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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欺詐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1-01-01 09:45:44

① 在房產中介賣房遇到欺詐該怎麼辦

一、如果沒有造成損失或者對以後也不會有什麼影響,可以選擇不專追究責任,多一事不如屬少一事;
二、如果已經造成損失或者以後可能會有影響,已經造成損失且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報案,讓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來處理,如果暫未造成損失但以後會有損失或影響的,可以以民事糾紛起訴或請專業律師介入。

② 如何應對房產中介欺詐行為

一、房屋中介的常見欺詐行為有哪些
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1、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託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 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 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 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5、 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6、 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發布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並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
二、如何應對房屋中介欺詐
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對於所謂的 「可轉換產權房」 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並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對於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 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為要約作為合同的附件,一並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達成協議後,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以 避免產權無法過戶風險等。

③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何認定開發商欺詐的行為

(1)開發商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態度。

(2)開發商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兩種。

(3)被欺詐方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的判斷。也就是指欺詐的行為與陷入錯誤判斷的結果之間有相當之因果關系。

(4)被欺詐人基於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3)房地產欺詐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消費欺詐-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路

④ 恆大地產銷售欺詐購房者,怎麼維權

你好 可以交流一下嗎?我也遇到類似情況 希望能夠通過社會的力量討回公道 政府部門根本就當看不見 我們老百姓有苦說不出啊

⑤ 房產中介有哪些欺詐行為

房產中介有以下幾點欺詐行為:

一、簽合同不給正本。

對策:如果與中介簽訂合同後中介不肯給正本,一定要拒絕簽訂。中介稱要將合同帶到上家處讓上家簽了再給下家,那至少要多長一個心眼,讓中介將合同復印一份,再叫中介蓋個章,並寫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這樣就不擔心中介私自修改合同了。

二、強制規定獨家委託。

在居間合同中約定買方看房後不得私下房東成效,這是中介為了避免客戶「跳中介」而經常採用的做法,這樣做本無可厚非,如果買方通過中介認識房東後再私下與房東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傭金,這對中介公司當然也不公平。

三、欺上瞞下吃差價。

對策:中介吃差價的方式主要有:

1、辦理委託手續,對雙方隱瞞交易價格,吃全部差價。

2、在上家報價的基礎上,約定成交價超過報價的部分與上家分成。最好在與上家或下家見面時再口頭確認一下交易價格。

(5)房地產欺詐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形成原因

商業欺詐產生的原因是多元的,有經濟、政治、文化、教育、道德、法律等社會內在的原因,也有違法者貪利的個體原因,還有執法資源的缺乏與執法能力的不足、社會大眾匱乏對商業欺詐防範商業知識與辨別能力,以及抵制商業欺詐的自覺性等原因。

市場經濟體制

一是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在任何市場經濟中,都存在商業欺詐。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致使一些惟利是圖的不法分子必然會利用經濟體制的漏洞,實施商業欺詐。

這是商業欺詐產生的經濟原因。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經濟體制的漏洞會逐漸得到彌補與修復,商業欺詐滋生的空間必然會大大縮小,大部分商業欺詐者必然無計可施。

法律體制

二是法律體制不健全。社會不斷向前發展,舊的法律已經不能勝任懲治商業欺詐行為,急需對這些涉及商業欺詐的規定予以修改甚至廢除,制定新的規范;商業欺詐不是一成不變的,它也是處於變化當中的。

法律的僵化性與滯後性導致了對一些花樣不斷翻新的商業欺詐無法規范;法律規范的模糊性導致適用上的模糊,也必然導致對商業欺詐難以規范;法律規范的沖突性導致了適用上的扯皮或無所適從。

懲罰的強度不夠,不能從根本上遏止住那些精於計算的不法分子的貪利慾望,因為他們堅信從違法當中所得到的利益要比受到懲罰所招致的損失要劃算;等等。這些法律體制的自身原因也是商業欺詐產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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