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開發商收取得沒有產權的車位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中,賬務處理為:
借:專銀行存款屬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所有通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資及包裝物銷售、無形資產使用權實施許可、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運輸、廢舊物資出售收入等。
其他業務收入是企業從事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經常發生,每筆業務金額一般較小,占收入的比重較低等特點。
本科目核算企業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的收入,如材料銷售、代購代銷、包裝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的實現原則,與主營業務收入實現原則相同。
企業銷售原材料,按售價和應收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月度終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原材料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材料成本差異。
⑵ 請問老師房地產開發公司收的車位租金做什麼會計科目好
一、 注意公積金貸款是不能用於購買車位
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二、 注意產權證是否能夠辦理
產權證能否辦理不僅關乎著能否證明這套房產是否屬於你,還可以拿來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如果你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那就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這樣的話,如果你有想要銷售你所購買的車位的想法就不能實現了,尤其對於已經買房但是沒有買車的人來說,車位不能銷售,購買車位的錢就打了水漂。
三、 注意租賃車位、車庫的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所以,如果你在購買房子的時候,要是遇見商家說車位的銷售使用權超過了20年,並且不向你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的,都是欺詐行為,你可以請求雙倍賠償。
四、 注意已計入公攤面積或人防的車位和車庫不能買賣
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也就是說如果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同時,有的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也無權出售。
五、 注意將車位買賣寫進合同
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車位和房屋是一並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要將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如果購房者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這樣才能更加充分保障購房者的權益。
⑶ 房地產公司車位租賃如何做賬
房地產公司車位租賃做賬:
1、出租方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租金收入,應在版合同規定的權租賃期內,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按每年租金做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2.營業稅及其附加,按照收付實現制,在收取的次月申報繳納。
3.因產權屬於你公司,可以按規定計提折舊作為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⑷ 房地產企業銷售地下車位收入可做為其他業務收入入賬嗎
房地產企業銷售地下車位收入可做為其他業務收入入賬嗎?---可以
⑸ 地產企業銷售車位收入與房款收入區別
你好,很高興能來為你解答。源 地下停車場所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作為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成本對象單獨核算,按照稅法規定的年限提取折舊。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車場所收入,無論是一次性收取,或採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則,分期計算收入。
地下停車場所屬於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並且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已計入計稅成本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車場所收入,無論是一次性收取,或採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均應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收取當日確認收入。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關於收入確認的原則,採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餘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實踐中合同一般也都是簽為按揭收款日期為銀行放款日期,這是最廣泛存在的房地產收入模式。
⑹ 停車位轉讓收入是否計入房地產轉讓收入
【問題】復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將車庫或者停車位轉讓,其收入是否計入房地產轉讓收入? 【解答】 根據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開發項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據此,凡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將上述車庫、車位的所有權出售給購房人的,取得的收入並入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附贈的車庫、車位因未取得轉讓收入,按出售開發產品計算銷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將停車場所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轉移給購房人的,向購房人取得的收入視同房地產轉讓收入,並入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計入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車庫、車位一定期限租賃使用權合同,其取得的租賃收入,不計入房地產轉讓收入。
⑺ 停車位轉讓收入是否計入房地產轉讓收入
【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車庫或者停車位轉讓,其收入是否計入房地產轉讓版收入? 【解答】 根據房地產相關法權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開發項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據此,凡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將上述車庫、車位的所有權出售給購房人的,取得的收入並入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附贈的車庫、車位因未取得轉讓收入,按出售開發產品計算銷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將停車場所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轉移給購房人的,向購房人取得的收入視同房地產轉讓收入,並入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計入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車庫、車位一定期限租賃使用權合同,其取得的租賃收入,不計入房地產轉讓收入。
⑻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地下車庫怎樣計算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車位,其產權歸屬主要有三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產權歸屬開發商。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出售,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得到法律保護。
第二種形式,產權歸屬全體小區業主。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了的協議也應無效。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處分該地下停車場車位的使用權。
第三種形式,產權歸屬國家所有。產權既不歸屬開發商,也不歸屬小區業主。地下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對於開發公司來說,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種義務,帶有強制性的特點。如果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開發商也無權出售。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由於防空工程的特殊性,無論是開發單位和業主都不可能擁有完全的所有權。
地下車庫的稅務處理,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涉稅處理的難點,對此,作者將對房企地下車庫的六種情形的土地增值稅處理進行詳細介紹。
自用地下車庫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自用的具有產權的地下車庫,其處理應同房開企業自用開發產品相同,在自用時將開發產品地下車庫轉為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自用部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的相關規定,對自用部分房產計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同出租處理相同,單獨建造的地下車庫應按應征稅款的50%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開發自用地下人防設施,如作為倉庫,或作為物業用房等等,由於未發生產權轉移,也不涉及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出租地下車位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行為所徵收的稅。出售或轉讓應當以辦理相應產權為標志,產權未發生轉移就不構成出售或轉讓。只出租地下車位的行為,因為沒有發生使用權的轉移,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銷售地下車庫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出售的地下停車位,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對其取得的銷售收入應繳土地增值稅。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車庫的行為,無論其將來在民事法律上如何處理,在該行為發生時,應當視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價之外另立名目向購房者加收房款,應當徵收土地增值稅。
凡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將地下車庫所有權(使用權)轉讓給購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視同向購房人收取的價外費用,應按所購房屋的類型預征土地增值稅。
單獨辦理產權(所有權、使用權)轉移的車庫、儲藏間等輔房及停車位、地下停車場所,按其他類型房產預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減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的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後的余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以盈利為目的的地下車庫股權轉讓徵收土地增值稅
股權轉讓是股東間交易,被收購企業並不涉及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單純的股權轉讓是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股東將持有的企業股權轉讓,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對於特殊的以轉讓房地產為盈利目的的股權轉讓是應徵收土地增值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鑒於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股權轉讓如何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皖地稅政三字[1996]367號)規定,對投資聯營一方由於經營狀況等原因而中止聯營關系,正常撤資的,其股權轉讓行為,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以轉讓房地產為盈利目的的股權轉讓,應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需要明確的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的股東,而不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被收購企業。股權轉讓以轉讓房地產為盈利目的,徵收土地增值稅。因此,股權轉讓的目的是征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關鍵。然而,如何判斷股權轉讓是否以轉讓房地產為盈利目,股東的轉讓股權比例如何確認。上述原則性規定難以參照,實務中也沒有具體的標准,以轉讓房地產為盈利目的股權轉讓徵收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政策有待細化和明確。
以地下車庫進行投資或聯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明確,在投資或聯營環節,已對土地使用權投資確認收入,並對投資人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的,以征稅價格作為被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11]221號)規定,對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的,凡所投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土地(房地產),按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名租實售地下車庫應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也就是說,法律只能保護車庫擁有20年的租賃使用權,超過20年的,法律不予保護。
名租賃實銷售車位,其實質是永久轉讓車位使用權,即通常所說的銷售地下車位(庫)。房地產企業將地下車位(庫)租賃給客戶,與客戶簽訂租賃協議,協議規定客戶預付租金,使用車位(庫)20年(或20年以上)後,車位(庫)歸客戶所有。這種業務名義上雖是租賃,但其性質與銷售已無實質區別。因此,這種租賃應開銷售不動產發票,按銷售不動產繳納土地增值稅。
⑼ 房地產合同中向購買方贈送的車位,以售房合同記載的總金額確認銷售收入,如何分攤至房屋、車位
你這個說的有點格式化,有些官方,看起來有點復雜,我就不看下去專了直接解釋一下我自己屬知道的一些關於車位的情況吧。每個房地產的車位大多都是另外售價的,贈送的話我就不太清楚了,好像說現在有政策出來要車位必須是贈送的,但是如果是買了車位的業主,以後每年都還要另外繳納車位服務費,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房地產車位服務費都一樣,反正我們是每個月60,還好我沒買,買了車位都還要像租過來一樣每個月都要交錢,我覺得有點坑。
⑽ 房地產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如何確認收入
對於房地產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稅法首先認定的是一種實質上的長期租賃合同,只不過這種租賃方式與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開發上海恆企會計商稱為銷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對這種情形明確為:「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徵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也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而對於超過20年的車庫銷售這種特殊經營行為,合同法判定為:「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所以對於無產權的車位銷售,不論是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還是利用地下基礎設施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除能夠依法轉讓的情形外,都應當作為「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所以從營業稅納稅總額與納稅時間上來看,無論企業按照「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還是「服務業-租賃業」計算納稅結果是一樣的。
對於車位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由於房地產企業都是一次性通過成本對象或公共配套設施轉入銷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銷售款也應當一次性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
鑒於車位銷售這種有限產權轉讓的特殊性,對於車位銷售的土地增值稅問題,特別是房地產企業按人防部門的規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建造的平戰結合的地下車位,由於產權關系不明晰,也成為征納雙方存在的爭議之一。實務中有如下幾種操作類型可以參考。
1、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銷售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視為「銷售不動產」處理。
2、銷售有限使用權(例如地下車位),視為「服務業-租賃業」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視為自用固定資產,當然不用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3、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銷售價款作為開發產品銷售的整體價外費用合並計入銷售總額處理。
以上三種處理方式對於土地增值稅的結果有異同,與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處理也存在矛盾,並非盡善盡美,具體執行中還要青島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學校取決於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如何確定,貴公司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