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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法什麼時間實施

發布時間:2021-03-04 04:35:09

房產以法確權是從什麼時候算起

從法律意義上講:「房產」屬於「物」中的「不動產」;「確權」一般指「回權利人答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二號,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九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所以,房產以法確權從房產登記,即辦理房產證之後起算。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㈡ 房屋交易的時間問題及相關法律

1、「像我這種情況,賣房子的時候應該提供什麼手續呢?」:到公證處公證時,提供你的房產證、身份證、離婚鑒別書就可以了。

2、「房屋交易的時間問題及相關法律」:其實你關心的,只是按中國法律,你所購買的房子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你的個人財產問題?其實很簡單,這房子應是你離婚後的個人財產,出售時,也只需要你提供證據證明購買時間在離婚之後就行了,理由如下:
(1)你的房子購買時間在你離婚後(你的離婚鑒別中已經註明了你在日本辦理法律上的離婚手續的具體時間,這時間在你買房之前,這一點你已經說明),按我國的《婚姻法》,這房子不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當然是你的個人財產。
(2)離婚鑒別,只是將你的日文離婚證明做一下公證或認證,但這個手續並不能變更你辦理正式離婚手續的時間,「離婚鑒別」的作用只是將你的原離婚文件認證、確認一下在中國也有法律效力。
(3)派出所變更戶口本上婚姻登記狀況的時間,不做為婚姻登記變更的時間,同樣不會影響或變更你的正式辦理離婚手續的時間,只是做為公安部門掌握公民一段時間內婚姻狀況管理的依據。

3、「中國看我離婚,會以日本的日期為准,還是以中國的日期為准呢?」:只要做了公證,應以原判決確定的離婚日期為准。

附:相關依據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關於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事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與我國法院裁定承認日期不同,離婚後未再婚公證應以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為准。

4、另外,提醒一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中國境內使用,需要經過中級以上法院的裁定認可才可以,不知道樓主的情況是否經過了此程序。

附: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關於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事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 》 一、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後,才能為當事人出具以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

㈢ 《交易所法》哪年開始實施

盡管虞洽卿與國民黨要人私交頗深,還是未能使他長久保住自己的交易所不被吞並。1929年10月,已經取得統治權的國民黨南京政府頒布了《交易所法》,自次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於什麼時間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1994年7月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並實施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了修正。

㈤ 房地產抵押登記法是什麼時間實行的

房地產抵押登記屬於物權法的法律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版家基本經濟制度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㈥ 《房屋登記工作規范(試行)》,2014,什麼時間實施

1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范(試行)》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范(試行)》(京建權[2007]827號)是市住房城鄉建設委2008年12月26日制定發布,2009年2月20日起實施的。隨著我市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房屋登記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需要規范和明確;2012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了全國行業標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細化了房屋登記的辦理程序和收取要件;另外,隨著《物權法》貫徹實施的不斷深入,司法實踐對房屋登記相關問題也有了比較明確的判斷。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修訂稿主要從方便群眾辦事、降低行政風險、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等角度出發,對原有規范進行修訂,推出多項便民服務措施簡化房屋登記程序,提高房屋登記效率和質量。
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修訂稿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關系。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修訂稿是規范房屋登記的一個規范性文件,考慮到房屋登記與群眾關系密切,工作一日不可停頓,在北京市相關方案出台之前,房屋登記工作仍按現行模式執行。待北京市相關方案出台後,再根據工作安排另行調整。
2.修訂稿對特殊房屋的處理。對房改房、保障性住房、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軍隊房產等房屋的登記和管理,國家和本市還有一些特別規定,鑒於涉及到的部門和政策都比較多,修訂稿不再一一列舉,凡上述房屋的登記管理,按修訂稿和相關規定執行。
3.修訂稿與限購政策的關系。目前我市實行住房限購政策,對購房人資格有一定要求。修訂稿僅就房屋登記的一般性要求做了規定,涉及限購內容的,我市有專門規定,仍按相關規定執行。
舉措1:增加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後的備案要求,今後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產證。對於新建商品房,按規定應當由開發企業先辦理初始登記,再為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由於購房人較多,開發企業均是分批申請辦理;又由於辦理登記需買賣雙方共同申請,在開發企業不配合的情況下,購房人無法單獨申請辦理自己的產權證。為了方便購房人及時辦理產權登記,修訂稿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後,應當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備案手續,將企業應當提交的身份證明、委託書等申請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記部門,購房人屆時只需持本人身份證件、買賣合同等相關材料即可隨時自行辦理產權證,但房屋地址、面積和價款有變化的,還應當提交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補充協議。
這一要求不僅方便購房人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隨時辦理產權登記,也減輕了開發企業多次協助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的負擔;同時還通過「合並同類項」的方式大大縮減了申請材料的復印數量,既給登記工作人員減輕了審核工作量,又給登記檔案減了負。
舉措2:修訂稿取消了贈與合同必須公證的要求。贈與合同必須公證的規定開始於:1991年司法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房產繼承和贈與都必須先辦理公證,再辦理房產登記。上述規定對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證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起到了重要作用。鑒於辦理公證時需根據房產價值支付一定比例的公證費,近年來有律師和群眾對這一規定提出了質疑,認為該文件沒有上位法依據,不應執行。我們考慮,房屋贈與屬於贈與方和受贈方共同申請辦理的事項,在雙方提交贈與合同且雙方本人到場的情況下,登記部門已經有能力審查贈與行為的真實性,因此無需要求辦理公證。但是,如果贈與方不能到場,委託他人辦理,則委託書必須公證,以保證委託行為的真實性,避免假冒產權人將房屋贈與他人;如果受贈方不能到場,因受贈屬獲益行為,則其委託書無需公證(上述要求與房屋買賣相同)。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對於房屋繼承仍維持現行規定,先辦理繼承公證,再辦理房屋登記。理由是,一是由於原產權人已經去世,《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情形比較復雜,繼承人單方申請辦理,登記部門難以審查繼承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實踐中此類糾紛和訴訟也比較多;二是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業標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也要求房屋繼承應先公證,因此,修訂稿保留了原規定。
舉措3:取消了預售商品住宅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時提供專項維修資金收據的規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也就是說不管是預售項目還是現售項目都應該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為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足額收取,修訂稿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住宅初始登記時,不再區分是否是預售項目,全部都要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訖證明。又由於《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同時過戶。第三十八條規定,業主轉讓物業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性服務企業結清相關費用。因此,在保證整棟樓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情況下,沒必要在轉移登記時再收取專項維修資金收據。
舉措4:取消了房改房遺失補證需售房單位出證明的規定。原登記規范規定,產權證書遺失的,產權人登報聲明作廢後可申請補發,但房改房產權證遺失的,需原售房單位出具已領證的說明後才能補發。這一規定的背景是,由於房改房產權證都是由單位代為辦理,一些單位在售房時與職工有特殊約定,為防止職工擅自將房屋上市交易,職工的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統一保管,以此約束職工。我市2000年初制定的房改房上市出售辦法曾經規定過,與產權單位有特殊約定(規定住滿五年內容的除外)的,上市時應按約定執行。但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35號令)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已購公有住房轉讓時,可以不徵得原售房單位同意。」又根據《物權法》規定,房屋登記簿才是物權歸屬和依據,房產證和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原則上以登記簿為准。因此,原來的規定一是沒有法律依據;二是遺失補證並非房屋上市交易,不會發生新的登記行為;三是原來的房改售房單位經過多年變化,有的重組、改制,有的已經不存在甚至已破產,如果再找原單位開證明,確實非常困難,也沒有必要,所以修訂稿取消了這一規定。
舉措5:細化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程序及相關材料。2014年,中央1號文從農村土地確權、權利保障、權利實現方式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土地的市場化改革方向和路徑。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
為加快城鄉統籌發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真正讓農民實現資產向資本轉化,推動農村經濟快速發展,2013年經市政府批准,我委在海淀區、大興區、平谷區進行了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房屋登記試點工作。修訂稿在吸取試點區縣經驗上,細化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程序及相關材料。

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通過的時間,實施的時間,修改的日期

書 名: 中華人民來共和國城市房地源產管理法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9月
ISBN: 9787509311028
開本: 16開
定價: 4.00 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 濤、
2007年8月30日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條例

實施條例好像沒有出來,下面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供參考。

【法規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字型大小】主席令10屆第72號
【頒布時間】2007-8-30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08/31/content_6635176.htm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許可權,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採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七十條 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㈨ 房產交易時間是指什麼

是以契稅完稅證明或房屋產權證的時間,以先取得的時間為准。 根據 國稅內發【2005】172號《關於房地產稅收政容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納稅人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註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㈩ 新中國是何時開始個人房地產交易的

新中國是從1992年起,開始個人房地產交易。首次公開房產交易標志性事件是「九鼎軒」於1992年進入祖國大陸。

1994年,一連出了五個法律法規性的文件,從房地產開發建設到房屋價格的確定及至小區的物業管理,標志著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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