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如何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由此可知,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B. 被徵收房屋應如何進行評估,具體包括哪些流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確定了房屋徵收補償的評估辦法。房屋評估的一般流程為:1.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2. — 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 多種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 進行評估;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約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對初步評估結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負責進行現場說明解釋;5.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范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C. 在房屋徵收評估中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格可採用什麼演算法確定最終價格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按當地類似於房地產市場價進行評估。計算時是按當地同區位三家房地產開發商12個月內的加權平均價格減去當地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平均成本得到被徵收房屋的土地補償價格,另外在三家開發商銷售房屋中按相關要求找出一個或制定一個樣板房,作為評估價格的基本參照,比樣板房好的房屋就加系數,差的就減系數。評估系數有一套完整的標準的,比如層高系數,朝向系數、環境系數、成新系數,結構系數等等,通過一些列系數調整就能將被徵收房屋的重置價格計算出來,(即重新建造的價格)。土地價格+重置價格-折舊=房屋的基本補償價格,這又叫成本法評估。最終補償價還要加上搬遷費、過渡費、和各項獎勵或補助政策性補貼等。
以上主要是住宅房的評估補償方法,另外對於營業性質的用房,評估方法有很多,除成本法評估外還有收益法評估、在建工程的還有假設開發法評估等不可以一一列舉了。
如果是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主要是評估重置價格。
D. 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什麼意思
這句話出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意思是:
1、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2、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 新拆遷法 第十九條「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當然有標准,國家對資產的評估及作價都有一定的規范的標准,不過地域不同標准也不相同,北京是依據北京市政府808號文來規范評估標準的,相信您那裡也有相對應的評估標准,您不妨查一下。
一般來說,評估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成本法,市場比較法,剩餘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路線價法等等,無論哪裡的評估標准都要遵循一個原則,那就是利益化最大原則,相信您所在地的
房屋估價標准上會有相關的規定的。
F.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是如何計算的
秦兵律師幫您解讀相關法律法規: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確定。
G. 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被徵收人抄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可襲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不滿意十日內可以提交專家委員會鑒定。專家委員會作出的評判結論屬權威機構結論(最終裁定)。經專家委員會裁判的有效估價報告同樣應當公示(公示即生效),告知所有被徵收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H.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哪些因素
考察一處房產是否值得投資,最重要的就是評估其投資價值,即考慮房產的價格與期望的收入關系是否合理。以下三大公式可以幫助你估算房產價值,不妨一試。
一大公式:租金乘數小於12
租金乘數,是比較全部售價與每年的總租金收入的一個簡單公式(租金乘數=投資金額/每年潛在租金收入),小於12。
一小戶型,2001年時售價22萬元,月租金1500元,那麼它當時的租金乘數是12倍。一般來說,這個數字被看成大多數租賃房產的分界線。如果一處房產的租金乘數超過12倍,很可能會帶來負現金流。這套房子如今的售價已經上漲到60萬元,而月租金卻仍不到2000元,租金乘數升到25倍,已經大大超過了合理的范疇。
投資者可以將目標物業的總租金乘數與自己所要求的進行比較,也可在不同物業間比較,取其較小者。不過這個方法並未考慮房屋空置與欠租損失及營業費用、融資和稅收的影響。
二大公式:8年~10年收回投資
投資回收期法考慮了租金、價格和前期的主要投入,比租金乘數適用范圍更廣,還可以估算資金回收期的長短。它的公式是:投資回收年數=(首期房款+期房時間內的按揭款)/[(月租金-按揭月供款)×12。
一般來說,回收年數越短越好,合理的年數在8年~10年左右。仍以上述小戶型為例,假設2001年時首付5萬元,每月按揭供款1000元,1年後交房,當時它的投資回收年數是10.3年。但是到了2005年,由於房價上漲,而租金卻沒有同步增長,現在購買這套房產每月的租金收入無法彌補月供款,實際上面臨投資無法回收的境地。
三大公式:15年收益是否物有所值
另外,也可以參考下面這個國際專業理財公司評估物業的公式。
如果該物業的年收益×15年=房產購買價,該物業物有所值;如果該物業的年收益×15年>房產購買價,該物業尚具升值空間;如果該物業的年收益×15年
<房產購買價,該物業價值已高估。
仍以上文提到的小戶型為例,2001年時,年租金收益為18000元,乘以15等於27萬元,大於當時的售價22萬元,因此是值得投資的。但是現在,就以2000元月租金計算,合理價值為36萬元,遠遠小於當前60萬元的售價,價值已經被過度透支了。
以上是三種常用的比例與比率法,有的只需進行簡單的預測和分析即可幫助投資者快速做出判斷,有的還需要進行專業性的投資分析,計算另外一些指標以增加可行性。比如,一個地段好的房產可能現在的租金回報率不高,但具有較佳的升值前景,或者一套普通住宅能夠享受稅收減免,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過高的租金乘數。
I. 棚戶區拆遷對房地產如何評估
依據國務來院令第590號第自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關於評估程序,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公示,可以具體的參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評估辦法》。
J. 房屋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不滿意該怎麼辦
根據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評估機構是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評估結果任然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被徵收人仍然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好像正常的流程就是這個樣子的,但是通過分析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規定,我發現這個矛盾的集中點與其說是對評估結果不滿意,不如說是對房屋評估機構的不放心,房屋評估機構能做到作為第三方保持中立的態度,客觀的進行評估么? 雖然根據條例的規定,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但是委託房屋評估機構的委託方竟然是做出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出評估費的也是市縣人民政府,這樣矛盾哪會有不產生治理,俗話說「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作為徵收方市縣人民政府如果為了減少拆遷補償的支出而對評估機構施壓故意降低評估價格,房屋評估機構哪有抗命之理呢,特別是房屋評估機構受徵收方的行政管轄時,更不會玩火啊,這會產生什麼後果,而這樣的後果也一直在中國的大地上發生著。所以我認為雖然現有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較之以前進步不少,但是程序方面還是難以保護好被徵收方的利益。所以我建議被徵收方在選定房屋評估機構時,應該盡量選擇不屬於本行政區管轄的房屋評估機構,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擾,這樣才會有可能得到一個公正的評估結果,另外建議對現有條例做下修正,將房屋評估機構的委託主體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改為由被徵收方來委託,至於房屋評估費用,完全可以變通,由政府通過提高拆遷補償費的情況下,讓被徵收人均攤,這樣就徹底剪斷房屋評估機構對市縣政府的奶水依賴,以便作出更加公正的評估結果,那該有人會問了,房屋評估機構會不會偏向於被徵收方呢,我想可能會產生,但是出於保護公民私權的目的,這反而是必要的,面對國家龐然機器,我們自保是合情合理的,顯然利大於弊。當然此種設想能否實現,還是要看權利和權益的博弈結果,我輩只能在護民權,建法治的道路上棘棘前行。(張永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