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是房地產銷售一手房人員,新員工,我們公司房子都還沒建好,現在還在打地基,這樣的房子怎麼賣,好賣嗎
我贊同他們的觀點的同時,多說幾句,現在賣房子這個擔子可是挺重的,先不說專國內經濟如何,就說屬全國哪個城市還有供不應求的房子,開發商天天燒香拜佛,怕房子賣不出去,銀行貸款還不上還不情願壓低價格出售,等16年低,大家再看看房價!
B. 奇台縣天和房地產公司售樓處把一套房賣給兩家人怎麼辦
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利息,賠償損失(目前房價與當時房價的差額),並可以要求另外支付一倍的已付房款作為賠償。
C. 房屋一房二賣時我能獲得什麼賠償
請參閱以下資料:
一房二賣行為法律規范
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房二賣的行為(即先後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會給買房人造成嚴重的損害。對於這種一房二賣的行為,法律規范如下:
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由於商品房交易行為比較復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發布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進行規范處理。
一房二賣的出賣方必須是特定主體,即房地產開發商。
《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解釋中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賣的銷售方為特定主體,即房地產開發商。
一房二賣中所涉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
1、一房二賣的情形
一房二賣,指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取得房屋應當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書。因此在商品房買賣中有二個階段,首先依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這是一個債權行為,即在買賣雙方之間產生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所有權登記,這是一個物權行為,即房屋的所有權從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在一房二賣中可能出現兩種情形:
(1)兩個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兩個買受人都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一房二賣所涉及合同的效力
(1)先、後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所有的房屋買賣合同均簽訂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則所涉及的買賣合同為有效或為可撤銷。
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房屋所有權未作變更登記時,房地產開發商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所簽訂的數份買賣合同只要不具有法定的無效情形,自成立時起生效。但由於房地產開發商自後買賣合同簽訂時起存在欺詐的情形,因此後買受人在無法取得房屋時,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先、後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簽訂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合同,為有效合同;簽訂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後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在房屋所有權作了權屬登記之後,所有權主體已經不再是房地產開發商,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商繼續以銷售方的名義出賣房屋,構成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相應的合同無效。
(3)先、後買受人都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所有的買賣合同均為有效或為可撤銷。
(4)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如果作為拆遷人的房地產開發商明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而後又將該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其他人,被拆遷人主張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其他買賣合同無效。如果被拆遷人主張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則其他買賣合同可認為有效。
這在《司法解釋》第七條中作了明確規定,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因為被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很有可能面臨無房可住的情形,而安置房是其唯一的依靠,所以從保護弱者和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應對被拆遷人取得安置房的權利作一特殊保護。也有人把這稱為特種債權優先權,即被拆遷人對特定的安置房屋的債權視為一種特種債權,賦予物權的優先效力,也就是債權物權化。
(5)如果房地產開發商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一房二賣的,則相應的合同無效。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即使房屋已經交付給惡意的第三人佔有使用,善意買受人仍可主張第三人的合同無效。
一房二賣的法律後果
1、從民事責任角度分析
(1)對於有效合同的當事人
任何一個買受人都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房地產開發商應對第一買受人履行交付義務,而對其他買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而言,根據《司法解釋》第八、九條規定,未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對於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一房二賣情況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並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對於無效合同的當事人
無效合同的善意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並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二種情況下的特殊處理
第一種情況: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如果拆遷人明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那麼被拆遷人享有優先權,即使後買受人已經取得房屋並辦理登記手續,其仍可以主張後買賣合同無效,請求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
如果被拆遷人不主張上述權利,其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後買賣合同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善意買受人可以主張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即使惡意串通人已經取得房屋並辦理了登記手續,善意買受人仍可以主張其合同無效,請求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要求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
如果善意買受人不主張上述權利,其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因此房地產開發商和買受人的惡意串通行為還可能承擔追繳所得的法律後果,即雙方因惡意串通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2、從行政責任角度分析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時,應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從刑事責任角度分析
房地產開發商一房二賣,在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因此在具備法定情節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各種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在認定房地產開發商的一房二賣是否構成犯罪時,應注意區分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首先在主觀上,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即房地產開發商是通過買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來獲取財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義務,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商意圖無償佔有買受人的財物。而在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並不具有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即房地產開發商只是為了獲取更高的售房價格而故意一房二賣,但對於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其並不想非法佔為已有。其次在具體行為上,結合主觀故意考慮,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房地產開發商可能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約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簽訂合同時,採取各種欺詐手段,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票據等,企圖騙取買受人的財物占為已有;還可能在簽訂合同取得買受人的購房款後,又打算不履行交房義務,肆意揮霍所取得對方財物等。綜上,在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一房二賣行為中,房地產開發商在實施欺詐時須受非法騙取對方財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無償佔有對方財物,而無履行交房意圖,而買賣合同已進入履行階段,即買受人已經支付房款。
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即行為在達到數額較大情節時才構成犯罪。目前對於數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屬數額較大。
D. 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房二賣:
先後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
三, 一房二賣行為法律規范:
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由於商品房交易行為比較浮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發布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進行規范處理。
(4)如何識別房地產公司一房倆賣擴展閱讀:
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處理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於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後,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後,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後,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後果
律師點評:上述案例中如果張先生確實有證據證明開發商「一房兩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在本案例中,張先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警方提醒:消費者購房時對一次性付款優惠應當謹慎一些,應當了解開發商的資質,以及平時在消費者中的聲譽如何。同時,作為開發商的員工或親友,也不應提供虛假按揭的資料,否則一旦有問題就要承擔起還本付息的責任。
E. 如何知道房產開發商有沒有一房多賣
簽訂購房合同之後,開發商會在房管局備案該套房子,因此可上當地房管局查詢所購房產是否備案。
F. 如果房產公司解散,且經過清算注銷,登報聲明。現在我發現我的房子出現了一房兩賣的狀況
的確來如你所擔心的,如果房產公自司經清算後注銷,且清算後沒有剩餘的可供分配的財產,那麼,即便你起訴後勝訴,也會因對方沒有可供執行財產而無法實現債權。
你最好去查一下,該公司清算的主體,以及清算後的資產情況。確認該公司清算後的財產情況(有可能對方有債權)。
G.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被物業一房兩賣賣了怎麼辦
可以去法院起訴物業公司。
拿到房產證的二手房,才能上市交易,這個是基本的條件。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是無法辦理過戶的,而只有過戶了,這個房子才能完全屬於你。合同房由於沒有拿到房產證,賣出的價格比較,這一點吸引了很多的購房者。但購買合同房,存在很多的風險。
1、難以確定賣方是否有權出售該套房屋,在缺乏房產證這一直觀的權屬證書的情況下,買房人很難判斷賣方是否是該套房屋的人,如果賣方無權處理該套房屋,則雙方之間的買賣協議可能因此無效。
2、變數較大,在簽訂買賣合同到取得房產證這一期間,賣方可能會因多種因素而選擇解約,比如,房屋價格上漲後賣方反悔,單方面提價,不過戶。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一般不受法律保護。買房人亦無法依據雙方間的買賣協議而強制要求賣方履行過戶手續,往往終僅能依據合同追回已付購房款項和違約金。
3、賣方以不正當手段,將房屋以更高價格轉賣給第三人,造成兩個買家之間房屋權屬的爭議。
4、因開發商的原因,賣方遲遲不能取得產權證書,造成買房人無法辦理過戶,也就無法享有對房屋的處分權。
5、無法明確房屋土地性質,土地性質一般為出讓土地,當然,也有一些商品房是劃撥土地。如果為劃撥土地,則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按照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按照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手續,確定土地用途;依據新的土地用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H. 房地產商沒有預售證而且一房二賣怎麼辦
這是兩個問題
1、沒有預售證售房
違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可以向房管局稽查大隊舉報
2、一房兩賣
屬於詐騙行為,可以向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
I. 我在房地產中介公司 第一天上班 老闆說賣出一個房子 租出兩個房子底薪2000元 完不成沒錢這中干嗎
都是這種情況啊,現在這個中介公司都是這樣的。一般的話,只有賣出去房子才有錢,不然的話有時候連底薪都不給你啊!嗯,怎麼說呢?你。現在做這行看運氣了
J. 一房二賣後房產歸誰 一房二賣後買受人怎麼辦
1、如果是前復後兩個合同制,誰先班辦理了過戶登記,取得房子所有權,房子歸誰。另一個人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如果都沒有過戶登記,那房子在誰手上就歸誰。如果沒有過戶登記,也沒有拿到房子,那誰的合同在前就歸誰。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而在後買方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則體現在第九條的規定: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