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內通知》國稅容發〔2006〕187號文件規定:
四、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據此文件規定,物管用房凡符合上述三原則的,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准予扣除;否則,從總成本中剔除,不予扣除。
㈡ 房地產開發企業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范圍是什麼
親愛的學員,您好: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專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屬(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規定:「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託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第六條規定:「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徵收補償款、開發規費、契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
目前符合扣除范圍的土地價款只有土地出讓金,扣除憑證為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㈢ 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土地出讓金怎麼抵扣
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開發商,開發商必須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即為土地出讓金。政府並未收取開發商的增值稅,所以開發商無法渠道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進行抵扣。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土地出讓金可採取差額計稅方式進行抵扣。
(一)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3)房地產企業如何扣除土地費用擴展閱讀:
一、憑證條件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或者部分實施「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
另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因此,取得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稅控軟體維護費的地稅發票也可以抵扣。
二、時間條件
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收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㈣ 房地產開發企業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如何計算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規定:「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築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築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築面積。
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託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三、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 10點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七、八條規定,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但未扣除的,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扣除。」
㈤ 房地產企業應如何扣除開發費用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常年從事房地產開發銷售,資金力量雄厚。在開發一項樓盤過程中,內全部容使用的自有資金,沒有其他利息支出。請問公司在該項房地產開發費用上應如何扣除?
專業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