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產做業務是做什麼的
詳細了解客抄戶的需求,做好信息的合理匹配;
根據客戶意向,帶客戶看房並進行周邊環境介紹;
進行商務談判,促成房產經紀買賣和租賃業務成交;
提高自身學習力和修養;
為客戶提供良好的客戶服務。
房地產銷售技巧與話術精華語句
㈡ 房地產公司月報怎麼寫
格式大概是:
本月已完成工作:大節點下再細分1.2.3.4。。。完成時間。。。完成情況百分比。。。未完成原因及工作思路。。。備注。。。
下月工作計劃:大節點。。。計劃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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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房地產項目工作日誌,月報制度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回建答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築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於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築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㈣ 想要一個房地產的運營月報或者計劃月報的模板
格式大概是:
本月已完成工作:大節點下再細分1.2.3.4。。。完成時專間屬。。。完成情況百分比。。。未完成原因及工作思路。。。備注。。。
下月工作計劃:大節點。。。計劃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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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房地產是做什麼的
房地產分三級:
一級:土地整理,以ZF為主導,部分資金雄厚的土地一級內整理公司參與,整理完容成通過招拍掛完成出讓後,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
二級:就是我們平時看到的商品房、新盤的開發。
三級:俗稱的二手房市場。
請問你問的是哪一級?
每一級都不一樣的。
㈥ 房地產是做什麼的
【房地產】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房地產也叫不動產。房地產在物質上有三種專存在形態:單純的屬土地;單純的房屋;土地房屋的綜合體。 房產是房屋及其權利的總稱。土地是土地及其權利的總稱。房地產是由土地、附著在土地上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不可分離的物質及其權利構成的財產總體。 房地產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房地產大體上可以分為:住宅用房地產、生產用房地產、經營用房地產、行政房地產、其他專用房地產。 【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服務等行業與企業的總稱。房地產業是一個巨大的產業體系。主要內容具體地說就是: 1. 土地開發和再開發; 2. 房屋開發和建設; 3. 地產經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和抵押; 4. 房地產經營,包括房產(含土地使用權)買賣、租賃、抵押等; 5. 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信息、咨詢、估價、測量、律師、經紀和公證等; 6. 房地產物業管理服務,包括家居服務、房屋及配套設施和公共場所的維修養護、保安、綠化、衛生、轉租、代收代付等; 7. 房地產金融,包括信貸、保險和房地產金融資產投資等。
㈦ 房地產銷售一般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房地產銷售顧問工作內容及崗位職責:
1、推廣公司形象,傳遞公司信息;
2、按照服務指引積極主動向客戶推薦公司樓盤;
3、作好接聽、接待登記、填寫、統計工作,定期上報,及時反映客戶情況;
4、不懈的開發新客戶,完成銷售指標,建立客戶網路;
5、業務熟練,保持房地產銷售專業水準,不斷提高銷售技巧,每月有銷售業績;
6、及時反饋客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上報銷售主管,准時提交總結報告;
7、及時提交日報表,並對業務問題及時匯報;
8、團結協作,以大局為重,不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
9、嚴格按公司規定的統一說辭向客戶介紹產品,不做過分的誇 大及不切實際的承諾;
10、協助建立客戶檔案;
11、協助客戶辦理交款等手續;
12、協助客戶辦理入住手續;
13、保持服務台及展場的清潔,愛護銷售物料,包括工卡、工衣等。
(7)房地產月報是做什麼的擴展閱讀
房產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代理等經紀業務為常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房產經紀人是在房產銷售整個過程中,從事專業銷售和售後服務的「一站式」人才,對房產的消費提供咨詢、代理、信貸、保險、售後服務、貿易、環保甚至加入房產俱樂部等一系列的服務。
閔新聞先生認為,房地產顧問如果想做好,起碼應該具有以下特性:
1、對行業的熱愛;
2、強烈的企圖心;
3、能夠承受進入本職業初期承受較大壓力與快節奏工作的能力;
4、鑽研精神;
5、為客戶理財(房產理財、投資指南、信貸理財)的能力;
6、對資源(房源、客源)的累積以及對老客戶資源的二次發掘與轉介紹。
條例內容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水平,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