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家庭成員之間幾種房屋產權轉移情況分析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以下案例:
案例一:
王先生自己購有一套商品房,因他即將到國外發展的緣故,他想把該房子轉讓到自己親屬的名下。
案例二:
李先生在結婚後以自己一個人的名字購有一套商品房,因其愛人擔心他會偷偷把房子賣掉,所以想在房產證上加入她的名字。
案例三:
張先生在南寧購有一套商品房,因他農村的侄子想到城裡讀書,他想把侄子的戶口遷入到該套房的地址上,因此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入侄子的名字。
案例四:
市民陳先生與他父親共同購有一套商品房,因陳先生所在的單位即將進行集資建房,所以陳先生想把原來房產證上自己的名字去掉,以便自己在單位方面得到集資建房的名額。
以上四種情況是我們常見的,典型的家庭內部之間轉移房產的案例。在遇到以上問題時,很多市民都以為辦理這些手續是非常簡單的事情,只要產權人到房產局跟工作人員說一聲就可以了。但事實上,辦理上述房產手續並不簡單。因為:
1、房地產的權屬的變更或轉移,都必須在房產局進行相應的登記。
2、辦理以上手續的結果,都會使房屋的權屬發生轉移(全部轉移或部分轉移)。因此,以上的手續都屬於房屋轉移的行為,按照規定,凡是發生轉移的行為,都需要採用一種合適的方式進行登記。
3、在房屋轉移的登記方式中,常見的主要是買賣、贈與、繼承、析產這四種。其中,「繼承」是指產權人死亡後才能辦理的、「析產」是指發生離婚關系而辦理的情況。因此,以上案例的轉移行為只能選擇「買賣」和「贈與」這兩種方式來進行登記。
4、不論「買賣」還是「贈與」,這兩種方式都需要按規定納稅、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來辦理。很多市民會說:產權人將房屋過戶給自己的家人,是自己家庭內部的事,根本不存在買賣、贈與這些名堂,為什麼要選擇買賣或贈與的方式來登記呢?為什麼還要交納這樣那樣的稅呢?雖然這些問題很有道理,也很值得同情,但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我們只能按規定辦事。
最終,讓我們看看以上案例的解決方案吧:
第一個案例屬於產權全部轉移的情況,王先生經過多方面的權衡之後,他選擇的是「買賣」方式——他與他的家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以略低於市場價的買賣價格交納了稅費,還以買賣的形式進行了過戶登記,最終實現了他的目的。
雖然王先生採用的是「買賣」的方式來登記的,但其實他們家人之間並不需要拿出一筆錢來交接,也不需要將一筆錢拿給房產局看。但為何他們不以「贈與」的方式登記呢,在後面我們將會對兩者的利與弊進行分析和比較,並會給出答案,敬請留意。
案例二的李先生屬於在婚後房產上加配偶的名字,這就簡單多了,因為婚後購買的房產,無論房產證上是否註明兩個人的名字,該房屋本身就是法定的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增加配偶名字的申請並不屬於房屋產權的轉移行為。因此,房產局在只收取工本費的情況下,就為李先生的愛人頒發一本《房屋共有人證》。(註明:只有在婚後購買的房產證上加配偶名字才能採用該方式,如果房產不是婚後購買的,或者加入的不是配偶名字,只能按下一案例的方法操作)
案例三屬於增加名字的情況,該情況的結果是房屋的部分產權轉移到新增人的名下。很明顯,這屬於產權轉移的情況。如上所述,轉移登記的只能在「買賣」和「贈與」之中挑選一種。但需要說明的是,「買賣」和「贈與」的份額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最終,張先生將該房屋1%的份額賣給他的侄子。買賣完成後,張侄子就成了該房屋的共有人,因此他就實現了戶口遷入的目的。
案例四屬於減少名字的情況,這同樣屬於產權轉移的情況,具體的做法是:陳先生將自己名下所佔的份額賣給其父親。辦理了買賣手續後,陳先生就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了,而他父親成了該房屋的唯一所有人
❷ 房屋權屬轉移,哪些情形需要繳納契稅
1、房屋權屬轉移,需要繳納契稅的情形有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2、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3、相關問題
(1)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於拆遷還房,被拆遷人不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可免徵契稅;如果因超面積還房等因素,應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對補繳款的部分,按規定徵收稅。
(2)對於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稅率,只限於個人購買,對於單位購買或者單位及個人通過贈與、交換等非購置行為取得普通住房,應統一適用法定稅率3%.
(3)房屋繼承契稅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4)房屋產權證增加產權人契稅
對於因家庭關系,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權屬增加或者減少權利人,一般情況下,屬於轉讓或贈與行為,對權屬承受人(增加的權利人或剩餘權利人),應按所承受的份額,適用規定的稅率征稅。婚姻關系的共同共有權屬人增減以及法定繼承除外。
(5)家庭財產分割征稅
家庭財產分割中涉及房地產的分割,是指由於分家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分立行為。家庭財產分割是否征稅,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享有家庭財產共有權的成員,承受被分割家庭財產,不徵收契稅;對不享有家庭財產共有權的成員,承受被分割家庭財產,應按贈與徵收契稅。
(6)離婚造成房屋產權變更不需要繳納契稅。
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離婚時,無論確權到任何一方,屬於房產共有權的變動,非產權轉移行為,均不征契稅。
(7)公司分立涉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屬傳承原公司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❸ 房地產產權轉移登記怎樣才算成功
這樣只能抄算是部分成功。因為衡量一襲個房子的產權的主要依據是房產證,但是契稅發票也是一樣的。比如房子還沒有房產證的時候,契稅發票比購房合同更有效。因為如果只有購房合同沒有發票,那這個房子是可能出現一房兩賣的情況。不過契稅發票是不可以的。隨意這個是同理。希望對你有用
❹ 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是什麼含義
房地產轉移登記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後所進行的房地產所有權登記。可以理解為你辦理了轉移登記,房屋就是你的了。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168號)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1、買賣
2、互換
3、贈與
4、繼承、受遺贈
5、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6、以房屋出資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程序:
1、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 、護照等。
委託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2、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屬來源。
3、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4、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後的確認批准,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文件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做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2個月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1個月內核准注銷,並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❺ 哪些情況需要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
房屋產權的轉移是因為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使得它的權屬發生轉移以後需要進行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1、新建商品房買賣(首次)
登記條件就是開發的項目已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有償用地)。
(1)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是原件並且核驗兩本加貼印花稅的合同);
(2)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還有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必須是原件;
(3)房屋登記表和分戶平面圖二份必須是原件;
(4)專項維修資金的專用收據必須是原件;
(5)契稅完稅證明或者是減免稅憑證;
(6)外國人或者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需要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的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
(7)外國駐華使館或者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是需要提交外交部的批准購房文件的。
2、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的登記條件:
(1)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提交原件並核驗兩本加貼印花稅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預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現房買賣合同;
(2)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核表;
(3)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1999年1月1日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
(6)超標部分補交綜合地價款的收據(土地部門收取);
(7)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原件)。
3、已購公有住房買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原公房購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證中沒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證明;
(7)已購央產房出售的,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
(8)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單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單位的批准出售證明。
4、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
(5)補交綜合地價款證明;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
(6)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不足五年出售的,還需提交買房人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審核表;超標部分補交綜合地價款證明(買房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面積超標的)。
5、存量房屋買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
(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或已發土地證的房屋);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7)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繼承、遺贈申請人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暫住證或居住證。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3)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遺贈)。
7、房屋贈與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贈與(受贈)公證書(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贈與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已購成本價央產房贈與的,還應提交央產房上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結清證明;
(6)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受贈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次贈與的,不再提交;
(7)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8)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8、房屋交換
(1)換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換出方的房屋所有權證;
(2)房屋交換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交換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央產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交換的,還應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
(6)雙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7)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8)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交換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交換的,不再提交。
9、企業改制、作價出資、合並、分立、注銷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改制出資、合並、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准許繼續使用原劃撥用地的批准文件(劃撥土地);
(7)企業注銷的,提交清算組的清算報告。
10、房屋調撥(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全民所有制單位)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調撥文件、調撥雙方的房屋產權移交協議(原件);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劃撥土地)。
11、房屋拍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證書的注銷登記;
(2)房屋轉讓合同(原件,法院判決的除外)
(3)委託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
(8)單方申請的,提交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9)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12、法院判決、仲裁機關裁決房屋轉移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證書的注銷登記;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
(3)單方申請登記的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7)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13、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
(1)原房屋所有權證;
(2)離婚證;
(3)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協議離婚)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法院判決離婚;權利人一方申請的)或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方申請的);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❻ 房子贈與需要什麼手續
一、房屋贈與:
房產贈與是指一方(贈與人)自願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內贈人),他人願意接受的容民事法律行為。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合同。
二、贈與產生的稅費:
1、個人所得稅:直系親屬:免徵,
2、增值稅:直系親屬:免徵,
3、契稅:直系親屬:地稅局核定價格*3%、
4、印花稅:直系親屬:地稅局核定價格*0.05%、
5、登記費:直系親屬:80元/套;
三、贈與房產在買賣如何繳稅:
1、直系親屬受贈後在買賣:繳稅同一般商品房,是否滿兩年或五年,按受贈房屋的產權證登記時間計算,業主符合滿五唯一要求個人所得稅免徵,不符合滿五唯一要求的個人所得稅繳稅同商品房。
2、非直系親屬受贈後在買賣:以新產權證為准計算是否滿五年,在對外出售時業主符合滿五唯一要求個人所得稅免徵,不符合滿五唯一要求的個人所得稅按差額*20%繳納(差額=本次網簽價-原業主購房發票價格;無法提供原業主購房發票的,差額=本次網簽價格)。
3、其餘稅種納稅比例同商品房一樣。
❼ 房地產企業房屋售出但未辦理產權轉移這期間如何交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回屋交付答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詞,這里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
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的次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減少時間,然後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應。
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稅義務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稅人的產生意味著舊的納稅人的消失。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 已徵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後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零。
❽ 房屋產權轉讓需要交哪些稅
購買70年住宅類,公寓類按照戶型面積和房屋總價繳納1%~3%契稅, 購買時間未滿 2年的要交5.6%營業稅 購買時間未滿5年的交20%盈利差額 剩下就是印花等小費用稅費了。
房屋產權轉讓即房產過戶,需要交的稅費如下:
買方
1、契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5% (商用用房,二次購房或大於144平米的稅率為3%)
2、交易服務費:建築面積(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4、產權轉移登記費: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買家為單位的80元)
賣方
1、交易服務費:建築面積(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3、土地出讓金: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4、解困房: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 3% × 未交土地出讓金的建築面積
6、分攤費用: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10%(10樓以下)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20%(10樓以上)
7、個人所得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房改房自用滿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徵)
8、營業稅及附加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5.5% (房產證或購買時契稅完稅證未滿兩年)
(8)哪些情況需進行房地產權轉移擴展閱讀;
產權轉讓是財產所有權及其所包括的財產佔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在不同主體(所有者)之間的變更;或在財產所有權並不轉移或者不完全轉移的情況下,其佔有、使用、支配以及利益分享等權利在不同經營者之間的轉移。
轉讓的客體包括機器、設備、廠房、土地、原材料等物質形態的資產,也包括貨幣資產、債權債務、技術專利等非物質形態資產。企業的產權轉讓,可以有單項(一座廠房、一架機器等)、部分和全部產權轉讓等幾種形式。
企業的大部或全部產權轉讓,往往形成企業兼並。產權轉讓有以下兩種具體形式: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其得以成立的法律意義上的條件包括:
(1)轉讓的財產必須是擁有實際產權的法定主體,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將自己沒有實際產權的財產進行轉讓,法定委託代理人視同法定產權主體;
(2)產權轉讓雙方必須履行必要的產權轉讓有關法律手續;
(3)履行手續後,原產權方即失去該項產權,而被轉讓方則依法擁有該項產權,並受法律保護。企業間的產權轉讓,是實現生產要素優化組合以及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的有效途徑。
❾ 房產轉移是什麼意思
一、房產轉移是指房產過戶,房產過戶是指通過轉讓、買賣、贈予、繼承遺產等方式獲得房產,去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即產權轉移從甲方轉移到乙方的全過程。房產過戶有幾種不同的情形,有繼承的房產過戶、贈與的房產過戶、二手房過戶等。
二、房產過戶准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應提交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
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