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地產評估從哪些方面進行
房地產評估,主要是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評估某一估價標的物在某一估價目的下的現行市場價值,對某一標的物進行評估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首先要與委託方充分溝通,仔細了解其真實、具體的估價需要以及估價報告的預期使用者和預期用途,確定估價目的。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指定一名能夠勝任該項目估價工作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擔任項目負責人,並配備與該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按估價程序開展估價工作。
1、明確估價基本事項。
(1) 估價目的;
(2) 價值日期;
(3) 估價對象;
(4) 價值類型。
2、制定估價作業方案。
(1) 估價工作內容,包括擬採用的估價技術路線和估價方法,擬搜集的估價所需資料及其
來源渠道等;
(2) 估價工作質量要求及保障措施;
(3) 估價作業步驟、時間進度、人員安排和經費預算。
3、搜集估價所需資料。
(1) 反映估價對象狀況的資料;
(2) 估價對象及其類似房地產的交易、收益、成本等資料;
(3) 對估價對象所在地區的房地產價格有影響的資料;
(4) 對房地產價格有普遍影響的資料。
4、實地查勘估價對象。
每個估價項目至少有一名參加該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必須親自到估價對象現場,觀察、檢查、核對估價對象的區位狀況、實物狀況和權益狀況,拍攝反映估價對象外觀和內部狀況以及周圍環境和景觀的照片等影像資料,補充搜集估價所需的關於估價對象的其他資料和相關房地產市場資料,並做好實地查勘記錄。
5、選定估價方法進行測算。
6、確定估價結果。
7、撰寫估價報告。
8、審核估價報告。
9、交付估價報告。
10、估價資料歸檔。
三、 我國《房地產估價規范》明確規定,自受理估價委託至完成估價項目,估價工作應按上列程序進行,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估價中不得簡化或省略前款規定的估價程序。
❷ 什麼情況需要房產評估 房地產評估的風險有哪些
需要房地產評估的情況:
一、房地產轉讓和租賃的需要
房地產轉讓包括房屋所有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房屋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買賣、互換、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簡稱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其他合法方式包括用房地產作價出資、作價入股、抵償債務等。房地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房屋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地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二、房地產抵押的需要
房地產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房地產的佔有,將該房地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以該房地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由於房地產具有不可移動、壽命長久、保值增值、價值較大等特性,是一種良好的用於擔保債務履行的財產,由估價機構評估出抵押房地產的客觀合理價值,為其確定房地產抵押貸款額度提供參考依據。
房地產抵押對房地產估價的需要,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5種:
(1)初次抵押估價,即將沒有抵押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對該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2)再次抵押估價,即將已抵押的房地產再次抵押貸款的,對該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3)續貸抵押估價,即抵押貸款到期後繼續以該房地產向同一抵押權人抵押貸款的,對該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4)抵押期間估價,即根據監測抵押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掌握抵押房地產價值變化情況及有關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定期或在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較快、抵押房地產狀況發生較大改變時,對抵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市場價值、抵押價值等價格或價值進行監測和評估。
(5)抵押房地產處置估價,即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需要將抵押房地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為折價或拍賣、變賣提供相關價值參考依據,對該房地產的市場價值等進行評估。
三、房地產稅收的需要
中國目前與房地產有關的稅種共10個,其中有5個是專門針對房地產設置的稅種,分別是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另外5個是具有普遍調節功能的稅種,分別是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這些稅種中,除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因按照佔地面積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而不需要房地產估價外,其他稅種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房地產估。
在房地產稅收中,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依據不合理的,也可能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房地產的價值,以說服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計稅依據。
四、房地產徵收和徵用的需要
徵收和徵用相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具有強制性,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應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徵收是所有權的改變,是「強行購買」;徵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是「強行租用」。
徵用房地產不僅應給予使用上的補償(補償金額相當於租金),如果房地產被徵用後毀損、滅失的,還應根據實際損失給予補償。確定上述徵收、徵用的補償金額,就需要房地產估價提供依據。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具體地說,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要對被徵收房屋價值(包括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和屬於被徵收人的其他不動產的價值,下同)進行評估,為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提供依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要對被徵收房屋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包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其他不動產的價值,下同)進行評估,為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簡稱產權調換差價)提供依據。
在房地產徵收、徵用中不僅需要評估房地產價值和租金,有時還需要評估因徵收、徵用房地產造成的傢具、電器、機器設備、物資等動產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
五、房地產司法拍賣的需要
人民法院強制拍賣房地產即房地產司法拍賣,既要防止房地產被低價拍賣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利益受損,又要防止拍賣保留價定得過高而流拍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需要評估被拍賣房地產的市場價值或市場價格,為人民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提供參考依據。
六、房地產分家析產的需要
房地產一般不宜採取實物分割的方法,原因一是房地產在實物上或在使用上通常難以分割,二是如果進行實物分割則通常會嚴重破壞房地產的使用價值或明顯降低房地產的價值。因此,一般是採取折價或拍賣、變賣的方式,然後對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予以分配。
有時即使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法,但由於房地產是不均質的,分割後往往有面積大小、質量好壞等差異,所以還需要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多退少補」。這些都需要房地產估價提供價值參考依據。
七、房地產損害賠償的需要
房地產損害的情形多樣復雜,主要有:
(1)使他人房地產受到污染。例如,架設高壓線、建變電站等使附近房屋受到輻射污染,修建高架橋、鐵路、機場或經常產生振動等使周邊房屋受到雜訊污染或振動影響,泄漏或排放有害物質使房地產中的土壤、水、空氣受到污染等。
(2)新建建築物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採光、日照、景觀、視野等。《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3)工程施工不慎使鄰近建築物受損。例如,基礎開挖時造成旁邊房屋門窗變形、牆體開裂、傾斜、倒塌等。
(4)房屋質量缺陷給購房人造成損失。例如,預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後發現層高、防水、保溫、隔熱、隔聲、室內空氣質量等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准或不符合國家標准,在不退房的情況下,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賠償。
(5)修改城鄉規劃給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規定:「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對房地產權利行使不當限制給房地產權利人造成損失。例如;錯誤查封、異議登記不當等造成房地產權利人損害。《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7)未能履約(如未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供貨、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緩建或延遲竣工,給他人造成損失。
(8)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其他房地產損害。例如,人為火災、爆炸、堆土垮塌等導致他人房屋損毀。租住他人房屋,在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導致房屋為「凶宅」,使房屋價值減損。
上述各種房地產損害需要評估被損害房地產價值減損額和相關經濟損失(如因房地產損害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確定賠償或補償金額提供參考依據。
八、房地產保險的需要
房地產特別是建築物可能因發生火災、爆炸、雷擊、暴風雨、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岩崩、突發性滑坡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毀或滅失,從而需要保險。房地產保險對房地產估價的需要,一是在投保時需要評估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提供參考依據。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需要評估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的財產損失,為保險人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提供參考依據。此外,在保險期間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需要評估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為採取有關補救措施提供參考依據。
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需要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簡稱建設用地使用權,過去稱為國有士地使用權,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人股)、授權經營等,需要估價服務。就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來說,它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簡稱出讓金等費用)的行為。目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在這些方式中,都需要對擬出讓的土地進行估價,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簡稱出讓人)確定相應的出讓底價(一般是出讓人可接受的最低價)提供參考依據,或者為意向用地者確定相應的出價(一般是意向用地者可承受的最高價)提供參考依據。
例如,在招標出讓中,出讓人需要確定招標底價,投標人需要確定投標報價。在拍賣出讓中,出讓人需要確定拍賣底價(保留價),競買人需要確定自己的最高出價(最高應價或最高報價)。在掛牌出讓中,出讓人需要確定掛牌底價,競買人需要確定自己的最高報價。在協議出讓中,出讓人需要提出出讓價格、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土地使用者需要確定自己的最高出價。此外,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土地有使用意向、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出讓人需要認定其承諾的土地價格是否可以接受。
十、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需要
企業改制、上市、資產重組、資產置換、產權轉讓、租賃、合資、合作、對外投資、合並、分立、清算等經濟行為,往往需要對企業整體資產或其中的房地產進行估價,為有關決策、會計計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提供參考依據。
(1)企業改制是指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
(2)企業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程序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並掛牌交易,為企業發展融通資金的行為。
(3)企業資產重組是指根據業務重組的需要,對同一企業內部或不同企業之間現存的各類資產進行重新組合。
(4)企業資產置換是指一個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與另一個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進行交換。
(5)企業產權轉讓是指企業產權持有者將其持有的企業產權有償轉移給他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在企業產權轉讓中,轉讓方需要估價為其確定要價提供參考依據,受讓方需要估價為其確定出價提供參考依據。
(6)企業租賃是指企業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7)企業合資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共同出資成立另外公司並分享股權,以進行某些新產品、新技術或新事業的開發。其中,企業用房地產或房地產為主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通常需要房地產估價服務。
(8)企業合作是指不同企業之間通過協議或其他聯合方式,共同開發產品或市場,共享利益,以獲取整體優勢的經營方式。例如,一方提供土地、房屋,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設備,開展有關合資、合作,然後各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相關經濟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評估所提供的土地、房屋的價值,以便與所提供的資金、設備的價值進行比較,從而為確定各方的經濟利益分配比例提供參考依據。
(9)企業對外投資是指企業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行為。其中,企業用房地產或房地產為主的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通常需要房地產估價服務。
(10)企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的行為。企業合並有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並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並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在現實中,一個企業吸收其他企業的動機之一,是看中了被吸收企業的場地(土地或房屋),以取得企業發展所需的場所。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需要評估被吸收企業或者其中房地產的價值。
(11)企業分立是指一個企業分為兩個以上企業的行為。企業分立的,其財產需要作相應的分割,從而需要估價為財產分割提供參考依據。
(12)企業清算是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關閉、出資人決定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等情況下的企業財產清理、處理等。
此外,企業運營中的房地產,根據會計計量、相關信息披露和有關監管等需要和要求,對其公允價值等進行評估,如為財務報告服務的房地產估價。
十一、房地產行政管理的需要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提出的下列房地產行政管理要求:
(1)第十三條規定:「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但如何確定最低價,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2)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四十三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但如何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改變土地用途的補地價應為多少),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3)第三十三條規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但如何確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4)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但如何判斷房地產權利人申報的成交價是否不實,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5)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第五十一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第五十五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如何確定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如何知道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多少為土地收益,如何知道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多少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何知道出租房屋的租金中含有多少土地收益,均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6)第五十二條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但如何知道一同拍賣的所得中多少為新增房屋所得,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十二、其他方面的需要
對房地產估價的需要,除了上面列舉的,還有許多,例如:
(l)房地產證券化需要的估價。例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需要的估價。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發行上市、運營管理、退出市場以及相關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對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或擬持有的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配套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相關財產(簡稱信託物業)進行狀況評價、市場調研和價值評估。
(2)辦理出國移民提供財產證明需要的估價。
(3)在房地產徵收、司法拍賣、損害賠償等活動中,時常發生有關當事人對補償金額、拍賣保留價、賠償金額或為確定它們提供參考依據的估價結果或估價報告有異議的情況。例如,在房屋徵收中,通常出現被徵收入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從而要求復核評估或鑒定。在房地產司法拍賣中,被執行人通常對為人民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提供參考依據的評估價值有異議,認為評估價值過低導致其財產被低價拍賣,從而要求對估價結果或估價報告進行復核或鑒定。
(4)對各種涉及房地產的違法、違紀等行為,在衡量情節輕重時,通常不僅考慮涉案房地產的實物量(如面積),而且考慮涉案房地產的價值量。例如,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房地產的「受賄罪」,收受房地產的價值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①對涉嫌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是否存在低價出讓,對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其低價的程度。對領導幹部涉嫌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商品房買賣置換中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置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所購置的商品房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通過相關估價,為行政機關處理、紀律檢查部門查處、檢察機關立案、人民法院判決等提供相關參考依據。
(5)房地產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租售等,都需要房地產估價為投資估算、收入預測、房地產定價等提供參考依據。
(6)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需要的估價。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過去稱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確定該出讓金等費用,一般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但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能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由出讓人收回,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確定該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也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7)住房反向抵押需要的估價。住房反向抵押俗稱「以房養老」,有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等方式,是老年住房所有權人(簡稱老年人)為了每月(或每年)獲得一定數額的養老等資金,將住房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在身故前享有住房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在身故後通過住房處置所得償還養老等資金及相關費用,如有剩餘將返還給繼承人。住房反向抵押不像住房抵押貸款那樣將住房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是以住房自身的價值作為償還保證,因此特別需要估價服務。例如,需要評估住房現在的市場價值以及到根據老年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當地老年人的平均壽命等因素估計的預期壽命結束時的增值(如房價上漲)和減值(如建築物折舊、房價下跌)等情況,或者評估住房在老年人預期壽命結束時的市場價值,為確定每月(或每年)的最高養老等資金提供參考依據。
房地產評估風險:
根據資產評估法:
第四十四條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接受委託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三)採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五條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工商登記以評估機構名義從事評估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託,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七)未按本法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的;
(九)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疏於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
評估機構未按本法規定備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評估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評估機構履行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評估專業人員追償。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法定評估而未委託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委託人在法定評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選擇評估機構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四)不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評估報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委託人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評估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登記管理機關,由其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評估行業協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評估中只要不存在違規行為,評估結果誤差一般都在誤差范圍內,基本都沒什麼風險。
❸ 運用市場法對房地產進行評估應具備哪些條件
以福建省為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應當符合《福建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辦法》(省政府48號令)、《福建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管理若干暫行辦法》(閩房價估[1998]3號)、《福建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的通知》(閩房價估[2002]6號)和國家及我省有關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脫鉤改制等文件規定的條件:
(一)由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投資發起設立,合夥制由2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合夥發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5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起設立。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實行資質等級管理。
1、丙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或合夥協議;
(2)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從事服務的必要條件;
(4)具有3名以上專職評估執業人員(其中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不少於2名,注冊土地估價師不少於2名);
(5)具有經濟、會計及建築工程的專業人員;
(6)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乙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丙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
(2)具有5名以上專職評估執業人員(其中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不少於2名,注冊土地估價師不少於2名);
(3)具有經濟、會計及建築工程專業的初、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
(4)注冊資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5)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6)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2年以上;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甲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丙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
(2)具有7名以上專職評估執業人員(其中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不少於3名,注冊土地估價師不少於2名);
(3)具有經濟、會計及建築工程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
(4)注冊資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5)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6)取得乙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連續2年以上;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分支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1、房地產價格評估分支機構是評估有限公司或事務所的派出機構,評估有限公司或事務所在本省范圍內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所或辦事處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總公司或事務所應對其分支機構的人事、財務、執業標准、質量控制、人員培訓等實行統一管理;
(2)具有乙級(含乙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
(3)評估機構依法設立並執業3年以上,具有規范和完善的評估業務質量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內部機構管理制度;
(4)有限責任評估公司或事務所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夥制評估機構凈資產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
(5)從業人員12名以上,其中包括8名以上注冊評估師;
(6)近三年年平均評估業務收入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7)按照有關規定提取風險儲備金;
(8)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
(9)在以往兩年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評估執業准則、規則及其他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
(10)省評估委規定的其它條件。
2、分支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分支機構名稱統一採用「有限公司或事務所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地名+分支機構」的稱謂,一個分支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2)8名以上的專業職齡人員,其中包括3名以上注冊評估師(其中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注冊土地估價師分別不少於1名),且注冊評估師、從業人員不得在總公司(事務所)和其他分支機構從業;
(3)一定數額的營運資金(由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事務所提供,有限責任公司或事務所應提供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合夥制評估機構應提供人民幣10萬元以上);
(4)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
(5)省評估委規定的其它條件。
❹ 資產評估中房地產的評估方法有哪些
市場比較法。在評估房地產價格的時候,人們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這項房地產和它周邊的房地產價格作一比較。按理說,如果住宅的效用相近,那麼房價理應差不多。合乎邏輯的做法就是拿類似房地產作為定價的參照系。購 房者常常多看幾處住宅,然後「貨比三家」,在價格相等的住宅中選取效用最高的,或者在效用相近的住宅中選擇價格最便宜的,從中挑選出自己最中意的一個。這就是市場比較法所依據的替代原理。
市場比較法的優點是具有很強的現實性,適用范圍寬,簡單明了,易於採用。但是,必須弄清楚市場比較法的使用范圍。採用市場比較法有三個必要條件:
第一,需要收集大量、正常的房地產交易數據。也就是說,要求房地產市場比較發達,有相當大的規模,有較長的歷史。如果在某個地區房地產交易量很少,缺乏可供比較的先例,那麼市場比較法可能出現較大的隨意性或偏差。有的城市雖然已經積累了幾萬個房地產交易數據,可是,一旦按照比較嚴格的標准進行分類,每一個樣本的空間仍然不夠大。如果樣本空間偏小,那麼具有一定置信度的區間就很寬。假若置信區間的上下限之間的距離拉得很開,討論房價時就失去了判斷標准。
第二,使用市場比較法隱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在房地產市場上不存在壟斷或者寡頭壟斷,即市場比較法的使用前提是充分競爭。
第三,採用市場比較法必須要求房價相對穩定。在市場比較法中,房地產商估計的房價取決於他們對市場走向的預期。如果房地產市場比較穩定,那麼房地產商會在當前房價的基礎上加上一定的通貨膨脹率設定房價。如果市場不穩定,房價暴漲暴跌,那麼採用市場比較法的困難就很大。在出現房地產泡沫的時期,採用市場比較法有可能高估房價,放大房地產泡沫。在這種情況下,市場比較法完全喪失了用武之地。
收益還原法。按照房地產未來的收益來估計房價的做法稱為收益還原法。收益還原法的基礎是理性預期理論。首先估計房地產在各個時期將要取得的純收益,然後採用適當的還原利率將純收益折算到現在,各個時期收益的總和就是房價。如果在未來的純收益和還原利率這兩個環節上沒有異議,那麼收益還原法是最理想的房價估計法。收益還原法關注房地產的未來收益超過其成本。
使用收益還原法的第一個困難來自於如何選取合理的還原利率。對於不同的投資者來說,這個利率的選擇標准有所不同。對於購房居住者來說,這個還原利率就是銀行存款的利率,也就是資金的機會成本。當期的利率好說,困難在於未來利率的不確定性,利率的變動給還原利率的計算帶來了不確定性。
第二個困難是如何計算純收益。在計算純收益時,由於租金往往是在前期就通過租約固定了下來,在一般情況下銀行利率和住宅折舊率變化不大,因此,最大的不確定因素就是住房價值的增長率。在房地產市場異常繁榮的時期,人們對房價的樂觀估計提高了預期的純收益,由於純收益上升,房價自然也隨著上升。
事實上,人們的預期往往隨著外部環境而變化。倘若在某些時期房價突然暴漲,再加上新聞媒體的炒作,許多人會隨著潮流改變他們對住房增值的預期。在這種情況下購買住房看起來要比租房合算得多,從而越來越多的人由租房改為購房。這部分解釋了為什麼房地產市場比較容易受到投機風氣的影響。
成本估價法。採用成本估價法看起來比較簡單,建造成本加上各項稅費和正常的利潤就是房價。成本估價法特別適用於房地產交易較少,無法採用市場比較法的情況,非盈利建築物由於很少有交易實例或者不能交易,也往往採用成本估價法。對於新建造的住宅來說,這個計算方法簡單明了,直接了當。可是,許多房地產商最不喜歡的就是這個成本估價法,因為被加數中有兩項見不得陽光,即開發商的利潤和行賄成本,如果說房價的構成很復雜,也主要是這個原因。
假設開發法。房地產商在決定是否開發一個項目之前,首先要估計出它的銷售價值,然後扣除正常的土地開發費用,勘察、設計費用,建築施工費用,銷售費用,資金成本(利息),稅金等,最後扣除地價,剩下來的就是房地產開發商預期的利潤。倘若這個利潤是房地產商認為能夠接受的,他們就會積極投入這個項目。否則,房地產商是無論如何也不會接手這個項目的。預先估計房價,然後再決定是否開發,這樣的房價估價法稱為假設開發法。假設開發法經常被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在開發商准備投資某個項目之前,他們必須要估算出來地價。有經驗的房地產開發商對於建築費用、銷售費用、資金成本、應繳納稅費等項成本早已心中有數。房價扣除開發成本之後就剩下兩大塊:地價和利潤。地價高了,利潤就降低。如果利潤低於某個水平,房地產商或者放棄這個項目,或者改變原來的設計預想,增加樓層,改變建築物用途,使得這個項目有利可圖。如果說房地產商有什麼商業秘密的話,最高的商業秘密就是他們可接受的利潤標准。有的房地產企業對外聲稱他們在某個項目中,特別是在經濟適用房項目中根本就沒有賺到錢,也就是說,利潤率等於零。倘若如此,這些房地產公司都應當被樹立為雷鋒式的企業。在房地產商對一個開發項目感興趣的時候,他們預期的利潤率絕對不會輕易示人。他們最終實現的利潤率究竟是多少,這正是我們需要認真研究的課題。
除了上述的房價評估方法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估價辦法,例如購買年法、長期趨勢法、殘余估價法以及在成片開發的時候採用路線價估價法等等。盡管這些方法在估價的技術上有所增減,但是基本原理仍然沒有超出以上四個基本類型。
❺ 房地產評估的方法有什麼
房地產評估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成本法
(1)成本積演算法,即對取得土地或已實現的土地開發的各項成本費用進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響的價值,對於正常成本費用累積後取一定的資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資利潤,得出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方法。該方法常用於對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評估。
(2)重置成本法,它是對現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場標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測算,然後考慮資金的利息並計取一定的開發(或建設利潤)得出完全重置成本價,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范確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後得出房屋的評估價值的方法。
2、市場比較法
挑取市場上相同用途、其他條件相似的房地產價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評估過的、具備正常報價的)與待估房地產的各項條件相比較,對各個因素進行指數量化,通過准確的指數對比調整,得出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價值的方法。這種方法具有較強的實際意義和准確性,在市場較為成熟、成交透明、比較案例易找的時候常常使用,並且估價結果較為准確。
3、剩餘法
房地產總價知道或者可以測算出來時,因為房地產總價=土地使用權價值+房產價值,因此測算出土地使用權價值或房產價值,用總價值扣除它後即可得出房產價值或土地使用權價值。這種方法常用於房屋或土地的單項估價。
4、收益法
不同的地區、不同用途、類型的房地產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據待估房地產的收益返算其價值的方法即為收益還原法。房地產價值=房地產純收益÷收益還原利率。
5、假設開發法
對於一個未完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純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過測算正常開發完畢後的市場價值,然後扣除剩餘開發任務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產價值的方法。
6、基準地價法
針對到某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可以參照已有的同級別、同用途的基準地價,進行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的調整,最後得出估價對象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方法。這種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7、路線價法
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跟土地所處位置(臨街狀況:寬度深度)有很大的關系,對於同一街區,土地的價值具備相對的穩定性,如果知道該街區土地的平均價格,通過臨街寬度、臨街深度的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土地價值的方法即為路線價法。
❻ 資產評估:(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比較法)三條都包含,在資產評估中的適用范圍 ,和基本條件是什麼,
當被評估資產存在有效、公平的市場時,優先使用市場比較法,如果被評估資產有獨立的、可量化的凈現金流量,則可以使用收益法,收益法通常用於有收益企業的整體評估及無形資產評估,他的出發點是資產的價值由使用所產生的效益大小決定,不考慮其成本。
當被評估資產不能產生獨立的、可量化的凈現金流,也不存在有效、公平的市場時則使用成本法。
1、成本法。是在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即被評估資產價值=重置全價-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經濟性陳舊貶值或被評估資產價值=重置全價×成新率。
成本法是根據被評估資產在重新購置或構建的取得成本,扣減在使用進程中的自然磨損、技術進步或外部經濟環境導致的各種貶值後的價值。
2、收益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使用收益法的前提條件是:
(1)、要能夠確定和量化資產的未來獲利能力、凈利潤或凈現金流量;
(2)、能夠確定資產合理的折現率。對於收益可以量化的機器設備,可用收益法評估,如生產線、成套化工設備等。
3、市場比較法。市場比較法是根據公開市場上與被評估對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參照物的價格來確定被評估對象的價格。如果參照物與被評估對象是不完全相同,則需要根據評估對象與參照物之間的差異對價值的影響作出調整。市場比較法評估機器設備,要求有一個有效、公平的市場。
(6)評估房地產市場價值需要具備哪些市場條件擴展閱讀:
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立項的行為
1、資產拍賣、轉讓;
2、企業兼並、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4、企業租賃;
5、資產抵押及其擔保。
❼ 現實中有哪些方面需要進行房地產評估
市場比較法。在評估房地產價格的時候,人們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這項房地產和它周邊的房地產價格作一比較。按理說,如果住宅的效用相近,那麼房價理應差不多。合乎邏輯的做法就是拿類似房地產作為定價的參照系。購 房者常常多看幾處住宅,然後「貨比三家」,在價格相等的住宅中選取效用最高的,或者在效用相近的住宅中選擇價格最便宜的,從中挑選出自己最中意的一個。這就是市場比較法所依據的替代原理。
00市場比較法的優點是具有很強的現實性,適用范圍寬,簡單明了,易於採用。但是,必須弄清楚市場比較法的使用范圍。採用市場比較法有三個必要條件:
00第一,需要收集大量、正常的房地產交易數據。也就是說,要求房地產市場比較發達,有相當大的規模,有較長的歷史。如果在某個地區房地產交易量很少,缺乏可供比較的先例,那麼市場比較法可能出現較大的隨意性或偏差。有的城市雖然已經積累了幾萬個房地產交易數據,可是,一旦按照比較嚴格的標准進行分類,每一個樣本的空間仍然不夠大。如果樣本空間偏小,那麼具有一定置信度的區間就很寬。假若置信區間的上下限之間的距離拉得很開,討論房價時就失去了判斷標准。
00第二,使用市場比較法隱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在房地產市場上不存在壟斷或者寡頭壟斷,即市場比較法的使用前提是充分競爭。
00第三,採用市場比較法必須要求房價相對穩定。在市場比較法中,房地產商估計的房價取決於他們對市場走向的預期。如果房地產市場比較穩定,那麼房地產商會在當前房價的基礎上加上一定的通貨膨脹率設定房價。如果市場不穩定,房價暴漲暴跌,那麼採用市場比較法的困難就很大。在出現房地產泡沫的時期,採用市場比較法有可能高估房價,放大房地產泡沫。在這種情況下,市場比較法完全喪失了用武之地。
00收益還原法。按照房地產未來的收益來估計房價的做法稱為收益還原法。收益還原法的基礎是理性預期理論。首先估計房地產在各個時期將要取得的純收益,然後採用適當的還原利率將純收益折算到現在,各個時期收益的總和就是房價。如果在未來的純收益和還原利率這兩個環節上沒有異議,那麼收益還原法是最理想的房價估計法。收益還原法關注房地產的未來收益超過其成本。
00使用收益還原法的第一個困難來自於如何選取合理的還原利率。對於不同的投資者來說,這個利率的選擇標准有所不同。對於購房居住者來說,這個還原利率就是銀行存款的利率,也就是資金的機會成本。當期的利率好說,困難在於未來利率的不確定性,利率的變動給還原利率的計算帶來了不確定性。
00第二個困難是如何計算純收益。在計算純收益時,由於租金往往是在前期就通過租約固定了下來,在一般情況下銀行利率和住宅折舊率變化不大,因此,最大的不確定因素就是住房價值的增長率。在房地產市場異常繁榮的時期,人們對房價的樂觀估計提高了預期的純收益,由於純收益上升,房價自然也隨著上升。
00事實上,人們的預期往往隨著外部環境而變化。倘若在某些時期房價突然暴漲,再加上新聞媒體的炒作,許多人會隨著潮流改變他們對住房增值的預期。在這種情況下購買住房看起來要比租房合算得多,從而越來越多的人由租房改為購房。這部分解釋了為什麼房地產市場比較容易受到投機風氣的影響。
00成本估價法。採用成本估價法看起來比較簡單,建造成本加上各項稅費和正常的利潤就是房價。成本估價法特別適用於房地產交易較少,無法採用市場比較法的情況,非盈利建築物由於很少有交易實例或者不能交易,也往往採用成本估價法。對於新建造的住宅來說,這個計算方法簡單明了,直接了當。可是,許多房地產商最不喜歡的就是這個成本估價法,因為被加數中有兩項見不得陽光,即開發商的利潤和行賄成本,如果說房價的構成很復雜,也主要是這個原因。
00假設開發法。房地產商在決定是否開發一個項目之前,首先要估計出它的銷售價值,然後扣除正常的土地開發費用,勘察、設計費用,建築施工費用,銷售費用,資金成本(利息),稅金等,最後扣除地價,剩下來的就是房地產開發商預期的利潤。倘若這個利潤是房地產商認為能夠接受的,他們就會積極投入這個項目。否則,房地產商是無論如何也不會接手這個項目的。預先估計房價,然後再決定是否開發,這樣的房價估價法稱為假設開發法。假設開發法經常被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00在開發商准備投資某個項目之前,他們必須要估算出來地價。有經驗的房地產開發商對於建築費用、銷售費用、資金成本、應繳納稅費等項成本早已心中有數。房價扣除開發成本之後就剩下兩大塊:地價和利潤。地價高了,利潤就降低。如果利潤低於某個水平,房地產商或者放棄這個項目,或者改變原來的設計預想,增加樓層,改變建築物用途,使得這個項目有利可圖。如果說房地產商有什麼商業秘密的話,最高的商業秘密就是他們可接受的利潤標准。有的房地產企業對外聲稱他們在某個項目中,特別是在經濟適用房項目中根本就沒有賺到錢,也就是說,利潤率等於零。倘若如此,這些房地產公司都應當被樹立為雷鋒式的企業。在房地產商對一個開發項目感興趣的時候,他們預期的利潤率絕對不會輕易示人。他們最終實現的利潤率究竟是多少,這正是我們需要認真研究的課題。
00除了上述的房價評估方法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估價辦法,例如購買年法、長期趨勢法、殘余估價法以及在成片開發的時候採用路線價估價法等等。盡管這些方法在估價的技術上有所增減,但是基本原理仍然沒有超出以上四個基本類型。
❽ 資產評估公司對房產價值的評估依據是什麼
1、路線價格
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土地的位置有很大關系(街道情況:寬度深度)。對於同一塊,土地的價值具有相對穩定性。如果您知道土地的平均價格,請通過街道寬度和街道。通過深度調整確定評估對象的土地價值的方法是路線價格方法。
很明顯,可以先設置或選擇標准房屋,並根據實際情況採用適用的評估方法評估標准房屋市場價格,然後修改標准房屋市場價格以計算房屋的市場價值。被徵用。
對於住宅房屋,修正系數主要包括佔地面積比,方向和樓層;非住宅房屋根據目的分為商業,辦公和工業類型。修正系數主要包括建築面積比,樓層和街道條件。
2、基準地價
對於某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可以參考同一水平和相同目的的現有基準地價,並調整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最後獲得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方法。 。該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特徵。
3、剩餘
當房地產的總價已知或可以衡量時,因為房地產的總價格=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房產的價值,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或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財產的計量,扣除總價值後,可以獲得財產的價值或土地使用權。值。這種方法通常用於房屋或土地的個人估價。
4、收益
不同地區,不同用途和類型的房地產收益率也不同。根據要估算的房地產收入返還價值的方法是收入減少法。房地產價值=房地產純收入÷收入減少利率。
5、假設開發
對於未完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純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過測量正常開發後的市場價值,然後扣除剩餘開發任務的正常投資,估算房地產價值的方法是獲得。
6、市場比較
提取市場上相同目的和其他類似條件的房地產價格案例(出售或評估,正常報價),與要估算的房地產條件相比較,對每個因素進行索引並通過准確的指數對比度調整得出一種評估房地產價值的方法。
該方法具有很強的實際意義和准確性。它通常在市場成熟,交易透明,比較案例易於查找時使用,估值結果更准確。
7、成本
(1)成本產品演算法,即計算獲得土地或實現土地開發的成本,不包括異常因素的價值,並在累計正常成本費用後取一定的資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資利潤,A方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這種方法通常用於評估在正常程序下獲得的土地。
(2)重置成本法,是衡量現有房屋現行市場標准下房屋重建成本的一種方法,然後考慮基金的利益並計算一定的開發(或建設利潤)以獲得完整的房屋。重量。設定成本價格,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范確定建築新穎度。兩者相乘以得出評估房屋價值的方法。
(8)評估房地產市場價值需要具備哪些市場條件擴展閱讀:
評估原則:
1、供需原則:商品的價格由該商品供給和需求的均衡點來決定。供小於求時,則價格上升,否則下降。房地產的價格由類是房地產的供求狀況決定。
2、替代原則:在同一市場上效用相同或相似的房地產,價格趨於一致。
3、最有效使用原則:以最佳使用所能帶來的收益評估房地產的價格。
4、貢獻原則:它是收益法和剩餘法的基礎
5、合法原則:房地產評估要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測算房地產的純收益時,不能以臨時建築或違章建築的收益為測算基礎。
6、估價時點的原則 :估價時點又稱: 估價基準日、估價期日、估價時間,是一個具體的日期,通常年、月、日表示,估價額是該日期的價格。
房地產市場是不斷變化的,房地產價格有很強的時間性,它是某一時點的價格,不同的時點,同一宗房地產往往會有不同的價格。
估價實際上只是求取某一時點上的價格,所以估價一宗房地產的價格時,必須假定市場情況停止在估價時點上,同時估價對象房地產的狀況通常也是以其在該時點的狀況為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評估
❾ 在什麼情況下要進行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
1、一般評估: 這類評估一般是在交易雙方發生分歧意見或有爭議時,求助於評估機內構,以解決分歧和爭容議,使之趨於一致的手段,一般不具備法律效力,是參考性評估,它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時間點、某一特定物業一般的價值水平。
2、房地產抵押貸款評估: 這類評估是購房者尋求金融支持時,對自己所抵押的房屋的價值而進行的評估,它必須由金融部門指定或委派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一經確定,具備法律效力、形成法律文件、對雙方有約束力。這種評估值一般較低。
3、特定評估: 這種評估是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對買賣雙方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水平而做的評估,為了求其公正合理,須採用兩種以上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一經確定,具有法律效力,交易雙方須按確定後的評估值,計算繳納稅費。(作價入股)
拆遷補償不一定要進行評估,直接協商即可。如協商價格相差甚遠,可進行一般評估。再有異議可走法律程序,法院指定評估公司進行特定評估。
❿ 請問一套住房的價值評估 應從那方面開始 需要哪些資料
1.明確估價基本事項
2.擬定估價作業方案
主要是就估價所要做的各項工作作出日程進度安排,包括對估價作業內容、作業人員、時間進度、所需經費等的安排,以便於控制進度及協調合作。
3.搜集估價所需資料
由於估價對象和所採取的估價方法的不同,房地產估價所需的資料也不同。
4.實地查勘估價對象
實地查勘是就估價對象的有關內容到實地查清核實,從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實體構造、權利狀態、環境條件方面的具體內容進行客觀確認。
5.選定估價方法計算
在房地產估價中,對房地產價格的計算有多種方法,(如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在房地產估價時,宜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評估,以求各估價方法之間的相 互補充,印證。但在實踐中,因房地產的種類、所在地的實情、資料的可信程度等因素,多種方法有時並不一定能夠同時並用。在具體選定估價方法時,應根據估價 對象具體情況,有條件用市場比較法的,應以市場比較法為主要的估價方法;收益性房地產的估價,應選用收益法作為其中一種估價方法;在無市場依據或市場依據 不充分而不宜採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的情況下,可採用成本法作為主要的估價方法。
6.最終確定估價結果
對不同估價方法估算出的結果,應進行分析比較;經檢查確認無誤後,應根據具體情況,採用算術平均或加權平均的方法計算出一個綜合結果;在這個綜合結果的基 礎上,還應考慮一些不可量化的價格影響因素,對該結果進行適當調整,或取整,或認定該結果,作為最終的估價結果。
7.撰寫編制估價報告
估價報告是記述估價過程、反映估價成果的文件,應當體現全面性、公正性、客觀性、准確性以及高度的概括性。估價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8.估價資料歸檔保存
完成並出具估價報告後,應對有關該估價項目的一切必要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保存和妥善保管。這樣做有利於估價機構、估價人員的估價資料積累和估價水平提高, 同時也有助於以後可能發生的估價糾紛的解決,並且,有助於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對估價機構的資質年檢審查。估價資料的保存期一般應為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