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在虧損彌補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
納稅年度
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2. 以房產抵債如何稅收籌劃
如果是企業之間的話可以企業重組,分盤接收,避免稅負
3. 請教房地產公司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涉及的內容非常復雜,難以詳細描述,建議你聘請專業人士指導一下。
4. 房地產公司稅收籌劃該如何做
1、降低房產原值的稅收籌劃。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酒窖菜窖、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各種油氣罐等,則不屬於房產。與房屋不可分離的附屬設施,屬於房產。如果將除廠房、辦公用房以外的建築物建成露天的,並且把這些獨立建築物的造價同廠房、辦公用房的造價分開,在會計賬簿中單獨核算,則這部分建築物的造價不計入房產原值,不繳納房產稅。
2、降低租金收入的稅收籌劃。房產出租的,房產稅採用從租計征方式,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按12%稅率計征。對於出租方的代收項目收入,應當與實際租金收入分開核算,分開簽訂合同,從而降低從租計征的計稅依據。
3、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不包括農村。在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可將企業設立在農村,則可免繳房產稅。
4、計征方式選擇的納稅籌劃。房產稅的計征方式有兩種,一是從價計征,二是從租計征。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即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的1.2%計征。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計征方式,通過比較兩種方式稅負的大小,選擇稅負低的計征方式,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5.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籌劃怎麼做
如何規避納稅風險,如何在有限的空間內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增加企業營業利潤,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這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為控制房地產地價過高,投資過熱,國家陸續下發宏觀調控政策,先是央行宣布加息,接著「國六條」出台,隨後國六條細則、限制外資炒樓,乃至強征個稅的108號文件等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及配套細則的出現,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更具有戰略意義。本文僅就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技術和稅收籌劃方式進行分析。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其業務范圍廣,經營活動復雜,因此,採用的籌劃技術也是多種多樣的,根據其特點和經營業務,對其採用的稅收籌劃技術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規避平台籌劃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存在著明顯地稅率跳躍臨界點。因此,可以利用規避平台籌劃規律進行籌劃節稅,其關鍵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長率,可以通過價格、扣除額的調節來實現。
(二)投資轉化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開發、銷售房產這一傳統經營模式外,還可以採用出租、投資聯營等多樣的經營模式,轉化技術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效果非常明顯。
(三)稅基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佔用量大,需要不斷籌措資金維持其開發能力,而資金籌劃中的稅收籌劃,集中於如何降低稅基。銀行貸款籌資、發行債券籌資等都是融資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稅效應降低稅負,而發行股票則屬於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後利潤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四)實現技術
主營業務收入的籌劃,其切入點是運用實現技術,合理控制和確認收入的實現,降低稅負。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說,稅收政策對其收入的約束是相當嚴格的,預售收入也要按預計利潤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房產銷售定金、預收房產款都要納入收入總額繳納營業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方式
(一)利用臨界點進行稅收籌劃
納稅臨界點籌劃法是指納稅人在經營中遇到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目前利用該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產開發中籌劃土地增值稅。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這里「20%的增值額」就是我們常說的「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可以進行納稅籌劃。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 20%這個臨界點上,一是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銷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會降低。當然,這會帶來另一種後果,即導致收入的減少,此舉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權衡得失做出選擇。二是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比如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等,使商品房的質量進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注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
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標准住宅,取得銷售收入693萬元。該公司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支付的地價款為100萬元,建造此樓投入了300萬元的房地產開發成本(其中: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40萬元,前期工程費40萬元,建築安裝工程費100萬元,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40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為40萬元,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為55萬元。根據稅法的規定,該房地產企業可以扣除的費用除了上述費用以外,還可以加計扣除(100+300)×20%=80萬元。因此,該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率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5%。根據稅法規定應按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693-100-300-40-80-55)×30%=35.4萬元。企業稅後利潤為693-100-300-40-80-55-35.4=82.6萬元。如果該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批住宅的出售價格降低為690萬元,則該公司的增值率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根據稅法的規定,該企業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企業稅後利潤為690-100-300-40-80-55=115萬元。進行納稅籌劃後使企業減輕稅收負擔115-82.6=32.4萬元。
同樣,房地產企業也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利用土地增值稅的臨界點來進行納稅籌劃。假如黃河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幢普通標准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10萬元。增值額為19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3.4%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90×30%=57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7%+3%)=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10-57-50-5=78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105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1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915萬元,增值額為185萬元,增值率為185/915=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100×5%=5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5×(7%+3%)=5.5萬元。同樣,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100-915-55-5.5=124.5萬元。該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為124.5-78=46.5萬元。因為,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徵,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二)利用投資方式的不同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於投資性房地產有兩種不同的投資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產入股聯營分得利潤。這兩種投資方式所涉及稅種及稅負各不相同,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菏澤市城區繁華地帶有一處空閑房產。房產原值1000萬元,實際使用面積300平方米,2008年1月份准備對外投資,若採取出租方式,預計年取得租金為200萬元,若用於聯營,則預期每年的聯營企業利潤中,大海房地產公司所佔份額為500萬元。那麼,我們分析一下,哪種方式對於企業更能節稅,
假設房產原值為P, 房產使用面積為L平方米,如果出租則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R1,用於聯營,則預期每年的聯營企業利潤中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所佔份額為R2,出租和聯營的稅負分別為T1和T2。
1、採取出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
營業稅:房產租賃屬於服務業,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稅,應為5%×R1;房產稅:房產稅應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12%,則房產稅為12%×R1;城建稅:假設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位於市區,城建稅稅率為7%,依據其繳納的營業稅,則,城建稅稅負為5%×R1×7%=0.35%R1;教育費附加:3%×5%×R1=0.15%R1;印花稅:在訂立合同時,企業必須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理》第3條規定:「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因此,印花稅稅負為0.1%R1;所得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可以在稅前扣除,那麼,企業租金收入應納的所得稅為25%×(R1-5%R1-0.35%1-0.15%R1)=23.62%R1。
總體稅負T1=營業稅+房產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採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總體稅負T1=41.22%R1。
2、採取聯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
房產稅: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余值計稅,稅率為1.2%。假定減除率為30%,則房產稅稅負=1.2%×(1-30%)P。土地使用稅(此稅種從量定額徵收,各地標准不一,以菏澤市為例,城區單位稅額為0.68元/平方米),則土地使用稅稅負為0.68×L=0.68L;所得稅:聯營利潤所得應繳所得稅,所得稅稅負=R2×25%=25%R2。
總體稅負T2=房產稅稅負+土地使用稅稅負+所得稅稅負=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
尋求稅負均衡點。由於租金的收入相對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聯營收入則因影響因素多,不可確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來預測聯營收入。當二者稅負相等時,即,
41.22%R1=0.0084P+0.68L+25%R2,則R2=(41.22R1-0.84P-68L)/25
在對房地產進行投資時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數公式進行測算,基本結論如下:若預期聯營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產原值+68×實際使用面積)/25,該項房產採取聯營方式稅負輕於採取租賃方式,從稅收的角度考慮宜採用聯營方式;若預期聯營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產原值+68×實際使用面積)/25,該項房產採取租賃方式稅負輕於採取聯營方式。本例中,由於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所佔份額為500萬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300)/25=785.70,所以,租賃方式可以節稅。此時的總體稅負T1= 41.22%R1=41.22%×200=82.44(萬元),而聯營方式下的總體稅負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300+25%×500=337.40(萬元).不難看出,公司採取租賃方式比採取聯營方式可以節稅254.96(337.4-82.44)萬元.
(三)利用不同的資金籌措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量較大,如何更好地籌措資金,對公司的經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稅收的角度來看,不同的籌資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擔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
假設2008年1月份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新開發一個項目,需要資金1000萬元,由於公司採用的籌措資金的方式不同,對公司的稅負影響也必然不同。
如果企業選擇銀行貸款融資方式,按年利率8%計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該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採用銀行貸款融資方式融資,對公司利潤的影響額為80萬元,可以為公司節稅80×25%=20萬元;如果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經過批准發行債券融資,公司債券可以對社會公開發行,也可以局限於企業內部職工發行。稅法規定資本紅息不得在稅前扣除,而債券利息可以作為費用在稅前列支。如果債券年利率為10%,則通過債券融資對公司利潤的影響為100萬元,即採用發行債券的方式融資可以為企業節稅25(100×25%)萬元。採用上述兩種方式融資,都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只是影響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融資,由於發行股票屬於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後利潤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地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後確認銷售收入,但在實際工作中應採取謹慎原則,客觀評估收入的實現,對估計價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確認為收入;已經收回部分價款只將收回部分確認為收入。
由於房地產單位價值較高,購買方很難一次拿出大額款項購置房地產,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都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採用這種方式,企業不能按售價總額確認收入,並響應地分次接轉成本,起到節稅的作用。
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外簽訂了一份分期收款銷售房產合同,合同中商品房總價款800萬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後即把商品房所有權轉讓,如果此時確認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為800×5%=40(萬元)。如果按分期收款確認收入,第一次應繳納的營業稅800×40%×5%=16(萬元)。以後三次分別繳納營業稅800×20%×5%=8(萬元),共計16+3×8=40(萬元)。雖然兩種方法繳納營業稅都是40萬元,但是採用分次確認收入可以延緩納稅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收入在5種特殊情況下確認標准,對於採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照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利潤率(經濟適用房項目必須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其預售收入的計稅毛利率不得低於3%。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預計計稅毛利率按以下規定確定:1.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15%。2.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0%。3.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5%。4、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額,再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
6. 關於企業虧損的稅收籌劃
虧損只能5年內扣稅,05年的虧損10年以後就不能抵減所得稅,建議09、10年增加盈利,可以減少所得稅。
7. 房地產對外投資稅務籌劃該如何做
一般來說房地產企業在開展稅務籌劃的時候,通常會以對籌資中的稅收籌劃、投資中的稅收籌劃以及經營中的稅收籌劃三個方面來進行。那麼房地產在投資中,對外投資稅務籌劃具體該如何做呢?
2、投資地區的選擇。由於地區發展不平衡,我國稅法對投資者在不同地區進行投資時,也給予了不同的稅收優惠,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西郊地區等稅收政策比較優惠。因此,投資者可根據需要,向這些地區進行投資,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3、投資行業的選擇。通常來說,稅法對不同的行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企業在進行投資時就要充分考慮,結合企業自身情況,精心籌劃投資行業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時候,除了需要做好以上工作之外,還需要提前做好稅收政策信息了解、稅收籌劃方案設定和選擇等方面工作,這樣可以有效的確保籌劃過程的順利以及籌劃目的地達成。
8. 企業如何利用虧損結轉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第18 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 年。該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1 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 年,5 年內不論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9. 房地產企業如何合理避稅
房地產企業避稅可操方法 一般來說,內資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上「做手腳」多採用虛假成本的方式避稅,而外資房地產企業則擅長運用「轉讓定價」的手法避稅。所謂「虛假成本」,就是通過虛增成本,盡量使房地產開發項目產生的利潤降至最低甚至虧損來逃避所得稅的徵收。
避稅具體方法:
一、是預售購房款掛在往來賬面:將預售購房款記賬,使得應該馬上繳納的稅款變成往來流動資金,偷逃.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這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較為普遍採用的一種手段。
二、是預收房款開具收據,不開具發.票,隱瞞收入或不按收入原則確認收入。預售商品房收取的預收款,只給購房者開據《收款收據》,在帳務處理上不做預收處理,或根本就另外記一套流水賬,內部掌握。
三、是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收入。以各種理由諸如未清算、未決算或者是商品房銷售沒有全部完畢等原因拖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是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資金緊張,在年度內隨意調整稅款的申報數額,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減少申報數額,年末全部繳清。
五、是鑽政策"空子",不及時清算土地增值稅。開發項目應在全部竣工結算銷售後清算土地增值稅,而部分開發商遲遲不結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兩套尾房,結果無法進行整個項目的結算,影響了土地增值稅的及時足額入庫。
六、是虛列開發成本,任意擴大成本開支范圍,虛列工程成本。企業預收的售樓款甚至收取的全部售房款,不記收入或帳外循環,從而少納或不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及附加等。
七、是以房抵債、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原則確認收入。以商品房抵頂工程款,只在與工程隊的往來帳上記載,而不做相應的收入調整。將代理銷售商手續費支出直接從售樓款收入中抵減,而從代理商處收取的樓款凈增額為計稅營業額,以此少繳營業稅。
八、是擴大拆遷安置補償面積,減少可售面積,多結轉經營成本。
九、是降價。無正當理由降低銷售商品房價格,從而達到少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十、是故意拖延項目竣工決算和完工時間,躲避土地增值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