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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為什麼拍賣行

發布時間:2021-03-04 19:00:26

㈠ 房地產拍賣的具體條件

(一)房地產拍賣標的應具備的條件
1.法律、法規禁止買賣、轉讓的房地產通常情況下不得拍賣:
(1)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產權證書的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地產產權證書);
(2)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3)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
(4)權利人對房地產的處分權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政府相關轉讓條件的;
(6)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7)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買賣、轉讓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其土地使用權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轉讓條件:
(1)以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3)對於成片開發地塊,需轉讓地塊應已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4)規劃管理部門已經確定需轉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
(5)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6)劃撥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條外,還需報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補辦出讓手續。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拍賣應當報請有關部門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的,應當由拍賣行將拍賣標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4.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買賣或轉讓條件。具體包括:
(1)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產權證書;
(2)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拍賣前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拍賣。
5.下列劃撥用地不可以拍賣: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6.抵押房地產拍賣前應先獲得抵押權人同意。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因拍賣造成抵押權人經濟損失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房地產拍賣競買人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房地產拍賣標的的競買人,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房地產竟買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關規定辦理。
(3)對於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競買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競買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超過此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手續。

㈡ 房地產拍賣程序是怎麼樣呢

第1、客戶委託,拍賣行接受:房產的所有人作為委託人與拍賣行簽署委託拍賣合同,委託人的代理人就是拍賣行,拍賣行以自己的名義主持拍賣在接受委託後。

第2、鑒定與估價拍賣:拍賣前的第1項准備工作是對拍賣房產進行鑒定和估價,必須由房地產評估師進行核定房產評估,並評估結果產生的相應責任承擔。

第3、拍賣房產底價的確定:指拍賣銷售應達到的低價格基數,導致拍賣失敗往往是由於底價過高,過低又會使委託人受經濟損失。底價確定後,當事各方應保守秘密。

第4、確定拍賣日期:日期擬訂和拍賣房產的產別、用途、數量都有關。從刊登廣告到公開拍賣,間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樣時間不得少於2天。

第5、發布拍賣公告: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活動,必然發拍賣公告,主要反映拍賣房產的內容、拍賣時期、拍賣地點及其它必要事項。

第6、審查競買人資格:參加房產拍賣的競買人應是具有民事權利與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賣主持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7、競買人繳付保證金:在拍賣程序中,繳付保證金是成為競買人的必要條件之一。競買人競價成功,其保證金可轉為價金,競買未成功,保證金如數退還。

第8、組織拍賣會實施:拍賣會由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負責記錄的記錄員、監督拍賣實施的監拍員及協助實施拍賣的其他人員共同實施。

第9、拍賣品的權屬移交:房產一旦銷售,拍定人當即付款,即完成了拍賣房產的權屬轉移。買受人從拍賣行或執行法院領取房產權利轉移證明後,就取得了該房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㈢ 房地產拍賣交易的好處多多,為什麼會有那麼多房產中介呢

每天有這么多人買房賣房!沒有中介誰來幫他們過戶,貸款,談判!中介是談判專家版,還有些人想買房子,但權市場上沒有,就靠中介去找!有些房東不是賣房而是欺詐買房者,如果有些買房的人跳過中介而去購買,恰好就上了房東的當了!我就遇到過,房東想辦法讓下家違約,而獲利30萬,最近在打官司呢。你們要知道,完成交易的最大贏家是買房者與賣房者,中介只是拿了他們該拿的錢而已!

開發商委託拍賣行拍賣房產 買方應該向拍賣行交手續費嗎

應該是你對這房產沒了解清楚情況吧。要過戶給銀行,證明這房產之前是通過法院判決書,已判決給銀行的,但銀行拿到判決書後沒去辦理過戶,現在又拿出來拍賣。銀行經常這樣做的。因為它們沒那麼多時間去過戶,也不想交這筆過戶稅費,所以它們得到判決後,會通過拍賣直接處理掉這資產,而不去慢慢辦理過戶。按情況這房產要經三次過戶才能到買受人手裡。過戶稅費應該超過房產總價的30%,你自己考慮清楚吧。

㈤ 為什麼拍賣公司前期一定要收費

證明它對能拍賣成交出去沒信心。
不是一定要收的。
請大家了解:簽訂了委內托拍賣合同,交容的費用是拍賣公司提供在拍賣會上叫賣你提供的拍品的服務費用,並不等於就能把拍品賣出去了,能收到賣出去的錢回來的。無論結果能不能成功賣出去,拍賣公司收的服務費按雙方簽訂的委託合同是合理費用,不會退的。

㈥ 為什麼司法拍賣大部分是房產

因為房產和車,是個人金額最大的不動產,所以法院在處理的時候,大部分處理的是房產和車。
購買司法拍賣房產的優勢和劣勢

一、優勢

1、價格實惠
司法拍賣房產,綜合各種因素,定的拍賣底價一般低於市場價,如果流拍過一次,再次拍賣時價格會更低。如浙江杭州一處地段極好的房產估價為350萬元左右,這樣算下來,每平方米只要1.6萬多元,比市場價低了不少。

2、不限購
司法拍賣並不會對競買人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也就說無論競買人名下有幾套房抑或是外地人,都可以參與競買。而競買後如果要過戶,憑法院出具了《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那麼這就是一種強制過戶的行為,各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都會配合,會准許過戶,也沒有對買家的地域性「設限」

二、劣勢
1、稅費都由買房者承擔
買市場上的二手房時,一些稅費可以由賣方承擔。但司法拍賣中產生的拍賣價、各種過戶稅費等等都需買家全額承擔。而且有些房產可能以前沒有過戶,需要繳交兩次過戶費用,這些成本都需要競買人在拍前了解清楚。
拍賣房與二手房還是有相似之處,一般稅費包括拍賣行的傭金,根據標的價格不同,買家需付2%-5%的傭金給拍賣公司,200萬元以內的房產為5%,房屋總價越高,傭金越低。其次就是一般二手房買賣都要繳交的各種稅費,包括5.5%的營業稅、1.5%的契稅以及增值部分20%的個人所得稅是最多,所有稅費加起來大約佔到總房價的12%左右。有可能這些稅費加上房價比市場價還要高,這些都需購房者打算清楚。

2、房款要全付
根據司法拍賣規定,競拍成功需要短時間內一次性支付拍賣款,但動輒數百萬元的房子,不是每個人一下子能承擔的。之所以不能按揭貸款,因為按照規定,競拍人在沒付清房款前,是拿不到房產證的,這樣一來沒銀行願意擔著風險辦理貸款。
全額付房款,這一點讓不少購房人進退兩難,有些人甚至在成功競拍後又不得不放棄。因此一些地方如無錫、溫州等地法院開始和銀行合作,早在2013年下半年,溫州鹿城法院與銀行合作,搭建了司法拍賣貸款平台。參與競買人在交付保證金後,需申請貸款的,在司法拍賣公告發布10日內可向銀行提出申請。一旦申請被批准,競買人競拍成功後,只要在規定時間向法院交付首付款,法院就會出具成交確認書送到銀行,有銀行和購買人辦理過戶和抵押手續,銀行則會在指定限期內將餘款打到法院賬戶上。

3、存在風險
司法拍賣購買房產還是存在一些風險的。盡管有法院做保障,但也要購房者多留心。雖然司法拍賣房產可以強制過戶給購房者,但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況耽誤過戶,比如房東還住在房裡、該房已經出租給了別 人並簽了長期合同等等。另外,房屋有可能存在一些拖欠的費用,例如水電物業費等,這些費用都是要購房者補齊的。所以就要競買人事先了解清楚情況,預估好時間和金錢成本,權衡好了再下手。

㈦ 房屋拍賣技巧

不少人對於房產拍賣都很感興趣,但是由於不太清楚相關拍賣的方法和技巧,所以很容易錯過自己中意的拍品。以下就是在拍賣前後以及拍賣時值得關注的幾個技巧:
第1招,參加拍賣的人必須要對市場行情有所了解,可以事先做做功課。
分析:據了解,目前不少競拍者都比較理智,如果超出自己心理價位的都不會出手,寧願等待下一次機會。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是司法強制性拍賣的房產在價格上彈性較大,會出現適當降價的情況;但是某些由個人委託的房產,很容易出現流拍一次之後,委託人取消委託的情況。
建議:如果感到拍賣價格合適的,應該在適當的時候出手。所以,建議競拍者還是事先做好功課,對拍賣的房產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免得錯過了中意的房屋。
第2招,希望能夠在拍賣場上淘到物美價廉的房屋的購房者,應該要多多留意一下相關信息。
分析:按照慣例,在房產交易行情普遍比較清淡的時期,拍賣行內很容易出現不少價格較低的房產拍品。
建議:平時多多關注各個拍賣行的公告。
第3招,在進行拍賣之前,對拍品進行一個全面的了解。
分析:拍賣行里的每套房產拍品都是不同的,所以不能單單從價格上判斷其性價比。
建議:競拍人一定要進行實地察看,是對房產類型拍品作一個了解的最好方式。
第4招,中意的拍品,爭取第一個舉牌。
分析:目前由於很多房產拍賣品的價格都比較低,而且競拍者的心理價位更低,所以很多房產拍品一旦到達了競拍者的心理價位,那麼很少會有人願意加價。
建議:如果競拍者十分中意某樣拍品,不妨可以採取第一個舉牌的方法,爭取站穩競拍中的有利位置。
第5招,加價上的學問,明確一口一口加價與一步到位的區別。
分析:由於現在部分房產拍賣會上會出現個別房屋競拍激烈的現象,往往需要前後加價好幾次。業內人士表示,不妨採取前階段慢慢加價,等接近心理價位的時候果斷出手的方式。
建議:比如一套房產拍品,其每次加價每平方米100元,那麼在開始的時候競拍者應該採用每次每平方米100元的方式加價;而在快接近市場普遍的心理價位的時候,那麼競拍者可以採用每次加價每平方米200-300元的方式,以保證一步到位,能夠拍到自己中意的拍品。

㈧ 法院拍賣房產的價格是什麼,是怎麼回事的

法院拍賣房產程序:
1.拍賣行接受客戶委託:房產的所有人作為委託人與拍賣行簽署委託拍賣合同,委託人委託拍賣行成為代理人,在接受其委託後以拍賣行的名義主持拍賣。
2.拍賣的鑒定與估價:對拍賣房產進行鑒定估價是拍賣前的首要准備工作,房產評估必須要由房地產評估師進行,並對評估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3.確定拍賣房產底價:拍賣銷售應該達到的低價格基數,底價過高必然會導致拍賣失敗,過低又會使委託人遭受經濟損失。底價確定後,當事各方都應保守秘密。
4.確定拍賣日期:日期擬訂和拍賣房產的產別、用途、數量都有關。從刊登廣告到公開拍賣,間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樣時間不得少於2天。
5.發布拍賣公告: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活動,必然發拍賣公告,主要反映拍賣房產的內容、拍賣時期、拍賣地點及其它必要事項。
6.審查競買人資格:參加房產拍賣的競買人應是具有民事權利與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賣主持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7.競買人繳付保證金:在拍賣程序中,繳付保證金是成為競買人的必要條件之一。競買人競價成功,其保證金可轉為價金,競買未成功,保證金如數退還。
8.組織拍賣會實施:拍賣會由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負責記錄的記錄員、監督拍賣實施的監拍員及協助實施拍賣的其他人員共同實施。
9.拍賣品的權屬移交:房產一旦銷售,拍定人當即付款,即完成了拍賣房產的權屬轉移。買受人從拍賣行或執行法院領取房產權利轉移證明後,就取得了該房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㈨ 房地產和拍賣行在哪上班好

當然是當地好咯,在拍賣行的工作不怎麼好,還在北京,還不如留在當地先做房地產職業顧問,在慢慢往上升咯。。。

㈩ 房地產拍賣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房地產拍賣的具體條件
(一)房地產拍賣標的應具備的條件
1、法律、法規禁止買賣、轉讓的房地產通常情況下不得拍賣:
(1)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產權證書的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地產產權證書);
(2)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3)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
(4)權利人對房地產的處分權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政府相關轉讓條件的;
(6)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7)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買賣、轉讓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其土地使用權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轉讓條件:
(1)以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3)對於成片開發地塊,需轉讓地塊應已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4)規劃管理部門已經確定需轉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
(5)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6)劃撥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條外,還需報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補辦出讓手續。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拍賣應當報請有關部門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的,應當由拍賣行將拍賣標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4、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買賣或轉讓條件。具體包括:
(1)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產權證書;
(2)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拍賣前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拍賣。
5、下列劃撥用地不可以拍賣: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6、抵押房地產拍賣前應先獲得抵押權人同意。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因拍賣造成抵押權人經濟損失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房地產拍賣競買人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房地產拍賣標的的競買人,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房地產竟買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關規定辦理。
(3)對於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競買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競買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超過此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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