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根據《中級會計實物》教材,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以歷史成本計量,賬務處理跟固定資產類似,只是設的會計科目有區別。
例:2X10年3月31日,甲公司將購買的一棟辦公樓直接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該辦公樓的成本為9000萬元,合同約定租期10年,以銀行存款每月收取租金30萬元;甲公司對該投資性房地產以成本模式計量,直線法折舊,預計使用年限50年,預計凈殘值為0;2X11年12月31日,該投資性房地產可收回金額為8500萬元。不考慮相關稅費的影響。
【解析】甲公司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2X10年3月31日 取得時:
借:投資性房地產 9000
貸:銀行存款等 9000
按月收租金:
借:銀行存款 3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0
按月計提折舊,(自2X10年4月起)
借:其他業務成本 15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15
2X11年12月31日
確認是否減值前的賬面價值=9000-(15×9+15×12)=8685(萬元)
可收回金額=8500萬元
計提減值准備=185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185
貸: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 185
2X11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
=9000-315-185=8500(萬元)
資產負債表「投資性房地產」項目應列示的金額為8500萬元。
拓展回答:
投資性房地產知識總結:
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取得收入計量:
租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折或攤:其他業務成本;
減值損失:資產減值損失;
出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結轉已銷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B. 營改增後投資性房地產進項稅可否抵扣
營改增後投資性房地產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具體如下: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 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注意:這里的取得,包含「租入」「取得政府部門特許」的各種形式取得。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4、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5、預繳稅款的計算。出租不動產稅率為11%,徵收率為5%,預繳稅款如下:
(1)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C. 如何確定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成本
企業通常應當採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但是,同一企業只能採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不得同時採用兩種計量模式。
一、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在成本模式下。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取得的租金收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按照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減值測試後確定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已經計提減值准備的投資性房地產,其減值損失在以後的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一)採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前提條件
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2.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人當期損益。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
三、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企業對投資性,旁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勾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D. 購入投資性房地產進項增值稅能抵扣嗎
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中規定,專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屬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題目中的購置時間是2015年因此不能抵扣
E. 投資性房地產如何折舊
分析如下
1、投資性房地產-建築物類也是當月增加次月計提折舊, 當月減少當月計提折舊。
2、投資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和無形資產一樣,當月增加當月攤銷,當月減少當月不攤銷,這樣原則核算 。 這樣就可以區分開結轉時候當月還是次月折舊或是攤銷。
3、企業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築物)按會計規定不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可按直線法計算其折舊或攤銷作為納稅調減處理。
(5)投資性房地產建安成本怎麼抵扣擴展閱讀
房地產 :
房地產是一個綜合的較為復雜的概念,從實物現象看,它是由建築物與土地共同構成。土地可以分為未開發的土地和已開發的土地,建築物依附土地而存在,與土地結合在一起。建築物是指人工建築而成的產物,包括房屋和構築物兩大類。[1]
對於房地產的概念,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
房產是指建築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
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於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
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築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
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F. 購進的投資性房地產是一次抵扣進項稅還是分次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是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已經出租的建築物屬於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應該計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而不計入「固定資產」科目,雖然投資性房地產業屬於不動產,但是由於不符合15號公告所規定的「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應該可以在購進的時候一次性抵扣進項稅的。
G. 投資性房地產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嗎
不可以的,形成建築物不動產和形成構築物的都不可以抵扣的
H. 營改增後房地產企業建安成本可以抵扣多少
營改增後,房地產企業建安成本,出去下列不能抵扣的,其他都可以抵扣。
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基於此規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金。
二、「對開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金
(一)對開發票的涉稅風險
所謂「對開發票」是指一購貨方在發生「銷售退回」時,為了規避開紅字發票的麻煩,由退貨企業再開一份銷售專用發票視同購進後又銷售給了原生產企業的行為。
部分納稅人認為,用發票對開這種方法解決「銷貨退回」問題只是等於把這批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貨物又「賣回」了銷貨方,並不造成購銷雙方的稅款流失,因為退貨方已將這張發票作了賬務處理,也計提了銷項稅金,不存在少繳或逃繳稅款問題;對於供貨一方來說,也只是拿這張進項發票抵頂了原來應計提的銷項稅金,同樣也不存在偷逃稅款的問題。
用發票對開解決銷貨退回問題,其實質是將退貨看作是對銷貨方的一種重新銷售,法律並無禁止,不禁止即視為不違法;二是用發票對開形式解決銷貨退回問題,從操作目的上看購銷雙方並不存在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從實質上看也不造成稅款流失的客觀結果。上述納稅人的認識是錯誤的。
1、在發生銷售退回時,如果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實行對開發票有可能增加稅收負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所以,企業如果發生銷貨退回行為,應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如果未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重開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減,將會被重復計稅。
2、「對開發票」將面臨稅務局的罰款
納稅人如果未能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稅務機關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3、沒有貨物往來的發票對開可能被視為虛開發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法發[1996]30號)明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完成總機構分配的銷售收入考核指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開,由於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徵,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4、要多繳納印花稅使企業增加稅收負擔和少繳納企業所得稅而遭到稅務稽查風險。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購銷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發票對開是企業視為自身新增加了一筆銷售行為,如果書立合同,還需要繳納印花稅,應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對比銷貨退回的正常處理,給納稅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如果不按時繳納,還可能受到處罰。
發票對開是企業通過對開發票,新增加了一筆銷售收入,雖然對增值稅沒有影響,但是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多種扣除項目,有許多費用扣除項目以銷售收入為基礎。如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業按虛增後的銷售收入計算費用扣除,就會造成多扣除,少計應稅所得的結果。
納稅人在將銷售退回變更成銷售虛增銷售收入的同時,也增加了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金額。如果因多計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額被稅務機關有證據證明是人為造假時,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二)控制策略:銷貨退回應開具紅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發生退貨業務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三、房地產、建築企業營改增過渡期間的三種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營改增前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已經履行合同,但建築材料在營改增後才收到並用於營改增前未完工的項目,而且營改增後才付款給供應商而收到材料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營改增前采購的材料已經用於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工程建設項目,營改增後才支付采購款,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營改增之前采購的設備、勞保用品、辦公用品並支付款項,但營改增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房地產、建築企業營改增後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七種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因此,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金。
(二)獲得按照簡易徵收辦法的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3、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築企業購買的沙、石料,如果是從按照簡易徵收辦法的供應商采購的,則建築企業只能獲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金。
(三)購買職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材料和運輸費用中含有的進項稅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竊的鋼材、水泥)
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建築施工企業自建工程所采購建築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房地產公司開發的開發產品,例如商鋪、商場、寫字樓自己持有經營,以上開發產品所耗用的建築材料和建築公司提供的建築勞務部分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基於此規定,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I. 誰知道在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中,在建工程和開發成本到底該怎樣去區別!可以舉個例子的話,那就更好了啊!!
自行建造/開發的房地產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同時開始出租或用於資本增值時,將房地產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開發成本」科目
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借:投資性房地產(實際成本)
貸:開發成本
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實際成本)
貸:開發成本
其他企業使用「在建工程」科目
借:投資性房地產(實際成本)
貸:在建工程
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實際成本)
貸: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