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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3-04 16:32:46

㈠ 房地產法的構成要素

(1)主體,即抄參加房地產襲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它既是權利的享受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主要有以下幾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公民個人。
(2)客體,即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說來,客體分為土地和房屋,它們屬於不動產。還包括行為。
(3)內容,即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說是主體雙方關系的落腳點。

㈡ 誰知道房地產成本是由哪些因素構成的

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組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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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開發產品成本的管理,降低開發過程耗費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必須正確核算開發產品的成本,在各個開發環節控制各項費用支出。

要核算開發產品的成本,必須明確開發產品成本的種類和內容。開發產品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開發產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為如下四類:

1、土地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場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2、房屋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各種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轉房、代建房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3、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能有償轉讓的大配套設施及不能有償轉讓、不能直接計入開發產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4、代建工程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代為開發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以上四類開發產品成本,在核算上將其費用分為如下六個成本項目: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指因開發房地產而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征地費、安置費以及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補償費,或採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價。

2、前期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前發生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質勘察、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

4、建築安裝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按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施工所發生的各項建築安裝工程費和設備費。

5、配套設施費:指在開發小區內發生,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如鋼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車棚、公廁等設施支出。

6、開發間接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及開發現場為開發房地產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現場管理機構人員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從上可以看出:構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開發成本,相當於工業產品的製造成本和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成本。如要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完全成本,還要計算開發企業(公司本部)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為銷售、出租、轉讓開發產品而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也叫期間費用。它們絕大部分都是經營期間的費用開支,與開發工程量的關系並不十分密切,如果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在開發產品開發和銷售、出租、轉讓不同步的情況下,就會增加開發產品的成本,特別是在開發房地產滯銷時期,將滯銷期間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計入當期開發產品成本,就會使企業造成大量的潛虧,不能及時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同時,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不但要增加核算的工作量,也不利於正確考核企業開發單位的成本水平和成本管理責任。因此,現行會計制度中規定將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不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只計算開發成本,不計算完全成本。

㈢ 房地產估價報告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第一章房地產估價報告寫作
房地產估價是一項實操性很強的業務,其最終成果是通過估價報告來體現的。估價報告是估價機構出具的關於估價對象價值的專業意見,可視為估價機構提供給委託人的「產品」;是估價機構履行估價委託合同、給予委託人關於估價對象價值的正式答復;也是記述估價過程、反映估價成果的文件及關於估價對象價值的分析報告。因此,房地產估價師必須具備撰寫估價報告的能力。
房地產估價報告寫作,是房地產估價師必須熟練掌握的專業技能。寫好估價報告,不僅要求房地產估價師具備房地產估價的專業知識,以及與房地產估價有關的各類知識,能夠了解和分析房地產市場的運行規律,同時還要掌握估價報告的體裁特點,靈活運用其寫作技巧。學習和掌握估價報告的寫作,是房地產估價師一項很重要的專業訓練。能否成為一名合格的房地產估價師,達到執業要求,估價報告的寫作能力,是必不可少的檢驗標准。
房地產估價報告的構成要素:
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8.0.2條的規定,一個完整的估價報告通常由以下八個部分構成:
(1)封面;
(2)目錄;
(3)致委託人函;
(4)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聲明;
(5)估價的假設和限制條件;
(6)估價結果報告;
(7)估價技術報告;
(8)附件。

㈣ 房地產價值和使用價值構成要素描述有哪些

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
商品的使用價值:商品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屬性;。

商品的價值: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

具體概念我就不說了,自己去看政治課本。
但有一點,一定要理解了概念再去記住。我想你可能對這兩個概念不太好理解,所以發問是吧?

為什麼要先理解再記住?因為不會有人問你商品兩用性是什麼,這是小學生的考試題目,換一個方式去問,商品的兩用性是固然是使用價值和價值,我問你一個非商品的東西有沒有使用價值和價值。你怎麼回答?

比如農民生產一堆黃瓜,當然有價值。但是同樣是另外一個農民,他生產的黃瓜不是為了賣錢,而是生產出來供自己使用,此時問你,這堆黃瓜有沒有使用價值,有沒有價值,答案很簡單,有使用價值,因為給自己吃的黃瓜也具有解渴的功能,但是沒有價值,因為價值是商品的本質屬性,非商品絕對沒有價值,只有商品和商品交換才涉及到勞動時間和勞動時間的比較,而不去交換的東西是沒有必要探究背後的勞動實踐,這種題目加強理解然後再去背誦,效果好一點。

希望能給你一點啟示。

使用價值和價值的關系。作為商品,它必須既有使用價值又有價值,二都缺一不可。作為商品,它的價值不能離開使用價值。價值是抽象的東西,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附在具體的物質上面,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作為商品,它的使用價值也不能離開價值。凡是商品必然有價值,如果一個物品只有使用價值而無價值,也就不可能稱其為商品。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但是作為商品生產者或商品消費者不可能同時佔有使用價值和價值。這是因為作為商品生產者為了得到商品的價值必須讓出使用價值,而作為消費者為了得到商品的使用價值必須付出價值,不可能二者均佔有。

㈤ 房地產有哪些基本特性

1、不可移動性。房地產屬於不動產,其自然地理位置是固定不變的,不能移動和搬運。

2、房產、地產不可分割性。房屋依土地存在,土地是房屋不可缺少的物質構成要素,土地具有在空間位置上的不可移動性,房屋也因而具有不能移動性,房產和地產同屬於「不動產」。

3、品質的差異性。房地產作為商品,在品質上具有不同質性,即使在同一地段的建築物,由於樓屋不同、朝向不同等因素,不同的房屋也不能具有相同的品質。

4、價值的高大性。房地產價值額巨大,是居民家庭最為昂貴的耐用消費品,普通家庭往往傾其一生的積蓄也難以買得起一套商品房;房地產也是企業、單位最為主要的、佔用較大投資額的生產經營要素。

5、使用的耐久性。土地具有不可毀滅性,房屋雖然不象土地那樣具有不可毀滅性,但是已經建造完成,壽命通常可達數十年,甚至上百年,在正常情況下,建築物很難發生倒塌,除非為了更好利用土地而進行拆除。

6、供給的有限性。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其總量有限,尤其是城市土地,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土地、房屋的需求不斷上漲,房地產供給的有限性更加突出。

7、用途的多樣性。土地可以用於商業、辦公、居住、工業、道路、農業等多種用途。

8、價值變化的相互影響性。房地產的價值不僅取決於自身的質地,還取決於周圍環境的狀況。



(5)房地產的構成要素有哪些擴展閱讀:

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

銀行收緊房貸對抑制房價過快上漲會起到積極作用,進行利率優惠政策調整有利於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購買房地產是一種重要的投資方式。

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㈥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主體、內容和客體。

房地產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因素構成,缺一不稱為房地產法律關系三要素。

1、主體指在房地產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又稱為「當事人」。國家是房地產法律關系中最為常見的主體,只不過它往往授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代為行使權利。其他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

2、內容為房地產法律關系權利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主體承擔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因房地產財產而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這是由房地產調整對象的單一財產性所決定的。

3、客體為房地產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無一例外房地產作為惟一的客體特別明顯。


(6)房地產的構成要素有哪些擴展閱讀: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內容:

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說是主體雙方關系的落腳點。

由主體參與不同性質的關系,居於個同的地位,故其權利義務可分為兩大類:

1、房地產管理關系中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的經濟管理職權,此時權利(權力)、義務(責任)合為一體。

2、房地產市場運行關系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此時權利、義務往往是對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㈦ 旅遊房地產開發的組成要素包括哪些

旅遊房地產開發,顧名思義,即「旅遊+房地產」,兩個「黃金產業」相互交叉,互相滲透,以旅遊資源為依託,以休閑度假為目的進行房地產開發和營銷,從而形成一種新型的產業模式。
北京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在泛旅遊與泛地產開發中,已經形成的各種較為成熟、並可以交叉運用的技術和手法,形成旅遊房地產開發的強烈特色,主要體現在資源、產品、景觀建築、要素設施、遊憩方式、公共空間環境等方面。由此提煉出以下旅遊房地產開發的組成要素:
(1)良好的可進入性,便捷的交通與地理位置,是旅遊房地產開發的前提;
(2)具有獨特吸引力的旅遊資源,特別是具有極高觀賞價值、康復療養、休閑度假功能的資源,為旅遊房地產開發增加籌碼,也是旅遊房地產進行空間特性與產業性質定位的必要條件;
(3)基礎設施與配套服務設施,是旅遊項目、休閑度假項目、人居項目之外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滿足旅遊與居住的雙重需求,因此,要求設施配套齊全,功能組合豐富,相互支撐。
(4)融旅遊開發理念與度假人居配套於一體的景觀、綠化環境,具有遊憩化、人性化的公共空間環境,促進旅遊房地產向更加成熟、完善的方向發展。
(5)此外,保證旅遊、地產開發順利進行的設計方案,合法的產權手續,專業、先進的物業管理與酒店管理,以及資金支撐、營銷推廣系統、交換網路系統等,也是旅遊房地產不可缺少的組成要素。
相關推薦閱讀:
《新型城鎮化與旅遊房地產開發》

㈧ 構成房價的因素是什麼

歷次新政都沒有降低房價;這次也不會例外。
歷次的新政都是為了一個簡單的目的:控制專房價上漲,而不涉及屬房價的根本,土地財政。
有個數據被引用了多次:土地的價格和各種稅費占房價的70%; 20%的是建築成本,10%是開發商利潤。
所以新政在不涉及70%的土地價格和各種稅費,房價是不可能降低的。因為將之那裡?建築成本還是開發商利潤?

以上結論是基於,經濟形勢一直向上,且高房價還在老百姓的承受能力以內,他確實可以這樣子玩下去;但是再引用以下的數據:

房價的整體趨勢是什麼?
是崩盤;
現在中央政府監控下的100個城市的平均房價是多少?
百城平均房價9000左右,就是說一套100平的房子,要100萬;
天,都少人能夠存夠100萬?再爆一組數據,中國交個稅的人數有多少?
2500萬人,也就是說全國收入超過3500元得人只有2500萬人;
最起碼能買的起的人,比例不高20%;
那老百姓還不住房子么? 太高了!
不超過三年,必跌無疑! 跌倒2000一平方都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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