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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土地性質有出讓和什麼

發布時間:2021-03-06 10:01:33

1.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的「私有」不是指土地,而是說房產的性質;出讓是指土地的性回質。

你的房答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對以後使用影響不大,只要國家不征地,就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2. 關於住房中土地性質劃撥和出讓有什麼區別呢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由政府部門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使用范圍不同: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於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2、取得對價不同:劃撥土地是政府無償提供給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僅須支少量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甚至是無償獲得;出讓土地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從政府手中購得。

3、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規劃變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者要轉讓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使用者可以無限期使用。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為40年,綜合用地為50年等,使用期屆滿後國家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4、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土地的轉讓須經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機關批准,經濟適用房轉讓還須經過一定的年限,且轉讓時須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出讓土地和商品房的轉讓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5、補償標准不同:如果遇到政府拆遷,出讓土地的補償費要比劃撥土地的補償費標准高出許多。

3. 關於房屋拆遷時土地性質為「出讓」和「劃撥」的區別

「出讓」和「劃撥」的區別:土地性質的定義,取得方式不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具體如下:

1、土地性質的定義: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於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共同點

1、都是土地的流轉;

2、土地的性質都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3)房地產土地性質有出讓和什麼擴展閱讀:

使用權劃撥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規定了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資料鏈接:網路-土地使用權劃撥

4.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有什麼區別,哪個好

一含義:1、劃撥土地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對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簡單說來,就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二、區別1、使用權性質不一樣2、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可能出點使用費用(非出讓金),也可能一點不出費用。3、使用的許可權不一樣。劃撥土地不能轉讓,出租,抵押等;出讓土地在出讓期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4、使用期限不同,出讓土地有具體使用期限,使用期屆滿返回國家,劃撥則無時間限制。

5. 請問: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的「私有」不是指土地,而是說房產的性質;出讓是指土地的性質;
你的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對以後使用影響不大,只要國家不征地,就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6. 土地性質是出讓和劃撥有什麼區別

1、二者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土地使用者,它屬於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指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出讓土來說,土地所用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形式的界定,它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而劃撥土地的土地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4、費用不同

劃撥土地在使用許可權上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

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7. 房屋土地性質有哪些

1、商品房。商品房是開發商建在國有土地上的供銷售的房屋,能夠辦理產權證和國土證,是可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按照用途可以分為:住宅用房(70年產權)和非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包括兩種,50年產權(工業、教育、文化用地)和40年產權(娛樂、旅遊用地)。

2、公房。公房即公有住房,是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使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和央產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比如軍產房、校產房等。

3、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經濟適用房:商品房(限價)、經濟適用房;一般而言5年後才能上市交易、並需要交納綜合地價款等費用。二類經濟適用房:一般包括康居房、安居房、回遷房、安置房,在某些城市,這些類型的房屋拿到房產證就可以交易、但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4、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居住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般情況下,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8. 土地使用證的性質「劃撥」和「出讓」有什麼區別和意義

1,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拔等幾種。土地專劃拔和土地出讓是房屬地產開發的主要形式,兩種形式都可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也有一些差別。
2,出讓土地上的房屋有具體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到期後將自動續期,但到期後是否需要繼續交費、如何交費等問題目前尚未最終確定。如果國家徵用此類土地上的房屋,將根據土地出讓的剩餘年限,結合當時的地段價值,做相應補償。而劃拔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3,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滅失、國家不徵用,土地使用權就存在。但劃拔土地上的房屋在轉讓時,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審批手續,補交手續費。目前,此類情況均為房改房、集資房、解困房等政策性房屋。

9.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有什麼區別,哪個好

土地性抄質出讓和劃撥的區別如襲下:
出讓性質的土地:
是只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賣)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劃撥性質的土地:
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都是劃撥性質的土地,劃撥性質的土地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在進行買賣的時候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具體金額由當時的價格來定。
其實沒什麼不同,只是劃撥性質的土地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其他就沒什麼不同了。

10.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有什麼區別,哪個好

房屋土地取得的方式:1、出讓(轉讓) 2、劃撥

1、出讓的主要有:協議、招標、拍賣、掛牌。
其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平等協商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是指由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通過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截止期限的報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劃撥土地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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