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拖延不辦主要有4種原因:
因前期手續不全而導致大產權證無法辦理。
如果已辦理了大產權證,那麼問題可能是辦證時開發商要繳納此前代收的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這部分資金總額很大,開發商資金可能一時周轉不過來。
開發商在樓盤建設過程中,還有可能抵押土地或項目來融資,這也會影響辦理大產權證和業主的分割產權證。
驗收不合格、未繳納配套費等都可能是房產證辦不下來的原因。
根據相關規定,買房人只有拿到房產證才能真正成為房屋的主人,但實踐中,也會遇到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的情況,可以按照以下辦法操作:
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重要提示: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因此,因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導致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具體包括:
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購房者自行辦理了房產證,這並不能改變開發商違約的事實,因此購房者還是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❷ 真實,告訴你開發商為什麼不給你房產證的原因
你好,
1、開自發商沒有拿到土地使用證或者沒有繳清土地出讓金
沒有土地證,就是屬於五證不全了,後續即使繼續開工,也屬於違建,房產證沒可能下來。
2、開發商已經破產或者被取消資質
開發商破產,項目就會爛尾,如果找不到新的開發商接盤開發,房產證也很難下來。
3、項目仍然處於抵押狀態
這種情況屬於在建工程抵押,一般沒什麼問題,但如果開發商沒有及時還清抵押貸款,抵押就不能解除,購房者即使簽了也無法備案,不但貸款下不來,辦理房產證也不可能了。
4、項目竣工驗收未通過
項目通過竣工驗收,表明項目達到了交房標准,是辦理房產證的必要條件。
5、開發商未繳納契稅
現在的新房契稅一般都是由開發商代收,然後統一上繳稅務機關。實際上很多開發商都不會及時上繳契稅,比如收房時交契稅,兩年後再辦理房產證。打個時間差,免費使用這筆資金是常有的事。
❸ 開發商辦不了房產證怎麼辦
1、依照合同約定處理。
首先需要查看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對房產證無專法辦理的情況屬進行了約定。如果合同中對此情況已做了約定,那就按照合同約定的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對於違約金額沒有明確約定的話,那就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2、合同沒有約定,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因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導致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具體包括:
(1)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2)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