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售樓處買房,一個工作人員給我一張專案經理的名片,這個專案經理是什麼意思
是那個房地產公司來的內部源職務,
其他的公司,也有各自的職務名稱。沒有同一規定。
有的公司,只有老大稱為經理,整個大樓,只有1個經理。(國企往往是這樣)。
有的公司,銷售產品的,都稱為經理,
結果整個大樓,大半是經理。另一半是副經理。(私企往往是這樣)。
㈡ 什麼是房地產聯合開發
一、聯合開發房地產行為的法律性質和特徵:
所謂聯合開發房地產,指依照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另外一方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合作開發土地,建築房產等項目,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房地產開發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我們稱之為供地方;另一方則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我們稱之為建築方。這種意義上的聯合開發房地產是狹義的。從廣義上講,任何由兩方合作進行房地產項都可以納入聯合開發房地產的范疇,不限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也可以雙方共同出資;不限於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於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間合作;不限於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也可以是在集體土地上聯合建房。
在現實生活中,從房地產的聯合開發的組織形式和合同的性質可以看出其為一種典型的聯營合同,根據雙方在合作方式及組織形式的不同,聯合開發房地產可以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一)組建新的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從而確立了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進行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法律依據。由雙方出資或提供土地依法成立項目公司,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開發,雙方按照出資比例或通過合同約定承擔風險、分享收益,這種以項目公司的方式開發相對而言可以減少糾紛發生的概率。但同時其不足之處也很多:譬如組建項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時間,成立規范的管理機構,費用較高且容易錯過商機;再譬如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一來需要一定的周期,二則當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時這一手續就無法辦成;更重要的是項目公司的利潤只能在交納所得稅以後上交聯合開發各方,需支付較高的財務成本,對合作者來講這當然是不合算的。
(二)組建聯合管理機構。即由合作雙方各自派遣若幹人員組成聯合管理機構,其職責是協調雙方在聯合開發中發生的各種關系,對合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具體運作、管理開發項目。聯合管理機構與項目公司的最高區別在於它僅能作為內部的管理機構,並非獨立民事主體,不具有締結合同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聯合開發雙方必須對聯合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認識,並且注意避免對外使用聯合管理機構的名義進行有關的民事活動。實踐中,曾出現過某建築施工企業將某項目的「聯建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顯然是列錯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則案例就不那麼簡單了:某項目聯合開發雙方組建的「聯合管理委員會」不但行使內部只能,而且堂而皇之地掛起排子,刻制印章並簽定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最終後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將聯合開發雙方都告上法庭。為了不出現這種情況,聯合開發雙方必須對聯合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認識,並且注意避免對外使用聯合管理機構的名義。
(三)既不成立項目公司,也不成立聯合機構,而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履行義務、分享收益。這種方式主要用於相對簡單的項目。
上述後兩種方式其相對於成立項目公司的經營方式來說是一種相對鬆散的合作方式,因而合作中雙方之間容易產生糾紛,而且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是:聯合開發雙方是否對因項目產生的一切責任(不論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義直接產生)都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同重在雙方約定出資,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在項目完成後,共同出售,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則此類合同就是合夥合同,這種聯營則為合夥型聯營,雙方應對聯合開發項目產生的債務互負連帶責任。由合作雙方完全通過合同來約定彼此在聯合開發中的權利義務的,如果雙方為各自獨立經營的,如合同一方明確只提供土地,另一方只是負責在該土地上完成一定的建築任務的,且建築方在完成建築任務後將獲得一定數量的房屋作為回報的,則此類合同為加工承攬與互易的混合合同,由雙方對各自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通過合同的約定一方只提供資金而不參與項目的任何操作,只是在項目完成後取得一定數量的房屋作為回報,並且通過合同約定自己不承擔在該項目開發過程中產生的任何風險及責任的,則是以形式上的聯合開發達到實質上企業相互之間融資的非法目的,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有的觀點認為,聯合開發的項目由雙方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本著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作為利益共同體的雙方應對任何一方因該項目的產生的對債務負連帶責任,至於雙方在聯合開發協議中對各自責任所做的劃分不能產生對外效力,只能作為內部追償的依據。按照這種觀點,法院只要能認定該欠款是因聯合開發項目產生,就可以判令聯合開發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而不必具體分清誰的責任或哪一方對外簽字的,也不受聯合開發合同中關於各自責任的劃分的影響。產生這種觀點主要是因為對聯合開發的行為沒有進行法律定性,其實聯合開發的行為因為雙方的簽訂的合同內容不一樣,承擔的權利義務不一樣,而導致不同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因此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成為房地產聯合開發行為中的最重要關鍵之處,簽定完備的聯合開發合同是避免糾紛的關鍵。
二、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糾紛的特點
房地產開發項目有大有小,大到佔地幾千畝建築面積達幾十萬平方米的小區,小到一棟獨立的單體樓建築均屬於這一范疇。房地產開發投入的資金較大,生產的周期較長,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面較廣容易產生糾紛。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糾紛的特點是,訴訟標的大,糾紛內容復雜,糾紛各方訴訟利益重,訴訟周期也較長。另外這類糾紛所涉及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政策面廣。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還是在互聯網上,全國各在關於合作開發的糾紛非常多,據不完全統計,合作開發糾紛在房地產訴訟案件中佔有很大比例。
據網上報道,成都金地房產公司和新特實業有限公司合夥開發某花園工程。金地房產公司出資負責整體開發,新特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合作開發。兩公司在合作開發某花園工程過程中,由於新特公司所出的土地升值較大,由此提出增加開發收益,而負責整體開發施工的金地公司認為新特公司的要求違背了合同原意。同時,在金地公司實際售房過程中,新特公司認為價格偏低,有損其利益,曾多次派人到某花園張貼「告客戶書」,影響了房屋銷售,由此引發雙方矛盾。並由此引發嚴重暴力事件,當地公安局還為此專門成立專案組。
三、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的主體。
房地產聯合開發,就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經國家職能部門批准,就合作建設房地產項目,各方共同出資,共同開發的聯合經營行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房地產聯合開發行為要合法有效,合作項目必須獲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批准,並獲得規劃、土地使用、固定資產投資、施工建設等有關行政審批手續。同時,聯合開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因此,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具有法定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才能開發房地產,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都對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金及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並對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的條件以及不同等級的企業所能開發的房屋面積也作了規定。作出這些特殊規定,是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及開發能力,是把不具備開發資質的企業嚴格區分開來。擁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不僅能獨立開發,也能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雖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但具有土地使用權的企事業單位,可用土地使用權參與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擁有土地使用權而不具備開發資質的企事業單位,雖不能獨自開發房地產項目,但如果用自有的土地使用權與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合開發,並經國家職能部門批準的,其聯建合同視為有效。這一類特殊主體簽訂有效聯建合同的前提是:必須擁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將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聯合開發的出資形式,聯合開發合同必須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聯合開發的另一方必須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節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四、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糾紛的幾種類型。
(一)因無效合同引起的糾紛
1、名為房地產聯合開發,實為借貸。不具有開發資質的企業以出資的形式參與房地產項目的聯建。這類聯建的特點是:(1)參與聯建合同的主體中至少有一方既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也不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2)聯建合同中明確寫明保底條款(有的是現金保底,有的是房屋保底);有的雖不寫明保底條款,但往往有返還本金及利息的約定或者有項目完成後分紅或分利的約定。(3)無開發資格的出資方不參與聯建過程或開發經營。
2、名為房地產聯合開發,實為項目轉讓。房地產項目轉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有的項目權人以聯建合同的形式將開發項目轉讓給其他企業,並不到有關部門辦理項目轉讓及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這類聯建的特點是:(1)這類合同的轉讓方一般為擁有項目開發權的房地產企業,受讓方有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有的則不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還有的甚至是自然人。(2)這類項目的轉讓,有的根本不具備項目轉讓的條件,也沒有得到職能部門的批准。(3)聯建合同雙方既不辦理項目轉讓手續,也不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4)這類合同標題是聯建合同,內容則是開發項目權利義務的全部轉讓。
3、無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參與聯建。無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用聯建合同的形式參與聯建。這類聯建的特點:(1)其中聯建的一方沒有開發資質。(2)無開發資質的一方不僅出資,還參與項目開發和經營。(3)聯建合同沒有也不可能到職能部門的審批手續。
4、建立在違法建設項目上的聯建合同。比如項目還未得到國家職能部門批准,聯建雙方就違法建設施工,一方並沒有土地使用權等。比如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南昌分公司等聯合開發方房地產合同上訴案中,二審法院認為,《聯合開發工程協議書》系市工商局、萬信社與市保險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時,市工商局作為出地方,不享有該大廈的土地使用權,未辦理大廈建設及用地的合法手續,雖然1997年1月南昌市土地局批復同意將原劃撥給東湖區商品房開發公司的該宗土地轉劃撥給市工商局,但明確規定該劃撥用土地不得轉讓或聯合開發,本案二審期間,南昌市土地局雖然同意將劃撥用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給市工商局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市工商局至今未與市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交納土地出讓金,未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故一審法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聯合開發協議為無效是正確的。
(二)因違反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的違約行為引起的糾紛
1、不按合同約定按時投入聯建資金。這類違約行為較為常見。違約方常常因為各咱原因致使沒有按約出資,主要解決方式是修改投資比例及分紅比例,或者重新約定按實際投資比例分配利益。也有的按違約方承擔一定的違約金的方式解決,從新達成補充聯建合同。
2、違約方不按合同的約定分配房屋或分配利潤。這類糾紛的出現往往在聯建合同的後期。根據代理這類案件的實踐,聯建的各方的分配最常見的是對房屋的分配,因為對房屋的約定是最簡單、實用又便於操作。對利潤的分配不確定因素多,而且變數也大。這類糾紛的違約方常常是將對方應分的房屋出售或用於抵押貸款,嚴重損害守約方利益。
3、一方根本違約,違約時間較長,已經沒有再按約定投資的實力,也不願主動退出聯建。對這類糾紛往往是守約方起訴,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要求解除合同。
4、雙方或各方都有違約行為,只是輕重而已。這類聯建糾紛的訴訟,往往是聯建糾紛產生時間較長,各方矛盾較深,解決起來也較難。
5、聯建一方背著另一方與他方再聯建。對再聯建的違約行為,損害了守約方利益而引起的糾紛,這類糾紛有的是守約方主動起訴,也有的守約方被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參加訴訟,違約方背著聯建的一方與他方再聯建,往往是違約方資金不足,用再聯建的形式引入他方資金,即名為聯建,實為借貸。
聯建合同中的違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我們代理這類案件中以上五種類型居多。還有其他一些違約情況,如聯建一方不按時移交土地,或者不按照約定按時辦理聯建的報批手續等等,總之違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五、簽訂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由於房地產開發是一項周期長、投資大、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涵蓋了從土地使用權獲得、拆遷安置、招投標、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安裝到房屋的銷售、物業管理的全過程,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關系,因此顯得尤為復雜。而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則要對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內外兩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都要進行詳盡的規定,因為在合作中雙方利益既矛盾又統一,總的利益一致性中又存在著相對利益的沖突,所以在合作過程中雙方的關系一旦處理不慎容易引發糾紛;而一旦產生糾紛,由於目前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尚不具體,實踐中對其法律性質認識不一,訴訟周期一般都很長,後果難以預測。因此,簽訂聯合開發合同除了一般的房地產開發應注意的問題和應明確的內容外,還應該從幾個方面把握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中的內容及要點:
(一)、合同責任要明確。對每一項義務的履行方式、時間、地點做詳細的約定,杜絕模糊用語。建議使用附件、附圖等方式作出具體描述。供地方應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位置、面積、使用年限、使用權性質、批准文件或證書等准確信息並對此承擔責任,建築方主要應對資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確承諾。
(二)合同各方的收益的分享及風險和損失的分擔應明確。房產的面積、位置作出明確約定。聯合開發的最終目的是獲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產的方式體現。到了這一階段雙方的利益沖突表現的最為尖銳,因此也是矛盾多發的環節。房產的價值與所處的位置有很大關系,雖然在同一項目中,位置的差異往往導致價值不同。有些聯合開發合同僅僅簡單地約定了分配比例,而對具體位置隻字不提,在分配時出現糾紛就不難理解了。另外,由於規劃變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現聯合開發合同約定的面積與竣工面積的差異,如何處理,也應事先作出約定。
(三)合同的內容應該合法。人民銀行下發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融資業務」,從而構成合同的無效,當事人希望聯合開發所欲達到的盈利目的也落空。另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劃撥土地的使用權不得與他人進行聯合開發,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其取得的無償性和低償性,法律對其轉讓由特殊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所以,在未辦理以上手續前就以劃撥土地跟他人合作簽訂的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最後,合作建房協議書應在國家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的則當然無效。
(四)、重視約定違約責任。房地產項目的周期一般都較長,過程復雜。詳細具體的違約責任不當能夠起到督促當事人人善意履行義務,而且也能夠保證項目順利進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沒有按約定時間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條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響應的違約條款,不但會造成供地方沒有壓力,而且容易引發建築方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的嚴重質疑,進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約定了明確違約責任,比如遲延一天,相應減少若干平方米的房產分配,遲延超過若干天,對方可以傑出合同,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五)聯合開發應注意手續的完備性。聯合開發涉及到多方面的關系和手續,如成立項目公司則要將土地方的土地使用權及時轉入項目公司名下,以免耽誤開發的時機;對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公司來說需要有專門的資質,不及時辦理就會影響到項目的立項和審批。
(六)明確聯合開發建房的性質。注意保證聯合開發建房協議的性質和效力,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表達合作的意圖,對房地產聯合開發的責任分擔,同時避免混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購房合同與聯合開發建房合同性質,減少糾紛的產生。
(七)房地產聯合開發項目對外合同的簽訂。房地產聯合開發項目中,對外合同簽訂較為混亂,比如合作方都在合同上簽字蓋章,進而造成對外承擔連責任。
(八)保護聯合開發建房各方權利義務的方法與建議。對於以資金方名義進行的開發建設,土地提供方的利益保護就很重要,實踐中,由於房地產開發的程序要求,在項目預售前必須將土地使用權轉移到開發方名下。因為項目名義開發方主要控制項目的建設和項目的銷售,土地提供方在土地使用權轉移到項目名義開發方後,就很難對合作方進行有效的制約。因此在簽訂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過程中,土地提供方應約定土地使用權轉移與自身利益保護的關系,包括約定進行設定抵押等,約定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監督方法等。對於資金提供方的保護也十分必要,因此在涉及聯合開發項目前,最好還是在事先請聘請專業律師事務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務。糾紛的產生聘請律師處理,遠遠不如事先預防的效果好。
㈢ 求助,房地產銷售專案代理與專項代理的區別
全案代理:從前期拿地開始到後期交房。
專項代理:只是其中的某一項。
㈣ 房產調查包括哪些內容
(1)房地產市場環境調查 房地產市場環境調查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環境調查、經濟環境調查和社區環境調查。
政治法律環境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省、城市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方針政策,如房改政策、開發區政策、房地產價格政策、房地產稅收政策、房地產金融政策、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人口政策和產業發展政策、稅收政策等;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法律規定,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區域規劃、城市發展戰略等。
經濟環境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地區或城市的經濟特性,包括經濟發展規模、趨勢、速度和效益;項目所在地區的經濟結構、人口及其就業狀況、就學條件、基礎設施情況、地區內的重點開發區域、同類競爭物業的供給情況;一般利率水平,獲取貸款的可能性以及預期的通貨膨脹率;居民收入水平、消費結構和消費水平;項目所在地區的對外開放程度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情況,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的發展情況;與特定房地產開發類型和開發地點相關因素的調查。
社區環境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社區繁榮程度、購物條件、文化氛圍、居民素質、交通和教育的便利、安全保障程度、衛生、空氣和水源質量及景觀等方面。
(2)房地產市場需求和消費行為調查 房地產市場需求和消費行為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消費者對某類房地產的總需求量及其飽和點的調查、房地產市場需求發展趨勢的調查及房地產市場需求影響因素調查等。如:國家關於國民經濟結構和房地產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變化;消費者的構成、分布及消費需求的層次狀況;消費者現實需求和潛在需求的情況;消費者的收入變化及其購買能力與投向等。
①需求動機調查如消費者的購買意向、影響消費者購買動機的因素、消費者購買動機的類型等。
②購買行為調查如不同消費者的不同購買行為、消費者的購買模式、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社會因素及心理因素等。
(3)房地產產品調查 房地產產品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房地產市場現有產品的數量、質量、結構、性能、市場生命周期;現有房地產租售客戶和業主對房地產的環境、功能、格局、售後服務的意見及對某種房地產產品的接受程度;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出現及其在房地產產品上的應用情況;本企業產品的銷售潛力及市場佔有率;建築設計及施工企業的有關情況等。
(4)房地產價格調查 房地產價格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影響房地產價格變化的因素,特別是政府價格政策對房地產企業定價的影響;房地產市場供求情況的變化趨勢;房地產商品價格需求彈性和供給彈性的大小;開發商各種不同的價格策略和定價方法對房地產租售量的影響;國際、國內相關房地產市場的價格;開發個案所在城市及街區房地產市場價格;價格變動後消費者和開發商的反應等。
(5)房地產促銷調查 房地產促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房地產廣告的時空分布及廣告效果測定;房地產廣告媒體使用情況的調查;房地產廣告預算與代理公司調查;人員促銷的配備狀況;各種公關活動對租售績效的影響;各種營業推廣活動的租售績效。
(6)房地產營銷渠道調查 房地產營銷渠道調查主要內容包括:房地產營銷渠道的選擇、控制與調整情況;房地產市場營銷方式的採用情況、發展趨勢及其原因;租售代理商的數量、素質及其租售代理的情況;房地產租售客戶對租售代理商的評價等。
(7)房地產市場競爭對手情況調查 房地產市場競爭對手情況調查對於房地產企業制定市場營銷策略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企業在制定各種重要的市場營銷決策之前,必須認真調查和研究競爭對手可能作出的種種反應,並時刻注意競爭者的各種動向。房地產市場競爭情況的調查內容主要包括:競爭者及潛在競爭者的實力和經營管理優劣勢調查;對競爭者的商品房設計、室內布置、建材及附屬設備選擇、服務優缺點的調查與分析;對競爭者商品房價格的調查和定價情況的研究;對競爭者廣告的監視和廣告費用、廣告策略的研究;對競爭者銷售渠道使用情況的調查和分析;對未來競爭情況的分析與估計等;整個城市尤其是同街區同類型產品的供給量和在市場上的銷售量,本企業和競爭者的市場佔有率;競爭性新產品的投入時機和租售績效及其發展動向等。
㈤ 法院受理哪些房產案件
1、人民法來院受理房地產自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哪些房地產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因落實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糾紛,應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解決。
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
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當事人訂有有效的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須先行裁決的房地產糾紛,未經有關行政機關先行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哪些房地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根據我國《仲裁法》,下列房地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案件。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糾紛。
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申請仲裁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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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已經審結的房地產案件。②涉及落實政策的房地產糾紛。③因公證機關公證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糾紛。⑤軍隊內部的房屋糾紛。
㈥ 銀行告房產公司屬於什麼案件
房地產案件。歸民一庭審理。
民事審判第一庭審理的案件類型:婚姻家庭、內勞動爭議、不當容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合同案件,其性質以主合同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合同案件,國內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國內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㈦ 房地產市場調研需要注意的問題
內容很多:
前期主要有項目可行行調研
(位置;資金;人員;競爭對手;政府規劃等等)
中期主要是項目定位方面牽扯的調研
(人口;文化;學歷;收入;商業形態;媒體等)
後期主要是項目推廣的調研
(廣告選擇;問卷的回潰;預售;回款等) 先給你這個,還一個幾萬字的某城市地產市場調研的完整報告。
[email protected]
房地產市場調研和策劃
房地產調研是項目策劃和決策的基礎,
一房地產的市場調研
房地產市場調研,就是以房地產為特定的商品對象,對相關的市場信息進行系統的收集、整理、記錄和分析,進而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研究與預測,為決策者們了解房地產市場的變動趨勢,制定公司營業計劃,擬訂經營策略提供參考與建議。由於土地和房屋的「不動性」,房地產市場調查有很深的地域特徵和專指性。我們對房地產市場的切入,也習慣依據地域形態,由點(單個樓盤)到線、面(區域98市場),再由線、面(區域市場)到體(宏觀環境);然後再從體回復到點、線和面,不斷的循環往復,融會貫通,才可真正把握。
一、點——單個樓盤
對單個樓盤進行市場調查是房地產市場調查的基礎,它不但是新進員工接觸房地產知識的第一課,而且也是任何資深人員,對房地產市場即時了解最為具體、最為直接的途徑。
單個樓盤的市場調查通常包括以下五大項:
第一項是分析樓盤的地理位置。大的方面講,就是分析樓盤的區域歷史沿革,區域特性(商業中心、工業中心、學院社區等);了解區域交通狀況,(公交、地鐵、高架、輕軌、省市級公路、區縣級公路等);因或公共配套設施(水、電煤等市政配套;公園、學校、醫院、影劇院商業中心、超市、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集貿市場、著名餐館等生活配套)和人文環境等等。小的方面講,就是樓盤地塊的大小形狀,所處位置,它的東西南北的鄰居是誰?它的進出道路如何?是否臨街……等等。和其他商品不一樣,樓盤的地理位置是樓盤不可分離的關鍵因素,它的優劣與否,往往決定了樓盤的大部分價值。
第二項是分析產品。這是樓盤市凋的主體部分,重點在於了解樓盤的土地、總建面積,產品類別與規劃,建築設計與外觀,總建套數與房型,面積、格局配比,建築用材,公共設施和施工進度……等等。分析產品是理解樓盤的基礎,只有認真分析產品,才能正確把握因此而產生的種種變化。產品因素中有一特別項目,雖不是產品本身,但卻是產品的重要構成,它就是我們常說的公司的組成,即知道樓盤的投資、設計、建設和物業管理等主要事項的承擔公司是誰?他們的資質如何?彼此間是如何合作的?……,從而評估樓盤的資信度。
第三項是剖析價格組合。即產品的單價、總價和付款方式。市場中,往往有許多價格方面的促銷活動,但萬變不離其宗,其最終歸結於價格組合的三個方面。剖析價格組合並了解其運用策略是市場調查最吸引人的地方。
第四項是了解廣告策略。廣告策略是指廣告的主要訴求點,媒體選擇,廣告密度和實施效果等等。
第五項是銷售執行。這是最關鍵的地方,一方面是指銷售點的選擇,人員的配置,業務執行……,另一方面則是指什麼樣的房型最好賣?什麼樣的總價最為市場所接受?吸引客戶最主要的地方是什麼?購房客戶群有什麼特徵……,所有的這一切都是市場調查所應該了解的。其中的銷售狀況是個果,其他幾個方面都是因,了解因果,分析其中的緣由,是單個樓盤,也是整個市調工作的全部內涵。
二、線和面——區域市場
對單個樓盤的詳盡了解之後,可以著手區域市場的調查與分析。區域市場的調查與分析,主要包括區域分析、區域產品和需求特徵這三個方面。
區域分析
區域分析是指在特定區域中,對影響房地產市場的交通路線、區域特徵和發展規劃這三方面因素的綜合分析。區別於單個樓盤的地理位置分析,在具體分析中,區域分析更側重於整體的分析和宏觀評估。如上海虹橋開發區的崛起,通過區域分析便可得知,它是和虹橋飛機場至市中心的良性交通線路,虹橋商貿區的發展規劃是分不開的。
區域產品
區域產品主要包括了解和分析在某個特定的區域范圍內,樓盤的總量、類別、位置、分布、單價分布、總價結構、各類營銷手法的市場反映和市場空白點的捕捉等等。分析區域產品關鍵在於認真研究區域產品的共同性與特異點,以及它們市場反映強弱的緣由。如某區域的樓盤,在大家都是住宅,都是一樣的價格,都是一樣的品質的情況下,其中的一個賣得相當好,這就是區域產品應該著力分析的地方。
需求特徵
需求特徵是指區域人口數量和密度,人口結構和家庭規模,購買力水平,客戶的需求結構與特徵,人口素質和習慣嗜好……,需求特徵是從客戶的角度對產品的一種審視,把握需求特徵是不斷創新的動力與源泉。
區域市場的分析是建立在單個樓盤的詳盡市場調查基礎之上的。要寫好區域市場分析報告,首先應該詳細調查該區域某一單個樓盤,而後以這個樓盤所在的街道為延伸區,將整個街道的所有樓盤調查仔細。最後,則以這一街道為基準,分別詳細調查周邊的各條街道的樓盤情況……,
由此從點到線,從線到面,不斷的比較、分析,歸納和總結,區域市場的狀況便會了如指掌。
三、體——宏觀環境
對點、線、面的把握是市場調查的主體,但不是全部,只有對體
(宏觀環境)的深刻理解,才可能將房地產的市場調查作得更活更深入。房地產市場的體(宏觀環境)包括政治社會、經濟發展、行政法規、國際狀況等各方面的因素。
政治社會
政治社會是指國家運作體制、政治安定狀況、社會治安程度,房地產投資和城市化進程等方方面面的情況。政治穩定是社會發展的基石,剖析房地產市場,不能忽視政治因素。
經濟因素
經濟因素是所有房地產宏觀因素中,對公司和個人最為顯現,最為直接的因素。它包括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財政收支與物價,人口數量與消費,居民收入與儲蓄……等各種因素,如1997年存款利率的幾次大幅下調,對刺激個人購房願意的作用就是顯而易見的,房地產市場也因此幾起波瀾。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主要包含土地制度、住房制度、稅收政策、城市發展戰略、城市規劃和特殊政策等各項內容。如取消實物分房制度,對商品房銷售市場的影響就是顯而易見的。還有土地增值稅,它的貫徹實施也是一把雙刃的劍。限制過多,投資資金就不太願意進來,經濟發展速度就相對緩慢一點;限制過少,投機暴利的行為就接踵而至,對國民經濟的損害也不可低估。
國際狀況
國際間經濟、軍事、政治等環境如何,對房地產的影響不容忽視。如1997年末發生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它就或多或少地影響我國房地產市場。單就投資成本這一點分析,因為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中國周邊國家的貨幣均貶值20%~50%,而人民幣則巍然不動。作為一個投資商人,他在作出決策之前,肯定就會對人民幣的未來穩定性和現階段的相對成本作一評估。在勢態尚未明朗的時候,他必然裹足不前。
總之,點、面(線)、體構成了房地產市場調查基本框架,它的融會貫通則是房地產市場深入研究的有效途徑,只有認真地進行市場調查,科學的進行分析整理,我們才可能成為真正的市場專家。
房地產市場調研業務流程
調研原則
工作室的市場調研與專業性市場調研公司的調研不同,不是一種靜態的、描述性和系統性的調研,而是一種為我們的獨特的策劃創意提供印證、刺激與支持的調研。
1.帶著問題調研:項目總監應在調研開始3天內提出項目開發所要解決的問題,有了問題,就有方向。
2.有目的地進行調研:帶著朦朧的創意,如可能成立的理念、定位、經營思路與方向等。調研過程中有開始構思多種可能性的方案。一旦有框架性的想法,就開始嘗試論證。但是在全面深入的調研工作結束前千萬別停留在這一個框架構想上。
3.20/80法則:時間與精力用於核心問題上,不求系統全面,但求在核心問題上的重點突破。抓住重點人物,尤其是要與老闆深入溝通。同時重視與專業人士和機構的溝通,盡可能佔有他們的信息。
4.「順瓜摸藤」法則:注重考察當地樓盤的開發推廣水平,以「順瓜摸藤」的方法從各種開發和營銷現象中尋求本質——為什麼會這樣做?其目標是什麼?效果又怎樣?這種市場效果反應出消費者怎樣的心態?
調研製度
1、每日例會制度:當日事當日畢,當日調查當日研究,每晚舉行小組例會,由項目負責人主持。
2、調研日記制度:每日例會之後形成文字結論(要點),指定專人錄入手提電腦,並以電子郵件發送到工作室策劃總部。
3、晝考夜談:白天室外實地考察,晚上室內訪談,以最緊湊的時間完成調研。
調研流程
調研的基本動作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前期基本准備。索要企業與項目的背景資料,並通過各種信息渠道(包括上網)進行行業、區域(城市)、企業的信息收集與分析。
2.組建項目團隊,進行人員分工,擬定調研計劃,與客戶溝通聯絡。向客戶方提交包括項目、企業、市場和相關行業的資料信息清單和訪談對象清單。
3.進入項目現場,用1天左右時間快速對企業與項目進行粗略的摸底,與客戶(主要是老闆)溝通,明確核心問題,調整調研計劃。
4.調查。成文資料、訪談與實地考察相結合,每日小結,形成分析要點與問題要點。
5.研究。小組內部交流,與客戶高層經理交流,進一步明確調研結論。
6.補充調研。
7.撰寫調研報告。
調研基本內容
1.區域(城市經濟、交通、商業、人口、消費文化)
2. 行業(房地產規模、水平、類型、等級層次、主要品牌的營銷特點,房地產產業鏈的發 育狀態,代理、媒體、廣告、規劃設計等)
3.市場(消費者、競爭者)
4.項目(區位、地塊、規劃、設計,目標市場細分,營銷策略,同類項目成功與失敗個案分析)
5.企業(企業資源與能力,重點是與項目相關的人、財、物等資源配置)
調研計劃
1.調研目的
2.調研范圍
3.調研重點
4.調研提綱
5.需要客戶提供的成文資料、訪談目標與考察目的地
6.調研時間、地點與人員(包括需要客戶提供的人員配合)
調研報告的主要內容
1、市場及行業發展態勢評估
2、企業能力及開發意向評估
3、項目機會與可行性評估
4、相關行業相關問題評估
調研工作文檔
1、調研提綱(出發前的初步提綱)
2、調研工作具體計劃(與客戶協商後提出)
3、調研資料清單(對客戶提出要求)
4、調研問題目錄(對自己提出問題)
5、調研日記和例會紀要
6、階段性小結和評估報告
7、給信息部的信息資料目錄
㈧ 房地產廣告公司的 專案跟AE是一樣嗎
不一樣!但是現在看公司給你定位了,我感覺現在有的公司不專業,ea 基本是什麼都干! 但是正規的ea 主要是負責客戶對接,廣告公司對接等!
㈨ 房地產營銷專案和銷售專案有什麼區別啊
營銷包括策劃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