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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當地產企業轉讓自建房屋如何征土地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3-03 20:59:55

Ⅰ 轉讓自有房屋及土地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

問:工業企業將土地、自建的房屋進行轉讓,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土地的評估增值能否扣除?房屋及構築物是按原值還是按余值扣除?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為:(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為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規定明確,(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根據上述規定,工業企業轉讓土地,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土地的評估增值部分不能扣除。 轉讓舊房不是按房屋原值也不是按余值扣除。計算增值額時,可扣除舊房的評估價格;沒有評估價格的,可按購房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金額,均不能取得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徵收。

Ⅱ 非房地產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有什麼不同謝謝

區別主要是在扣除項目的計算上吧。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契稅:房地版產開發企權業可以作為扣除並可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但非房地產企業不能扣除;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扣除,但非房地產企業可以扣除;(其實上兩項都與會計制度的規定有關)還有重要一項,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享受(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兩項加計20%扣除,但前提是轉讓的不是生地哈。

Ⅲ 房地產企業和非房地產企業轉讓存量房分別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適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
包括地價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P186-8)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適用新建房轉讓)
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含耕地佔用稅)、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適用新建房轉讓)
1.納稅人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並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一)+(二)]×5%以內
上述利息超過國家上浮標准;超標利息及罰息不得扣除。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資金的無利息支出的情況)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一)+(二)]×10%以內
3.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上述1、2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適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
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視同稅金扣除。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適用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新建房轉讓)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提示】
1.此項加計扣除僅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有效,非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不享受此項政策;
2.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開發就轉讓的,不得加計扣除。
(六)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適用存量房地產轉讓)
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例如,某企業轉讓一幢使用過多年的辦公樓,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重置成本價為12000萬元,成新度折扣率為70%,則評估價格=12000×70%=8400(萬元)。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Ⅳ 誰知道非房地產企業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金=增值額X適用稅率=【轉讓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X適用稅率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
第3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7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4條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6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5條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6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7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1,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第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徵收:
1,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2,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3,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10條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地稅局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地稅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11條土地增值稅由地稅局徵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地稅局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地稅局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
第12條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Ⅳ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新建房,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包括契稅嗎包括的

  1. 可以扣除的是取得土地時繳納的契稅,這個屬於土地成本

  2. 契稅都是買方負擔,你賣房的契稅不是你支出,自然不能你扣

Ⅵ 非房地產企業轉讓購置房產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

是按照原來發票的土地價格。
因為土地增值稅是指土地的增值部分需要交的稅。
而土地的增值部分,只能通過原始發票的價格來確定。

Ⅶ 非房地產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串累進稅率,計算起來比較麻煩,特別是房地產企業,計算尤為復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著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計算。 一、把握兩個概念 (1)增值額,即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取得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之間的差額。(2)扣除項目金額,即稅法規定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額中減除項目的金額,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及其他扣除項目等。 二、掌握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數為5%;(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速算扣除數為15%;(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除數為35%。 三、確定應稅收入 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貨幣收入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而收取的價款。實物收入是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各種實物形態的估價收入。其他收入是轉讓房地產取得的無形資產或非專利技術等的評估收入。 四、確定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支付地價款和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2)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3)房地產開發費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其中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能銨轉移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並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項合計的5%以內計算扣除,否則按上述第(1)和(2)項合計的10%以內計算扣除;(4)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支出。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5)其他扣除項目。這條主要是針對房地產企業規定的,對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可以按20%計算扣除。這條規定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別重要,計算時千萬不能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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