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產在經濟評價中的基礎參數有哪些
您好,經濟評價中的基礎參數包括:
1.時間類參數。包括:開發活動的起始時間點,開發經營期、開發期、准備期、建設期、出售期、出租經營期的起始時間點以及持續時間長度,經濟評價工作的計算周期。
2.融資相關參數。有:貸款利率,資本金投入比例或財務杠桿比率(通常為總投資的30%),預售收入用於後續開發建設投資的比例。
3.收益相關指標。包括:出租率或空置率,運營成本占毛租金收入比率。
4.評價標准類指標:基準收益率、目標成本利潤率、目標投資利潤率、目標投資回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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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房地產評估的方法有什麼
房地產評估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成本法
(1)成本積演算法,即對取得土地或已實現的土地開發的各項成本費用進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響的價值,對於正常成本費用累積後取一定的資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資利潤,得出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方法。該方法常用於對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評估。
(2)重置成本法,它是對現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場標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測算,然後考慮資金的利息並計取一定的開發(或建設利潤)得出完全重置成本價,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范確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後得出房屋的評估價值的方法。
2、市場比較法
挑取市場上相同用途、其他條件相似的房地產價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評估過的、具備正常報價的)與待估房地產的各項條件相比較,對各個因素進行指數量化,通過准確的指數對比調整,得出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價值的方法。這種方法具有較強的實際意義和准確性,在市場較為成熟、成交透明、比較案例易找的時候常常使用,並且估價結果較為准確。
3、剩餘法
房地產總價知道或者可以測算出來時,因為房地產總價=土地使用權價值+房產價值,因此測算出土地使用權價值或房產價值,用總價值扣除它後即可得出房產價值或土地使用權價值。這種方法常用於房屋或土地的單項估價。
4、收益法
不同的地區、不同用途、類型的房地產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據待估房地產的收益返算其價值的方法即為收益還原法。房地產價值=房地產純收益÷收益還原利率。
5、假設開發法
對於一個未完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純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過測算正常開發完畢後的市場價值,然後扣除剩餘開發任務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產價值的方法。
6、基準地價法
針對到某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可以參照已有的同級別、同用途的基準地價,進行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的調整,最後得出估價對象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方法。這種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7、路線價法
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跟土地所處位置(臨街狀況:寬度深度)有很大的關系,對於同一街區,土地的價值具備相對的穩定性,如果知道該街區土地的平均價格,通過臨街寬度、臨街深度的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土地價值的方法即為路線價法。
㈢ 房地產估價師在估價過程中要考慮哪些因素
您好,具體估價要考慮以下等方面的因素對價格的影響:
一是房屋因素。房屋竣工後即進入拍舊期,按照理論折舊率,混合一等結構房屋拍舊期限為50年,每年的折舊率為2%;另外舊房的套型落後、功能陳舊,這同新建商品房無法相比,「三小」套型小廳、小廚、小衛扣減10%。此外,樓層對價格也產生影響,若1層和5層為基準價,2層和6層為-3%%,7層為-5%,3層和4層為+3%,若是樓頂則為-5%;而朝向如無朝南窗則為-5%。
二是環境因素。環境因素既有自然的也有社會的,既有大環境,也有小環境。在同一地段,舊房的小區環境會遜色於新住宅區,比如小區平面布局、設施、綠化以及房屋的外觀造型等,舊房都要大打折扣的。再如社會環境,在同一土地級別地區,有的適合經商,有則適宜居住。還有該地區的居民結構、文化氛圍。配套建設等都會對房屋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無物業管理和非獨立封閉小區分別扣減5%,省、市重點中小學區的為+15%。
三是心理因素。如果不在價格上有大的誘惑力或其他考慮,人們一般不願意買舊房,如果舊房的價格同新房相差不大,買舊房就會有難以逾越的心理障礙,心理因素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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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什麼是房地產估價
房地產估價:
房地產估價是指專業房地產估價人員,根據特定的估價目的,遵循公認的估價原版則,按照嚴權謹的估價程序,運用科學的估價方法,在對影響估價對象價值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房地產估價是科學與藝術的有機結合,把客觀存在的房地產價格揭示、表達出來的過程。
㈤ 房地產估價的特點和本質包括哪些方面
房地產估價特點或本質概括起來有五個方面:
1、房地產估價是評估房地產的價值而不是價格
中國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恢復房地產估價活動時,為了避免與傳統政治經濟學中的價值內涵——「勞動價值」相混淆而引起一些不必要和無意義的爭論或者產生誤解,特別是當時人們對本質上不是勞動產物的土地,否認它有價值或者對它是否有價值存在很大的分歧,從而採用了「價格評估」的稱謂而未採用「價值評估」的稱謂。
價格是價值的外在表現,圍繞著價值而上下波動,是實際發生、已經完成並且可以觀察到的事實,它因人而異,時高時低。現實中由於定價決策、個人偏好或者交易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和無知等原因,時常會出現「低值高價」或者「高值低價」等價格背離價值的情況。因此,為了表述上更加科學、准確,也為了與國際上通行的估價理念、理論相一致,便於對外交流溝通,應當強調房地產估價本質上是評估房地產的價值而不是價格。
2、房地產估價應是模擬市場定價而不是替代市場定價
估價與定價(pricing)有本質不同。估價是提供關於價值的專業意見,為相關當事人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定價往往是相關當事人自己的行為,如賣方要價、買方出價或者買賣雙方的成交價等。交易當事人出於某種目的或者需要,可以使其要價、出價或者成交價低於或高於房地產的價值。
例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政府為了鼓勵某些產業發展,在向其提供土地時可以給予價格優惠;或者為了限制某些產業發展,可以對其實行高地價政策。至於私人之間的讓利交易就更不用講了。
3、房地產估價是提供價值意見而不是作價格保證
估價行業外的人通常認為,估價機構和估價師提供的評估價值,應是在市場上可以實現的。否則,估價機構和估價師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實際上,房地產估價是房地產估價師以「房地產價格專家」的身份發表自己對估價對象價值的見解、看法或觀點,即估價結果是一種專業意見,而不應被視為估價機構和估價師對估價對象在市場上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雖然估價是提供價值意見而不是作價格保證,但並不意味著估價機構和估價師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可以把估價專業意見的作用分為性質不同的兩類:一是咨詢性或參考性的;二是鑒證性或證據性的。為估價委託人自己使用而提供的估價,即估價報告是供委託人自己使用,例如評估投資價值為委託人確定投標報價提供參考,估價報告是一種「私人產品」,這種估價通常是屬於咨詢性或參考性的。
為估價委託人向第三方證明或者說服第三方而提供的估價,即估價報告是給委託人以外的特定第三方特別是給眾多的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例如評估市場價值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提供參考依據,估價報告具有「公共產品」性質,這種估價通常是屬於鑒證性或證據性的。在這兩類起著不同作用的估價中,估價機構和估價師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其中在起著鑒證性或證據性作用的估價中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要大於在起著咨詢性或參考性作用的估價中承擔的法律責任。
4、房地產估價都有誤差但誤差應在合理范圍內
從估價行業外的人來看,合格的估價師對同一估價對象的評估價值應是相同的;對於為交易提供價值參考依據的估價,評估價值是否正確還應當用事後的實際成交價格來檢驗。但在實際中,評估價值與實際成交價格常常有一定的差異甚至差異很大;即使是聘請合格的估價師對同一估價對象在同一估價目的、同一估價時點下的價值進行重新評估,不同的估價師得出的評估價值往往也不相同。這就產生了估價准確性的問題。
5、房地產估價既是科學也是藝術
正確的房地產價值分析、測算和判斷必須依靠科學的估價理論和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於這些理論和方法,還必須依靠房地產估價師的實踐經驗。因為房地產市場是地區性市場,各地的房地產市場行情和價格影響因素可能各不相同,而且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眾多,其中許多因素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難以准確把握和量化,從而房地產價值不是簡單地套用某些數學公式或者數學模型就能夠測算出來的,數學公式或者數學模型中的一些參數、系數等,有時也要依靠房地產估價師的實踐經驗作出判斷。
此外,每種估價方法都是從某個角度或者某個方面建立起來的,它們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局限性。在估價實務中要求採用兩種以上估價方法進行估價,就是出於對不同估價方法局限性的調整和綜合平衡的考慮。針對不同的估價對象,如何選用合適的估價方法,如何對不同估價方法測算出的結果進行取捨、調整得出最終的估價結果,這個過程是房地產估價師對房地產市場規律的把握,對估價理論和方法的掌握以及其實務操作能力的綜合體現。最終的估價結果是否客觀合理,也依賴於房地產估價師綜合判斷藝術水平的高低。因此,可以說房地產估價不僅是科學,也是藝術。
房地產估價需要專業人員按照嚴謹的程序對房地產價值進行綜合分析評估。房地產估價不是簡單的價格判定,它有不同於普通物品估價特點。房地產估價仍應努力把握房地產價格影響因素,科學量化它們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從而不斷增加房地產估價的科學成分,減少其「藝術」成分,提高估價的客觀性。
㈥ 房地產估價原則有哪些
一、房產評估費問題
對於房產評估這個問題,楊明明律師表示房產評估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現在,買房貸款、賣房過戶、找中介、進銀行,都需要對房子進行評估。比如購房者需要辦理抵押貸款,銀行要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向購房者發放貸款。辦理按揭貸款的評估,需要具有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費,一般情況下是房產評估價值的5‰,如果買方需要貸款的情況下則為7‰ 。如果購買的二手房屬於已購公房,買方需要貸款,則應繳評估的相關費用為標的總額的千分之二。如果是不貸款的話,評估費就無需繳納了。若購買的二手房在法律上屬於私房,那麼在買方貸款情況下,則應繳評估的相關費用為標的房產評估價值的千分之七,如果不貸款一般上繳納千分之五。
二、房屋評估內容
房產建築物的折舊是指建築物因時間經過而造成的損耗情況。建築物損耗可分為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建築物折舊又可以分為物質折舊、功能折舊和經濟折舊。而其中的土地生熟程度,一般是指基礎設施的通達程度和土地的平整程度。而在其中的三通一平指水、電、道路通,土地平整達標。因而七通一平的意思也比較類似,是指給水、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熱力、道路通,土地平整。
資本化率是用以將純收益資本化(或轉化)為價格的比率,實質上是一種資本投資的收益率。因為基準地價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區域范圍內,根據用途相似、以及地段相連,地價相近的原則劃分地價區段,然後調查評估出的各價區段在某一時刻的平均水平價格。
標定地價是指一定時期和條件下,可以代表不同區位、不同用途地價水平的標志性宗地的價格。而房屋重置價格是假設房屋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時,必要的建造費用加平均利潤。底價是指政府、企業或私人出售(尤其是拍賣)房地產時確定的最低價格,也可以稱其價格。補地價是指在更改政府原出讓土地使用權時規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積率,或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或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續期等時需要交給政府的一筆地價。
㈦ 房地產估價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1、成本法
(1)成本積演算法,即對取得土地或已實現的土地開發的各項成本費用進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響的價值,對於正常成本費用累積後取一定的資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資利潤,得出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方法。該方法常用於對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評估。
(2)重置成本法,它是對現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場標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測算,然後考慮資金的利息並計取一定的開發(或建設利潤)得出完全重置成本價,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范確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後得出房屋的評估價值的方法。
2、市場比較法
挑取市場上相同用途、其他條件相似的房地產價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評估過的、具備正常報價的)與待估房地產的各項條件相比較,對各個因素進行指數量化,通過准確的指數對比調整,得出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價值的方法。這種方法具有較強的實際意義和准確性,在市場較為成熟、成交透明、比較案例易找的時候常常使用,並且估價結果較為准確。
3、剩餘法
房地產總價知道或者可以測算出來時,因為房地產總價=土地使用權價值+房產價值,因此測算出土地使用權價值或房產價值,用總價值扣除它後即可得出房產價值或土地使用權價值。這種方法常用於房屋或土地的單項估價。
4、收益法
不同的地區、不同用途、類型的房地產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據待估房地產的收益返算其價值的方法即為收益還原法。房地產價值=房地產純收益÷收益還原利率。
5、假設開發法
對於一個未完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純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過測算正常開發完畢後的市場價值,然後扣除剩餘開發任務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產價值的方法。
6、基準地價法
針對到某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可以參照已有的同級別、同用途的基準地價,進行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的調整,最後得出估價對象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方法。這種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7、路線價法
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跟土地所處位置(臨街狀況:寬度深度)有很大的關系,對於同一街區,土地的價值具備相對的穩定性,如果知道該街區土地的平均價格,通過臨街寬度、臨街深度的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土地價值的方法即為路線價法。
㈧ 什麼是房地產估價
房地產估價,全稱為房地產價格評估。台灣稱其為"不動產估價";香港稱其為"物業估價",都是一個意思。房地產估價,是指專業估價人員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一種活動。 估價目的,是指估價結果的期望用途,或者說,是指為何種需要而評估房地產的價格。房地產估價目的具體可以分為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入股、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保險、納稅、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房地產分割合並、房地產糾紛、房地產拍賣、投資決策及企業各種經濟活動中涉及的房地產估價(如企業合資、合作、聯營、股份制改組、合並兼並等);估價結果的價格類型也可分為土地出讓底價、入股價格、買賣價格、租賃價格、抵押價格、投保價格、課稅價格、徵用價格和投資價格等等。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估價目的將影響估價的結果。因為估價目的的不同,相應的估價原則、因素和採用的估價方法就有可能不同。 估價時點,是指估價結果對應的日期,或者說,是指估價對象房地產的估價額所指的具體日期,通常以年、月、日表示。房地產市場是不斷變化的,因此,房地產價格具有很強的時間性,它只能是某一時點的價格。在不同的時點上,同一宗房地產往往會有不同的價格。 估價原則,是指估價人員在房地產估價的反復實踐和理論探索中基於對房地產價格形成過程客觀規律的認識,總結出來的一些簡明扼要的在估價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法則、標准或應注意的問題。房地產的估價原則主要有:合法原則、最高最佳使用原則、替代原則和估價時點原則。 合法原則:指房地產估價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 最高最佳使用原則:指房地產估價必須在合法條件下以估價對象房地產充分發揮最高最佳效為估價前提。 替代原則:指房地產估價必須依據同一市場上具有相近效用的房地產,其價格也應相近的一般原理進行估價。 估價時點原則:估價時點又稱評估基準日,是估價對象房地產的估價額所指的具體日期,反映了房地產估價的結果具有很強的時間相關性和時效性。 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是指基於估價時點,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排除非正常或人為因素的影響),某宗房地產為某種估價目的所能實現的價格。房地產估價是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估算和判定,是一種"公平市價",是為當事人提供的公平可信的價格參考依據;它不等於房地產交易雙方的實際成交價格。需要指出的是,一宗房地產在市場上的實際成交價格,通常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房地產供求關系的變化以及交易雙方的心態等而經常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