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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產清算成本

發布時間:2021-03-05 20:16:25

A.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清算後發生的開發成本,如何處理

企業清算指的是注銷前的最後環節,是對資產和負債的處理,開發成本應該在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當年的匯算清繳中進行處理。

B. 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建築面積成本怎麼計算

《國家稅務總復局關於房地產開制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因而,您應當區分不同類型的房產,根據上述政策的規定進行處理。

C. 房地產業做項目清算是什麼意思都需要哪些手續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精神,北京市地稅局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分別以京地稅地〔2007〕134號《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138號,《關於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竣工清算土地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主要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新規定
(一)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應辦理清算土地增值稅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未預征土地增值稅稅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均適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新辦法。
(二)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納稅人初始填報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中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對象,對一個清算項目中既有普通標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
(三)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手續時應在報送有關資料的同時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標准格式見附件1)。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
1、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1)全部竣工並銷售完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整體轉讓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4)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 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在整個預(銷)售的房地產開發建築面積達到可銷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85%(含)以上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發現問題後,認為需要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五)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先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范圍,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築物的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六)凡符合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納稅人,應在9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稅款申請,並據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見附件2),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竣工清算稅款手續。
(七)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出具《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見附件3)並送達納稅人。納稅人應在接到《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在90日內辦理清算稅款手續。
(八)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手續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清稅項目資料,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材料清單》(見附件4)。須提交的有關資料如下:
1、項目竣工清算報表,當期財務會計報表(包括:損益表、主要開發產品(工程)銷售明細表、已完工開發項目成本表)等。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3、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地價款有關證明憑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
4、清算項目的預算、概算書、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
5、能夠按清算項目支付貸款利息的有關證明及借款合同。
6、銷售商品房有關證明資料,以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並加蓋公章的形式 ,內容包含:銷售項目棟號、房間號、銷售面積、銷售收入、用途等。
7、清算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8、清算項目的銷售許可證。
9、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完稅憑證,包括:已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10、《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11、《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
12、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九)納稅人應准確、據實填寫各類清算申報表和相關表格;納稅人委託中介機構代理進行清算鑒證的,在《鑒證報告》中應詳細列舉清算項目的收入、扣除項目和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相關鑒證信息。
(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受理通知書》(見附件5)交納稅人轉入審核程序。對納稅人提交的清稅資料不完整、《鑒證報告》內容不規范、審計事項情況不清楚的,應退回納稅人重新修改《鑒證報告》或補充資料,並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補充材料通知書》(見附件6)交納稅人,待清算資料補充完整後,重新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十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納稅人清算申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清算審核工作,不含納稅人應稅務機關要求的補正資料時間。
(十二)對於清算項目銷售收入的確定,是指銷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用於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發生所有權屬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取得其收入確定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當期同類區域、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核定。
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無法提供收入資料或提供收入資料不實造成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收入確定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場價格核定。
(十三)對清算項目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應按實際發生額確認扣除;對納稅人無法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各項預提(或應付)費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項目金額中。
(十四)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清算項目扣除項目金額的合法有效憑證,方可據實扣除項目金額的范圍如下: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土地徵用費用、耕地佔用稅、拆遷地上地下建築物和附著物的拆遷費用、解決拆遷戶住房和安置被拆遷者工作的安置及補償費用等支出。
3、納稅人在銷售房地產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十五)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開發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以下簡稱四項費用),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對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稅務機關應按核定辦法扣除:
1、無法按清算要求提供開發成本核算資料的;
2、提供的開發成本資料不實的;
3、發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4、虛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
5、對於四項費用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額,明顯高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價金額,又無正當理由的。
(十六)對於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扣除范圍確認,以房地產開發中必須建造、但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共事業設施所發生的支出確定。非營利性的社會公共事業設施主要是指:物業辦公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居委會、派出所、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郵電通訊、自行車棚、公共廁所等。由於各開發項目配套設施情況不同,必須先確定允許扣除的配套設施面積後再計算分攤。
對於成片開發分期清算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在先期清算時應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對於後期清算時實際支付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分攤比例大於前期的金額時,允許在整體項目全部清算時,按照整體項目重新進行調整分攤。
(十七)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扣除的確定,凡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中能夠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
對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或提供金融機構利息證明的,利息不能單獨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採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進行計算扣除。
(十八)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要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管理工作,認真查驗和審核清算企業報送的《鑒證報告》內容及相關資料,在審查清算項目過程中因鑒證事項或其他問題需要納稅人進一步補充與清算項目相關的證明資料時,決定暫停清算,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止核准通知書》(見附件7),待納稅人重新補充證明資料後,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對納稅人不能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期限提交補正材料的,應將清算項目資料移交給稅務稽查部門,由稽查部門進行清算工作。
(十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過清算審核後,對清算項目需要進行納稅評估的,應將全部資料移交納稅評估部門進行清算評估工作,經過納稅評估後,決定對納稅人申請的清稅項目不予核准,需轉入檢查程序進行檢查的,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准通知書》(見附件8)送達納稅人,並將全部清稅資料移交稽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稽查檢查工作。
(二十)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清算項目審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的之一的,應將全部資料移交納稅評估或稽查部門進行清算工作。
1、納稅人辦理清稅時,報送的《鑒證報告》內容不規范,退回重報後,《鑒證報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2、納稅人辦理清稅時,提供《鑒證報告》需要退稅的;
3、納稅人未按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預繳稅款的。
(二十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清算審核、納稅評估、稽查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確定的銷售收入進行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財務帳簿未設置的;或雖設置財務帳簿,但帳目混亂,銷售收入、成本材料憑證殘缺不齊,難以確定銷售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2、擅自銷毀帳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4、納稅人未如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十二)對清算項目通過審核後,需要進行核定徵收的;或通過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評估或稽查檢查需要進行核定徵收的,應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准通知書》和《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通知書》(見附件9)送達納稅人。
(二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專項鑒證業務,可由納稅人委託具有主管部門批准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二十四)中介機構對清算項目的總體基本情況、不同用途的面積劃分情況、所涉及的銷售收入、成本及費用等情況進行鑒證並說明情況。中介機構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鑒證報告》範本和內容對鑒證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供稅務部門參考,並接受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清算項目鑒證工作底稿的查驗核實工作。
(二十五)對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退回後,仍未達到清算要求的,將不允許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工作。
(二十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存在未及時、如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提供虛假納稅資料、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七)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中,一經發現中介機構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造成納稅人少繳、未繳土地增值稅的,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對違紀單位進行通報,凡對被通報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時均不予認可。
(二十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
附件一:《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附件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
附件三:《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材料清單》
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清算受理通知書》
附件六:《土地增值稅清算補充材料通知書》
附件七:《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止核准通知書》
附件八:《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准通知書》
附件九:《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通知書》

二、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准有關問題的新規定
(一)此規定適用於對商品住宅項目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以下簡稱四項成本)」的金額標准核定。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通知規定的標准核定扣除:
1、無法按清算要求提供開發成本核算資料的;
2、提供的開發成本資料不實的;
3、發現《鑒證報告》內容有問題的;
4、虛報房地產開發成本的;
5、清算項目的四項成本扣除額明顯高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單位面積建安造價扣除金額標准,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對於高層商品住宅(7層以上)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允許扣除金額標准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層商品住宅(7層及以下)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允許扣除金額標准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對於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項目,可以按照《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年度修正系數表》進行相應系數修正。
(五)核定四項成本應先將清稅項目的高層與多層房屋分別對照適用的核定建安造價金額,確定四項成本的扣除金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核定扣除的四項成本=建安造價×清算建築面積×年度修正系數
(六)本規定中單位面積建安造價金額和年度修正系數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定額標准,結合專家經驗和市場狀況制訂,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附件:分類房產單位面積建安造價年度修正系數表

D. 有關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開發成本和相關費用怎樣區分

您好!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我們回復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請與我們再次溝通! 土地增值稅清算以項目進行,與年度無關。 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五)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歡迎再次咨詢!

E. 房地產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哪些費用可以扣除

根據《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可以扣除的費用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准,並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 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 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 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五)屬於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築面積佔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F.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計扣除

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由於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可計入加計扣除基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契稅的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第二,裝修費用能否加計扣除視情而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第三,轉讓舊房准予扣除項目的加計率按每年加計5%計算。

第四,房地產企業單獨修建的售樓部、樣板房等營銷設施費,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6)哪些房地產清算成本擴展閱讀:

稅項扣除

1、法定稅項扣除。下列項目,准予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即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具體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金額,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兩項之和金額的5%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1)、(2)項規定的金額之和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確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1)、(2)項即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

2、代收費用扣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計稅,並相應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G. 房地產項目成本結轉必須做項目清算嗎

必須滴

一、土地增值稅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
第三條 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
(一) 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 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三) 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第三十五條 開發產品完工以後,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後。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H.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四項開發成本核定辦法是什麼樣的

各省不一,以浙江省為例: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四項開發成本」核定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20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精神規定,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四項開發成本」(以下簡稱「四項開發成本」)的核定辦法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四項開發成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四項開發成本」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定期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建造年份、結構、用途、區位、材料等因素,計算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准。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申報的「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超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標准,有正當理由且能提供確鑿證明材料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核定標准,又無正當理由的,按核定標准計算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同時予以廢止。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8日

I. 房地產企業什麼時候進行項目清算(企業所的稅)

房地產企業是一個項目公司,在開發的樓盤里銷完了可售的房屋、車庫後就要進行項目清算,另外一種是沒銷售完畢,但稅務部門根據實情要企業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就可以注銷企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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