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產信息登記要登記哪些東西
業主身份信息(如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
房產基本信息回(如產權證號、坐落地址、房產答面積、年限、產別、平面圖、所屬小區、樓棟等等);
房產相關信息(交易歷史、出賣人、交易時間、有無抵押、是否司法限制等等)
反正房產信息登記還是挺全面的··
㈡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辦理產權證的五個程序 :
房地產登記一般分為五個程序,即登記收件、勘丈繪圖、產權審查、繪制權證、收費發證。
1、登記收件 產權登記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記收件。登記收件表示房地局接受產權人主張權利的申請。因此,產權人必須填寫申請書,並交驗有關證明、證件,經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請書,收存需要進一步審查的有關證明、證件。
2、勘丈繪圖 它是對已申請產權登記的房地產逐戶、逐處進行實地勘察,查清房地現狀,丈量計算面積,核實牆體歸屬,繪制分幅平面圖,補測或修測房屋分幅平面圖,為產權全面審查和制圖發證提供依據。
3、產權審查 對申請登記的房屋,經過認真細致的實地勘察和丈量制圖,掌握了房屋全部實況資料以後,即可轉入產權審查。產權審查是以產權檔案的歷史資料和實地調查勘察的現實資料為基礎,以國家現行的政策、法律和有關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對照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牆界表、產權證件、證明,逐戶、逐棟認真審查其申請登記的房屋產權來源是否清楚,產權轉移和房屋變化是否合法等整個復雜細致的工作過程。
4、繪制權證 對申請人申請的房地產,經過審查確認可以頒發產權證後,應及時轉入制權證階段。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是繪制應頒發的產權證件。
5、收費發證 它是產權登記發證工作最後程序,要求把應收的登記費收繳入庫,把應發的權證發放到所有權人手中。
㈢ 房產登記的種類有哪些
你好,凡在規定范圍內的房地產權,不論歸誰所有,都必須按照登記辦法的規定,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後,由房地產管理機關發給《房地產產權證》。產權登記是房地產權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過產權登記,才能對各類房地產權實施有效管理,並確定房地產權利。權屬登記分別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房屋權利人在總登記或產權轉移、變更、注銷時進行登記,申請人在房屋權利原始取得時進行登記。
總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統一的相對性登記,即總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批准,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總登記、驗證或換證時,由縣級以上地方在規定期限前30日發布公告,明示總登記、換證或驗證的區域、申請期限或換證范圍內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初始登記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竣工3個月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
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時限為30日,因房屋買賣而發生轉移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等。因房屋交換而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換協議等;因房屋贈與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贈與合同等;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分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遺囑或遺囑證明:
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名稱變更,即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化,只是他使用權名稱發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房屋面積、重新翻建等情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等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法人、組織注冊登記,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及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30天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當房屋的典當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注銷登記是指房產權利因拋棄、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申請房產登記機關作出原登記權利不復存在的登記。
㈣ 房地產登記的概念是什麼
建議你先看看物權法
如果不動產的物權不登記,怎麼確權?如何保障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的完全所有權呢?
㈤ 房產證的特點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准。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展開。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准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盡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系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系的存在等等。
㈥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房地產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表;(二)身份證明復印件;(三)土地權屬證明,包括:1.以出讓(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交:(1)土地使用合同書。根據土地使用合同書規定由權利人自行征地的,應同時提交征地補償協議書;(2)付清地價款證明;(3)付清地價發票復印件。2.土地使用權已登記的,提交《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屬證明;3.屬行政劃撥用地的,提交用地批復、紅線圖,自行征地的還應提交征地補償協議書;4.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四)建築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原有發證職能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五)開工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六)竣工驗收證書或竣工驗收備案證書或竣工驗收備案回執和規劃驗收合格證;(七)竣工圖(包括:總平面布置圖,平面、立面、剖面圖);(八)工程結算書;(九)建築物命名批復書;(十)登記機關認可的測量機構出具的測繪報告(包括:《房屋建築面積測繪報告》(竣工面積)及《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十一)宗地圖;(十二)房地產分棟、分戶匯總表;(十三)除上述文件外,其他情況還應提交:1.商品房項目的,應提交預售許可證(正、副本);2.合作建房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合作協議書、產權分成詳細清單;3.集資建房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集資建房的文件(包括集資的對象、范圍等);4.拆遷賠償的,應提交拆遷賠償清單及拆遷補償協議;5.違法用地、違法建築經處理並准留用的,應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繳交罰款的發票;6.農村統建樓,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統建的文件;7.原已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可以不提交第(四)(五)(六)(七)(八)項文件;(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㈦ 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種類有哪些
房產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出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房產權屬登記是房產產權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政府加強房地產法制管理。依法確認房地產所有權的法定手續。 房產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其他登記。 1.總登記 總登記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總登記是產權登記中最基本的一種登記,不論房屋狀況、權利狀態有無變動,所有權人均有向登記機關登記的義務。 2.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是在總登記之後,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而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必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情況時所進行的登記。 3.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在總登記之後,房屋發生了擴建、翻建、改建、添建、部分拆除等增減情況以及相應的宅基地、院落地使用范圍的增減時所進行的登記。這種登記也是一項經常性工作,目的在於掌握房產的變更情況,及時進行修測、補充房產產籍資料。 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遺失登記、登記、更名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等。
㈧ 我國房地產登記具有哪些特點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登記制度,類似德國式登記制,兼采托倫斯登記制,但又有自己的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房地產權屬登記由不同登記機關分別登記
房屋與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可分割的,但由於我國對房地產事項由房屋與土地分部門管理,所以房地產權屬登記一般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分別在土地管理機關和房地產管理機關進行。
2 、房地產權屬登記為房地產權利動態登記
當事人對房地產權利的取得、變更、喪失均須依法登記,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房地產權屬登記,不僅登記房地產靜態權利,而且也登記權利動態過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記情況,推知該房地產權利狀態。
3、房地產權屬登記具有公信力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地產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地產權利一經登記機關在登記簿上注冊登記,該權利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絕對效力。
4、房地產權屬登記實行及時登記制度
房地產權利初始登記後,涉及權利轉移、設定、變更等,權利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若不登記,房地產權利便得不到法律有效保護,且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5、頒發權利證書
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對產權申請人登記的權利,按程序登記完畢後,還要給權利人頒發權屬證書。權屬證書為權利人權利之憑證,由權利人持有和保管。
㈨ 房地產登記的種類及定義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房地產登記種類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回記、變更登記答。
房地產初始登記:指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築物、附著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第一次登記。
房地產轉移登記:房地產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判決等原因致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權屬情況變化後。
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抵押雙方當事人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為。
房地產變更登記:房地產權利人法定名稱改變或房地產現狀、用途變更時,當事人申請權屬情況變化後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