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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分期開發成本如何分攤

發布時間:2021-02-10 09:57:16

Ⅰ 房地產開發企業結轉成本的方法有哪幾種可以按預計銷售收入比例分攤成本

對於房地產來說,結轉成本是其最重要的步驟。只有結轉了成本,才能知道房地產項目實現了多少收入,取得了多少利潤。利潤該怎樣分配。而房地產成本的結轉,因為涉及到房地產銷售、認購協議、銷售清單、施工、結算單等一系列的資料,和工程部、預算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工程量浩大。結算成本的前期准備工作很重要,准備好了,才能按照步驟一步步的進行結算。

結算第一步:整理銷售資料,確認銷售收入

就是把銷售清單跟賬面上的收款金額進行核對,看看銷售清單的金額是否跟賬面金額「預收賬款」金額一致。銷售清單應該包括房屋面積、房屋位置、銷售單價、銷售總價、已經收款、欠款金額等要素。核對一致後,確認一下銷售收入和已經銷售面積,算出平均單價。按照.確認的銷售收入做憑證: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結算第二步:整理工程施工清單和結算單。

這個步驟比較麻煩,因為施工比較多,結算單有的可能有,有的可能沒有。一般應該把按照成本類別分別進行整理。也就是按照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費等類別,列出清單。清單的要素一般有編號、名稱、金額、增加減少金額、結算數。整理出來之後,分別算出各個類別的結算數。

結算第三步:整理好的清單跟賬面金額進行核對。

各個類別的金額與賬面同類別的科目余額進行核對,找出它們的差異原因,一般有以下原因造成金額與賬面金額不一致。

  1. 款項已經支付,但是施工單位沒有開具,由於在預付賬款掛著,造成賬面金額比金額要少。這樣的話,督促施工單位在結算之前,把開具過來。

  2. 2. 施工單位還沒有結算,也沒有開具,造成賬面金額比金額少。這樣的話,可以按照國稅發2008年41號文進行不超過10%的預提,進入到成本。

  3. 3. 施工單位質保金沒有開具。這個可以督促施工單位把質保金開過來。4. 施工單位因為疏忽,多開了,但是沒有付款,這樣的情況下,一般要把成本沖回

  4. 5. 有一部分成本,由於金額較小,既沒有簽,也沒有做結算。但是實際上已經發生。把這一部分成本按照類別,添加到清單裡面。

  5. 最後,清單金額和預提之後的賬面金額完全一致。

  6. 預提時候:

  7. 借:開發成本

  8. 貸:應付賬款-預提

  9. 按照這個金額結轉到開發產品。

  10. 借:開發產品

  11. 貸:開發成本

  12. 結算第四步:計算出開發產品成本單價,結轉開發產品到產品銷售成本。

  13. 這一步最重要的一點是確定結轉產品面積,這個面積應該等於可銷售面積+車庫面積+開發商可以辦理房產證的公共配套面積。開發產品單價=開發產品/結轉產品面積

  14. 根據第一步算出來的銷售金額,計算出來產品銷售成本

  15. 產品銷售成本=開發產品單價*已經銷售面積

  16. 賬務處理:借:主營業務成本

  17. 貸:開發產品

  18. 這裡面一定要注意,開發產品和主營業務成本是有區別的,開發產品歸集的是全部成本對象,也就是說,開發產品是發生的全部的成本。而主營業務成本僅僅歸集的是已經銷售的產品的成本。只有在全部物業已經售馨,並且開發商沒有自留物業的時候,兩者才相等。

  19. 結算第五步:把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結轉到本年利潤。這一步跟其他行業的賬務處理一樣,不在贅述。

Ⅱ 房地產企業開發兩個項目需要分攤成本,那麼除了開發成本外,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也需要分攤嗎怎麼分攤

成本必然是分攤的,但管理費用不一定分攤,財務可以是一個財務,一個公司同時開發兩個項目很正常,如果你想計算管理費和財務費占成本投入的比例,可以自行設置佔用率。

Ⅲ 關於開發間接費用分攤方法

書上講的有道理,但有時實際上操作起來是行不通的一般房地產企業開發間接費用都是按面積分攤的

Ⅳ 請教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分攤問題

已經竣工決算的顯然無法放到開發成本中去分攤,但是,可以根據這幾個項目(版已完工、在建、權未開工)的規劃建築面積合計,按照分別的建築面積進行分攤,對於已經完工項目的分攤成本可以作為已完工項目的一項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多年攤銷計入營業成本或管理費用。
對於在建和未開工的項目,需要分攤後作為開發成本計入。
這樣操作是合理的,但不同地區的稅務部門理解不同,在操作時需要跟稅務部門做好提前溝通,避免你們分攤了,而稅務部門要求納稅調整之類的問題出現。

Ⅳ 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如何分配

一、成本費用的歸集方法8 1、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並將其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 2、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地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共同成本,並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 3、對前期已完工成本對象應負擔的成本費用按已銷開發產品。未銷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進行分配。其中應由已銷開發產品負擔的部分,在當期納稅申報時進行扣除;未銷開發產品應負擔的成本費用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 4、對本期已完工成本對象分類為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並對其計稅成本進行結算,其中屬於開發產品的應按可售面積計算其單位工程成本,據此再計算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和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對本期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准予在當期扣除;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 5、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應分別建立明細台帳,待開發產品完工後再予結算。 二、成本費用的分配方法 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製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其中,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屬於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按收益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個成本對象,具體可分別選擇以下方法進行 1、佔地面積法。 (1)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佔地面積佔全部成本對象佔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2)分期開發的,首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然後再按某一成本對象佔地面積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佔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期內全部成本對象應負擔的佔地面積為期內開發用地佔地面積減除應由各期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佔地面積。 2.建築面積法。 (1)一次性開發的,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築面積佔全部成本對象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2)分期開發的,首先按照期內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開發用地計劃建築面積比例進行分配,然後再按某一成本對象建築面積占期內成本對象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3.直接成本法 按期內某一成本對象直接開發成本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直接開發成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4.預算造價法 按期內某一成本對象預算造價占期內全部成本對象預算造價的比例進行分配。 幾項特殊成本費用的分配方法 (1)、土地成本,一般按佔地面積法幾項分配。如果確需要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經稅務機關同意 土地開發同時連結房地產開發的。屬於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房地產的情況,其土地開發成本經稅務機關同意後可先按土地整體預算成本進行分配,待土地整體開發完畢再行調整。 (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法應按建築面積法進行分配。 (3)借款費用屬於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4)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總之,房產開發去會計人員在日常按照去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成本費用進行管理與核算時,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歸集和分配成本費用,以提高所得稅核算的准確性,從而降低納稅風險。

Ⅵ 房地產企業土地成本及其他成本如何分攤

這個,我認為,屬於你們公司會計政策的范疇,你們可以制定一個分攤原則,然後一直回按該會計答政策執行。

建議可以參照房產稅對地下室等打折徵收的模式,分攤成本時,在按面積分攤的基礎上,再給地下室核定一個分攤比例,如40%。
地下室分攤成本=總需分攤成本*(地下室面積*40%)/(地下室面積*40%+其餘地上部分面積)

當然,如果能夠根據成本習性來分攤,那當然更好,也更科學。因為地下室確實是因為相關因素而發生了那麼多成本,這樣成本就是真實的,而不用考慮是否虧損。

Ⅶ 房地產分期開發需如何核算成本,怎麼區分一期二期啊,科目如何設置啊

房地產開發如果准來備分自期開發的話在報規劃局審批的時候就已經分好一期、二期了,一般是按樓號分好了,比如一共開發18幢樓,其中1-9號樓為一期,10-18號樓為二期,這是決策人提前分好期的。核算成本時要求做成本預算的也按樓號分期做預算,會計做賬是一樣的,付1-9號樓的工程款列入一期,10-18號樓的工程款列入二期。

Ⅷ 房地產開發配套設施像物業辦公樓成本怎麼分攤

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分攤、分配方法
公共配套設備費的分攤,應回根據實際使用答情況確認分攤方法。如果全部歸全體業主共有或全部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不可售建築面積分攤的成本為0,可售建築面積負擔全部配套設備費。如果只是部分歸全體業主共有或部分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不可售建築面積就應按比例分攤配套設施費,可售建築面積只負擔部分配套設備費。

Ⅸ 房地產企業的管理費用在不同項目中的如何分攤

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五)規定:屬於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內可售建築面積佔多個容項目可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五)規定: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採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
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同時第三十條規定,土地成本一般按佔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築面積法進行分配;借款費用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其他成本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開發間接費)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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