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子公證是什麼意思房產公證的作用是什麼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回法律意義的答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❷ 投資房地產必須具備哪些法律意識
一般來,房地產商業活動的全過程應該包括以下四個環節:1、投資決策階段;2、土地獲取階段;3、項目建設階段;4、租售物業管理階段。下面我結合房地產業的四個環節,簡單的介紹一下每一個環節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
(一)投資決策階段
這個階段主要解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立問題。房地產開發是指在所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的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主要涉及的法律是國家與企業之間縱向的管理關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1998.7.20>; 4、《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2000.3.29 >。
(二)土地獲取階段
房地產開發土地的取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土地使用權出讓,一種是土地使用權劃撥。對於劃撥土地,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了的限制條件,對於我們從事商品房開發的企業,主要是通過國有土地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這個方面主要的合同是《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涉及的是國土部門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目前對於取得國有出讓土地,我們國家規定可以通過拍賣、招標、協議,但是對於商業用地,一般都用拍賣、招標的方式。這方面主要涉及的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1990.5.19>;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8.29>;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1998.12.27>。 (三)房地產的開發建設
房地產的開發建設是房地產商業過程中最復雜的一個環節,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建設工程招投標
建設工程招投標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環節中彼此選擇的一種途徑和方法。 主要法律是:
(1)《工程建設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1982.12.3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8.3.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0.1>;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0.1.1>。 2、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主要涉及的法律有: (1)《合同法》; (2)《建築法》; (3)《民法通則》;
(4)《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 2002.12.4>; (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 2004.2.1>。 (四)租賃物業管理階段
租賃物業管理階段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 1、房地產轉讓,主要是商品房預售、現售,主要涉及的法律: (1)《合同法》、《民法通則》;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2001.6.1>;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6.1>。
2、房地產抵押的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10.1>;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8>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6.1起施行,2001.8.15修訂>。 房地產抵押方面主要涉及在建工程抵押和商品房按揭貸款兩個方面。 3、房地產租賃的法律:
(1)《民法通則》; (2)《合同法》;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1995.6.1>。
4、房地產中介,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房地產咨詢,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有關房地產中介活動的法律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委託合同的規定; (2)《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1996.2.1>。 5、物業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
《物業管理條例》<2003.9.1起施行,國務院>
二、開發商與承建商、供應商通常會在哪些問題上出現糾紛,如何防範與避免? (一)建設工程質量糾紛 1、設計缺陷
沒載在設計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建設工程建築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引起建築物通風不良。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帶來建築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 2、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於承建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准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的操作規范,檢查建築材料、構件的質量。 3、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承包商給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築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我國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建築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 4、材料缺陷
建築材料、設備的質量問題,比如水泥、鋼筋不合格。 防範對策: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對發展商而言,一份好的承發包合同,應當對工程質量的各個方面和影響工程質量的各個環節加以規定和限制,從而使承包商在具體履行合同時能夠依法規范工程施工的每道環節,違反約定便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注意約定的條款:
1、質量等級和優質優價的約定。工程質量是合格還是優良。 2、約定質量等級未達到的法律後果。
3、約定雙方對材料、設備的質量責任及相應規定。
4、對隱蔽工程再檢驗的約定。 5、對工程分包的約定和對轉包的界定。
6、承發包合同應對分包加以限制,如分包合同不能解除總包的任何義務和責任,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總包方的違約或疏忽;禁止任何形式的轉包 7、加強簽證管理。
工程簽證是工程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 (二)工程款糾紛
工程款糾紛主要是拖欠工程款、難以確定最終造價,成為拖欠工程款的重要原因。 按照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游戲規則,任何房地產開發商都必然對建設項目建設的工程造價嚴格控制,都力圖花最少的投入建設符合自己要求的工程,任何承包商都必然會按照工程造價「低中標、勤簽證、高決算」的慣例,力爭承包的工程獲得盡可能好的收益。因此,為了防止糾紛的發生,簽訂房地產項目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確定合同的造價。 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造價包括建築、安裝、設備及稅費等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建築造價計算的准確性是由建築設計的進度和深度決定的。按造價計算的准確程度,依設計進度可分為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投資估算是在項目開發前期對建設投資最粗略的估計,僅可作為編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據,設計概算是項目是初步設計階段,根據概算定額編制的、初步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施工圖預算是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根據施工圖反映的工程量按預算定額編制的確定工程預算造價的依據,很顯然,施工圖預算造價是更接近於工程實際造價的,更准確的合同造價計算依據。因此,為了避免雙方對造價發生爭議從而引有工程款糾紛,應盡量採用施工圖預算造價作為結算的方法。
(三)工期延誤的糾紛 1、期限的重要性
我國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991范,涉及期限的規定共64處,有關發包方的有40處,有關承包方的有24處。 2、標准文本中規定期限的默示推定原則
所謂默示推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作為或不明確表示意思即推定為表示某種意思。比如我國示範文本第16條第2款規定:隱蔽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3、嚴密規定施工期限,避免開工期限設而不定工期是施工的工程從開工起到完成全部工程內容,達到竣工驗收標准所連續經歷的時間段對施工期限的開工日期,除規定一個具體日期外,還應當明確 「具體以甲方下達的開工令為准」。對群體工程應設定各幢號開工、竣工日期一覽表。
4、確切表述每一期限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法律對期限的規定用詞「之前」「之後」「之內」來表述,杜絕期限的「前」「開始」後無截止的不規范表述而造成合同履行期限的不可操作性和不確定性。比如約定「簽訂合同後支付工程款的10%」後到什麼時候沒有明確。 (四)工程人員傷亡事故引發糾紛
建築行業為事故多發行業,據統計,建築施工中的死亡率大約為萬分之三,僅次於煤礦,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安全事故並不少見,這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帶來重大損失,這類事件處理不當就會產生訴訟。
國務院在2004年02月01日實施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的安全方面的義務:
1、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2、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4、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議: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從根源上減少糾紛產生的可能。 三、開發商銷售商品房時在合同設置上應預先注意哪幾個方面事項?出現問題如何處理? 1、認購書上要明確購房者在簽署之前已認可開發商提供的擬簽訂的正式合同的範本。 2、合同填寫的內容要准確、規范,比如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應區分商業、住宅而填寫,不要都填70年或40年。
3、明確辦理按揭屬購房人的義務。 4、交付條件盡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 5、辦理房產證的時間盡量放寬。 6、不要輕易約定退房。 7、圖紙要規范。
8、明確購房人的接受義務。
9、購房人的名稱、住址要填寫規范。
10、合理利用合同免責條款。
所謂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現代社會中經濟現象變化多端,經營活動存在一定風險,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免責條款,
可以合理分擔風險,保證企業合理化經營,平衡合同雙方的利益關系。
❸ 什麼是房地產糾紛他有什麼含義嗎哪位能說說看
其實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於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我們一起來看看他的資料。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來解決。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由第三人居中裁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一種解決房地產權益糾紛的方法。一旦裁決或達成的調解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或調解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地產行政復議指不服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相應的復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再申請復議。 房地產糾紛的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 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咨詢、評估、中介)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他項權利侵權糾紛(如相鄰用水、排水、採光、通風)等等。 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入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個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等等。 以上內容就是我講解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能夠更加深入地了解,也希望我們好好一起學習,學習是永無止境的,我們必須有一顆勤奮好學上進的心,用知識來充實自己的生活,有好的知識大家也都應該好好分享出來哦!
❹ 不動產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之規定處理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有一些人 不論場 沒有人要的話 就上著國家班 這個就是這個處理唄
❺ 什麼情況需要辦理房產公證 有何好處
什麼情況需要辦理房產公證,辦理房產公證有何好處?小編在這里為您介紹相關知識,不妨參考一下。
一、需要辦理房產公證的情況
1、繼承房產,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
4、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除以上列舉需辦理公證的外,其他的房屋轉讓許可不必辦理公證即可轉讓,但是房屋轉讓必須有書面協議(合同),按照規定持有關的件辦理轉戶手續後,房屋產權才發生轉移。
二、辦理房產公證的好處
1、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於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於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於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
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2、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
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並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看了以上內容,你了解什麼情況需要辦理房產公證,辦理房產公證有何好處了嗎?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9-0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更多房產資訊,政策解讀,專家解讀,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