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不交房怎麼辦
根據你的描述,該房屋已經延遲交房很長時間了;
就你目前的情況專給你以下建議:屬
建議一、你現在可以繼續收取開發商的違約金(按天計算,有一天算一天)直至該房屋順利履行交接手續為止;此條款適用於房間漲幅過快,收取的違約金及賠償金總額不足以彌補房價的漲幅;
建議二、你可以現在就要求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按天支付你現有的違約金,直至解約當日的為止;並且要求對方同時承擔賠償責任,一般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房屋總價值的15%-20%;
這個合同條款一般都會有明確的,你好好看看房地產買賣合同;此條款適用於房屋目前的漲幅沒有超過你的賠償總金額,換句話說:你收取開發商的違約金及賠償金總額大於該房屋同等價值,(比如你原來買這套房屋100萬,現在開發商共計賠償給你20萬,但是你現在再賣一套同等房屋卻要150萬你就不劃算啦)否則你就不劃算了;
至於你說的銀行利息及擔保費,
很抱歉!
就算是通過司法途徑維權也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這些費用是你購買房屋本身就會產生的,而且這些利息及費用你是引發方,理應由你全額承擔,和開發商違約不違約沒有關系;
開發商違約成本、權利及義務在合同中均會有明確;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 房地產開發商遲遲不交房我該怎麼辦
對於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有效的辦法就是聯合多數業主進行投訴,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來幫助大家排除樓盤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續補辦上來,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不單單是准時交樓就行了,因為能保證《房屋產權證》要順利辦理下來才是最重要的。
(2)房地產不交房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9條規定:「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為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范圍應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A.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
不適當履行分為以下幾類:a.履行在數量上不完全;b.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標的物隱有缺陷。c.加害給付,所謂加害給付,是指履行對債權有積極的侵害,也就是超過履行利益或者於履行利益之外發生的其他損害的違約形態;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e.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3. 購房合同時間到了不交房怎麼辦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給買受回人。未能按期交付答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後,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按時交付房屋。實踐中,開發商由於各種原因可能無法按時交付房屋。但無論什麼原因,只要不是不可抗力的情況出現,開發商逾期交房都構成違約。
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的一定比例作為違約金,直到開發商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購房者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除應購房者退還房價款本息外,還應支付違約金。
表示面對開發商逾期交房的行為,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違約責任,購房者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的,可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4. 房地產違約,遲遲不交房,我該怎麼辦,應該找哪個部門投訴
您好!
1、所謂「交房時間」,是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內的交付使用條件,容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
2、房屋的交付時間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約定明確的一項條款。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關於房屋交付時間的具體規定,因為合同的履行時間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事項,何時交房只能由合同約定。
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約定交付時間。所以,具體的交付時間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問題,而是協商約定的問題。當然,法律對於房屋的交付標準是有規定的,即必須已經通過竣工驗收。
望採納,謝謝
5. 房產交易完成後上家拖延不交房該如何處理
方法一:
1.可以趁上家離開房間,房間沒有外人時,先行換鎖收房。
2.如果換專鎖後,上家仍屬然過來糾纏,可以撥打報警電話,請求警察協助處理。
方法二:
1.如果上家一直在房內不肯離開,可以直接撥打報警電話,要求警察協助處理。
2.如果警察到場後,仍然處理力度不夠,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為由,要求警察將上家作為「犯罪嫌疑人」帶走,不過一定要態度上強勢,要求警察履行公務,制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為。
3.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6. 開發商遲遲不交房,我們該怎麼辦
1.對於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2.有效的辦法就是聯合多數業主進行投訴,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來幫助大家排除樓盤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續補辦上來,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不單單是准時交樓就行了,因為能保證《房屋產權證》要順利辦理下來才是最重要的。
3.弄清產權歸屬是關鍵,購房者首先應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弄清自己的產權歸屬。因為爛尾樓的產權狀況對購房人來說尤為重要。其次要先向銷售方確定房子是否有產權證和銷售許可證;然後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樣解除抵押;後如果是拍賣房,應弄清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已經辦理等。
4.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 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房者在選擇解除合同後,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6.《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
7.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