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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產權性質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1-05 22:25:14

A. 土地性質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1、按所有權性質,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2、按獲得途徑,有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

3、按利用現狀三大類分類,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4、按利用現狀八大類分類,有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5、按城市規劃用途分類,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綠地等。

根據土地的性狀、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按照一定的規律,將土地歸並成若干個不同的類別。

中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 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 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種分類的基礎上,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2007年發布《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根據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將中國土地分為了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

12個一級類土地是: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

(1)土地產權性質有哪些擴展閱讀:

土地價格實際上是土地經濟價值的反映,是為購買獲取土地預期收益的權利而支付的代價,即地租的資本化。

按土地產權性質劃分可分為土地所有權價格、土地使用權價格、租賃權價格、抵押權價格和其他權利價格;

按形成方式可分為交易價格、理論價格和評估價格;

按管理手段可分為申報價格和公告價格;

按存在形態可分為生地價格、熟地價格、毛地價格和凈地價格;

按交易方式可分為拍賣價格、招標價格、協議價格和掛牌價格;

按使用目的可分為買賣價格、租賃價格、抵押價格、課稅價格和征地價格。

B. 關於房屋產權性質有哪些

常見的房屋產權性質有以下九種:

1、房改房:即已購公有住房的改變,指的是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依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出租的房屋。

2、安居工程住房:指直接以成本價向城鎮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優先出售給符合要求和條件的、特殊的人群與家庭。

3、權證書的房屋。

4、集資房:由國有企業和用人單位出面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房屋建成後歸職工,不對外出售。

5、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劃撥的方式。與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有三個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其房屋屬性更偏重於社會保障性。

6、廉價住房:指政府和單位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7、平價房:面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難戶,通過配售的形式向其供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

8、解困房:指的是各級地方政府為解決本地居民中的困難戶、困難戶和擁擠戶住房問題而專門修建的住房。

9、再上市房:是指職工按房改房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再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2)土地產權性質有哪些擴展閱讀:

房屋產權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取得:

1、購買取得

購買是人們取得產權的一種主要形式。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應考察所購房屋是合法,有關手續是否齊全,賣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應與賣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在合同中應詳細地寫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購買方式、價款、付款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第三,應及時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2、建設取得

這是房屋產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是指建設者投入一定的資金建造房屋,則該建設者對其所建房屋享有產權。通過建設而取得產權的,在產權取得前或前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下列問題:第一應注意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第二應注意有關手續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項、規劃、開工等手續,第三應注意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質量檢驗合格單。

3、受贈取得

這種產權的取得方式是指原產權人通過贈予行為,將房屋贈送給受贈人。在辦理房屋贈予手續時,贈予人與受贈人應簽訂書面贈予合同,並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果贈予人為了逃避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房屋贈予他人時,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則該贈予行為無效。

4、抵押取得

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由於抵押是一種擔保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則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在享有優先受償權時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物歸來已有。

5、繼承取得

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產權

C. 土地性質都有那幾種都什麼分別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內

國有容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D. 土地使用性質有哪幾種

土地的性質按照來分類標准自不同,可以分成不同的性質,具體分類如下:

1、按土地用途分類劃分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2、按取得方式劃分為劃撥和出讓。

3、按所有權劃分為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

(4)土地產權性質有哪些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性質的意義在於:
1、在城市規劃中,通過對每個地塊的用途進行設定,實現土地的有效使用
2、在具體建設中,通過對每個地塊用途的判斷,確定建設單位是否有效執行了城市規劃

這種土地的用途在你申請用地的時候就會規定,你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中的土地用途的規定,你才能得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你的建設工程才能開工建設。

如果你報建的時候是酒店,但實際用途是公寓,那麼,你就是不按規劃設計來進行建設,屬於違法行為。按規定是需要責令停止建設,整改,相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會面臨吊銷資格證書和罰款的處罰。

E. 土地性質有哪些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請詳細闡述一下

一、我國土地性質有哪幾種?
兩種,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綜上所述,我國的土地性質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權在期限滿之後,如果沒有得到國家的批准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是會被國家收回的。土地使用的范圍也非常廣泛,但也要合法的使用。

F. 房屋土地性質有哪些

1、商品房。商品房是開發商建在國有土地上的供銷售的房屋,能夠辦理產權證和國土證,是可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按照用途可以分為:住宅用房(70年產權)和非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包括兩種,50年產權(工業、教育、文化用地)和40年產權(娛樂、旅遊用地)。

2、公房。公房即公有住房,是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使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和央產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比如軍產房、校產房等。

3、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經濟適用房:商品房(限價)、經濟適用房;一般而言5年後才能上市交易、並需要交納綜合地價款等費用。二類經濟適用房:一般包括康居房、安居房、回遷房、安置房,在某些城市,這些類型的房屋拿到房產證就可以交易、但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4、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居住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般情況下,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G. 土地權屬性質是什麼意思

就你所說的意思講,土地權屬就是指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土地權屬性質是國有的意思就是:土地屬於國有。

H. 土地性質分為哪幾種

中國的土地性質目前大致有三種: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 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 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

商業土地性質一般分五種:

1、商業用地。2、綜合用地。3、住宅用地。4、工業用地。5、其他用地。

根據年限性質分類:

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地是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使用年限為40年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使用期限50年。

綜合用地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50年其他用地是指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使用期限50年。

地質學土地性質分類:

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與基礎地質、水文與植物以及動物,還包含這一地域范圍內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就人類目前和未來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中國地理學家普遍贊成土地是一個綜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認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種自然要素在內的自然綜合體」。

(8)土地產權性質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

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I. 土地的性質都有哪些

有兩種,分別是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9)土地產權性質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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