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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約文件指什麼

發布時間:2021-03-10 19:24:42

Ⅰ 房地產合同備案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購房者雖然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但是合同能否順利執行很難保證。有的因為開發手續不全,不能及時辦理產權證,有的則暗中被開發商二次抵押,一房二主,產權被別人分割等。一般國內做事情是這樣的,但是任何的合同必須雙方都要有一份,現同是在網上房屋買賣合同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和預登記通知單後,在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管轄范圍的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手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聯機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售登記
1、網上列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已簽字或蓋章);
2、網上列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簽約證明和預售登記申請書;
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復印件、授權委託書原件各一份;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買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買受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的復印件;買受人為外省市自然人的,還需提交《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的復印件;
(2)買受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批准該法人、其他組織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預售商品房的,還需提交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
(4)預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還需提交抵押權人同意預售的材料。

Ⅱ 買房後有什麼文件,合同是我要拿到的

新房的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其內格式都是一容式四份,分別為開發商、購房人、貸款銀行、房管局各執一份;購二手房的購房合同是由買賣雙方自行簽訂的,過戶核稅時需另外填寫房管局制定的統一格式合同,方便管理。 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

Ⅲ 在房地產行業中,什麼是合約規劃

一句話說,合約規劃是整個項目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合同種類以及各合同執行要點的綱領性文件,對於成本控制很關鍵的。

Ⅳ 房地產產業一般用到的合同都有哪些合同格式是什麼請資深專家回答。。。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築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

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

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並支付給甲方),並於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

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於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後,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託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 鑒證機關: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法人代表:

代 表: 經辦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鑒證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共需要3份。買家賣家各一份。房管局一份。

Ⅳ 在房地產企業中,合約和合同有什麼不同合約規劃主要是指什麼

合約規劃和合同並不相同。合同是合同雙方就具體事項達成的專項性約束力文件;合約規劃在房地產企業中更類似於一個概括性的規劃性文件,對項目全過程進行總指導的框架性協議。

Ⅵ 房地產交易中的合同主要合同哪些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這主要表現為:(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合同形式
編輯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准、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盡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范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文件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Ⅶ 房地產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要簽哪些合同,即合約規劃清單,謝謝!

一、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法律適用及審判參考
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法規比較繁雜,其中重要的基本法律有三部,即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合同法。若將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法規視作一部法典,那麼這三部基本法律可稱作「總則」及二部「分則」。其中,建築法雖因制訂時間較早內容較為原則,但已確立建築業的基本法律制度;招標投標法主要從市場管理的角度規定具體的招投標規則及法律責任,排除不正當競爭,違反招標投標法將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同時備案合同與實際簽訂的合同矛盾的以備案合同為准;合同法將建築工程合同作為有名合同單列一章予以規定,確立了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對「黑白合同」、「墊資」等問題做出了規定,亦是審判此類案件的重要依據。

此外,需要關注的是《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和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這三部規定確立了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模式。在我國,建設工程的傳統計價方法是概預算定額加增減賬,國際上通行的工程計價方式則是工程量清單,前者的特點是:定額具有法令性,經發布執行的預算定額,各地區、各部門都不得因自己的特點對預算定額進行任意修改和換算,各企業均須遵循。但在市場實踐中,發承包人往往離開定額定價進行議價,議價最典型的方式就是工程量清單方式。司法實踐中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投標文件的核心內容,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即使工程結算時對工程量進行變更調整,也是在清單原有工程量的基礎上進行增減。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直接關系違約責任約定等合同條款的效力,因此,審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必須首先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釋列舉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是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據,這在審理建設工程糾紛中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還有其他諸多法律規定及行政管理性規定。鑒於此,筆者認為,必須嚴格從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判斷合同效力,不能僅僅因為違反某一行政管理性規定,就認定施工合同無效。同時,在合同效力能夠補正的情況下,應給予補正機會。

根據司法實踐,以下施工合同雖存在瑕疵,但可被認定為有效合同或根據補正情況被認定為有效合同: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合同,經批准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發包人經審查被批准用地,並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包人的用地手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跨省區或跨市承攬建設工程,但未辦理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手續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責令承包人補辦有關手續,並由有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而不應據此認定合同無效;具備法人資格的承包人的內部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視為承包人對其行為已授權,其簽訂的合同有效,並應以該承包人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施工許可證應屬於管理性規范,並非影響合同效力性的規范,如果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施工合同已經簽訂,則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三、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審理確定

(一)建設工程合同計價模式的正確分類

建設工程合同計價模式的正確分類應為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兩種類型。總價合同是指在施工合同中由雙方經事先計算,預先確定完成一個建設工程的總價,承包單位據此完成該工程全部施工內容的一種合同。如無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單的發生,則工程量固定不變,合同總價維持不變。反之,在原有合同總價上做增減賬,得到結算總價。單價合同是指承包方在工程投標時,按招標文件及相關圖紙資料就分項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確定各分項工程費用,在合同中約定以前述各單項費用計算總價。合同總價只有在工程完成後才能確定。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固定與不固定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固定總價合同,即俗稱的「包干價」、「包死價」合同,當事人在結算時往往提出價款變更要求,產生爭議原因之一為「價差爭議」:由於建設工程施工時間長,在合同簽訂之後,工程所需主要原料有時會出現大幅的價格上漲,從而產生爭議;原因之二為「量差爭議」:雖然發包人與承包人在簽署合同時約定固定總價,但這個固定總價必然是對應著一定的工程量,而不可能涵蓋在簽署合同時雙方均未預見到的工程量,在結算時,雙方會因此產生爭議。

筆者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但所謂固定總價系僅指在合同中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固定不變,只要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風險范疇,無論是量差爭議還是價差爭議,均應予以調整。

(三)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調整

1.價差爭議的審理:公平原則的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但合同履行過程中原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明顯超出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導致顯失公平的,應依據公平原則對超出正常市場風險范疇的進行價格調整。其原因在於,建設工程項目往往合同周期較長,隨著時間的推移,工程必然受到物價浮動等多種外部因素的影響,其中主要是工費和材料費,當然還有施工設備費和運費等。當事人在簽約時往往難以預見到此類風險。這種風險甚至可能大到無論是業主或承包商或者二者共同都無法承受的地步。若施工合同本身沒有約定調整機制,則應在審理中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調整,以實現公平。事實上,上述調整也是國際工程界的慣例。

具體到判斷超出的市場風險及如何分擔,綜合各地高院的實踐經驗以及建設部門的意見,筆者認為,價格上漲10%以內是正常的商業風險,價格上漲超出10%,則應由承、發包雙方共同承擔或受益。同時,價差部分應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擔,且施工單位不能收取價差部分所對應的利潤。

2.量差爭議的審理:司法鑒定及其他

對於量差爭議,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但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或質量標准變化,此種變化不屬於固定價涵蓋的風險范疇,當事人要求對工程量增加或減少部分按實結算的,應予支持。同時,在審理量差爭議中,由於承包范圍的確定等問題涉及施工圖紙審閱、比對等專業技術問題,必須委託造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但值得關注的是不能將所有問題都拋給鑒定機構,有些問題是涉及法律認定問題,不能由鑒定機構進行裁判。實踐中,這些問題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為涉及證據的效力問題。如原告提供的簽證材料只有原告及後進場的施工隊的簽字,沒有被告的簽字,而被告提供了有原告、被告及後進場的施工隊簽字的簽證,證明簽證所涉工程事實上是由被告完成的,原告無權主張索賠。對於採用哪份證據,應由法院審定。

第二類為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原告主張已發生了土方外運費,但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發生過土方外運。由於工程施工建設過程中,不僅要挖土方,而且也要填土方,不能僅依據施工圖紙就認定發生過土方外運。因此,原告提交的汽車運輸單等相關證據,是否能夠認定發生了土方外運,不能由司法鑒定機構單獨完成。

第三類為涉及約定效力問題。如當事人在合同或者簽證中有特別約定明顯高於或低於定額計價標准或市場價格,發生爭議後,當事人會提出要求撤銷或者改變原有約定,有的當事人甚至提出在簽證上簽字的總監、總工已被施工方收買。這類問題應由審判機構認定。

第四類涉及主體問題。如原告提交了與被告工程項目部簽署的移交書,證明被告已認可工程質量,同意移交,無權提出質量索賠,但被告提出工程項目部不能代表被告,因此,該份移交書對被告沒有約束力。這類問題應由審判機構認定。

第五類為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如原告作為承包方要求被告承擔停工損失,而現有定額沒有停工損失的計算規則可以參考。法官應根據違約責任限於實際損失這一原則,予以裁判。
yunyanyun

Ⅷ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合約部是干什麼的主要負責什麼業務

合約部主要分為2塊工作,一類是與工程有關的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製造商簽署的回工程承包答或建材采購產品合同,此為最為重要的工作,在地產公司;
其次,主要為房屋買賣,供電、供水、煤氣、電力等合同。
前者,是預算或造價人員出身較多,也是大多數的房地產公司的合約部主要工作;後者的工作,一般為執業的資格律師較多,因為它不涉及到工程的技術內容,工作量和復雜性、專業性,遠不如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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