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情況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中《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⑵ 如何改變股權轉讓價格偏低的現象
股權變更的轉讓價格,工商局不做任何實質性審查,即不管轉讓價格的高低,關鍵是這么快轉讓回來,稅務局會審查的,稅務局可以按照股權的公允價值計稅的,這是最麻煩的,還是要與稅務局做好溝通工作。
⑶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申報股權轉讓所得偏低,稅務機關該如何處理
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列舉的方法核定: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其中,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⑷ 股權轉讓價格如何核定
按照凈資產折價計征稅收。你司可向稅務局舉證證明轉讓發生時的企業凈資產值,比如委託專項審計。
⑸ 稅務局怎麼判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價款明顯偏低
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轉讓價格「價格明顯偏低」的判定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⑹ 在股權轉讓所得中哪些條件符合收入明顯偏低標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⑺ 在轉讓股權收入明顯偏低時,什麼情況可視為有正當理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⑻ 房產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稅務局確定價格的有效性
盡管《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徵收其應納稅額。但是當納稅人存在正當理由,以合法的形式如案例中通過拍賣方式造成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如稅務機關沒有取得拍賣方和買受人惡意串通的證據,顯然是無法核定徵收的。但如果不核定徵收,納稅人很有可能逃避繳納稅款。對此,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可以考慮行使撤銷權。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存在欠稅的事實,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⑼ 符合哪些條件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