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開發 土地增值稅怎麼計算
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企業類型不同:
1)、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核算
2)、兼營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核算
3)、企業轉讓房屋建築物,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核算
1、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核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其收人應通過「經營收入」等賬戶進行核算,
即在取得收人時:
借: 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 經營收入/營業收入
按銷售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土地增值稅:
借: 經營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 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實際上繳時:
借: 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 銀行存款
2、兼營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核算
兼營房地產業的企業,轉讓房地產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由「其他業務支出」負擔,即
借: 其他業務支出
貸: 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實際上繳時
借: 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 銀行存款
3、企業轉讓房屋建築物,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核算
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在「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核算。
* 計提土地增值稅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上繳時
借: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數為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速算扣除數為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35%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上述「扣除項目」,具體為: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另外,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築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2. 房地產增值稅怎麼算這種情況要怎麼辦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備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處、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准,並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參照各地政策: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地方稅有關業務問題的解答(2014年)》在問答中明確了這樣一個問題:已竣工項目,但未最終決算,未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後取得發票,還允許扣除嗎?是否可以在取得合法憑證後進行補充清算?答: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對個別企業因暫時困難未支付應扣除項目的工程費用的情形,在清算完成後三年內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的,企業可申請對該項目重新清算。這里筆者理解的意思是清算時的支出必須有票,否則不予扣除,並沒有說有票的一定要支付。但是廊坊市地方稅務局掌握的口徑則是這樣表達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項目金額支付的截止時間,原則上以滿足應清算條件之日起或者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清算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對於在上述期限內有關扣除項目仍未支付完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申請報告,經清算小組合議確定後可延長扣除項目金額支付的截止時間,但不得以此影響清算審核進度,清算審核結束前仍未支付的,不予扣除。"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內地稅字[2014]159號)第六條關於建安成本未取得發票的處理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報期內未能取得建築業發票或施工單位建築業完稅憑證的,主管地稅機關可責令限期內提供合法有效憑證,對限期內仍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採取核定徵收清算土地增值稅。這里也沒有強調有效憑證一定是實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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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應預繳稅款如何計算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專第屬18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4.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復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制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規定:「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自行開發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3%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5. 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稅的計算
開發企業不交增值稅,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徵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 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徵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6. 房地產增值稅如何繳納
增值稅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增值額×速算扣回除系數。增值稅的徵收方答式:第一步,核定徵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徵收率徵收,這種模式類似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第二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徵收。
7.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
1、先計算扣除數(包括買地成本、建造成本、稅金、開發費用及利息、加計扣除)
2、計算收入
3、收入減扣除數=增值額
4、增值額/扣除數=增值率
5、按稅率計算稅額
8.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怎麼計算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一般是採取先預交後清算的方式進行的(一般的預征率在2%-4%,具體專每屬個地方不一樣的)。計算企業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其中,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另外,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算: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居裝修知識問答》
9.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公式中的「增值額專」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屬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9)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交增值稅如何計算擴展閱讀:
土地增值稅的開征,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1)有利於增強國家對房地產開發商和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調控;
(2)有利於國家抑制炒買炒賣土地獲取暴利的行為;
(3)有利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經濟建設積累資金。
征稅范圍: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築物及其它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