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有什麼不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包括集體土地、房屋建築所有權等在內的十類不動產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登記。「房產證」將逐漸換發成「不動產證」。
原本,購房者買房後辦理產權證,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
按照國家「不變不換」的原則,現有各類不動產權證書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也就是說,舊證、新證同時都具有律效力。但新購房屋等不動產並頭次辦理產權證,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手續的市民,將逐步換發新的不動產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按照國家規定予以5年過渡期。
不動產證和房產證的區別是什麼?
房產證就是指的房屋產權證書,房產證的發證機關是市(縣)房地產管理局(房產管理局)或市(縣)人民政府。而不動產證可以說是房產證和土地證兩者合一的產物,不動產權證的發證機關是動產登記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統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部門。
其實除了不動產權證和房產證的辦理機關不同,其內容也是不一樣的。不動產權證書上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屋信息,內容比原來更豐富。例如房屋建築面積多少,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多少等信息都會載明;甚至除了房屋建築面積圖幅,還會附加上土地使用面積圖幅。
而房產證外頁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產權證的字樣,並無其它內容;內頁內容包括房屋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
㈡ 簡述物業,房地產,不動產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專資產、地產、房地屬產、產業等。國內的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
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㈢ 什麼是不動產,不動產包括哪些
不動產( immovable property) 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不動產的特性有: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異質性、非同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建築物使用年限長。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數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 ,經濟供給有彈性。
各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也是不同的。現在,國際上並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准,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飛機、船隻等,國際上通行將其界定為不動產。因為其價值較大、辦理物權變動時要到行政機關進行登記等。
㈣ 房地產和不動產的區別是什麼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復別:
1、移制動性
動產具有可移動性。比如說手機、機動車、辦公桌椅等流動資產與資金等動產、。
不動產這種就是屬於位置固定性。比如說像土地,房屋、等這些就是屬於土地定著物。
2、個別性
動產一般來說不具特殊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都是有著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包括位置差異、權利差異 等。
3、耐久性
動產一般來說都是會存在損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來說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的壽命長久,比如說有的時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這樣也是會造成損耗、毀滅,且增值。
4、數量有限性
動產數量一般來說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數量沒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動產卻是供給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動產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動產這種是由於數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對來說它的財產可以說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㈤ 房地產的不動產是什麼意思啊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版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權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不動產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㈥ 不動產的房地產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不動產,字面意思就是不交易流動的財產。好處是保值,當人民幣貶值時房價會增高,來保證自己財產不少,壞處就是無法流動,不能通過做生意等來增加財富只能靠房屋升值,來錢穩定但太慢而且不多花的時間也長。
㈦ 不動產包括哪些
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不動產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采礦權。[2] 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㈧ 什麼是不動產
定義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等。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的變化,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民法學上的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按照不同的標准,物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特定特定物與種類物、主物與從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原物與孳生物、有主物與無主物等。
其中,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電腦、電視、書桌這樣子的東西平時是不動的,但這並不是不動產。因為這些東西都是可以移動並且不會因移動而造成價值上的貶損。這些東西在現實中不移動,是因為你不想移動,而不是不能移動。所以,你的電腦電視書桌等都是動產。
各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也是不同的。現在,國際上並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准,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飛機、船隻等,國際上通行將其界定為不動產。因為其價值較大、辦理物權變動時要到行政機關進行登記等。
動產和不動產有時是可以互變的。例如,果園中果樹上的果實,掛在果樹上時是不動產,但是如果採摘了下來,那就變成了動產。鋼材水泥等是動產,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變成了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