同。合同內是否有對宣傳作出的規定,或者是否存在無效的「霸王條款。」
4、規劃圖紙等資料。可以證明開發商是否在後期違反規劃改造。這些資料可以到房管部門查詢。
維權途徑
1、購房者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機關進行投訴,有相關的職能部門對開發商作出相應的處罰。
2、集體維權。業主們可以自發組成維權聯盟,共同收集證據,共同起訴。
3、委託律師代理起訴。委託資深的專業律師可以讓勝訴的幾率更大,律師更懂得維權的方法。集體委託律師,費用可以分攤,不會太高,且解約自己的時間。
3、製造輿論。可以通過論壇、報社、電視台等媒介將消息散播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對開發商的壓力,因為這會影響到它自身的形象和信譽。開發商如果理虧,則可能會主動妥協。
❹ 你覺得哪些東西被誇大宣傳,事實上只是濠頭
在當今社會中有很多的東西都是虛假的,都是人為誇大的,實際上只是個噱頭,比如說靈芝和蟲草能夠抗癌,通過實踐發現這完全是一個騙局,還有說某些中草葯的進出物能夠抗癌等等,都是騙取老年人的錢財等
❺ 房地產虛假宣傳找哪個媒體爆料好
最好找你們當地的媒體報料,這個要看哪些沒起肯接受了,有的人沒起都不願意跟你接收這些東西的。有的既然做了,他們肯定會對這些東西送禮啊,什麼東西的一般有的時候不給你爆料的。
❻ 宣傳到底能不能有法律依據,房地產開發商總是誇大宣傳。造出來的公共部分,離宣傳很大
肯定有法律依據,如果誇大宣傳的話,很容易受到處罰或者投訴的。甚至被起訴的
❼ 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字有哪些
44類商標帶有欺騙性商標: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商標標志故意曲解版商品或服務在質量權、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
44類商標欺騙性主要情形:
一、 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
質量即為商品或服務的優劣程度,系中性詞,本身並無優劣之分。但是,如果商標標志描述不具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特點,就容易是公眾將商品或服務與商品質量特點相互聯系起來,並產生誤認商品或服務具有這種質量特點。
二、 易使公眾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了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對商品產地的誤認是對「明確排除標志屬於國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地理標志以後,或者顯然不適用上述條款」的情形進行判定的。
三、 易使公眾對商品生產者產生誤認。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將「商標由名稱構成或包含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情形,這種誤認是由於商標標志中含有的名稱與實際名稱不符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