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房地產變更登記
房地產變更登記 原房地產已登記發證後,房屋發生再改建、添建和部分拆除等,重新進行的權屬登記。
㈡ 房屋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有什麼區別
轉移登記是戶主(即所有人),變化。如:車主A變成車主B。
而變更登記是戶主不變,只是戶主的信息、車的信息發生變換才,變更。
這樣明白了嗎??
㈢ 什麼情形屬於房地產變更登記
下列情形屬於房地產變更登記:
(1) 地產使用用途改變;
(2) 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化的;
(3) 房地產座落名稱或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
(4) 建築物、附著物倒塌、拆除。
㈣ 房地產登記中的變更登記與更正登記有何區別
房地產變更登記是指因獨用宗地的房地產權利人更名、地名改變等申請房地專產變更屬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下列情形屬於房地產變更登記:(1)房地產使用用途改變的;(2)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化的;(3)房地產座落名稱或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4)建築物、附著物倒塌、拆除的。 更正登記是指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㈤ 房產變更登記事項需要什麼材料
房產登記變更的流程及材料如下:
1、向當地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報。房屋人版(包括共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權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權登記。人申報時應當填寫申請書並按規定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原房屋權證、房屋買賣合同等有關證件。
2、調查。房屋管理登記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會對房屋的權屬、性質、房屋坐落、四至、面積等進行具體調查。
3、審核。房產管理登記機關依據房屋權屬調查的結果,對房屋的權屬、面積,用途等進行全面審核,並將審核的結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房屋的者、各項權利擁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記的房屋的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其他事項。
4、注冊登記、頒發領取房屋權屬證書。公告期滿,如果沒有人對房產申請登記提出異議,房管機關就會進行注冊登記並發給房屋權證,對共有房屋除發給共同推舉的執證人一份房屋權證外,對其他共有人會同時頒發房產共有權保持證。
㈥ 什麼是房產變更手續
首先要到公證處公證,直系帶身份證全部到場並親筆簽名.然後憑公證書和上述證件帶縣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最後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證.
房產證只能是一個人的名字啊,你說的是房產共有權人名吧,到房管局去,取消共有權人的共有權證書就行了啊
一,共有人變更的類型: 增加、減少、變更共有人三種
二,增加共有人的情況
原產權人要將他的份額一部分轉讓給新的共有人,增加新的共有人,要按買賣或贈與的形式原共有人視為賣方或贈方,新的共有人視為買方或受贈方,辦理變更登記,交相關稅費。(受贈方是未成年子女的不交契稅)
三,減少共有人的情況
視為減少的共有人將他的份額轉讓給其他的共有人,辦理變更登記時分別按買賣或贈與交稅費。
四,變更共有人的情況
視為減掉的共有人將其份額轉讓給新變更的共有人,按買賣或贈與交稅費。 變更共有人在登記時應提供共有人同意變更的協議。
五,特殊的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的房產,婚後要增加另一方名子的,視為增加共有人,不是夫妻更名,視為原產權人將其份額的50%轉讓給其配偶,並且要交稅。
2,按歇期間的房子不能隨意變更共有人,涉及到銀行貸款方的風險,要經開發商,銀行同意。
3,簽完買房合同在辦理房產證前增加共有人的,要與開發商協商在原買房合同上增加共有人為買房人。
4,共有人中家庭成員去世的減去其名子,按繼承辦,不交稅。
六, 夫妻更名的類型:
1,夫妻兩人的名子改一人名子。
2,其中一人名子改另一人名子。
3,一人名子改夫妻兩人名子。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共有,無論房產證是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的財產,所以夫妻更名不算是財產的轉移,不交稅。
如果以買賣的方式:
1,以買賣的方式轉讓,買方交契稅,一般房子是1.5%,非普通的房產是3%。
2,以贈與方式轉讓,買方交契稅3%。
3,如果房產證下發不超過5年,以買賣的方式轉讓,轉讓人還要交5.5%的營業稅
㈦ 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種類有哪些
房產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出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房產權屬登記是房產產權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政府加強房地產法制管理。依法確認房地產所有權的法定手續。 房產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其他登記。 1.總登記 總登記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總登記是產權登記中最基本的一種登記,不論房屋狀況、權利狀態有無變動,所有權人均有向登記機關登記的義務。 2.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是在總登記之後,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而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必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情況時所進行的登記。 3.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在總登記之後,房屋發生了擴建、翻建、改建、添建、部分拆除等增減情況以及相應的宅基地、院落地使用范圍的增減時所進行的登記。這種登記也是一項經常性工作,目的在於掌握房產的變更情況,及時進行修測、補充房產產籍資料。 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遺失登記、登記、更名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等。
㈧ 房產登記的種類有哪些
你好,凡在規定范圍內的房地產權,不論歸誰所有,都必須按照登記辦法的規定,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後,由房地產管理機關發給《房地產產權證》。產權登記是房地產權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過產權登記,才能對各類房地產權實施有效管理,並確定房地產權利。權屬登記分別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房屋權利人在總登記或產權轉移、變更、注銷時進行登記,申請人在房屋權利原始取得時進行登記。
總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統一的相對性登記,即總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批准,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總登記、驗證或換證時,由縣級以上地方在規定期限前30日發布公告,明示總登記、換證或驗證的區域、申請期限或換證范圍內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初始登記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竣工3個月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
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時限為30日,因房屋買賣而發生轉移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等。因房屋交換而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換協議等;因房屋贈與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贈與合同等;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分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遺囑或遺囑證明:
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名稱變更,即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化,只是他使用權名稱發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房屋面積、重新翻建等情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等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法人、組織注冊登記,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及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30天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當房屋的典當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注銷登記是指房產權利因拋棄、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申請房產登記機關作出原登記權利不復存在的登記。
㈨ 什麼是房屋的變更登記
房屋變更登記是指房屋權利人因法定名稱改變,或者房屋狀況發生變化內而進行的登記。《城市房屋容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登記程序
1、收件及收費;
2、審核產權證明資料,核准登記;
3、發出相關權證。
二、提交資料
1、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
2、權利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委託代理人的還須提交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還須提交其使用法定名稱的證件復印件(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證書復印件或證明書;
3、《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復印件;
5、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規劃部門批準的建築圖紙;
7、工程交工驗收證書;
8、建築面積計量答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