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誰給解釋下那個預售房抵押意思是抵...
這里的以預售商品房抵押一般指開發商就再建房屋進行的抵押。竣工前未解除抵押的,工程竣工,取得產權證書後,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這種情況賣的時候必須先解除抵押行為。
2. 關於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房地產有以下相關的法律規范:
(一) 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法規、規章1、主要行政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3.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以下內容: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它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該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
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 國家建設部、發改委等三部委令: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國家行政法規嗎其第二十、二十一是強制條款嗎
可以起訴,委託律師去處理就行了。先不要給對方說你要起訴之類的話,免得打草驚蛇。
5. 房地產經濟管理辦法第25條第八款是什麼意思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承購、承租專自己提供經紀屬服務的房屋;
這條款的意思是指做中介的,不能把別人委託你出租或出售的房子,你不能去租或買這個房子,就是這個意思。法律的這條規定,主要是防止中介來炒作出別人租的房子或出售的房子。
以上我講的清楚嗎?
6. 杭州房產新政二十四條是什麼
(24條)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杭州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ZZ]2008年11月05日 星期三 23:30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合理引導住房消費與住房開發建設,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創造良好的住房消費環境
(一)調整購房入戶政策。購房入戶政策實施范圍由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錢江新城區域擴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區等區域。購房者為非杭州市區戶籍人員(不含境外人員),在上城區內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達1OO萬元以上(含100萬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區內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達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的,經市房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可申請辦理1戶(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區戶籍。具體操作辦法參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關於外地人在杭購房入戶試點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 006 ] 6號)規定執行。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錢江新城的購房入戶政策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到60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由男6 O歲、女55歲調整為男65歲、女6O歲。
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職工購買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職工首套貸款購買的商品房,人均建築面積未達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可按相應額度申請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
允許杭州區、縣(市)異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鼓勵職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
(三)實行購買商品房契稅、印花稅補貼。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 009年1 2月3 1日止,對個人購買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內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所繳納的契稅、印花稅地方體制分成部分給予全額補貼。
(四)實行存量房交易稅收補貼。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對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范圍內買賣個人普通住房的,買賣雙方(均為個人)繳納的稅收收入根據地方體制分成部分給予全額補貼。
(五)簡化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手續。對出售自住住房,並在售房前後一年內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收取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
(六)明確界定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對象。對一戶家庭中年滿1 8周歲子女購買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七)暫停徵收房產登記等相關收費。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 009年1 2月3 1日止,對購買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范圍內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購房者,全額暫停徵收其房產登記費、房產交易手續費、權屬調查費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鼓勵推行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
(八)鼓勵拆遷房貨幣化安置。在項目建設、征地拆遷中,鼓勵實行貨幣化安置,節約拆遷安置房建設用地。對原規劃用於安置房建設的土地調整為公開出讓土地的,其出讓收入扣除規定的費用、資金後,返還各做地主體,用於拆遷安置土地的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九)加大政府購買力度。市級各部門、各城區做地主體,可根據需要,在價格合理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平、公平的原則,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後,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購買中低價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拆遷安置房房源。
三、進一步優化房地產業投資發展環境
(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下限預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預計利潤率下限標准預征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季預繳、按年清算。
(十一)調整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辦法。房地產項目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未銷售的房屋停止銷售後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手續,在建工程竣工並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將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十二)適度調整出讓價款支付期限。對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見》下發之日期間已公開出讓的房地產經營性用地,且受讓人已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首期出讓價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讓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後,可調整《出讓合同》約定的餘下出讓價款的支付時間,並由受讓人承擔相應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免交滯納金,每期調整期限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十三)放寬建設項目開、竣工期限.對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見》》下發之日期間已公開出讓的經營性用地,且《出讓合同》約定須在2009年7月31日前開工建設的,在受讓人支付總地價款的70%後,可辦理交地手續,相關部門憑國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先行開展各項前期准備工作並動工建設,待受讓人按批準的時限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後,再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對按期動工確有困難的,由受讓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增加不超過一年的開、竣工時間。
(十四)放寬新出讓地塊地價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對新出讓的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允許受讓人在1 2個月內付清出讓價款,對起價總額在5億元以上或規模較大的地塊,其出讓價款支付期限最高可達18個月;允許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 O日內應繳的首付出讓價款(定金)調整至出讓價款總額的10%。
(十五)緩繳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設費。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時預收的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延至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推遲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證》時收取。
(十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市級各職能部門及城區政府要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同時,要認真執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暫停徵收15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號)精神,確保涉及房地產的1 2個暫停徵收項目落實到位【其中房管部門2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房屋所有權證書工本費;國土資源部門7項:征(土)地管理費、征地不可預見費、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三資企業)、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普通個人)、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普通單位)、土地登記特製證書工本費(單位)、土地登記特製證書工本費(個人);建設部門2 項:工程定額測定費、工程質量監督費;人防部門1項:工程質量監督費】。
(十七)加大支持和監管力度。各金融機構、各房地產企業要加大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持力度。對拒絕為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職能部門將對其通報批評,必要時依法進行查處。
(十八)鼓勵房地產企業使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推進節能減排。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規定可享受研究開發費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符合國家規定相關優惠目錄,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享受相應的財稅政策。
四、營造房地產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九)建立房地產市場分析機制。市實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領導小組應不定期召集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分析當前房地產形勢,及時准確地發布房地產市場動態信息,以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
(二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通過政銀企座談會等方式,搭建銀企對接的互動平台,及時協調解決企業面臨的困難,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銀行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導下,增加有效的信貸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的正常合理信貸需求,有效支持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二十一)建立突發事件預案機制。制訂針對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同時建立完善突發事件處理機制。
(二十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積極引導和幫助企業提高企業競爭力、抗風險能力和應對房地產形勢變化的能力。
(二十三)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管理,嚴肅查處開發企業虛假廣告等行為。對提供虛假信息、惡意炒作、誤導消費的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加強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切實保障房地產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十四)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加強對我市城市建設、城市發展和房地產發展前景的宣傳,客觀、公正地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同時加強對法律法規以及購房和購房投資風險等知識的宣傳,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
如上級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執行。
蕭山區、餘杭區可參照執行。
7. 請問下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21條 內容屬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么
行政法規制定主體為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制定主體為國務院各部門。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由人社部、住建部、發改委制定,屬於部門規章,不屬於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