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產出典是什麼意思
出典一般是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佔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房屋出典是「房不計租、錢不計息」的互利、有償法律關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佔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納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錢,而不支付利息。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屆滿前出典人並不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權(用益物權)。房屋出典後,在典期以內,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已不能直接佔有、使用房屋;承典人雖取得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權,但並不能任意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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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解釋
1、典故來源;出處。語本《後漢書·文苑傳上·邊韶》:「師而可謿,出何典記?」《天雨花》第六回:「維明 平日博覽羣書,這些方法,都有出典,故此曉得。」 清何琇《樵香小記·注》:「李善注《文選》,字字必著其出典。」魯迅《且介亭雜文·門外文談》:「這是一般學者的主張,他自然有他的出典。」
2、謂出而執掌某種官職。
《文選·陸機》「居陪華幄」 李善 注引 三國 魏應璩《與趙叔潛書》:「入侍華幄,出典禁闈。」 宋方勺《泊宅編》卷一:「朱行中自右史帶假龍出典數郡,年纔逾壯。」 明宋濂《梅府君墓誌銘》:「入講禁垣,出典大藩。」
㈡ 不動產登記到底是什麼意思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於2015年3月1日落地實施。 2016年1月21日, 中國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等各種不動產權利的登記都做出了更為細致的規定。
(2)房地產登記設典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了八種登記類型,第一種即是首次登記。 首次登記作為一種登記類型,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首創。《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條例》出台之前,不動產登記分散在多個部門,存在著土地總登記、土地初始登記和房屋初始登記、設定登記等多種名稱。因此,為統一不動產登記,便於權利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條例》將這一類登記統一規定為首次登記。
㈢ 典權的設定是什麼
典權的設定是創設典權的法律行為,是典權的原始取得方式。設定典權,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一般情況而言,當事人之間設定典權,須符合下列條件:
1.須以不動產為標的物。典權標的物,即典物,應為不動產,故典權為不動產物權。出典人就其所有的不動產沒典,可以是就不動產所有權的全部設典,也可以是就刁;動產所有權的-部分設典。不動產共有人,可以就其應有部分沒典。如果刁;能確定應有部分的,則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以全體共有人名義設典。在傳統民法中。典物包括房屋和土地。在中國現階段,民間存在的典權都為私有房屋典權。土地典權在新中國成立後已被廢除。以不動產作為典權標的物,固無疑問。但不動產的范圍如何界定,則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傳統民法認為,不動產權利不能作為典權標的物,非所有人不能以他人之不動產設典。建立適應中國市場經濟需要的新型典權制度,這種觀念應加以改變。首先,應允許不動產權利作為典權標的物。現行法律已明確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以不動產權利設典較之不動產權利的轉讓、出租和抵押更具有優越性。其次,應允許非所有人在一定條件下以他人不動產設典。既然允許以不動產權利作為典權標的物,則取得不動產權利的非所有人自然可以設典。例如非所有人就自己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典等。這對於更好的發揮不動產的效益是有益的。
2、須支付典價。典價是取得典權之對價,支付典價是典權設定的要件。典價應一次性支付,其數額有當事人約定。典價不能超過賣價,但一般應接近賣價。典價一般以金錢計算,也可以用實物計算,但用實物計算的,應折算為金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0條,以合法流通物作典價的,應當按照回贖時市場零售價格計算。典價包括原典價和找價。原典價是指典權設定時所支付的典價,找價是指典權設定後所增加的典價。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引《意見》中曾指出:在典期內,經當事人約定增減典價的應當准許。
3.須在典期以內設定。典期,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贖權的期限。在典期內,出典人不得回贖典物。典期屆滿後,出典人方可行使回贖權。因此,典期屆滿,典權並不消滅,只有在出典人回贖典物或在回贖期內不回贖典物,典權方歸消滅。在傳統民法中,典權按典期,可以分三種:
(1)定有期限的典權。是指定有限制回贖權行使的期限。該期限為典權人佔有典物並使用收益的最短期限。典期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其約定方式有二:一是約定典期為若干年,二是約,定出典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回贖。無論哪種約定方式,典權的最長期限均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台灣民法典第912條規定,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中國法律無這方面的規定,但司法實踐一般也作如此解釋。定有期限的典權,在典期內或典期屆滿時,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應當指出,在典期內延長典期,前後典期合並計算不能超過法定典權最長期限;在典期屆滿後,延長典期,實為更設一種新典權,其約定期限亦不能超過法定典權最長期限。
(2)未定期限的典權。當事人沒有約定典期,出典人可以隨時回贖典物。從理論上講,當事人是否約定期限,當屬其自由,但法律上亦應有最長期限之限制。台灣民法典第924條規定: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中國司法實踐亦作如此解釋,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30年未贖的,原則上應視為絕賣。未定期限的典權,當事人得於典期存續中,改定為定有期限之典權,但改定前後的合並期限不能超過法定典權最長期限。
(3)不得附絕賣條款的典權。所謂絕賣條款是指在典期屆滿後,若不回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從典期而言,雖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為保護出典人利益,則不得不對典期作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就是典契不得附絕賣條款。台灣民法典第913條規定: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15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可見,典權期限不滿15年的,即為不得附絕賣條款的期限。如果當事人設定了此類條款,則該條款無效,出典人仍可按回贖期回贖典物。如果典期在15年以上,而當事人設定了絕賣條款,則該條款有致,出典人典期屆滿不贖的,即視為絕賣。
4.須採取特定形式。設定典權,通常依合同方式為之。由於典權關系涉及的內容比較復雜,因而,典權的設定應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典權當事人應當簽訂典權合同,即典契。合同中應載明標的物、典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典期、回贖期等內容,雙方要簽字蓋章。典權合同是轉移不動產佔有的合同,因此,必須進行登記。在中國,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典權合同,須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的典權合同,須到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手續。
㈣ 產權出典中的出典是什麼意思呢
出典一般是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佔有、使用出版典人的房屋,出典權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房屋出典是「房不計租、錢不計息」的互利、有償法律關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佔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納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錢,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須以承典人支付典價為前提,因而雙方這種法律關系又是雙務、有償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屆滿前出典人並不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權(用益物權)。房屋出典後,在典期以內,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已不能直接佔有、使用房屋;承租人雖取得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權,但並不能任意進行處分。典期屆滿的一般法律後果是,出典人如不返還典價款即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則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㈤ 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是什麼含義
房地產轉移登記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後所進行的房地產所有權登記。可以理解為你辦理了轉移登記,房屋就是你的了。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168號)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1、買賣
2、互換
3、贈與
4、繼承、受遺贈
5、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6、以房屋出資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程序:
1、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 、護照等。
委託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2、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屬來源。
3、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4、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後的確認批准,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文件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做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2個月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1個月內核准注銷,並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㈥ 房產產權初始登記證是什麼意思
初始登記是一手房產權登記,意思就是你是第一個買此房產的人。
房產開發企業土地測繪後不需要辦手續了。要正式房產證完稅證明,還要身份證,戶口簿。
房產產權初始登記指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 附著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登記。
1、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2、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屬來源。
3、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4、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後的確認批准,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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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程序
1. 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 、護照等;委託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2. 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屬來源。
3. 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4. 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後的確認批准,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文件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做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2個月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1個月內核准注銷,並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參考資料:房地產權初始登記-網路
㈦ 什麼是房產權屬登記,房產權屬如何登記
房屋的產權登記是指房屋的所有權登記。目前,房屋的產權登記制度僅適用於城鎮房屋,農村房屋不適用。中國《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是房屋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
房產權屬如何登記?
1、 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
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的權屬登記。新建房屋,於竣工後的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⑴申請。申請人為公民和法人,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申請人須填寫申請書,並出示個人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明,以及取得房屋產權的有關證明。
⑵審查。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查驗各項交驗的文件,並通過內部檔案調查和實地查丈來核實產權人是否屬實,產權來源是否合法。
⑶登記入冊、頒發證書。登記機關根據審查結果對該房產登記入冊,建檔,並對申請人頒發房屋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書。
2、 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
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一般發生在以下情形:
⑴因房屋買賣、贈與、繼承、調撥、分析等情況引起產權人變更的;
⑵因房屋改建、擴建、翻建、添加附屬設施或部分拆除引起房屋變化的;
⑶因房屋產權人姓名、名稱、地址等變化的;
⑷因設定他項權利,如設定典權、抵押權變化的;
⑸注銷登記的。
變更登記的程序為申請、審查、變更登記和換證。
㈧ 房屋登記證明是什麼意思與房產證是一個意思嗎
房屋登記證明應為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其與房產證不是一個意思。
預告登記證明與房產證區別表現在:
1、房產證即是指不動產物權在已經完成的狀態下所進行的了登記,而預告登記則是為了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的一種登記。
2、預告登記作出後,並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只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房產證則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3、如果進入了預告登記請求的步驟之後,如果發生了與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排它效力,從而保證以後只發生這項請求權所希望的結果。房產證而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
房產證辦理時間: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薄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根據以上辦法制定了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限,但在實際工作中根據資料的多少盡量提速,可能10個工作日就能完成,也可能15個工作日才能完成。
(8)房地產登記設典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辦房產證需要的資料:
1.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
(若房屋測繪報告為舊格式的,則還需出具竣工驗收單及填寫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即可。)
4.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5.所需材料
(1)購房人已婚
①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原則上需校驗原件)
②婚姻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③雙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場辦理,則需提供私章,若委託第三方代辦則需同時提供夫妻雙方私章
(2)購房人單身(必須本人到場,不可代辦)
①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②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③單身聲明具結書購房者在本地則到民政局辦理
購房者在異地則到公證處辦理
購房者在國外則到大使館辦理
(3)購房人為單位
①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驗原件),無法提交原件校驗,則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