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工程中甲方和總包、分包的關系各是怎麼樣的
甲方,即建設單位,總包,及施工單位,工程的承建單位,分包是總包(甲方)把一些符合分包條件的單項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從管理層面講:甲方管理總包,總包管理分包。
比如你自己有塊地想蓋房子,你找人,你想50萬塊錢蓋房子,就找個乙方蓋房子,材料工人都不管了,給乙方規定好時間、質量,談成了就蓋,乙方找了兩伙人干,一夥人是鋼筋工,一夥人是混凝土工(雜工)。
他們有個領頭的丙方,在規定好的時間內,乙方把質量控制的很好,就得把50萬給他,如果時間晚了,或某處質量沒達到你的滿意,你就可以從50萬中扣除一些,但是乙方也可以扣鋼筋工和混凝土工的錢。
所以你就是甲方,乙方就是總包,鋼筋工或混凝土工是丙方,也就是分包。
(1)房地產哪些工程可以分包擴展閱讀:
甲方一般是出資方或投資方,也就是經營的主體,處於主導地位,以出資方作為市場的主體或稱主導市場為甲方市場。
總包是亦稱「主包」。由一個施工企業(或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包攬一個單位工程(或工程項目,或建設項目)的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或建築和安裝工程施工任務。當招標人就一個工程施工項目招標時,一般只與能夠總攬工程建築安裝任務的中標人簽約。
簽約後,由擔任總包的企業分別與幾個或者幾十個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但總包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對總包負責。而建設單位與分包之間不發生任何關系。總包與分包是相輔相成的。沒有分包,無所謂總包。
所以,總分包是在現代化施工管理發展中,適應專業化協作的需要而形成並且愈益精細、完善的。
國內一般由直接擔任土建施工任務的建築工程公司擔任總包,由擔任管道與設備安裝工程、機械化施工工程的企業等擔任分包,在國外,一般由技術、經濟、管理力量雄厚的大型土木建築企業擔任總包,中、小企業相應擔任分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⑵ 我是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腳手架可以分包嗎
非常強烈不建議!腳手架在建築工程中屬於高危分項工程。
必須說服總包施工專,總屬包是腳手架的最主要使用單位,它沒有任何拿得上檯面的理由拒絕,且腳手架的搭設屬於正常的穿插性工作,不在工序的關鍵線路上,根本不會影響到進度。
第一,建築法明確規定不可無故肢解發包。
第二,如甲方發包,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風險和法律風險,尤其是一系列的安全風險。特別強調「一系列」明白嗎?腳手架屬於措施性質的分項工程,幾乎現場所有的施工單位都需要用到腳手架,這種交叉使用一旦出現安全事故,很難找到承擔責任的主體,追究下來就會扯進甲方的肢解發包責任。而且,腳手架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需要經常性地維護。
我想,腳手架由甲方直接發包,在建築史上一定可以載入史冊、「彪炳千秋」!這種空前絕後的愚昧之舉也只有你們那關系戶的總包才提得出來!
⑶ 我是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腳手架可以分包嗎
你好!
不可以,因腳手架工程屬於勞務分包,不屬於專業分包,只能由總包隊伍進行分包。
如有疑問,請追問。
⑷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分包工程企業能直接付款開票嗎
你說的比較籠統,不知道你所謂的分包工程是指什麼?
一、開發企業通過招投回標及合同備案,將工答程建設交由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的專業分包單位施工。如果你所謂的分包工程企業是指總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那麼付款和開票均是該分包與總包之間的,但付款可以由總包出具委託付款,由開發企業支付給分包,但發票一定是分包給總包,總包開發票給開發企業。
二、在總包招投標及合同備案時,有部分分包工程未納入總包范圍,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發包給具備資質的專業分包企業,那麼付款和開票均是開發企業與分包工程企業之間的。
⑸ 房地產企業可以簽約分包工程合同嗎
為什麼不可以
⑹ 房地產建設工程專業分包時,應當注意哪些
建築工程分包是施工承包企業將建築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於其他回建築企業完成的活動答。工程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前者是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後者是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在專業分包時以該注意以下幾點:
1、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或徵得總發包人許可;
2、分包工程屬於非主體結構工程;
3、分承包企業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4、 專業分包合同效力涉及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發包人)、分承包人三方當事人,處理三者關系時應當注意:
(1)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就全部建設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2)總承包人對專業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3)分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對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
(4)分承包人成為並存債務人,和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⑺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有總承包單位的情況下,甲方可以將專業工程直接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施工嗎
房地產建設工程的發包一般有直接發包和招標發包兩種方式。建築工程的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方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商,與其進行一對一的協商談判,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後,與其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這種方式簡便易行,節省發包費用,但缺乏競爭帶來的優越性,在實行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這種發包方式應當只適用於少數不適用於採用招標方式發包的特殊建築工程。
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66條的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此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①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②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⑻ 房地產公司,實際工程都是分包由各施工單位進行
應付賬款,或欠款
⑼ 房地產哪些分包交3%的營業稅
「建築工程總包分包」新規定:
1、舊《細則》規定:
第五條:(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新《細則》規定:
第五條(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3、新舊對比:
(1)刪除了關於「轉包」業務的相關規定。
4、相關法律規定
(1)分包、非法分包、轉包的概念:
①所謂分包,是指總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如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給施工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
②所謂非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頒布施行)】,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③所謂轉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頒布施行)】,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2)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①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於,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並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
②分包與轉包的共同點在於,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3)稅收上取消「轉包」規定的法律淵源
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頒布施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②《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施(1992)第189號)第十六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倒手轉包建設工程項目。前款所稱倒手轉包,是指將建設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費,不派項目管理班子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 內容來自
③《建築法》(1998年頒布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④《合同法》(1999年頒布施行)》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根據以上規定,轉包是一種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取締。因此,也不應在依法征稅范圍之列。
⑽ 房建工程哪些項目需要分包
1.
只有主體結構不能分包。
2.
可分包有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幕牆工程、裝修工程、基坑支護工程、樁基工程、弱電工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