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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我國房地產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09 10:22:16

1. 房地產公司行政管理規章制度

房地產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行政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系,使各項管理標准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行政事務包括檔案管理、印鑒管理、公文列印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庫房管理、報刊及郵發管理等。
(二)檔案管理
第三條 歸檔范圍:
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科學技術、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檔案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第五條 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閱非密級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時,要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並辦理借閱手續;
3.借閱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塗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復制,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准方可摘錄和復制,一般內部檔原因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錄和復制。
第六條 檔案的銷毀:
1.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毀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毀時,凡屬密級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銷毀,一般內部檔案,須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銷毀。
3.經批准銷毀的公司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毀清單,由專人監督銷毀。
(三)印鑒管理
第七條 公司印鑒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第八條 公司印鑒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總經理簽字許可後管理印鑒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九條 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鑒的介紹信、說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第十條 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簽字批條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向公司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第十一條 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
(四)公文列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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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剛成立的房地產公司應該怎樣建立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員工守則
一、 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愛崗敬業。
二、 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 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 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於開拓,求實創新。

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局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帳。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建設局財務科監交。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
七、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帳方法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十、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
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微機、復印機、傳真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十一、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35年;
2、機器設備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十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十三、固定資產必須由財務部合同辦公室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十四、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十五、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十六、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十七、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十八、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高收,也不準以收抵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逐筆調節平衡。
十九、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付款,不得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並經總經理批准,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二十、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不得以白條抵作現金。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帳面餘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餘款與銀行對帳單相符,現金、銀行日記帳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數額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准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後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並經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餘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二十三、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付款。
二十五、未經董事會批准,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二十六、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辦公用具、用品購置與管理
二十七、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購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櫃、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二十九、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其它事項
三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財務資料。
三十一、積極參與建設資金的籌措工作,通過籌集資金的活動,盡量使資金結構趨於合理,以期達到最優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業務部門對項目工程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監督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
三十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檢查指導,並按其要求不斷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准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准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3. 如何提高房地產行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房地產行業是資金密集型的高風險行業。房地產企業往往有較大比重的資金需要向金融部門、其他企業籌措,一般貸款額都很大。同時,房地產的開發經營具有涉及面廣、投資周期長、資金回收慢、經營風險大等特徵。因此,房地產企業要實現良性發展,獲得可持續性核心競爭能力,必須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一、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一)企業通常採用傳統的家族式管理模式。目前,我國許多房地產企業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統一,企業的投資者同時又是經營者。特別是在財務管理上,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及會計、出納等多是由投資者的親屬擔任。這勢必給企業的財務管理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企業存在著不依法建賬、兼職做賬、突擊做賬、以票代賬、白條抵現的現象;企業管理者集權現象嚴重、職責不分、越權行事,導致財務管理工作的無章、無序和混亂狀態;暗箱操作盛行、財務監控不嚴、會計信息失真等;納稅風險增大,偷稅、漏稅現象嚴重;企業沒有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即使有,也難以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公正性。

(二)財務管理機制薄弱。當前,大部分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還處於初始的會計核算階段,尚沒有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在戰略規劃、實施、控制方面強有力的作用。
1、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建立嚴格的財務核算制度,包括賬實核對、賬證核對、賬賬核對在內的會計核算程序沒能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會計資料的相關性、真實性和可靠性比較差;財務上的內部控制機制要麼沒有設置,要麼形同虛設,很容易造成資金的內部盜用和流失。

2、財務管理多屬「被動反映型」。僅停留在記賬和編制財務報表的財務會計階段;財務預測、決策、控制、分析等管理職能基本處於空白,缺乏用於支持管理和決策的管理會計信息。

3、資金的籌措和使用沒有計劃,缺乏現金流量管理觀念。特別是在經濟效益良好的情況下,可選擇的投資機會多,更容易忽視財務管理,盲目擴大生產規模,加大了企業風險控制的難度。

我國房地產企業多屬民營經濟成分。據有關資料顯示,企業平均壽命僅為三年左右。很多企業之所以難以持續發展,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因就在於財務管理水平低下,跟不上企業發展的需要。因此,房地產企業必須正視自身的財務背景,大力規范財務管理體制,加強財務管理工作。

二、提升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對策

(一)優化管理模式,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現代企業制度是適應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要求的產權關系明確、治理結構嚴謹、責權關系對等、籌資渠道廣泛、制約機制健全、企業規模可以迅速擴大並能穩定持久經營的一種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就是產權的股份化、組織的公司化和管理的制度化。即,通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減少投資者對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干預,使管理人員專心企業日常管理,完善管理理念和企業管理制度,在生產經營中有效使用現代管理方法和手段,調動經營者和廣大企業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切實解決房地產企業傳統家族式管理帶來的規模小、體制不順、機制不活、管理混亂、綜合競爭力弱等問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房地產企業發展的方向,是企業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的必然選擇。

(二)構建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為促進房地產企業核算型財務向管理型財務轉變,使財務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的核心手段之一,保障企業發展目標的實現,房地產企業必須構建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

1、完善財務會計體系。(1)科學設置會計科目。根據《企業會計制度》、《新企業會計准則》和管理控制要求,科學設置會計科目。如,在開發產品科目中盡可能細化核算對象,保證按產品名稱或樓號進行開發產品的歸集;在開發成本和銷售收入科目中,根據產品或樓號設置土地費用及下級明細科目、前期費用及下級明細科目等各項開發成本費用項目,細化成本對象,以便於進行不同產品的營利能力分析。(2)統一會計核算程序。企業的會計科目設置要保持統一,在此基礎上增加適當的靈活性;會計單據格式、種類和使用方法要保持統一;財務數據記錄和歸集程序、賬務處理程序、結賬與會計報表編制和上報程序要保持統一。

2、建立管理會計系統。建立管理會計系統的主要任務是設立責任中心。責任中心是指,按照管理目標,根據各職能部門、項目公司、項目部等組織單元承擔的職責,將其分別確定為成本中心、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責任中心管理是按照每個責任中心的職責分別制定其績效考核指標、標准、辦法,並通過責任中心績效報告的形式動態反映各責任中心每月、每季度和每年度業務執行情況,進而能夠對各責任中心的業績進行客觀評價。同時,設置科學的管理會計報告體系,向管理層及時反饋銷售進度、項目開發成本、項目管理成本、綜合效益等信息,支持管理層的經營決策行為。

3、健全預算會計體系,實現財務管理預算化。房地產企業的預算會計體系主要包括項目預算與資金預算兩項內容。項目預算是企業以開發項目作為預算對象,對項目建設中將會發生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費用、工程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經營收入、借款計劃等內容進行的整體預算。資金預算是指公司在對各責任中心的資金需求和使用計劃進行匯總後,根據整體資金狀況,對企業資金的整體協調運作所制定的規劃。企業財務部門應圍繞目標利潤編制預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構建企業財務預算指標體系。同時,要加強管理,堅持月度分析、季度考核、年度總評相結合的預算分析和考核原則,定期檢查、嚴格考核、落實責任、兌現獎懲措施,形成以財務制度為主對經濟行為定性約束,以財務預算為主對經濟行為進行定量約束的格局。

4、強化資金管理。(1)在資金的籌措管理方面,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首先,要加強企業的信用管理。信用是企業興衰的標識,信用良好的企業,將能獲得條件優厚的長期低息貸款,企業將會有源源不斷的資金去開發經營更多的房地產項目。其次,資金的籌措要有計劃。再次,應逐步擴大項目的自有資金比例,這樣就可以使大部分貸款利息支出轉變為企業的盈利。(2)加快資金周轉,加強資金運用管理。首先,加快資金流轉。由於受多種因素影響,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往往不能按時完工,佔用大量的資金,資金流轉不暢,嚴重的會把企業拖垮。因此,企業應盡快處理掉「拖拉工程」。其次,加強企業現金管理。盡可能使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的期限保持一致,最好是應收賬款回收的期限較應付賬款交付的期限短,這樣就可以保證按期支付應付賬款,使企業避免過多的利息負擔及資金佔用。第三,防止企業過度預支資金,否則,一旦發生債務危機,就會危及到企業的生存。第四,嚴格控制管理費用的支出。房地產開發企業要防止講排場、講面子、大手大腳、鋪張浪費等現象。

5、加強財務制度建設,完善內部審計制度。房地產企業在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時,應當遵循針對性、操作性和強制性原則,制定一套符合企業實際的財務管理制度:一是要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統一負責企業的資金融通、現金出納、財務管理、工資核算、固定資產等的預算編制、決算實施工作;二是要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如現金、采購、報銷、稽核等制度,實行財務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三是要制定相應的考核制度,強化監督機制。

房地產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內部審計工作就顯得非常重要。內部審計工作要從事後的財務收支審計向經濟效益審計、管理審計、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工程項目預(決)算審計、專項審計等領域發展。要善於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從而提高整個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6、提高納稅籌劃水平,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在稅法及相關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納稅籌劃,是一項國家支持、企業得益的工作。企業財務部門應不斷提高納稅籌劃水平,遵循一定的納稅籌劃原則,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運用適當的納稅籌劃方法,減輕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現金流入,努力實現企業涉稅零風險和利潤(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4. 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的建立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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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段]概述
稅收制度 簡稱「稅制」,是國家根據稅收政策、通過法律程序確定的征稅依據和規范,它包括稅收體系和稅制要素兩方面的內容。 稅收體系,是指稅種、稅類的構成及其相互關系,即一國設立哪些稅種和稅類,這些稅種和稅類各自所處的地位如何。稅制要素,是指構成每一種稅的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基本要素。廣義的稅收制度,還包括稅收管理體制和稅收徵收管理制度。
[編輯本段]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
在任何一個國家裡,不論採用什麼樣的稅收制度,構成稅種的要素都不外乎以下幾項: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方法、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和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
納稅人是納稅義務人的簡稱,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律術語稱為課稅主體。
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稅種都有納稅人。從法律角度劃分,納稅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兩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和負擔義務的組織。作為納稅人的法人,一般系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和登記、具備必要的生產手段和經營條件、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能承擔經濟責任、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和義務的單位、團體。作為納稅人的自然人,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如從事工商營利經營的個人、有應稅收入或有應稅財產的個人等。
(二)課稅對象
課稅對象又稱征稅對象,是稅法規定的征稅的目的物,法律術語稱為課稅客體。
課稅對象是一個稅種區別於另一種稅種的主要標志,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種稅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麼征稅,體現著稅收范圍的廣度。一般來說,不同的稅種有著不同的課稅對象,不同的課稅對象決定著稅種所應有的不同性質。國家為了籌措財政資金和調節經濟的需要,可以根據客觀經濟狀況選擇課稅對象。正確選擇課稅對象,是實現稅制優化的關鍵。
(三)稅目
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項目。設置稅目的目的一是為了體現公平原則根據不同項目的利潤水平和國家經濟政策,通過設置不同的稅率進行稅收調控;二是為了體現「簡便」原則,對性質相同、利潤水平相同且國家經濟政策調控方向也相同的項目進行分類,以便按照項目類別設置稅率。有些稅種不分課稅對象的性質,一律按照課稅對象的應稅數額採用同一稅率計征稅款,因此沒有必要設置稅目,如企業所得稅。有些稅種具體課稅對象復雜,需要規定稅目,如消費稅、營業稅,一般都規定有不同的稅目。
(四)稅率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它體現征稅的深度。稅率的設計,直接反映著國家的有關經濟政策,直接關系著國家的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高低,是稅收制度的中心環節。
我國現行稅率大致可分為3種:
1.比例稅率。
實行比例稅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數額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稅。比例稅率的優點表現在:同一課稅對象的不同納稅人稅收負擔相同,能夠鼓勵先進,鞭策落後,有利於公平競爭;計算簡便,有利於稅收的徵收管理。但是,比例稅率不能體現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則。
比例稅率在具體運用上可分為以下幾種:
行業比例稅率:即按不同行業規定不同的稅率,同一行業採用同一稅率。
產品比例稅率:即對不同產品規定不同稅率,同一產品採用同一稅率。
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即對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稅率。
幅度比例稅率:即中央只規定一個幅度稅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內,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確定一個比例作為本地適用稅率。
2.定額稅率。
定額稅率是稅率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課稅對象規定徵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稅對象的計量單位規定固定稅額,所以又稱為固定稅額,一般適用於從量計征的稅種。定額稅率的優點是:從量計征,不是從價計征,有利於鼓勵納稅人提高產品質量和改進包裝,計算簡便。但是,由於稅額的規定同價格的變化情況脫離,在價格提高時,不能使國家財政收入隨國民收入的增長而同步增長,在價格下降時,則會限制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在具體運用上又分為以下幾種:
地區差別稅額。即為了照顧不同地區的自然資源、生產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別,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情況分別制定的不同稅額。
幅度稅額。即中央只規定一個稅額幅度,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中央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一個執行數額。
分類分級稅額。把課稅對象劃分為若干個類別和等級,對各類各級由低到高規定相應的稅額,等級高的稅額高,等級低的稅額低,具有累進稅的性質。
3.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指的是這樣一種稅率,即按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若乾等級,每個等級由低到高規定相應的稅率,征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數額越小稅率越低。累進稅率因計算方法和依據的不同,又分以下幾種:
全額累進稅率。即對征稅對象的金額按照與之相適應等級的稅率計算稅額。在征稅對象提高到一個級距時,對征稅對象金額都按高一級的稅率征稅。
全率累進稅率。它與全額累進稅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稅率累進的依據不同。全額累進稅率的依據是征稅對象的數額,而全率累進稅率的依據是征稅對象的某種比率,如銷售利潤率、資金利潤率等。
超額累進稅率。即把征稅對象按數額大小劃分為若乾等級,每個等級由低到高規定相應的稅率,每個等級分別按該級的稅率計稅。
超率累進稅率。它與超額累進稅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稅率累進的依據不是征稅對象的數額而是征稅對象的某種比率。
在以上幾種不同形式的稅率中,全額累進稅率和全率累進稅率的優點是計算簡便,但在兩個級距的臨界點稅負不合理。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的計算比較復雜,但累進程度緩和,稅收負擔較為合理。
[編輯本段]稅收制度類型
我國目前開征的稅種有23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關稅。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可將這23個稅種分為以下三大類別。
1.按征稅對象分類,可分為商品和勞務稅類、所得稅類、社會保障稅類、財產稅類、關稅,其他稅類等六種類型。
2.按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劃分,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等類型。
3.按稅制結構劃分,可分為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收益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流轉稅與收益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等三種類型。

5. 求一篇關於我國房地產交易制度缺陷及完善的論文5000字

房地產稅費制度是房地產市場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產稅費制度,對於充分發揮國有土地資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等都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正常發展帶給我們對現行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本文通過分析現存制度的弊端和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一些建議。
稅收杠桿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如北京,上海房價飛漲,房地產業發展,大到影響市場交易能否順利進行,國土資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響城市居民能否安居樂業。在這種持續高溫的態勢下,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為遏制畸高房價,給過熱的房地產市場降溫,稅收的杠桿調控作用不容忽視。科學的房地產稅費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產轉讓稅等控制房產熱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發揮其對於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已是時之所需,勢在必行。

一 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也逐漸確立和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費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房地產稅收,一是房地產費。

(一)房地產稅制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在稅種的設置、稅目、稅率的調整、內外稅制的統一方面逐漸完善起來,形成了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復合稅制體系。按照征稅客體性質的不同,可將房地產稅收分為四類: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和行為稅(包括印花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議中明確提出:「實施城鎮化建設稅費改,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5年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有關部門就《中國房地產稅收政策研究報告》進行研討。該會議明確了我國從2005年開始就新的稅制進行設計,並在合適的城市進行模擬運行。政府目前正積極推進以「明租、正稅、清費」為改革方向的房地產新稅制的改革。

(二)房地產費制。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市場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它是國家機關為房地產方面提供某種服務(管理)或國家授予他方開發利用國家資源而取得的報酬,它也是國家在房地產方面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根據有關規定,現行的房地產費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產一級市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費,主要包括地租,國家對土地的開發成本,徵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二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管理房地產業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行政性收費,主要包括登記費,勘丈費,權證費,手續費和房屋租憑登記費及其監證費;三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事業性收費,主要包括拆遷管理費,房屋估價收費等。

二 現行房地產稅費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不同的稅種,我國對房地產業的發展進行著多層次的調節,但現行的房地產稅種的設置,絕大部分是參照其它行業的稅種,沒有考慮到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因而這些稅種結構已不適應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宏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房地產交易缺監控,稅收征管難度大。一是沒有普遍建立起房地產評估制度,房地產交易只能以實際成交價為准,加之法律又沒有設置針對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價的房產交易,政府有權優先收購的規定,這便為炒房提供了條件;二是沒有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使稅務機關面對納稅人的虛假申報常無從查證。其次,「隱形市場」中逃避稅,國有資產流失大。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補交出讓金、補辦出讓手續,或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國家徵用即也是未交出讓金,而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對此兩種情形是採取行政處罰措施還是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征,如何計算增值額,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讓、轉讓土地界限不明,稅收征免難以確定。一是兩類所有權土地納稅主體難以確定。法律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城市管理法》又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這樣實際上集體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國有化,使兩類土地所有權在現實中難以確定,並使派生的土地出讓、轉讓不易劃清,從而影響了納稅主體的確定,具體的征免界線也難以把握;二是性質不明的房地產公司,征免界限難劃定。目前許多「房地產公司」掛靠國土部門,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職責,體現政府意願,致使稅務機關很難分清公司業務中哪些屬於政策性「代理」,哪些屬於「自營」項目,征免界限難確定。

(二)微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稅種分布結構不合理,保有環節相對偏輕。這個環節主要調節政府與房地產佔有者之間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結構會使土地成為保有者的無息貸款,加之保有階段的增值幾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產投機行為;保有階段的低稅負致使流通環節負擔過高稅負,助長了隱形交易,逃稅現象。其次,計稅依據不合理,稅負不平等。如房地產稅從價與從租計征稅率差別甚大,導致隱形市場泛濫;現行的契稅區分國有與非國有企業納稅;耕地佔用稅,房產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都實行內外企業有別制。第三,單個稅種征稅范圍有待擴大。一是現行稅制中除耕地佔用稅外,其它各項稅種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征稅主體均不包括集體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這無形中喪失了國家對這部分房地產的管理和調控;二是城鎮土地的規定中也排除了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拔款的單位自用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6. 我國房地產的現狀是什麼

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
房地產稅費制度是房地產市場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產稅費制度,對於充分發揮國有土地資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等都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正常發展帶給我們對現行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本文通過分析現存制度的弊端和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一些建議。

房地產 稅費 完善 宏觀調控

稅收杠桿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如北京,上海房價飛漲,房地產業發展,大到影響市場交易能否順利進行,國土資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響城市居民能否安居樂業。在這種持續高溫的態勢下,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為遏制畸高房價,給過熱的房地產市場降溫,稅收的杠桿調控作用不容忽視。科學的房地產稅費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產轉讓稅等控制房產熱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發揮其對於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已是時之所需,勢在必行。

一 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也逐漸確立和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費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房地產稅收,一是房地產費。

(一)房地產稅制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在稅種的設置、稅目、稅率的調整、內外稅制的統一方面逐漸完善起來,形成了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復合稅制體系。按照征稅客體性質的不同,可將房地產稅收分為四類: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和行為稅(包括印花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議中明確提出:「實施城鎮化建設稅費改,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5年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有關部門就《中國房地產稅收政策研究報告》進行研討。該會議明確了我國從2005年開始就新的稅制進行設計,並在合適的城市進行模擬運行。政府目前正積極推進以「明租、正稅、清費」為改革方向的房地產新稅制的改革。

(二)房地產費制。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市場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它是國家機關為房地產方面提供某種服務(管理)或國家授予他方開發利用國家資源而取得的報酬,它也是國家在房地產方面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根據有關規定,現行的房地產費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產一級市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費,主要包括地租,國家對土地的開發成本,徵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二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管理房地產業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行政性收費,主要包括登記費,勘丈費,權證費,手續費和房屋租憑登記費及其監證費;三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事業性收費,主要包括拆遷管理費,房屋估價收費等。

二 現行房地產稅費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不同的稅種,我國對房地產業的發展進行著多層次的調節,但現行的房地產稅種的設置,絕大部分是參照其它行業的稅種,沒有考慮到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因而這些稅種結構已不適應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宏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房地產交易缺監控,稅收征管難度大。一是沒有普遍建立起房地產評估制度,房地產交易只能以實際成交價為准,加之法律又沒有設置針對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價的房產交易,政府有權優先收購的規定,這便為炒房提供了條件;二是沒有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使稅務機關面對納稅人的虛假申報常無從查證。其次,「隱形市場」中逃避稅,國有資產流失大。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補交出讓金、補辦出讓手續,或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國家徵用即也是未交出讓金,而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對此兩種情形是採取行政處罰措施還是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征,如何計算增值額,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讓、轉讓土地界限不明,稅收征免難以確定。一是兩類所有權土地納稅主體難以確定。法律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城市管理法》又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這樣實際上集體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國有化,使兩類土地所有權在現實中難以確定,並使派生的土地出讓、轉讓不易劃清,從而影響了納稅主體的確定,具體的征免界線也難以把握;二是性質不明的房地產公司,征免界限難劃定。目前許多「房地產公司」掛靠國土部門,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職責,體現政府意願,致使稅務機關很難分清公司業務中哪些屬於政策性「代理」,哪些屬於「自營」項目,征免界限難確定。

(二)微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稅種分布結構不合理,保有環節相對偏輕。這個環節主要調節政府與房地產佔有者之間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結構會使土地成為保有者的無息貸款,加之保有階段的增值幾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產投機行為;保有階段的低稅負致使流通環節負擔過高稅負,助長了隱形交易,逃稅現象。其次,計稅依據不合理,稅負不平等。如房地產稅從價與從租計征稅率差別甚大,導致隱形市場泛濫;現行的契稅區分國有與非國有企業納稅;耕地佔用稅,房產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都實行內外企業有別制。第三,單個稅種征稅范圍有待擴大。一是現行稅制中除耕地佔用稅外,其它各項稅種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征稅主體均不包括集體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這無形中喪失了國家對這部分房地產的管理和調控;二是城鎮土地的規定中也排除了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拔款的單位自用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三)稅費關系缺陷。

首先,房產費項目過多,徵收不規范,費明顯重於稅。目前行政收費多缺乏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主體不一,亂收費,亂攤派現象嚴重。據了解北京徵收的各種費有40多種,有的地方多達近100種。據調查,房地產業的政府收費佔到了稅費總額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費項目佔30%,土地出讓金佔50%,稅佔20%,明顯費大於稅,權大於法。其次,稅費並舉,重復課征,雙重負擔。最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營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費,又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 借鑒國外經驗 完善稅費體制的改革與建議

(一)各國稅制的共性

1以稅為主,費為輔。國外一般要繳納的房地產規費僅占房地產價值的2%左右。並充分遵循「誰受益,誰納費」的公平原則。

2重保有,輕轉讓的稅收分布結構。各國土地稅都由土地保有,經營,取得三征稅環節組成,各國房地產權屬轉讓的稅收較少,而重視保有環節的征稅。

3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基本原則。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免稅外,其它均為納稅對象。少稅種避免了稅種復雜帶來的高管成本和重復征稅的不公。在前兩者實現的前提下,低稅率實現了稅負的減輕,保證了穩定的財政收入。

(二)我國稅費改革的建議

1規范我國的法律體系,健全宏觀稅收配套體系。

首先,要完善房地產稅收法規。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的層次較低,涉及房地產業的大多是行政法規和規章,缺乏足夠的法律統一性和權威性。「有稅必有法」,為了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制定相關稅收法律,依法計稅,減少行政干預。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統的房地產評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監督下,由具有專業資人員組成的專門機構。等時機成熟悉後再建立房地產評稅制度,在稅務部門建立房地產的評稅機構,對納稅人應負房地產稅額給予法定的評估。第三,建立房地產管理機構與稅收征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制度。規范的財產登記、房地產估價、咨詢、工程監督、代理交易等內容的房地產服務體系,為稅務部門提供客觀的征稅信息和專業化服務,協作稅務部門搞好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工作。

2設計稅收體系,完善微觀稅收制度。

第一,稅收分布結構合理化。重視對房地產保有的征稅,開征統一規范的不動產稅,強化保有課稅,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止業主低效率使用財產,推動房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參與資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來源;再者,可以分擔流通環節的高稅負擔,扼殺不規范的隱形交易,;第二,改變計稅依據,調整稅率,擴大征稅范圍。以市場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基於「誰受益,誰支付」的原則,設置幅度比例稅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稅率高於郊區,使計稅更合理,更具監督性,收入更有彈性。城建稅應以納稅人的經營收入為其計稅依據以體現稅收平等原則。對於房產稅從租與從價計征也作相應調整,使稅負更公平;稅率做適當調整,如適當調低契稅稅率,適當調高印花稅和耕地佔用稅的稅率,加大調節力度,充分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將農村非農業用房,納入征稅范圍,對城鎮內所有,使用土地和房產的單位和個人都征稅。第三,改革內外有別,統一城鄉稅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合一加快了內外資合一的步伐,實行國民待遇,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以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情況。改革城鄉有別的雙軌稅制,營造寬稅基的稅制環境,增加國家對所有土地的監督和調控。

3協調稅費關系,建設和諧稅費體制。

第一,清理壓縮收費,簡化收費項目。收費的雜亂多帶來的是開發建設成本的過高,最終構成了房價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將部分費改稅,減少重復徵收現象,可借鑒國外將收費項目圈定在:不動產轉移手續費,登記費,公證費,對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收取工程受益費(政府進行一次土地投資向周圍土地所有者徵收的因該投資使其價值提高的費用),差餉(向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四類中,稅費可由稅務機關集中徵收、集中管理、分頭開支,這樣可以簡化辦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證財政收入,又可穩定房價,保障房地產業的正常發展。第二,明確租稅費概念,理順三者關系。將本質上屬於地租的土地使用費納入地租體系,並做相應的更名,如土地出讓金可改為土地批租金;理清稅費層次,避免帶給納稅人雙重負擔,如取消城鎮土地使用稅,避免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的重復徵收,同時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范圍和審批許可權的控制;將土地閑置費改為土地閑置稅或空地稅,加強稅收調控職能。

結語

任何一項制度都是在實踐的洪流中不斷完善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亦如此,我們應立足稅收的基本原則,結合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以實現公平與效益的統一為目標,建立稅種科學,稅負合理,分權恰當,收費簡化,為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提供製度基礎的稅費體系。

7. 簡答我國房地產法律體系

目前,中國房地產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已取得了顯著成績,該體系的構架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范等構成。其中,法律主要有三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頒布,1995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訂,1999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頒布,1990年4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特別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邁人了法制管理的新時期,為依法管理房地產市場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這部法律除確立了中國房地產管理的基本原則,還對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等主要管理環節,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做出了具體規定,內容十分豐富。房地產的行政法規是以國務院令頒布的,主要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 房地產的部門規章是以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部長令頒布的,主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 此外,還有《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加強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和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等多項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標准《房地產估價規范》、《房產測量規范》等多項技術法規。
目前,房地產管理的主要環節均有法可依,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為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丁良好的上層建築環境。
我國的房地產法律的體系按其內容分布劃分應由三步份立法組成:1、綜合的法;如《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2、專門的法;如《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住宅法》及他們的實施條例、細則、辦法之類。3、相關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環境保護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其中最基本的有兩部法:1998年修改過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8. 稅務局如何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管理

目前房地產行業以它獨有的特性呈現出迅猛發展的趨勢,它具有廣泛的產業關聯性,能帶動多個產業部門的發展,並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和稅收收入增長的重要來源。
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企業納稅意識淡薄,偷稅現象比較嚴重。有些財務人員素質較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核算辦法不熟悉、不了解,亂用會計科目,隨意結轉成本費用;有的企業一味地追求利益最大化,有意虛列成本費用,不記或少記收入,隱瞞利潤逃避稅收。
稅收征管力度不夠,征管漏洞較為明顯。由於房地產開發項目周期長、企業流動性較大,工程結算復雜,涉及稅種相對較多,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房地產開發收入成本的確認也存在著差異,使得征管難度加大。再加上稅務部門對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資料掌握不全面,稅收基礎管理工作不扎實,使得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存在較多的漏洞,一些企業千方百計鑽空子偷逃稅款。

稅收違法打擊不夠,稽查工作力度不到位。由於稅務部門一般只注重當期徵收,不注重回頭檢查和對重點稅源的稽查工作,加之部分稽查人員業務水平較差,稽查存在一定難度。稽查力度的薄弱又加大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偷稅的慾望。另外對偷逃稅的處罰不嚴,稅務部門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使偷逃稅的人總存有僥幸的心理。
解決上述問題應採取的對策
強化稅收政策宣傳。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大房地產行業稅收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採取送政策上門、納稅輔導上門、組織培訓等方式理順、溝通征納關系,增強房地產企業的納稅意識,營造房地產行業良好的稅收徵收環境。
健全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控管理體系。稅務機關要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涉稅資料,實行全程動態跟蹤管理,及時發現處理新情況、新問題。並實地觀察了解企業的建設項目相關情況,掌握與企業財務信息有關的資料。再通過與房地產企業開發有關聯的房產、土地等部門間的配合,准確、快捷傳遞信息,實現信息的互通共享,用稅務監制發票來控制各種產權證件的辦理,控制企業各個納稅環節,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堅持以人為本觀念,提高幹部隊伍素質。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工作與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執法水平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要加強稅務人員的培訓,讓稅收征管人員了解整個房地產開發交易的全過程,掌握房地產行業的會計核算方法,適應復雜的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
加大稅收檢查力度,打擊涉稅違法行為。要切實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強化其管理職責。並加大對稅源大戶的檢查力度,運用行之有效的稽查手段,及時掌握納稅人在開發經營、財務核算以及納稅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根據情節、性質的輕重依法處理,嚴厲打擊稅收違法行為。

9. 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的方向

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的方向

房地產登記制度是不動產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對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以及設定房地產他項
權利按照法定程序在專門簿冊上進行記載確認的一種制度。房地產登記制度是房地產行政管理的基礎與核心,
也是建立房地產市場的必要保障條件。本文擬借鑒國外有關立法,在概括我國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的沿革和現
狀的基礎上,就如何健全和完善該制度略陳管見。

當今世界各國的土地登記(或房地產登記)制度主要有三種立法例:(一)契據登記制度。又稱登記公示
主義或法國法模式,為法國、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美國多數州及南美一些國家所採用,我國香港地區也
採用這種制度。該制度的特點在於登記機關對於其所應登記的房地產物權變動沒有實質的審查許可權,即進行形
式審查主義;登記沒有公信力,當登記事項在實體法上不成立或無效時,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登記簿的編
例是以地產權利人為標准按登記先後順序編簿,而不以不動產為標准。(二)權利登記制度。又稱登記要件主
義或德國法模式,為德國、瑞士、荷蘭、奧地利、埃及等國所採用。這種模式與前者相反,在這種被稱為真正
的地權注冊制度下,登記是房地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條件,登記機關對地權變動有實質審查的許可權,登記具有公
信力,登記簿的編成採用物的編成主義,即以房地產為標准按順序排列。(三)登記發證制度。又稱地券交付
主義或托侖斯(Robert·Torrens)模式,該模式是由澳大利亞的托侖斯爵士設計提出的,於1858年1月27 日經
南澳州議會通過並於7月施行。採用這一制度的國家主要有澳大利亞、 紐西蘭、英格蘭、愛爾蘭、加拿大、菲
律賓、馬來西亞以及美國的若干州,我國台灣地區也採用這種制度。該項制度在德國法模式的基礎上增加了記
載權利狀態的地券和證書並交與權利人的規定。〔1 〕上述三種登記制度中,與我國現行的登記制度最為接近
的是托侖斯登記制。
我國的不動產制度,在1949年10月之前實行的基本上是稅收地籍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地產的權利證書(
地契)是土地產權(包括房產)的全權證書,土地產權可隨證書的轉讓而轉移,土地權證的丟失(不論任何原
因)都意味著產權的喪失。所以在解放前,不管業主是地主還是農民,都把地契作為珍貴的財產保管,這是我
國各界人士(包括海外華人)心理上安全感的需求形成的特殊現象。稅收地籍制很適合於土地私有制度和以農
業經濟為主的國家,政府只管征稅而不必更多地負責任。新中國成立後,即頒布了《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規
,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在50年代初,只有少數大中城市進行房地產全面換證登記,
大多數城鎮則僅在原地政資料上進行產權轉移、變更登記。在隨後相當長的時期,土地房產登記制度廢弛,權
利的變更往往以契代證。
1978年以後我國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得到恢復和發展。在房產登記制度方面,當完成第一次全國城鎮房屋
普查(1985年)之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86年2月5日發出《關於開展城鎮房產產權登記、核發產權證
工作的通知》,要求從1987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建國以來第一次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和核發全國統一格
式的房屋所有權證。隨後頒布了相關的規章和政策,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1987年4月21日),
《關於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築處理的原則意見》(1988年2月12日),《關於城鎮駐軍營房產權登
記、 發證工作的通知》(1988年6月24日), 《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
(1989年11月1日)。應當指出,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是目前我
國城市房地產產權管理較為系統的行政規章。該辦法除了重申產權登記制度外,還明確了「城市房屋的產權與
該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經過幾年來的貫徹實施,到1993年底,已登記房產占實有
房屋建築面積的90%,已發證房產佔80%。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
記管理」,以法律的形式首次確立了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並對其主要運作程序作
了規定。
在土地登記制度方面,1986年6月25日通過的《土地管理法》, 標志著我國土地管理事業真正進入了有法
可依的歷史階段。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1989年7月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了《
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1995年3月11 日修改為《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為
建立土地登記制度,以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1989年11月18
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了《土地登記規則》。該規則指出土地登記是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登記,土地登記包括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1994年7月5日國
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確清產核資中進
行土地清查估價,不但是加快土地登記、估價進度的重要途徑,也是土地管理部門服務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體制的直接措施,是加強土地登記、估價,管理市場、強化土地資產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方便對外服務,
規范土地登記、估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地籍管理機構對外可掛土地登記處(站)牌子,辦理土地登記、估
價事宜。為深化企業改革,優化配置土地資源,規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中的土地使用權管理,國土局、國家體
改委1995年1 月制定下發《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其中對土地使用權登記作了相應的規定
,要求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必須辦理土地登記,然後才能進行土地資產評估及資產處理,根據處置結果再
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1995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擔保法》對不動產抵押及其登記作了具體規定。為加強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貫徹實施《擔保法》,國土局頒布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就依
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抵押鄉(鎮)村企
業廠房等建築涉及所使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作出詳細的規定。
關於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除了全國性的規范外,有些地方性法規還作出專項規定,使我國的房地產登記
制度更趨完善。如《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1992年12月26日通過,1993年7月1日施行),該登記條
例創立了以土地為權利登記之基礎的房產、地產合一制度以及優先權、代理及確認無主財產、賠償、公開查冊
、撤銷核准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並為政府掌握地籍、房籍提供了法
律管理手段,進一步完善了特區房地產投資的法律環境。1995年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規
定房地產權利的確認在法律上是以登記為表現形式的,並避免了原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分離可能造
成的兩者不一致的矛盾。1996年8月9日頒布的《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明確房地產權證書是房地產權利
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實行兩證合一。

一種較為完善的房地產登記制度,必須符合明確產權、簡化手續、節省費用和明確登記的公信力的原則。
從以上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的歷史變遷、現行法律規范及其實踐來看,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在登記的機關、登
記的類型、登記的公信力和現代化管理手段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進一步解決和完善。
(一)關於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
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在不同的國家不盡一致,主要有三種類型:一類是設立專職的登記機關,如澳大利亞
的地權登記局,又如日本的登記所,具體由法務局(全國有8個)擔任,下設地方法務局、 分局和辦事處辦理
登記事務;〔2〕一類是由司法機關充任,如美國的地方法院,我國解放前地方法院一度也承辦不動產登記(後
由地政局接收); 〔3〕一類是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充任。我國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布以前,房地產
權屬登記採取分屬兩個機關管理的體制(深圳市除外)。房地分屬兩個部門管理的弊端是很明顯的,這也是完
善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所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深圳經濟特區從1987年開始實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來,借鑒
香港的經驗,採取了房地合一的管理體制,明確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是特區房地產登記機關,
房地產登記以一宗土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土地上已有建築物、附著物的,土地及建築物、附著物應同時登記。
〔4 〕這種有別於其他地區將土地和房屋分別登記的規定,是房地產市場化的客觀要求,無論是經濟管理體制
上,還是在我國房地產立法上都是一個突破。實踐證明,自1986年起在我國實行的房地產分別登記制,兩個部
門各自發證,統計口徑不一,重復收費,房地產權人叫苦不迭。兩個主管部門機構重疊,職能交叉,不僅浪費
人力物力,還形成政出多門、政令不暢,其結果是影響了節約土地的基本國策的落實,影響了房地產業的發展
,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基於目前我國房地產管理體制現狀的考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按照「兩證分
發」的模式,規定了登記發證基本運作程序,這是在房地產分管體制下不得不採取的權宜作法。所幸的是,《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規定「兩證分發」基本運作程序的同時,也肯定了「兩證合一」的經驗,以法律的形式
肯定了這一改革成果,為理順房地產管理體制指明了方向,為解決房地產統一登記制提供了法律依據。新法頒
布後,許多地區依據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確了「房地合一,兩證合一」的管理體制。有些地方機構雖
未合一,但對登記作了簡化手續的規定,如廣東省雖然仍由省建委和省土地管理局兩家分別負責房地產和土地
方面的工作,但頒布的《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明確規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城鎮房地產登記工
作。近年來實行房地合一的城市越來越多,如廣州、上海、汕頭、開封、北京、廈門等地,可以說房地合一是
大勢所趨。然而,由於我國地權可以分,房權不可分,房地融一體的錯綜復雜關系,也產生了相關的一系列問
題。例如,我國目前尚未對多層、高層〔5〕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問題作出專門規定。 在這方面澳大利亞托
侖斯登記制值得借鑒,托侖斯登記制是以土地權利為登記標的,對於分屬數人的多層房屋,則採用土地的空間
概念為其所有范圍,實際上是以其佔有的房屋范圍來確定。日本現行《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等之法律》明確規
定,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與基地利用權的登記應為一體性。我國台灣地區基本上是仿效日本
不動產登記法,現行《土地登記規則》設有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定,並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
門、地下層及屋頂突出物的登記。當然,由於我國與上述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不完全相同,主要是土地和建物(
指建築物及建築改良物)的所有制與管理體制不同。因此,它們的登記辦法,僅可供借鑒或參考。
(二)關於房地產權屬登記的類型
一個完整的房地產權屬登記類型應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經常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設定登記、變更登
記、注銷登記、更名登記、塗銷登記、更正登記、囑托登記、預告登記、補給登記、異議登記和暫時登記等等
。權屬登記的類型是由登記的目的所決定的,各種登記類型之間在功能上應互相補充,相互依託,各種具體形
式有一定的內在邏輯性,其設置應有規律性可循,從而構成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的整體。從這一目的和實踐需
要來看,目前的房地產登記規則已遠不能適應市場條件下的需要,亟待修訂。我國《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
辦法》和《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房屋產權登記類型,包括初始登記(又稱靜態登記)和房
屋產權變更過程的登記(又稱動態登記)兩大類型,具體形式有新建登記、移轉登記、變更登記、消滅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延期登記(延期登記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關於土地登記的類型,《土地登
記規則》分初始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兩大類型,後者還包括他項權利移轉登記、土地抵押權登記、注銷土地登
記和更正登記。應當指出,《土地登記規則》以初始登記來代替土地總登記,就難以獲得特定區域土地權屬的
全貌。總登記又稱靜態標示登記或換證登記,是指登證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對其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全部土地的權
屬狀態在審查公告後所進行的登記。總登記一般為土地權屬的第一次登記,在這種情況下,總登記與初始登記
重合,但是,兩者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畢竟不同。總登記雖不是經常性的行為,但卻可以是階段性的行為,即不
是一次性的工作。在這種情形下,總登記即非初始登記,因此,登記法規應設置土地總登記形式。土地總登記
和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共同構成房地產權屬總登記。
應當承認,我國現行法規中關於房地產登記類型的規定還很不健全,有些國家或地區的不動產登記法以及
我國的某些地方性法規值得借鑒和肯定。(1)房地產預告登記。 此種類型是指為保全房地產權利移轉或消滅
的請求權,或房地產權利內容或順序變動的請求權,或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房地產登記機關基於債權人或
受益人的申請,經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所為的登記。例如,A將土地連同房屋出租給B,約定10年以後B將土地連同
新增建築物無償歸還給A,這就是房地產權利未來發生移轉的情形,必須預先辦理登記,此即預告登記。房地產
預告登記是限制登記的一種,是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房地產權利所為的登記。房地產登記機關在登記完畢時
,應通知申請人和登記名義人。〔6 〕欠缺預告登記,將會使某些意圖通過設權行為而欲取得房地產物權的債
權人的目的落空。(2)更名登記。《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45 條規定, 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
化的, 權利人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此即更名登記。更名登記還包括房地產坐落名稱
變更登記和房地產名稱變更登記。我國台灣地區還規定有「籌備人更名法人登記」,主要指法人於其籌備期間
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已經以籌備人之代表人的名義登記的,在取得法人資格時,應申請更名登記。 〔7〕(3)
逕為登記。 這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需要當事人申請而由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如《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
》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期滿、抵押期屆滿、代管或被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財產、人民法院或有關行政機關作
出查封決定、裁定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均應由登記機關進行逕為登記,並公告登記結果。(4
)房地產租賃登記。澳大利亞登記制度不以物權或債權來區分應否登記,而堅持以動產或不動產來區分登記的
原則,雖然房地產租賃權是一種債權,但仍將其列入登記的范圍。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一章第一條也將租賃權
列入登記之列。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明確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因
此,將來制定登記法時應把租賃權列為應登記的權利。
由於我國目前法律尚未承認地役權等物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種類較少。但可以預見,隨著《物權法
》的制訂和出台,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適用范圍會越來越廣泛,在房地產權屬總登記以後,房地產上還可設
定土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以及典權等物上權利登記。
(三)關於房地產登記的公信力
在三種房地產登記制立法例中,德國法模式與托侖斯模式均承認登記的公信力。所謂公信力,是指在登記
為房地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法的情況下,即使登記簿的記載與實質的不動產權屬不符,但對信賴該記載表徵的
善意第三人也予以保護。按照托侖斯登記制,權利一經登記即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因欺詐或劃界之錯誤而受
害之人,可對當事人及惡意第三者有恢復其權利的請求權,但對於有償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則不能請求恢復其權
利,而只能對有過失或錯誤的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應賠償人死亡、不在或破產時,得向登記機關請求賠償。〔
8 〕房地產登記到底是權屬變動的對抗要件還是成立要件,學者之間仍有分歧。從側重於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
考慮,應採納後者的觀點。從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法規及其他相關的法律來看,也表明立法上肯定登記為不動產
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9〕這就意味著承認登記的公信力, 只是規定得不夠明確、不具體,有待於進一步完
善。在這方面,《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已經注意到並作出相關的規定,該條例第5 條規定下列三種
情形可撤銷全部或部分已核登記的事項:「(1 )當事人對房地產擁有合法權利的;(2)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
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證件、 文件,採取欺騙手段獲准登記的;(3)登記機關審查有疏忽, 核准登記不當
的。」此即所謂撤銷核准登記。同時規定,登記費的收入列作登記機關的業務經費和賠償基金(第54條),如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不當核准登記,造成權利人損失的,登記機關應負賠償責任,賠償費從賠償基金中列
支(第59條)。這項制度對維護登記的公正與合法,糾正不當行為,強化登記機關的責任,保護社會公眾的合
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為強化登記公示制度,我國應借鑒《日本不動產登記法》,制定一部統一的不動產登
記法,對所有不動產權利的變動進行統一規定,以保護權利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與登記公示制度密切相關的是公開查冊制度,即所有房地產登記的事項應對社會公眾公開。然而我國《城
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和《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均未明確規定,《土地登記規則》則規定
:土地登記文件資料的查閱,按土地管理部門規定辦理。不經允許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第39條)。在
這方面,美國全國房地產協會前執行副總裁、房地產專家威廉·諾思教授曾介紹,在美國地籍登記是一種公開
文件,只要付手續費,任何人均可查詢翻閱。其公開的目的是要使地產在轉讓、出租或買賣中,受讓者或買方
能夠知道關於這塊土地的一切。地籍登記若不公開,就很難保證房地產市場的健康運轉。〔10〕我國深圳市對
此率先作出創新的規定,登記機關應設置房地產登記冊,按宗地編號對房地產登記事項全面、真實、准確地記
載。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內容可供查詢、復印。應當公告的事項,由登記機關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
》或深圳《中外房地產導報》公告(見該條例第9、61條)。應該認為,房地產登記公開查冊制度, 實際上為
房地產市場打開資源之門,此種做法應予以推介。

10. 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目前我國不是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所以一切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都由此造成。回銀行是國答有的,所以銀行工作人員為了私利可以盲目貸款自己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銀行即使破產他們也不會急。地方政府為了小集團利益也希望房地產一直漲,而大量期房可以買賣也是國家為了拉動經濟的措施。所以正真的房地產市場化難以起到作用,市場完全被一群可以主導市場的利益鏈集團控制,不是很成熟的市場還搞什麼房地產市場化。市場就是被某些利益集團套利的工具,一旦房地產市場泡沫破裂那麼受累的是全體國民和銀行,那些相關房地產利益鏈條幾乎不受影響。所有商品行業都講利潤率接受物價部門監管,唯獨房地產行業可以打著所謂市場化的旗號為所欲為。所以目前為了防止泡沫的破裂中央政府應當及時干預市場,收縮地方政府許可權及預防銀行和房地產部門勾結成利益鏈。對買了房子的百姓來講他們希望房價還會漲,而沒有買的希望下跌,所以要盡快穩定房價讓百姓知道具體走向,免得因房產價格而引起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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