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用地來,我貌似記得源在國家對土地正規分類中是沒有這個專有名詞的,但實際上是存在的。
其實也是商業用地的范圍,但現在許多地方為了變相開發用地,基本默認了「商服用地」這個概念,按道理這種商業用地是不能開發住宅出售的(土地產權只有40年),頂多做些辦公場所、員工宿舍之類,是不可以對社會作為居家住宅出售的。
由於前期房地產火爆,開發商為了盡快變現或回籠資金,就在商業項目中搞這么個東西。這樣一來兩邊佔便宜:1.土地出讓價格較低(有的甚至享受招商引資優惠),2.快速套現部分資金及獲取利潤。
要知道,一般的大型商業項目投入大,周期長,還有很多不確定性,為了降低風險及利潤最大化,就催生了這么個「商服用地」。
這一般與當地政府默許有很大關系,現在也有不少地方在清理這個現象。因為這對其他開發單位及購房者來講是不公平的(40年產權,正規住宅70年)
❷ 房本下來才知道是商服用地,土地40年產權,房屋用途為住宅, 這個對以後有影響嗎 可以起訴嗎
簽訂購房合同時就應該寫清楚了,自己沒有看,就不能怪別人,自己已簽字確認,就要按合同執行,如果合同上沒有寫明白,可以向律師咨詢一下,能否起訴。
❸ 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取得
建設用地是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按其利用方式,可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等。按權屬,建設用地分為國有建設用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採取出讓、轉讓、租賃或者劃撥等方式取得。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涉及佔用集體所有土地,應當辦理徵收的,要先辦理土地徵收審批;涉及佔用農用地的,須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依法開展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要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如果不按國家規定繳納,則一律不能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否則以違法批地處理。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9條等條款的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可以按規定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分別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申請農民宅基地的,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建設佔用土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相關鏈接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含義
鄉鎮企業必須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
鄉(鎮)村公共設施包括鄉村級道路、鄉村級行政辦公、農技推廣、供水排水、電力、電訊、公安、郵電等行政辦公、文化科學、生產服務和公用事業設施等
鄉(鎮)村公益事業包括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所)、敬老院等教育、醫療衛生設施
❹ 商服用地,商住兩用,住宅用地的問題
你這個不是商服用地,而是綜合用地。只要綜合用地上蓋的物業類型是住宅,土版地年限跟普通的住宅用地一樣都權是70年的。你的商用房也和其他的商用房一樣,50年產權,無論使用和轉讓都不存在問題。你的問題是同一塊地上怎麼能存在兩種期限,對吧?其實,這個是你的理解錯誤。其實你的商服用地和上面的住宅用地是分開計算的。
也就是說,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都會明確其中商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各自分攤的土地面積,並明確商業用地部分出讓年期為 40 年、居住用地部分為 70 年。如統一 50 年,就會出現商業部分實際出讓年限超過 40 年,而居民購買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又明顯小於 70 年。打個比方,如果你們這個樓佔地200平方,那麼,商用的可能佔50方,剩下的150方是住宅。這樣使用自然就沒什麼影響了。
❺ 其他商服用地產權到期認後,政府是否是無償收回土地和建築物
你問的是其他商服用地產業到期之後,政府是否無償收回獨立和建築物,這個不一定啊,商服用地就是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他可能會參照與現在經營率的普遍做法。
就是70年之後土地使用權還是你的,但是可能會讓你交一筆新的土地出讓金,或者以其他稅費的形式來控制,如果現行的情況下房地產稅徵收的話,那麼後續也不存在這個問題吧,當時一次性的稅費,通過一年一年的方式來交給你。
認真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❻ 開發商土地產權證上寫的是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是什麼意思
一般商務用地是50年住宅用地是70年
❼ 商服用地辦理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條件及資料,誰知道,急急,懸賞!!
一、預售許可證申請表
這個表格由建設局房管部門製作,開發商在申報時先要取得此表,此表要承載的內 容很多,包括開發商信息、銷售代理公司信息、「四證」相關內容、工程進度、預售房屋面積等等。填起來比較復雜,建議由前期部、工程部營銷部合作填寫。
二、項目立項文件
此件在項目之初由經濟發展局或發展改革委員會發給,有的是登記表,有的是批復,看項目性質。東御花苑只是一個備案表,項目太小了,人家懶得給我們辦批復,其實這也好,省事。
三、土地轉讓合同和土地證(含附圖)
土地證和土地合同是項目的基礎,其實這個文件的提供有點脫被子放屁,沒有這兩樣東西,我房子是怎麼造的呢?不早就給查封了?提交報批手續時記得帶原件,無論如何,說明了這個東西是重要性。
四、用地建設許可證(含紅線圖)
土地證和立項辦畢就可以辦理用地許可證了,這個證件是「四證」中最輕松就可以搞定的,其實就是一道程序。
五、建設規劃許可證(含總圖)
這個證件是所有證件中最重要也是辦理手續最復雜的一個證件,要取得這個證件,之前需要通過10多個單項的審批,如環境、交通、技防、綠化、市政、方案、擴初、規費等,總之,為了這個證件,我吃了很多苦,也受了很多累。
六、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合同
這個證件的提交也有點多餘,沒有施工許可,項目怎麼施工?怎麼能走到預售這一步呢?施工許可證其實辦理起來也是十分簡單,把資料准備齊,人家就給你證,快捷、方便!
施工合同有什麼用呢?我也不知道,沒有施工合同,開發商當然爽,可是人家施工單位不願意啊。所以,多餘。更重要的是,施工合同在報施工許可證的時候已經提交過一次了。那麼厚的合同,復印幾次好玩嗎?
七、人防面積和位置文件
人防工程審核後,人防協會給出一份審查報告,並在圖紙上蓋章,這份材料比較重要,原件只有三份,一份人防協會備案,一份人防辦備案,還有一份交給房管中心,面積測繪備案時要用,開發商最好在提交圖紙時復印一份留底。
這些圖紙中最重要的是一份戰時總平圖,人防辦要在這份圖紙上劃出人防區域(斜線表示),另外,還要對其他非人防地下室部分請人防辦蓋章,確認該部分為非人防,很復雜。
八、綠化方案(施工圖)審查意見和總圖
我總覺得這東西和預售許可證沒什麼關系,但人家要提供,你不得不提供,其實只要提交一份總圖就夠了,上面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全有,公章也有,所有審查表沒什麼大用。
九、開發商的信息
主要包括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還有由法人提供一份委託書,這個我覺得是必要的,如果前期報批人員使壞要脅開發商,辦好證玩失蹤怎麼辦?政府負擔不起這個責任,為了規避風險,政府部門這樣做也是無可厚非,不過我辦證件、辦審批這么多,這個委託書基本是我自己寫自己蓋章。
十、銷售代理公司的信息
主要是驗明代理商的正身,防止非法經營,或者說是一種地方保護吧。沒有寧波市代理資質、沒有營業執照、沒有銷售代理合同,那你就靠邊站了。銷售公司也是奸商,這種事在被甲方選定好,這些事早辦完了。不過,在提交證件時,也要驗原件。
十一、預售方案
開發商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銷售多少套、多少面積的房子是預售方案的重點,當然房屋的價格也要標明,也就是所謂的一房一價,這主要是防止奸商和開發商囤房的行為的。你造10W平方,你卻只賣2W平方,那是不可以的,寧波市規定10W以內的項目必須一次性銷售,如果分批必須要是10W平方以上的項目,每次分批面積還不得少於5W平方。
十二、房屋清單和分幢分層房屋清單(電子版)
這個就不用解釋了吧,就是每一套住宅的具體信息,如幾房幾廳、套內面積、公攤面積等等這些亂七八糟的東西,主要由設計部提供,營銷部整理,比較簡單。具體作用我也分不清,不說明了。
十三、銷售合同
這個,只需要在本地工商局審查並備過案就可以了,然後到建設局備下案就沒事,這主要是防止開發商在合同中設圈套,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而為。從這個角度看,政府還是為人民服務的。
十五、物業中標通知書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過)
這個只是說項目已經具備了交付後並立即投入使用的條件,其實也沒什麼,不過這個過程比較復雜,我整了兩個多月才搞定,沒什麼大事,就是招投標、開會、發證、簽合同,有驚無險。
十六、前期物業費
這個錢得交,不交,預售證就不能辦,由開發商交給政府代管,等項目交付後由政府扣除5%的費用(也不知道為什麼要扣)後付給物業公司,作為前期准備費用。聽說其他城市這筆費用由全體業主掏。可是寧波人民比較窮,就讓開發商掏了。
十七、銷售框架模板
這個東西比較搞。在辦預售證前房屋信息要先由本地的房屋面積測繪單位進行預測繪,然後由寧波市房屋交易中心審查(有的地方應該叫房管局),然後在測繪報告上敲個章,再拿到區里的房管中心建模,這個我不太懂,也說不清為什麼。建模完畢,房管中心會給一個文件,這個文件是相當重要的,也就是說只有這份文件才具備預售的條件。
十八、配套設施證明
其實這就是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和社區管理用房的相關證明。很多開發商為了多建可銷售面積,一般會剋扣物業房和社區房的面積。有了這個證明,開發商就不能亂來了。東御項目建滿了,據說還建超了。不過東御項目沒有建社區管理用房,是通過貨幣置換的形式解決的。東御項目都是大套型,大價錢,買得起房子的人根本不需要什麼社區服務中心,有點屁事早通過自己的關系和能力搞定了,所以我們就不造,直接給政府鈔票就是了。
十九、白蟻防治合同
這個是什麼東西呢?與預售證有什麼關系呢?不知道,反正就是多餘。不過我還是准備了。
二十、地名
辦地名前要取得項目名稱,很搞,取個有個性的名字還不讓,還要託了好多關系才讓我們取了這么個名。名稱取得後,還要辦門牌號和樓號,沒有這些東西,銷售是肯定不能辦的,所以,這個東西我認為比較重要。不過門牌號和樓號的編制比較順利,辦批復的老師兩天就給我搞好了,在此感謝一下。
二十一、項目進度
這個比較狠,也是硬框框。按寧波市的規定,項目只有在完成基礎正負零後方可以預售(投資額達到25%以上),這其實也是防止奸商搞事,以前很多開發商剛剛拿地就開始銷售了,房子的影都沒有。很多老百姓就是拿錢幫開發商建房,開發商坐享其成。如果開發商不厚道,卷錢走人,你也沒辦法。
❽ 住宅、商服用地土地性質如何確定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種具體用地所規專定的用途。居住用地屬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R11。
住宅用地如下
(8)商服用地產權如何辦理擴展閱讀
用地分類
3.1一般規定
3.1.1用地分類包括城鄉用地分類、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兩部分,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
3.1.2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3級分類體系。大類應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採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
3.2城鄉用地分類
3.2.1市域內城鄉用地共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
3.2.2城鄉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表3.2.2的規定。
表3.2.2城鄉用地分類和代碼
參考資料
網路-用地性質
網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❾ 商服用地上的住宅房屋,房屋產權是按照土地使用權確定的嗎
商服用地上的住宅房屋房。五產權是按照土地使用權確定的。
❿ 商業用地是否可以進行部分士地過戶產權
建議咨詢當地國土資源局。
商業服務用地范圍:
1.商業用地。商店、商場、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2.金融保險用地。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期貨、信用社等用地。
3.餐飲旅館業用地。飯店、餐廳、酒吧、賓館、旅館、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寫字樓、商業性辦公樓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樓用地;旅行社、運動保健休閑設施、夜總會、歌舞廳、俱樂部、高爾夫球場、加油站、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照相、理發、洗浴等服務設施用地。
商業服務用地應用:
商服用地主要用於商業、服務業的土地。包括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對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的(05)商服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的農村建設用地中的商服用地。
商業服務用地特徵:
(1)出讓使用年限最短。目前在我國,商服用地大部分屬於出讓土地。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服用地出讓用地最高年限為40年。
(2)受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限制。《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3)土地利用價值高。商服用地多處於繁華地段,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可以引起地價的上漲,有時上漲的幅度可以達到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
(4)區域選擇性強。與居住用地不大一樣,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不是任何一塊土地都可以作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別注意營業環境和收益狀況。
(5)比較適宜收益還原法評估。
(6)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商服用地比較容易,但要商服用地轉為農用地則極為困難,因為拆除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恢復土壤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復墾的成本相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