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小區配套設施車位法院出售違法嗎
小區配套設施,車位法院出售是不違法的,如果這個車位是一個老賴的,他還不起錢,就是可以把這個車位進行出售抵債。
❷ 停車位是配套設施嗎比例是多少
最新的住宅建築設計規范已調整為最低1:0.8,你居住的小區至少有800個停車位。
❸ 請問,我賣房子過程中發現一個問題。有產權的地下車位算房屋的配套設施嗎
如果開發商的一手房說明或原始銷售合同里,房屋配送地下車位,那麼地下車位屬於房屋配套設施。如果房屋和地下車位是分開購買的,則不屬於配套設施。
❹ 地下停車位能否辦理產權
能。
經有權機構批准建設的地下停車位,可以根據土地用途和合同約定辦理不動產權證,屬於商住性質辦理地下停車位產權,需由開發主體申請辦理房產總登記後才可辦理一手分戶登記,使用年限根據所在土地產權用途確定。
申請辦理(地下停車場車位)不動產權證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房產分戶圖、宗地圖;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4)房地產無產權的車位如何作為公共配套設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的規定,終於確立了建設用地可分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層面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地下車位不可出售的條件:
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地下車庫,要看車庫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還是屬於開發商投資興建的建築物,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 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 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庫。如果沒有上述情況,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該地下車庫,這時,作為購買地下室汽車位的小區住戶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庫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庫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有產權車位與沒產權車位的區別:
1、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一般為7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
2、有產權車位可以交易,無產權車位只能出讓使用權。
一般來講,沒有產權,不能辦理產權的車位,都是政府強制開發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時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這時政府有權力無條件強制徵用和使用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開發商把這些人防工程弄成車位來賣。他們聲稱是沒有產權,但可以雙方簽合同(一般是簽協議),一樣的可以賣給業主,同時還可以把辦產權的幾千塊錢省下來。
開發商在協議中,一般會寫明,這是由開發商把車位租給業主十年,一次性收取業主十年的租賃費用(實際就是他們說的購買車位的房款。),超過十年之後,由該業主自由使用該車位,不用再交租賃費用了。並且業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
❺ 車位是否屬於必須的公建配套
車位屬於必須的公建配套。
1、地上停車庫及未與防空地下室結合建設的地下停車庫,已被列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范圍。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否則歸開發商,開發商可出售、出租。
2、與防空地下室結合建設的地下停車庫,由於國家尚未對防空地下室的產權歸屬作出明確規定,故其產權歸屬不明確,但開發商依法享有防空地下室平時的使用權。開發商經向人防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可將此結合建設的地下停車庫出租,但不能出售。
3、法律依據《人民防空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但是,業主大會過雙半確認的車庫收費、分配方案,開發商必須執行。
(5)房地產無產權的車位如何作為公共配套設施擴展閱讀
公建配套的判定方法
(一)基於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並明確其產權歸屬的,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如配套中小學校,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其產權歸政府;配套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按武漢市有關規定,其產權歸全體業主;配套防空地下室,其產權歸國家所有(具體看國防法 第三十七條: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於開發商及業主均具備法律約束力。如果出讓合同約定受讓人應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並明確其產權歸屬的,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產權歸屬的,則按約定執行。
(三)上述情形外,屬於商品住宅從屬物的,其產權隨商品住宅產權一並轉移於全體業主。
❻ 企業開發房產,地下車位成本如何確認
房地產開發成本不是這么計算的,而是以整個項目為一個對象決算的。例如,開專發屬一個項目花了2億元成本(成本的嚴格定義,有會計准則)。這個成本平攤到總建築面積,得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單價。單獨計算大樓某一部位的建設成本無意義,也無法算。如同買了一輛車,要想計算知道一個汽車輪胎的價格分成一樣的道理。
建造的符合規劃要求的每一平方米建築面積都能經房地產初始登記來確認,最終在大產證上反映出來。談不上「還有部分公用面積沒有房產證」。除非它不納入「建築面積」的配套設施如道路、景觀等。小區建造的連一個垃圾房都有房產證確權,只是該面積不能賣而已。
❼ 單獨建造的公共配套性質地下車庫成本如何分攤
首先,要來確定地下車庫的產權,你源提供的信息是沒有產權,屬於公共配套設施,是不可售面積。因此,停車場不單獨核算開發成本,相關的成本費用作為配套公共費用攤入可售面積成本之中。因此,應該認定為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
其次,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是指與其他物業關聯度不大,不是利用其他物業的基礎設施建造。有單獨的建造許可證等批文,完成後可以申請獨立的產權證,可以用於營業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