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中介的風險防範
房地產交易中,買賣或租賃雙方要注意防範各自的風險,同樣,作為房地產中介公司也應注意防範自身的風險。
一、託管定金、交樓押金、首期款處理等資金風險。
當一方違約時,是退還買方、賣方還是誰也不退,能否抵扣擁金?
以託管的定金為例,如無特別約定,一般託管在中介公司的定金放款於賣方的條件是:賣方將紅本房地產證原件交予中介公司且查檔清晰後幾個工作日。但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一方違約時,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放定條件時,是否應該退還守約方?
買方認為應該退還給買方,其理由是:如果賣方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託管在中介公司處的定金屬於自己實際繳納,中介也不可能將其交給賣方,故應退還給買方。
賣方認為應該交還給賣方,其理由是:如果買方違約,則上述定金自然應該交給賣方沒收;如果賣方違約,也不能放給買方,因為賣方已經向買方開具了定金收據,中介公司又向賣方開具了定金託管收據,因此託管的定金已經屬於賣方所有,即若是賣方要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也應由買方向賣方直接主張,中介公司無權將屬於賣方的錢支付給買方。
同時,擺在中介公司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中介公司是否充分證據證明哪一方違約。
因此,在實踐中買賣雙方發生因一方違約起訴至法院時,法院依據證據情況認定的違約方未必與中介公司的判定完全相符,由此當中介公司提前將定金放予法院認定的「違約方」時,不時會被法院判定中介公司與「違約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此,為減少中介公司的風險,中介公司在無證據證明任何一方違約的情形下,最好的做法就是——誰都不放,既不放給賣方,也不放給買方,當然也不去抵扣傭金,直到雙方糾紛經法院或仲裁機構最後裁判、或雙方向中介公司提交約定定金歸屬的解除協議為止。
二、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的傭金風險。
常見糾紛主要有因買賣雙方私下交易(俗稱「跳單」)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糾紛;買賣雙方一方違約導致交易不成引起的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糾紛等。
買賣(租賃)雙方通過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後,發生跳單、違約情形不付傭金時,前章已詳細闡述,在此不再重復。本章僅主要論述傭金和必要費用的計算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1、合同或承諾書中無論買賣雙方均應約定不少於傭金20%的必要費用的金額,防止一方違約(不排除賣方違約)時,中介公司在無法收取傭金時,向違約方收取多少金額的必要費用沒有合同依據。
2、對於傭金支付時間和條件,最好不要隨意添加不可預測或不可控制的附加條款。比如有業務員在合同中約定,如賣方在6月1日前無法收到全部樓款,則不必支付中介傭金,結果由於當時銀行信貸收緊導致貸款審批遲延,致使賣方在6月3日才收到全部樓款,買方因此拒付傭金。中介為此訴諸法院向賣方追討傭金最終也未獲法院支持。
三、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無效的標的風險。
這類糾紛主要因房屋買賣雙方主體不合格或合同標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見情況有房屋的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賣方房產證尚未辦出等,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無法交付履行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法律後果,從而引發第三人或購買人將出賣人起訴至法院,並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② 房地產開發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
你好,房地產投資風險房地產投資風險涉及政策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自然風險、國回際風險等,而答這其中對房地產投資影響較大,同時又是可以預測、可以規避的主要風險是經濟風險。經濟風險主要包含市場利率風險、資金變現風險、購買力風險等。規避風險:在開發之前就應該做好市場預算:建築預算,當地的市場價格預算等。
望採納!
③ 為何說防控房地產風險不容有失
據報道,今年以來,抄樓市調控政策嚴厲度與密集度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年,數據顯示,2017年以來,出台相關房地產調控政策措施已經接近180次,防控房地產風險不容有失。
而一旦這些城市的房地產市場崩潰,也就意味著50%以上的金融資產中的70%突然就沒有了,這個問題不容小覷,隨著大城市規模繼續擴張,人口的聚集效應在未來會更加明顯。他建議,建立住房市場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房價泡沫城市」的風險防範和隔離。
分析人士表示,當前房價處在系統最脆弱的時候,高售租比、高房價收入比、高房價撞在一起,房地產調控進入『走鋼絲』的階段,強化調控主體的靈活性、適應力和協調性,擺脫房地產投資和土地財政依賴症,則是防範房地產市場「黑天鵝」「灰犀牛」的不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