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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需要哪些條件

發布時間:2021-03-11 16:40:01

❶ 房地產開發公司國有土地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過戶,需要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轉讓協議書、土地評估結果、繳納土地出讓金、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❷ 房地產轉讓要滿足什麼條件

商品房的轉讓一來般是指房屋的買自賣,其一般流程為:一、查檔:買賣雙方持房產證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件到檔案大廈國土部門查房檔案。二、制定合同。三、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三方合同或者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把上述內容寫入合同,支付定金給中介公司。四、賣方同擔保公司到公證處進行公證,賣方委託擔保公司辦理相關事務。五、買方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同意貸款後出具貸款承諾書給買方(一般銀行直接通知擔保公司),約7~8個工作日左右。六、贖樓:買方向擔保公司支付擔保費用後,擔保公司向原貸款銀行申請贖樓,擔保公司向銀行出具贖樓擔保,進行贖樓及注銷抵押登記手續,約5個工作日左右。七、房屋過戶:買方同擔保公司去xx市房地產產權登記中心,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遞交房產過戶申請,擔保公司領取回執,需5個工作日。八、交房:買賣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水、電等過戶,買方領鑰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您好,我是注冊執復業制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首先轉讓後的用途與剩餘年限,不得越過原出讓合同內容,即不得更改規劃用途,不得超越原出讓合同的終止日期。其次,成片開發的用地,需要投入資金額度不小於整體項目的25%,單獨建設項目不得小於30%,否則不允許轉讓。最後,轉讓時請核實相關產權方無糾紛,避免帶來經濟影響。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❹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報經審批
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應當按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在國務院另有規定之前,應當按照劃撥土地使用權審批許可權來進行。即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35公頃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由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這是劃撥土地的房地產轉讓和出讓土地的房地產轉讓的顯著區別之一。因為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用地者無權處分,必須要報政府審批。但在這里,具體是報政府的哪個部門來審批,立法規定不夠明確,一般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2.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規定,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除符合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經政府批准轉讓後,由市、縣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由轉讓關系中的受讓方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實質上是使轉讓的那幅土地在性質上發生根本變化,由劃撥地變為出讓地,實現土地使用權從無償到有償的轉化。根據」92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這表明政府對劃撥土地轉讓補交出讓金給予相當的優惠,標定地價減收的部分及實際轉讓成交價與標定地價的差額均由轉讓方獲取。在實踐上,轉讓方通常能獲取成交價額的2/3,而政府收取的出讓金只為成交價額的1/3。如此作法,有利於通過利益機制充分調動劃撥用地者的積極性,引導其轉讓土地使用權,從而促進土地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的改革步伐。
3.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2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既充分顧及到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同時又避免國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如在劃撥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旦進行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要隨之轉移,而土地轉讓價格隱含於房價之中,轉讓方所獲級差收益往往超過房屋本身售價。這就需要轉讓方將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這里所說的「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是指國家暫時無法或不需轉為出、讓方式供應的地塊,或者根據城市規劃不宜出讓而近期又不禁止轉讓的地塊等。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2條的規定,這些情形有以下幾種:
(1)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下述建設項目: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❺ 房地產轉讓項目需符合哪些條件

屬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在建工程的轉讓需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使用回權已經依法登記答,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二)取得建築許可證和開工許可證;(三)除付清地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款預算投資總額的25%以上,並經注冊會計師驗資;(四)土地使用權未抵押、查封。

❻ 轉讓房地產必須滿足以下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6)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需要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❼ 房地產項目轉讓應符合哪些條件

房地產項目的轉讓條件如下:
1、地產項目轉讓交易活動中,轉讓方應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版營資格權;
2、轉讓方必須已經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讓金,持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批文;
3、轉讓項目,必須是已經進行了一定投資,包括三通一平、工程交易的房地產地質勘察、建築設計等工作;
4、必須是已經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

❽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它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❾ 土地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房地產項目轉讓涉及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的轉移,涉及項目轉讓方已經簽訂的合同的效力。為了保護已經與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要求房地產項目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在辦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後30天內,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審核項目轉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已經簽訂的拆遷、設計、施工、監理、材料采購等合同是否作了變更;相關的權利、義務是否已經轉移;新的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是否具備開發受讓項目的條件;同時要變更開發建設單位的名稱。上述各項均滿足規定條件,轉讓行為有效。如有違反規定或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並可對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處罰。備案應當提供的文件,在該條例中只提到了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各地在制定具體辦法時應當進一步明確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如受讓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條件、拆遷的落實情況、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以及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後30天內,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轉讓備案手續。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的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的,原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房地產開發的重要環節之一。項目轉讓之後能否保證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是政府部門審查房地產項目是否允許轉讓的重要指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在項目轉讓過程中或者轉讓後,轉讓方、受讓方互相推諉扯皮,使被拆遷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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