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土地轉讓開發企業合作開發房地產取得分成款如何納稅
土地轉讓,開發企業合作開發房地產,取得分成款,如果是分紅,個人股東交納個人所得稅;法人股東差額交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收到的土地出讓金,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契稅、印花稅等
❷ 請教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的一些問題
1、土地性質以土地證為准,如無土地證則按當地國土局備案性質為准。如果你的地是國撥地,就要去國家土地局做轉性申請,還要拿到地方土地局做招拍掛,跟規委沒多大關系。規委只負責針對該土地性質審核並批示你的開發設計方案,要不為什麼要先辦下土地證才能報規呢。
2、有償使用手續是標志該地塊是合法的商業、金融用地或工業用地性質(國撥地就不牽扯),而土地出讓金是根據土地使用性質的不同、地理位置差異而徵收的土地使用稅費。二者是鏈鎖關系。
3、按照你們所選擇的合作方式不同,所需繳納的稅費就不一樣。要是股權置換開發費用就少很多。但是如果是新公司配股合作,你們就要和合作方把土地過戶或剝離到新公司裡面,除了產生相應的過戶手續(過戶項目投資額超過25%才可以過戶),雙方的3%契稅是免不了了。
4、不同的土地性質對稅費沒有太大影響,關鍵是土地增值稅問題,當然不牽扯交易就沒有這塊的稅費。還有就是注意成本高限問題,這個是稅務查你的關鍵,這個做過工程的人基本全知道。
5、至於你們怎麼不吃虧,我就沒法回答了,因為不確定合作模式,而且房地產開發合作,一般是以評估公司所評估的開發市值計算,而不是主觀定價原則,最好的辦法是多溝通、多理解、多商量,否則全像多佔股份,大家一定合作不成功的。
另外:這三個公司的土地,嚴格說土地性質除甲方的住宅用地外,其他兩個全是工業用地性質,就算合作開發也不能放在一起報一個整體規劃的,到規委就給你打回來。不過做聯合開發還是行的同的,對外做統一規劃,然後分著報就可以了。廠房與研發樓和辦公樓的比例做好了還是可以的。
❸ 與個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產生的利潤如何交所得稅
問內來容: 我公司與某自然人合作自開發一房地產項目,公司作為開發商。雙方約定按一定的比例投資及分配利潤(公司:自然人=7:3)。假如此項目結算後產生100萬的總利潤(按約定公司佔70萬,自然人佔30萬),請問:1、應如何交所得稅?是全部(100萬)按企業所得稅25%交?還是70萬按25%,30萬按個人所得稅20%交?2、假如,此項目雖有利潤,但同時期公司的利潤總額為負數,是否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謝謝! 一、該房地產項目應單獨建賬核算,結算產生的利潤要按規定25%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稅後利潤再按規定進行分配。二、你公司同期發生虧損,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所得可用於彌補虧損。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咨詢答復僅作為稅收法規學習的參考意見,不作為執法依據
❹ 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一方出土地一方施工建設銷售,項目完畢後土地出讓金如何返還和分配!
提問者和答題者都混淆了「股東」與「債主」的本質區別。
既然是合作開發,雙方應是股東回關系。而不答是借貸關系。只不過一個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另一個股東是資金入股。而按土地使用權入股一方,在成立項目公司時,應該已經明確了它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涵蓋各種與取得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折算成出資的比例和金額。再者,土地的成本不止出讓金一項,還有動拆遷補償費,這個費比出讓金要高許多了。誰出的?
既然是股東關系,則雙方能分配的只能是稅後利潤,並且應按股權比例分配。各方的費用開支都進入成本。總收入減去總成本(含各項法定稅、金、費),就是利潤。
「返還」是無息佔用資金的借貸;「分配」是合夥人對事後利益(含虧損)的瓜分(分擔)。
❺ 請問合作開發房產需涉及哪些稅收
一,以投資的形式入股這家房地產公司,即房產公司增資。不涉及稅收,不收稅!(這個相當於投資,但如果後來對方買你地又另算。)
二,轉讓土地給這家公司,涉及的稅種有:
1,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5%)以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7%、鄉鎮5%、農村1%)、教育費附加3%
2,土地增值稅(這個稅率有點復雜,按增值額計算,你自己查了)
3,所得稅
其實,轉讓土地給這家公司,你最大的支出在國土資源局裡交的土地出讓金,這個不是稅!
但費比稅多!
❻ 請問房地產企業合作開發和獨立開發在納稅上有哪些不同呢
你所說的稅仍然指的是房產稅么?
規定是這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回用、出租、出借本答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開始繳納房產稅。
如果說是獨立開發,房子算是自用,如果說是合作開發,則給對方使用視同出租、出借。均應繳納房產稅。
所不同的是計稅依據:
自用是從價計稅: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70%)×1.2%
出租、出借是從租計稅:年租金×12%
❼ 房地產聯合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如何清算
【問題】 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其他單位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我公司出土地,聯合開發方出資金,開發產品三七分成。我公司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是針對我公司分取產品銷售收入以及土地成本單獨進行清算呢,還是與聯合開發方拉通計算整個項目的收入與全部開發成本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確定應納稅金,然後在稅金總額內由我公司與聯合開發方分攤稅金? 【解答】 「合作建房」 是開發商在土地實施「招、拍、掛」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徑之一,利用該種方式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清算中需要准確把握政策的核心內容。特別是聯合開發的協議約定以及項目立項的辦理方式,針對貴公司所描述的情況,我們認為: 一、若聯合開發方只取得房屋自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文件規定:「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因此,對你們雙方開發若是自用是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若是對外銷售,就要按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貴公司的情況,假設貴公司出地,建成後按比例分享三成,以貴公司為開發主體並且建成後進行銷售處理,在納稅處理上就應當以貴單位為主體,按整個項目為單位進行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貴單位所分配給聯合開發方的開發產品應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公允價值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2006]187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的要求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對聯合開發方來說相當於用資金換取你單位建好的房產,貴單位相當於提前收取了聯合開發房的預售款。貴單位應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給聯合開發方。 三、如果貴公司不是開發主體,項目以聯合開發方名義主體進行開發,則貴單位應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分得房產自用暫免土地增值稅,分成後再行轉讓就要另行計算土地增值稅。
❽ 合作開發房產稅收問題
營業稅無問題,土地增值稅這個3%預交是怎麼來的是商鋪的話也可以,普通住宅就高了,所得稅預交的1%也無問題
❾ 合作開發房產需涉及哪些稅收
一,以投資的形式入股這家房地產公司,即房產公司增資。不涉及稅收,不收稅!(這個相當於投資,但如果後來對方買你地又另算。)二,轉讓土地給這家公司,涉及的稅種有:1,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5%)以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7%、鄉鎮5%、農村1%)、教育費附加3%2,土地增值稅(這個稅率有點復雜,按增值額計算,你自己查了)3,所得稅其實,轉讓土地給這家公司,你最大的支出在國土資源局裡交的土地出讓金,這個不是稅!但費比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