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單獨建造的公共配套性質地下車庫成本如何分攤
首先,要來確定地下車庫的產權,你源提供的信息是沒有產權,屬於公共配套設施,是不可售面積。因此,停車場不單獨核算開發成本,相關的成本費用作為配套公共費用攤入可售面積成本之中。因此,應該認定為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
其次,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是指與其他物業關聯度不大,不是利用其他物業的基礎設施建造。有單獨的建造許可證等批文,完成後可以申請獨立的產權證,可以用於營業或出售。
❷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地下車庫、地下商場是否可以單獨核算成本,如何核算有何政策法規
是的。
是可以單獨核算的。
你在開發成本下單獨設置核算區域,
例如
開發成本-地下車庫
開發成本-地下商場
❸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地下室可以分攤土地成本嗎
如果地下室也視同銷售不動產被稅局徵收了營業稅,就可以分攤,否則不可以!
❹ 房地產開發企業地下室如何核算成本
按可銷售面積進行分攤
❺ 開發項目有多層還有高層還有地下面積會計核算怎麼分攤成本
1、房地產項目成本按面積分攤的依據是什麼?
===>[2009]31#中有詳細規定。
2、地下室或地下車庫是否應該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面積分攤,還是應該各攤各的?
===>偶以為按其可售否確定。
3、如果地下室或地下車庫與地上建築物各攤各的,那麼地下室或地下車庫由於面積大,攤到的成本相應也多,這樣容易造成賣價低於實際成本,這個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在不增加銷售價格的前提下)
===>可以車位面積為0,或者按車位占的面積計入計算。正常情況下車位成本不會攤的多,如果項目確實建的象個大「壇壇」,那也只能「造成賣價低於實際成本」!
❻ 請問房產成本核算中,地下室、車庫有沒有必要分開核算成本
一般不需分開,只是在結轉成本時,按他的建築面積分攤開發成本(將他做為成本核算的分配對象)。
❼ 土地成本如何分攤
這個,我認為,屬於你們公司會計政策的范疇,你們可以制定一個分攤原則,然後一直按該會計政策執行。建議可以參照房產稅對地下室等打折徵收的模式,分攤成本時,在按面積分攤的基礎上,再給地下室核定一個分攤比例,如40%。
地下室分攤成本=總需分攤成本*(地下室面積*40%)/(地下室面積*40%+其餘地上部分面積)當然,如果能夠根據成本習性來分攤,那當然更好,也更科學。因為地下室確實是因為相關因素而發生了那麼多成本,這樣成本就是真實的,而不用考慮是否虧損。
❽ 地下車庫分攤土地成本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於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綜上,該出售的地下車庫屬於第二種性質,應當視同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所以地下停車場計入可售面積,應當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❾ 請教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分攤問題
已經竣工決算的顯然無法放到開發成本中去分攤,但是,可以根據這幾個項目(版已完工、在建、權未開工)的規劃建築面積合計,按照分別的建築面積進行分攤,對於已經完工項目的分攤成本可以作為已完工項目的一項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多年攤銷計入營業成本或管理費用。
對於在建和未開工的項目,需要分攤後作為開發成本計入。
這樣操作是合理的,但不同地區的稅務部門理解不同,在操作時需要跟稅務部門做好提前溝通,避免你們分攤了,而稅務部門要求納稅調整之類的問題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