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產開發項目收費及配套費怎麼計算
房產開發項目收費及配套費計算方法如下: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估算可參照政府前期出讓的類似地塊的出讓金數額並進行時間、地段、用途、臨街狀況、建築容積率、土地出讓年限、周圍環境狀況及土地現狀等因素的修正得到;
也可依據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城市基準地價或平均標定地價,根據項目所在地段等級、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徵收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1)土地徵收費。國家建設徵收農村土地發生的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水利設施維修分攤、青苗補償費、耕地佔用稅、耕地墾復基金、征地管理費等。農村土地徵收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
(2)房屋徵收安置補償費。在城鎮地區,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將國有儲備土地或已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因出讓土地使原用地單位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給以補償。它實際上包括兩部分費用,即房屋徵收安置費和徵收補償費。
3.前期工程費。前期工程費主要包括:
(1)項目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所需費用。一般可以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規劃及設計費為建安工程費的3%左右,水文地質勘探費可根據所需工作量結合有關收費標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拆除費用、場地平整費和通水、通電、通路的費用等。這些費用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量,參照有關計費標准估算。
4.建安工程費。它是指直接用於建安工程建設的總成本費用。主要包括建築工程費(建築、特殊裝修工程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給排水、電氣照明、電梯、空調、燃氣管道、消防、防雷、弱電等設備及安裝)以及室內裝修工程費等。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安工程費可採用單元估演算法、單位指標估演算法、工程量近似匡演算法、概算指標估演算法以及類似工程經驗估演算法等估算。
5.基礎設施費。它又稱紅線內工程費,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道路、綠化、排污、排洪、電訊、環衛等工程費用,通常採用單位指標估演算法來計算。
6.公共配套設施費。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參照「建安工程費」的估算方法。
7.不可預見費。它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依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前述各項費用估算的准確程度,以上述1~6項之和為基數,按3%一5%計算。
8.開發期間稅費。開發項目投資估算應考慮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負擔的各種稅金和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徵收的費用。在一些大中城市,這部分費用在開發建設項目投資構成中占較大比重。應根據當地有關法規標准估算。
核算
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是指企業將開發一定數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按成本項目進行歸集和分配,最終計算出開發項目總成本和單位建築面積成本的過程。
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經過整頓,有關法規制度已比較完善,房地產開發將在有序,規范的道路上運作,房產商要想獲得經營利潤,除了必須提供適銷對路的房源外,還應該降低開發成本,重點控制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嚴格控制各項費用支出,並嚴格進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
成本分類
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就其用途來說,大致可分為三部分:
1、土地、土建及設備費用。這是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的主體內容,大致占總成本的80%,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費用。土地費用主要包括置換成本、批租費用、動遷費用等。
房產商在決定是否開發一個項目以前,必須進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將預計的土地費用通過土地面積和容積率的換算,計算出未來所開發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佔的土地成本(俗稱樓板價),以此來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評估。
2、配套及其他收費支出。主要是指水、電、煤氣、大市政和公建配套費,學校、醫院、商店等生活服務性設施也是不可缺少的。
其他收費支出中有些雖屬於押金性質,如檔案保證金、綠化保證金等,但難以全部收回。這類收費項目種類繁多,標准不一,許多項目由壟斷性企事業單位執行,隨意性很強,標准普遍偏高。
配套及其他收費項目是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中受外界因素影響最大的一塊費用支出,一般占項目總投資的10%~15%.
3、管理費用和籌資成本。房地產開發與其他行業相比,有建設周期長、投資數額大、投資風險高等特點,因此,大多數開發企業必須通過貸款來解決資金需要,這樣就產生數額較大的利息支出。如何把這部分費用核算好,對正確進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房地產配套建設費用有哪些擴展閱讀:
房地產開發項目,一般是對土地和地上建築物進行的投資開發建設項目。
在我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是一項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經營項目,也是一項涉及面較廣的經濟項目,其對國計民生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國家通過立法及其他手段對其加以調控管理。
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我國的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其中詳細規劃又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產生直接法律約束力的是詳細規劃。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上述立法的目的系為保障房地產開發過程及產品的安全性,使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亦是申請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個重要條件。
⑵ 房子的配套設施費都包括什麼
房屋配套設施費主要是指用於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費用版。包括:
1、房屋配套設施有水權泵房及抽水設施、配電房、消防系統及設施;
2、安全保證系統、公共道路及照明系統、園林綠化和物業管理用房及設施等;
3、這些配套設施是與房屋配套,但又獨立於主體工程之外;
4、收費依據和標准在各物業都不相同,具體可咨詢一下物業公司公布的收費標准。
⑶ 房屋配套費有哪些怎麼計算
受廈門日報房地產專版編輯委託,我們特就來信中所提到的關於房屋配套費用的收取的題作以下解答:
一、依據《廈門市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水、電、氣、郵電通訊等屬房屋配套性質的建設費用都應計入房屋建設成本,一並計入房價,而不得另行計收。也就是說,原則上自1998年2月1日起開發商都不應房價以外另行計收配套費。
二、針對1998年2月1日後發生的實際情況,廈門市物價局又於1999年進一步作出規定:
⒈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已將配套費計入建設成本(不論是已全部或部分計入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又商品房銷售價外重復收取的,均須清查退還購房者。
⒉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未將配套費計入建設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商品房銷售價外收取的,按購房合同約定執行。凡購房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售房標價書又沒有明確告知,卻增收其他配套費項目的,也均須清查退還購房者。
⒊從1999年10月1日起,凡廈門市轄區內從事商品房開發經營的,均須將配套費納入房屋的建設成本,一並計入房價,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房屋銷售價外另行收取。否則,市物價局除責令清退外,還將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業主可根據簽訂合同的時間來採取不同的措施:如1999年10月1日後簽訂的,則開發商沒有任何理由要求房價以外加收配套費,業主有權要求其清退,或向市物價局投訴;若1999年10月1日前簽訂的,則業主可以到市物價局查詢,以確認房地產開發商是否把配套費計入房屋建設成本,若已計入,則業主可以向物價局投訴,要求開發商退回該款項;若未計入,則分兩種情況加以處理:合同已約定由業主繳納的,業主只能按約履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業主可拒交或要求清退。三、至於開發商和業主簽訂的合同有些約定要交配套費,有些又未約定的情況,業主也可根據以上規定來加以處理。 (廈門日報)
http://www.xmfdc.com/show_article.asp?ArticleID=6292
上述只是夏門市,不知能幫否?
⑷ 建設工程配套費包含哪些內容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共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建築工程配套費,一般為城市基礎建設公共基金;它包括:紅線以外的:給水、排水、道路、燃氣等實施費用(這里不包括電力、暖氣);也就是在紅線以外,開發商不再繳納費用,由主管部門統一實施。(一般按擬建建築面積每平米計取)
一、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范圍標准
凡在城鎮規劃區從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申請辦理基本建設手續,並按規定計征城市建設配套費。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准為:新縣城王家渡中心區按40元/平方米徵收,新縣城王家渡中心區以外規劃區內按30元/平方米徵收,北岸新城小區和建制鎮規劃區按20元/平方米徵收,其餘場鎮規劃區按10元/平方米徵收。中小學及幼兒園的教學用房,社會福利設施,社會公益設施,享受免收「三稅」的聾啞等殘疾人員生產、生活用房,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生產性建設用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免徵范圍等可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
縣城移民遷建中,原淹沒補償面積內的復建房屋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無淹沒補償房的和有淹沒補償房而又不足120平方米/戶的單位職工、純居民、佔地移民、城郊移民(在規劃區安置的),在120平方米/戶內的移民建房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過120平方米/戶的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對待,減半計征城市建設配套費。學生宿舍、食堂等非營利性後勤服務設施超原淹沒面積部分減半計征。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非營利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用房超原淹沒面積部分減半計征。移民單位和個人超過原淹沒面積的商業用房,移民單位、個人出售給非縣城移民的房屋,以及結合移民搞房地產開發安置移民後多餘的房屋,一律按規定標准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
其他集鎮移民遷建中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的具體標准,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報經縣政府同意後實施。
二、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時間
凡在城鎮規劃區的建房,無論何時修建,只要符合上述收費規定的均應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已按規定繳納配套費的,不再重復計征。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已建房和在建房,其城市建設配套費由縣建委清理徵收,否則,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產權手續,未建房的在辦理規劃手續時繳納,否則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三、城市建設配套費的使用管理
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由建委負責收取管理,縣財政局負責監督。
四、《通知》由縣建委負責解釋。
知道鄭州市是哪個文件規定的?有哪個部門執行?
鄭政文〔2007〕170號;鄭州市建設項目審批收費聯合辦公室辦理。
⑸ 房地產前期、基礎及主體工程的費用主要有什麼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⑹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基礎設施費指那些 基礎設施費與配套設施費有什麼區別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基礎設施建設費,是指項目紅線范圍內建築物2米之外的各種管線、道路工程的建設費用。
⑺ 房地產基礎設施費包括什麼
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主要包括大市政、四源工程及小區建設的配套等。其中四源是指:自來水、煤氣、供熱和污水處理等(當然如果在北方的項目,依據國家規定還會涉及採暖設施的費用)。說白了,實際上是完善房屋可達使用(包括安全)狀態,除形成房屋結構實體以外的一些主要是有形的開支項目(大市政配套費及水電煤等的增容費雖無形但除外)。主要包括:
1、大市政配套費:按一定建築總面積,以???元/平方米向政府有關部門交納的費用。
2、上下水(上水指自來水、飲用水系統,下水指雨污水及環衛工程)、電、煤、電話、有線、防雷、智能化系統、園林景觀(綠化購置及種植、建築小品、廣場等)、道路、圍牆(永久性圍牆)、門衛門樓、照明系統等,上述所及水電煤等含增容費及工程費。
具體核算時要考慮和結合以下不同情況,靈活處理:
1)、基礎設施配套工程,若由專業單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單位)配套到小區紅線介面為止,紅線內部鋪設由開發商自選安排的情形。
那麼這部份基礎設施費可分為紅線內和紅線外分別核算:介面處至各單體或門幢的鋪設費用為紅線內基礎設施費;介面處至源頭的引入點的費用為紅線外基礎設施費;
結構單體內的水電上下水等鋪設到各單體外牆或門幢的費用,應當在建安工程成本中歸集。
2)、有的地方一般由專業單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單位)從規劃設計、鋪設施工、驗收開通一桿子做到底,直接接到各單體或各幢的外牆的,決算過程中也一時難分清紅線內外費用的界限,那麼,核算時也不是硬要開發商必須分清楚的。當然開發商能按一定的合理、系統的方式進行分拆歸類和核算,那是更令人滿意的了。
要注意啊,單體建築內的管線鋪設施工,不能去混在基礎設施費里的,它應該是在「建築安裝工程費」內歸集。
⑻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就其用途來說,大致可分為三部分:
1、土地、土建及設備費用。這是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的主體內容,大致占總成本的80%,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費用。土地費用主要包括置換成本、批租費用、動遷費用等。房產商在決定是否開發一個項目以前,必須進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將預計的土地費用通過土地面積和容積率的換算,計算出未來所開發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佔的土地成本(俗稱樓板價),以此來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評估。
2、配套及其他收費支出。主要是指水、電、煤氣、大市政和公建配套費,學校、醫院、商店等生活服務性設施也是不可缺少的。其他收費支出中有些雖屬於押金性質,如檔案保證金、綠化保證金等,但難以全部收回。這類收費項目種類繁多,標准不一,許多項目由壟斷性企事業單位執行,隨意性很強,標准普遍偏高。配套及其他收費項目是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中受外界因素影響最大的一塊費用支出,一般占項目總投資的10%~15%.
3、管理費用和籌資成本。房地產開發與其他行業相比,有建設周期長、投資數額大、投資風險高等特點,因此,大多數開發企業必須通過貸款來解決資金需要,這樣就產生數額較大的利息支出。如何把這部分費用核算好,對正確進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折疊構成因素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徵用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1)土地徵用費
(2)拆遷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