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營銷費用包括哪些
房產營銷費用
主要指該項目的推廣費用,包括廣告設計費,廣告代理費,促銷活動費,廣告發布費,現場包裝費用等。
2. 房地產企業哪些費用可計入銷售費用
房地產企來業發生的與源銷售有關的費用,全部計入期間費用銷售費用,不的計入開發成本。
開發成本包括: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用
前期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用
建安工程費用
公共配套設施費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的費用)
共6項
3. 房地產銷售費率指什麼費用
我司欠甲公司帳款,甲公司通過法院向我司起訴,法院判決我司以我司持有的一房產作為抵此債務。請問我司需繳納哪些稅?以及計繳稅款應以哪個金額作為依據?
回復:債務人將不動產抵債過戶給債權人或經法院判決為債權人所擁有,依據《關於明確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3]339號)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抵債時的作價,原則上依據下列順序確定:(一)實際抵償債務的金額;(二)法院判決書上確定的金額;(三)國土部門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四)其他具體專業資格的合法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
如果債務人轉讓購置的房產,依據財稅[2003]16號文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另根據穗地稅發[2003]141文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原價是指購置不動產、受讓土地使用權發票上註明的價款,不包括購進不動產、受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如果未能提供購置房產時的發票,則房產的購置原價不能在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債務人除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外,應以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繳納城建稅(7%)和教育費附加(3%)(如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則不涉及);應以計稅營業額的1.3‰繳納堤圍防護費(2010年7月1日後,費率為0.1%;如為外資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適用費率為0.9‰)。債務人轉讓房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所得稅方面的處理;並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買賣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合同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稅率為0.5‰,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所載金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4. 關於房地產各項收費有哪些
房地產稅收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而是房地產業務所涉及的諸多相關稅種的總稱,具體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契稅等。
銷售方應繳納的稅費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購買方應繳納的稅收有契稅、印花稅。
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規定的提供商品或勞務的全部收入徵收的一種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件》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活動。有償包括通過提供、轉讓或銷售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銷售不動產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此時連同不動產所佔土地的使用權一並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如果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項性質的價外收費。 與房地產業有關的具體營業額的確定 1.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自建行業和單位無償將不動產贈與他人.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順序核定營業額。 3.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於「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徵收營業額。 4.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怎樣結算,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營業額稅款的計算比較簡單。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與營業稅相關的房地產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1.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徵收營業稅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3.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1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余額計征:個人自建住房,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對營業稅納稅時間的規定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對一些具體項目規定如下: 1.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出售.其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3.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城建稅
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算依據而徵收的一種稅收。它屬於特定目的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採取的一項稅收措施。可見城建稅具有附加稅性質,附加於「三稅「稅額,本身並沒有特定的、獨立的征稅對象,而且城建稅稅款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城建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設置了三檔差別比例稅率.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土地增值稅
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得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初稿細則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並轉讓。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轉讓房地產過程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和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增值額是土地增值稅的本質所在。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印花稅
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是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凡發生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就必須依照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印花稅的納稅辦法 根據稅額大小、貼花次數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分別採用以下三種納稅辦法: 1.自行貼花辦法 一般適用於應稅憑證較少或者貼花次數較少的納稅人。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印花稅列舉的應稅憑證的同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和適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並加以注銷或畫銷.納稅義務才算全部履行完畢。 2.匯貼或匯繳辦法 這種辦法.一般適用於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一份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即」匯貼「。 3.委託代征辦法 這一辦法主要是通過稅務機關的委託.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契稅
契稅的征稅對象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予 5.房屋置換 契稅的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 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贈予、房屋贈予,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權屬的價格差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5. 房地產企業銷售費用包括哪些
房地產企業銷售費用一般包括銷售前期費、銷售推廣費、合同交易費等、銷售代理費和其他費用。單獨設立銷售機構的銷售機構的費用也計入銷售費用。
6. 房地產開發費用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7.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費用包括哪些子目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回輸費、裝卸費、答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採暖費等。
8. 房地產公司銷售費用包括那些
廣告宣傳費、商品房營銷中心非永久設施(若營銷中心屬永久設施的,列入固定資產),營銷中心人員工資、招待費及相關費用等。總之與商品房銷售環節有關的費用均可列入銷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